证据制度与证据法学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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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
* 1、法律层面;(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海商法、刑法、三大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仲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 2、法律解释层面;(民诉证据规定、行诉证据规定、死刑证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3、部门规章层面;(公安部刑案规定)
* 4、国际条约层面;(反腐败公约、公民权和政治权国际公约)
* 3.产生基础: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与纠问式(又称审问式)诉讼形式的产物。
第一节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三)特点
* 1.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最主要特点)
* 2.法律对于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具体内容;
* 3.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证据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
* 案例引发的证据法问题主要有:
> 专家证人是什么?笔迹鉴定是否科学
> (证据种类,证明力)
> 是否孝顺;风水遗嘱;地下恋情与案件有什么关系?(情况证据)
> 被提交法庭的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证明标准)
> 如果未能证明案件事实,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证明责任)
第一节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历史发展
* 1.适用时间:盛行于欧洲16-18世纪的君主专制时代,在德国、奥地利、俄国等国家,直至19世纪后期仍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 2.代表性法典:
* 1532年神圣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法典》(最早规定法定证据制度的代表性法典)
* 1853年《奥地利刑事诉讼法》、1857年《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等(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第一节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

第一讲绪论一、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1.概念:证据法学,亦称为“证据学”,是研究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学科。

2.研究对象(1)证明规律 [包括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规律、收集、保管、审查证据的一般规律](2)证明方法包括:①一般证明方法:法律推理、司法认知与推定;②专门证明方法:诉讼证明方法、仲裁证明方法等;③收集、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的方法;④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方法:举证、质证、认证等方法。

(3)证据规则包括:采用、排除证据、最佳证据、意见证据、补强证据、举证、质证规则、评断和确认证据的规则。

(4)证据制度包括:古今中外的证据法律制度;(5)证据法学理论。

二、证据法学的性质1.含义:指证据法学内容所具有的基本属性及其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

法律基本属性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因此证据法学的性质之争即表现为:证据法学是属于实体法还是属于程序法的问题。

2.争议的主要观点(三种)(1)证据法是程序法的组成部分,代表人物有:A.台湾证据学家陈朴生,代表作《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1970年8月第一版,1979年10月第三版。

该书第一章《刑事证据法之性质》第一句话开宗明义指出:“刑事证据法,乃刑事诉讼法之一部,亦刑事法之一种。

”B.英国19世纪初期著名法学家边沁所著《司法证据原理》,也是从程序法的角度阐述证据法问题,他认为“证据法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2)证据法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属性毕玉谦所著《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持该观点,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4页。

(3)证据法是与实体法、程序法并立的独立法律部门A.周荣所著《证据法要论》认为:“因证据法之性质,乃介乎实体法与诉讼法二者之间者,既不如实体法之对象为法律关系,亦不如诉讼法之对象为手续关系,其对象实为事实关系,尽为研究事实之法律也。

非法律关系,故不应规定于实体法中,非单纯手续关系,故不应规定于诉讼法中,则应另列一门矣。

证据法学综述

证据法学综述

证据法学综述一、概述证据法学是法学科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的是法庭上的证据规则和证据标准。

本文将从证据法学的起源、发展、基本原则以及相关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综述。

二、证据法学的起源与发展2.1 起源证据法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罗马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国家的法律制度。

罗马法中就有关于证据的规定,如举证责任、证人证言等内容。

这些规定为后来的证据法学提供了基础。

2.2 发展证据法学在欧洲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影响力。

首先是中世纪时期,基督教教会严格限制了使用证据的范围,使得证据法学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接着是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开始对罗马法进行重新研究,证据法学也随之得到了发展。

最后是现代证据法学的形成,通过吸收不同国家的法律经验和理论观点,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证据法体系。

三、证据法学的基本原则证据法学有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证据的效力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3.1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证据法学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庭审判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采信和运用等都应当公正进行。

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包括平等原则、公开原则、自由原则等。

3.2 真实原则真实原则是指证据必须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要求。

法庭应当通过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真实性的审查和评估。

真实原则的实现需要法官、律师等相关人员的积极参与和监督。

3.3 辩证原则辩证原则强调在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过程中应进行充分的辩论,各方当事人应有平等的机会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

辩证原则有利于确保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

3.4 自由裁量原则自由裁量原则是指法官在使用证据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酌情决定对证据的采纳与排除,以及对证据的评估和运用。

四、证据法学实践中的问题证据法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当事人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4.1 证据收集难题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可能非常困难。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资料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资料

【案例资料】古代侦破执法故事:察言观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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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有罪推定为基本原则 以人证为主要证明手段 尤其重视口供(无供不录案) 刑讯合法化 自由证明是司法认证的基本模式 物证技术发展较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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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近现代证据制度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了: 自由心证、证据规则、检方负举证责任、证据 种类、禁止刑讯、不得强迫亲属作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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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
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 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 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的一种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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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政治原因:统一规范法官审判活动的需
要 社会原因:封建等级制度 文化原因:崇拜权威的思潮
------(英国著名法官)戴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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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早期的陪审制度与证据制度
知情陪审团:陪审员既具有裁判者性质 又具有证人性质
属于自由证明模式 证据规则开始萌生: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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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陪审制度的变化与证据制度的发展
从“知情陪审团”到“不知情陪审团”
一系列证据规则开始诞生:如传闻证据规 则、文书证据规则、证人资格规则、强制 作证规则、证言特免权规则、对证人进行 询问和交叉询问规则等
认定刑民事案件,除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外,法律还要求审讯需要参照其他证据进行证 明
对于疑罪,实行有罪推定、“疑罪惟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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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建制时期的证据制度
口供至上 依法刑讯和法外用刑相互交织 以五声听狱讼,察言观色,主观臆断 疑罪惟轻和实行有罪推定 诬告反坐和伪证者罚 封建等级特权和形式主义

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

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

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我国证据制度起源于奴隶社会时期,是奴隶主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后封建制逐渐取代奴隶制,证据制度也有了较为显著的发展,以“五听”为代表,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证据理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证据制度也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刺激了证据法学与证据制度的发展。

法学界围绕我国如何构建一套完善的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及如何完善证据制度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为此,本文的目的是讨论我国现行证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与英美法系的证据学的共识与分歧,进一步推断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方向并提出适当意见。

证据制度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因此,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分析与比对,能够更为清楚的认识到其优缺点,从而更加客观的展望我国证据制度的未来。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内容过于宽泛在我国,并没有对证据制度进行专门的立法。

有关证据制度的规范散见于各类诉讼法典,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中。

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虽然对某些问题作了补充,但其主要是针对具体问题,欠缺普适性,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据制度的立法匮乏。

为了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选择适用等问题需要严加规范,因此证据制度就需要大量有关的操作细则,防止错误与偏差的产生,从而达到理想状态。

第二,证据理论研究匮乏虽然学界近年来对证据理论的研究力度加大,但是与证据制度理论研究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

但应该明确的是,理论是制度发展的源动力,认识的客观规律决定了证据的司法与立法实践需要证据理论的指导,证据理论研究的匮乏桎梏了证据制度的发展。

我国证据理论研究的滞后性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发展瓶颈的重要原因。

第三,司法人员公权力滥用我国证据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即如何保证其主观符合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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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1)第一节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 (3)第二节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10)第三节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21)第四节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30)第二章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38)第一节认识论 (40)第二节方法论 (45)第三节价值论............................... (64)第三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76)第一节遵守法制原则 (78)第二节实事求是原则 (81)第三节证据为本原则 (84)第四节直接言词原则 (86)第五节公平诚信原则 (89)第六节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94)第四章证据概念与证据资格 (98)第一节证据的真实观 (100)第二节证据的定义 (107)第三节证据的资格 (113)第五章证据的学理分类……………………………...….………(`121)第一节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23)第二节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 (130)第三节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35)第四节本证与反证 (142)第六章证据的法定形式 (148)第一节物证 (150)第二节书证 (155)第三节视听证据 (159)第四节证人证言 (163)第五节当事人陈述 (167)第六节鉴定结论 (175)第七节笔录 (179)第八节电子证据 (183)第七章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 (189)第一节司法证明的概念 (191)第二节证明对象的概念 (198)第三节证明对象的构成 (202)第八章司法证明的环节 (214)第一节取证 (216)第二节举证 (228)第三节质证 (235)第四节认证 (247)第九章司法证明的方法 (255)第一节证明方法的概念 (257)第二节推定 (263)第三节司法认知............................................... . (276)第十章司法证明的责任............................................... . (285)第一节司法证明的概念............................................... . (287)第二节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292)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 (301)第四节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 (308)第十一章司法证明的标准................................ . (314)第一节证明标准的基本范畴 (316)第二节外国的证明标准 (324)第三节中国的证明标准 (332)第十二章司法证明的规则 (343)第一节证明规则的概念.................................................(345). 第二节外国的证明规则. (351)第三节中国的证明规则 (361)第十三章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 (375)第一节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的一般原理 (377)第二节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审查评断 (386)第三节八种法定证据的证明力审查评断 (395)第四节全案证据证明力的综合审查评断 (409)第一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就司法证明的方法而言,人类社会曾经历过;两次重大的转变: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转变;第二次是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转变。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
一 绪论. 1. 证据法学的概念. 是以诉讼中有关证据的取得 (既通过调查证据方法取得证据资料)与证据运用 (既运用证据资料证明待证事实)的法律规范, 立法 及司法实践, 规律方法, 理论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是现代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2. 证据法学的体系. 是将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具 体化之后, 按照一定的结构排列组合而成的科学 系统. 古今中外, 大体包括证据论和证明论两大部 分.



直到20世纪中期,美国的证据法仍然以判例法为 基本形式。 1967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证据法典》; 1975年,美国司法部为联邦各级法院制定了《联 邦证据规则》。 目前,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证据法或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主要是为适应陪审团审 判而设计的,是为防止陪审员在使用证据认定案 件事实时出现混乱或偏差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因为陪审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智力水平和道德 素质也参差不齐,所以不能让他们自由行使采用 证据和评断证据的仅力。

而刑法对金融机构特殊保护的理由,是出于金融 机构是个设防严密的地方,盗窃它,犯罪人需要 付出艰巨的努力。而努力之艰巨,正说明犯罪人 主观恶性大、犯罪意志坚决、犯罪手法高妙。这 一切正是课以重刑的理由。
机器会犯错吗?这个问题是一个悖论:如果回答 机器不会犯错,那它的交付是真的,许霆也没有 不接受的义务,绝无犯罪可言;如果回答机器会 犯错,那它就不能免除错误交付的责任。况且, 它的背后站着它的设计者和主人,老板要为他的 雇员承担责任,怎可不为他的机器承担责任呢? 双方的过错由被告一方承担,显失人们心中的正 义天平。


D. 关于“金融机构”的认定 .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 我国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划分大致有以下四类: (1)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2)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 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 合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证据法之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证据法之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证据法学
第一章 证据法学概述
第一节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什么是证据法学
研究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 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它相关事实的 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学科。
(二)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1. 与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明方法 2. 各种法律法规中的证据规则 3. 古今中外的证据法律制度
优点
赋予法官和陪审团以审查判断证据的自由,克 服了法定证据的弊端
规定一系列的证据规则,有利于法官指导陪审 团产生内心确信,限制法官的专断。
局限性
证据规则庞杂,诉讼成本提高 规则和例外的混合体
当代世界各国证据制度发展变化的一 般趋势
两大法系的证据制度彼此借鉴和吸收 人权保护观念的增强 自由心证由绝对走向相对
证人特权规则 证明责任规则
英美证据规则产生的原因
陪审审判
防止无用或不适当的证据出现在法庭上,致使 陪审员对事实的判断出现偏差。
当事人主义
传闻证据规则
保护被告人的权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禁止强迫作不利于已的陈述以及禁止使用违法 收集的证据规则
保护其他重大的社会利益
特权规则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的历史地位
封建等级观念强烈
证据的形式决定了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强弱 以及证据规则
刑讯逼供成为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自由心证制度
概念
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 和良心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依此认 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产生的历史条件
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理念在证据制度中的 反映
适应混合式诉讼形式的要求 符合三权分立的政治需要
历史演进
恪守法律传统,注意保留保留古老的证据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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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取得它们的合法性。❖ຫໍສະໝຸດ ——伯尔曼司法决斗
❖评价:
▪ 提高了人类司法判断的权威性,因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 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 不仅表现为对违法者和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在适用过程中
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能力。 ▪ 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1.2大陆法系的证据制度
❖ 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
神誓法
神判法
水审
火审
决斗
❖ 水审(冷、热)
❖ 火审
❖ 鳄鱼审
❖ 热油审
神断
❖ 面包奶酪审
❖ 十字形证明
神誓法
❖ 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第131条规定:
“倘若某自由民之妻被其丈夫发誓所诬陷,而她并没有在与其他男子 共寝时被捕,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
❖ 公元5世纪末至5世纪初,法兰克王国的《撒利法典》亦把 “誓言”规定为“主要的证据形式”,要求当事人对神宣 誓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的真实性。为了加强誓言的力 量,该法典还规定可以由当事人亲属或友人对神宣誓来证 明当事人陈述的可靠性,称之为“辅助宣誓”或“保证宣 誓”。
神判法
❖ 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规定:“若某人被告发 犯有巫蛊之罪,而又不能证实,可将其投入河中进行考验。 如果他没有被溺死,则意味着河水已为他‘洗白’,告发 者应处死刑,其房屋归被告发者所有;反之,则说明被告 发者有罪,其房屋归告发者所有。”
❖ 该法典第132条还规定:对于被告发与他人通奸的自由民 之妻,亦应投入河中去接受神的裁判。古代日耳曼人也曾 采用这种“水审法”,但其检验标准与古巴比伦人恰恰相 反。他们认为河水是世界上最圣洁的东西,不能容纳有罪 之人,所以嫌疑人被投入水中后若浮于水面,则证明其有 罪;若沉入水中,则证明其无罪。在后一种情况出现时, 嫌疑人亲友必须立即捞救,以免被神验明无罪者反遭溺死。
❖ 在阿拉伯国家中,以《古兰经》为代表的伊斯兰法律也把 宣誓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调查手段。在他们心目中,真主 安拉是无所不知和无所不能的。如果谁在宣誓时欺骗了安 拉,那他就永远得不到安拉的宽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法官一般先让被告人宣誓。如果被告人拒绝宣誓,那么原 告人只要宣誓即可胜诉;如果原告人也拒绝宣誓,或者双 方都宣誓,法官则要进一步判明案情曲直。
日本的“盟神探汤” 越南、所罗门群岛的“鳄鱼审判”
❖ 在中世纪早期的日耳曼民族习惯法以及后来的“蛮族法典” 中,神判更是大行其事,其最显著者当推“捞沸判”和 “铁火判”以及“浮水神判”。如《萨利克法典》第53条 有“关于不放手入锅的赎买”的规定。在日耳曼社会里, 当人们出现纠纷时往往乞灵于水神和火神,“由火裁判的 那些人,蒙着眼或光着脚通过烧红的犁头,或用手传送燃 烧的铁,如果他们烧伤的伤口很好地愈合,那么就宣布无 罪” 、“水的神明裁判是用冷水或热水来进行。在冷水
❖ 作为《摩奴法典》之补充的《那罗陀法典》第102条规定 了神明裁判的八种形式:1、火审,让嫌疑犯手持烙铁步 行并用舌头舐之,无伤则无罪;2、水审,让嫌疑犯沉入 水中一定时间,浮起者有罪,沉没者无罪;3、秤审,用 秤量嫌疑犯体重两次,第二次较前次轻者无罪;4、毒审, 让嫌疑犯服某种毒物,无特殊反应则无罪;5、圣水审, 让嫌疑犯饮用供神之水,无异状反应则无罪;6、圣谷审, 让嫌疑犯食用供神之米,无异状反应则无罪;7、热油审, 让嫌疑犯用手取出热油中的钱币,无伤则无罪;8、抽签 审,设正邪两球,让嫌疑犯摸取,摸到正球者无罪。
❖ 古印度:
❖ 神判的历史亦极久远,自吠陀时代即已通行。《吠陀经 文》、《摩奴法典》、《若那罗陀法典》,《述祀氏法 典》、《毗湿奴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皆有关于 “铁火神判”、“捞沸神判”、“闷水神判”、“秤称神 判”、“食毒神判”、“触审神判”的记载。例如,《摩 奴法典》中规定,如果法官依证言和物证不能确定案情, 则可以用“神明裁判法”来审查证据和查明事实。
中,如果嫌疑者的身体埋在水面,而不符合水的自然过程, 即就说明水不接受他,他就被判有罪。” 甚至在基督教
传入之后,神明裁判也十分常见“由教士(指基督教士) 运用吃食神明裁判,一盎司的面包或奶酷伴随着这样的祈 求被吃掉,‘主啊!如果这个人正当地发誓,那就闭上他 的胃,使他无法咽下这块面包、奶酷吧’。”
证据制度与证据法学的发展历史
Evidence law
Contents
一、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证据法学的历史发展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1.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
纠问式 法定证据 → 自由心证
抗辩式 知情陪审团 → 不知情陪审团
1.1 神示证据
❖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 一是在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 ▪ 二是生产力水平低下,对自然认识能力不足
❖ 法定证据制度
▪ 产生于13世纪,盛行于16~18世纪,消亡于19世纪。 与纠问式诉讼相联系,随着教会法的兴起而形成。
❖ 特点:
▪ 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行有罪推定。 ▪ 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得证
据的合法方式。 ▪ 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和等级性的特点。
❖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理论和立法
▪ 1790年法国杜波尔第一次提出“自由心证”原则。 ▪ 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通过杜波尔的草案,正式宣布:法官有把自
己的内心确信作为裁决的惟一依据的义务。 ▪ 1808年法国颁布《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自由心证”原则。 ▪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法律并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
❖ 最后是凭借普遍性,这是指法律所包含的那些概念或洞见 都须是普遍有效的,这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联系。
这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存在于所 有法律体系一如它们在于所有宗教里面,它们提供一个背 景,而任何一个社会(虽然有的社会在程度上不及其他社 会)的法律规则都是在此一背景下产生其作用,并且都从
❖ 法律与超验价值联系和沟通的主要方式有四:
❖ 首先,通过仪式,亦即象征法律客观性的形式程序;
❖ 其次,经由传统,即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它们 标志着法律的衍续性;
❖ 再次,依靠权威,也就是说,法律依赖的是某些成文的或 口头渊源,这些东西在人们看来是至善至真,必须服从的, 正是它们赋予法律以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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