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现存的问题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法律适用研究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法律适用研究一、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知识产权具有传播广泛、容易受到侵害、被侵害后很难再恢复原状的特点,我国《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建立了禁令制度,有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形态,为扭转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滞后的局面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申请人有较大的胜诉可能"胜诉可能性"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的,能在遵守表面证据的条件下证明侵权行为即可。
第一,知识产权诉讼本身专业性较强,法官短期内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第二,行为保全的初衷是及时制止或者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对证据的严格要求会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无形性、专有性以及易传播性使得行为保全的使用率很高。
而申请主体只能是权益受到侵犯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来说,对滥用申请权的主体通常不采用行为保全救济措施,但法官要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根据案情判断来决定是否准许使用行为保全制度。
(三)不采取保全措施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难以弥补损失是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逻辑起点和正当性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申请保全行为的发生,将会侵犯申请人人身性质的权利,给权利人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或长期、巨大的商誉损失。
第二,被申请人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持续性,这将显着损害申请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四)平衡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双方利益行为保全措施使用不当会给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如果行为保全的内容或者争议的利益损害第三方的权益,即使申请人的诉求符合其他要件,法院也不应该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五)申请人一般应当提供担保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行为保全以案情为依据来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在担保的形式上可以采取多样的态度。
在担保范围方面,应与行为保全错误的亏损相当。
在确定担保数额时没有统一的标准。
综上所述,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时担保是必要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主张和必要证据确定担保金额,以能够弥补被申请人因申请保全错误而遭受的损失为限。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保护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保护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
在这些案件中,证据保护问题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涉及的证据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背景介绍知识产权是创新经济的核心,也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信息交流的便捷,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日益猖獗。
为了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侵权诉讼进行追责已成为常见做法。
但证据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二、证据保护现状分析1. 获取证据困难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证据往往不易获取。
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侵权行为在虚拟空间中进行,更加增加了获取证据的难度。
2. 证据确凿性要求高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对证据的确凿性要求极高。
鉴于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仅凭独立的证据较难达到确凿的程度,往往需要多个证据相互印证。
3. 信息安全问题在收集、保管和提交证据的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敏感信息,信息安全问题成为一个重要的方面。
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防止证据泄露对案件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三、解决方案1. 网络监控技术应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多在互联网上进行,利用网络监控技术可以实时监测侵权行为,迅速获取证据。
同时,加强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及时冻结涉案账号、保存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2. 提高技术手段辅助判决依靠传统的证据收集方法可能无法满足诉讼需要,因此,可以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提高证据收集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分析,能够找出潜在侵权行为和证据,为侵权案件的判决提供有力支持。
3. 加强证据保护法律规定制定和完善涉及证据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证据的获取、保存和提交要求,加强对证据保护的法律监督和制裁力度。
同时,鼓励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动采用更为便捷的证据保护方式,如电子证据认定等,提高证据是否有效的审查标准。
四、实施意义与建议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保护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与有效。
保全证据公证若干问题探讨

保全证据公证若干问题探讨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法院依法采取的
一种措施。
保全证据公证的目的是防止证据被毁灭、篡改、伪造或丧失,保证诉讼双方在
诉讼过程中能够公平地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运用中,保全证据公证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公证费用的问题。
目前保全证
据公证的费用较高,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公证机关的办事效率问题。
由于保
全证据公证的流程较为繁琐,公证机关的办事效率相对较低,导致案件的处理周期较长。
保全证据公证的程序要求较高,对当事人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门槛。
保全证据公证的效力
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它只是一种保全措施,无法直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提出一些解决的思路和建议。
可以适当降低保全证据公证的费用,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公证机关可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缩短案件处理周期。
可以简化保全证据公证的程序要求,降低门槛,方便当事人的申请和操作。
应进一步明确
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效力,以增强其在诉讼中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保全证据公证对于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促进案件公正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
作用。
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规定和制度建设,同时不
断完善公证机关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以更好地发挥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知识产权诉讼中有关公证的4种常见问题

知识产权诉讼中有关公证的4种常见问题近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国公证协会联合发布了《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根据报告的相关记载,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至2013年共办理知识产权公证事项591654件,其中,2013年办理知识产权公证事项108732件。
得出的结论是:公证是国际通行的服务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认定、流转和侵权维权等具有重要作用。
确实,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公证证据是最常用也是非常有利的证据,但实践中公证也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有的是纯粹形式上的,有的则可能影响到权利归属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
也借此机会梳理一下在诉讼中公证的一些问题。
一是形式上的问题。
如公证书错别字、缺页、多页、无页码等,甚至还有当事人拿出散了篇的公证书,说“要的太着急,胶水没有粘好”。
这大多是由于公证员疏忽大意造成的,尽管数量不多,也可以通过事后补正,对公证效力影响不大,但是确实影响公证的严肃性。
二是内容有明显瑕疵。
在一组证据中,有英文件和中文翻译件,公证书在公证内容中出现了“中文翻译件与英文一致”的表述,这明显是有瑕疵的。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翻译则应当由具有翻译资质的特定机构完成,即使由公证机构代为办理,亦应有相应的其他手续。
事实上,从其他相关材料来看,该公证书实际上是对原件复印件一致做的公证。
在另一个公证书中,公证步骤中寻找侵权图片的路径大部分是通过进入搜索引擎进行搜索的,但其中有一幅图片却是通过进行搜索的,在谷歌服务器迁出中国境内后,该网站是否能访问还是个问题。
三是在公证机构以为场所办理,使用他人提供的移动存储介质时,未记录清洁性检查过程。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和公证机构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否则,应当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
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

解, 促成 裁判外 纷争解 决 , 达 到降低 当事人 和法 院 的
诉讼 成本 的 目的 ; 另外 , 在 知识 产 权诉 讼 中 , 取 得 侵 权证 据 的时间 与知 识产 权 人 的损 失 成 正 比例关 系 。 证据 取得 的时 间越早 , 侵 权 行 为就 能 够得 到 及 早 制 止, 能够挽 回的损失也 就越大 , 知识产 权权 利人 的权 利 即能得 到及 时保 护 。因此完 整而有 效 的知 识产 权 诉前 证据保 全制 度对 于 防 止证 据 材 料 的损 坏 灭 失 ,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0 .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2 0 9 5 . 2 9 1 0 { 2 0 1 3 ) 0 3 . 0 0 7 4 . 0 4
诉前 证据 保全 是指在 证据 可能 灭失或 者 以后 难 以取 得 的情况下 , 利 害关 系 人 于诉 讼 之前 向人 民法
现 状
我国加入 WT O后 , 以 T R I P S协定 为样 本 , 先后
知 识 产权 纠纷 中涉及 的证 据 种类 繁 杂 , 既 包 括 商标权 、 专利 权 纠纷 中侵权 产 品、 生产工具、 财 务账 册、 合 同文本 等有 形 的证 据 , 也包括 网络著作权 纠纷
修订 了知识产 权 的相 关 立 法 , 诉 前 证 据保 全 制 度 在
知识产 权几部 主要法 律 以及相关 司法解 释 中得到 了
涉及 的 电子信 息 、 计 算机 软 件 纠 纷 中 的软 件 源 程序
等无形 的 电子证 据 , 这些 证据 具备 隐蔽性 大 、 技术性 强、 易失性 高等 特 点 , 证 据 的 取得 较 为 困难 和复 杂 ; 加 之知 识产权 本身 权利 的公 开性和 侵权行 为 的隐蔽
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证是法律活动中重要的一环,它通过保障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角色来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公证工作过程中,一些问题和不足依然存在,有可能导致公证效力受到质疑或者对当事人权益产生潜在影响。
本文将探讨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法制建设方面存在问题1.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公证制度下颁布的法规相对分散,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性强的法律体系。
这给公证工作带来了一定困惑,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上存在差异化现象。
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部分当事人对公证制度理解存在偏差。
2.政策解读与执行模糊在涉及复杂案情时,现行的公证制度下并无详尽明确操作指南,这给公证机构造成了操作困扰与压力。
尤其是针对新兴业务以及边界类案件,如虚拟财产公证、电子合同公证等,相关政策解读与执行存在模糊性,增加了工作的不确定性。
二、公证机构内部管理问题1.专业能力差异与素质层次低公证人员需要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应用能力,但是现实中仍有一些公证人员尽管具备岗位资格但缺少实际工作经验或者较少培训。
这导致某些公证行为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判,影响当事人权益。
2.效率低下及信息化建设滞后目前许多公证机构还停留在传统办案模式上,流程繁琐、时间成本高。
而在数字时代发展下,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正在广泛运用于其他领域。
一些国家开始推进“在线公正”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办理效率。
而我国在这方面仍然相对滞后,缺乏整体规划。
三、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1.重要通知发布渠道单一现行制度下重要通知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并且只是强调当事人需密切注意,这导致部分当事人对公告内容没有足够的了解。
鉴于现行社会宣传传播方式丰富多样化,公证工作可以考虑采用更加便捷与快速的渠道来发布各项通知。
2.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公正办案涉及大量敏感信息,并要求保密性。
然而,在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健全信息管理机制,存在着数据泄露等风险。
知产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知产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知产审判的经验。
我觉得知产审判中存在不少问题啊。
首先吧,证据这一块就很头疼。
很多时候权利人拿来的证据看起来是那么回事,但又不是特别确凿。
比如说一个商标侵权案件,权利人说对方侵权,就拿了个模糊的照片,说是在对方店里拍到的侵权产品。
可这照片上的产品标识模模糊糊,对方就不认账,说可能是光线问题或者角度问题看起来像,实际不是侵权产品。
我感觉这时候明确证据标准就很关键啊。
我的建议是,咱们审判这边可以出一个简单的证据指引,像告知当事人什么样的照片算是有效的,什么样的监控视频是符合要求的等等。
不过我也知道这事儿做起来不容易,可能每个案子情况又不太一样,那能不能弄个通用的再加上一些局部调整的那种呢。
哦对了还有,知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复杂,时不时就更新。
我有时候都觉得自己要跟不上节奏了。
就像之前一个软件著作权的案子,我按照之前学的法律知识去判断,结果发现最近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好在同事提醒我,不然就真错判了。
律师们有时候也抱怨说不知道该以哪个为准。
我觉得审判机关应该多组织点培训啊,针对新的法律法规。
但是这培训也不能太形式主义了,不能报个到签个名就完事儿。
得有实质内容,最好来点实际的案例分析,讲解新规定到底怎么应用。
再说到赔偿金额的判定。
真的是难啊。
我遇到过一个专利侵权的案子,权利人说自己损失巨大,漫天要价,侵权方呢就说自己没赚多少,拼命压低赔偿。
我感觉市场价值这块很难衡量。
又没有一个特别准确的计算方式。
我想啊,是不是可以找一些专业的评估机构合作呢,他们对某些产品的市场价值有更专业的评估能力。
不过这也有问题,可能会增加诉讼成本,拖长审判周期。
那能不能由咱们法院内部建立一个小型的评估团队呢,由具有商业知识的法务或者邀请一些专家组成,给审判做一个参考。
另外,在跨地区的知产案件上,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决有时候差距很大。
就像一个涉及某知名品牌的外观设计侵权案,在A地区法院判的赔偿金额老高了,到了B地区法院却判得很低。
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保全证据公证问题的探讨

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保全证据公证问题的探讨摘要:伴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健全,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近年来,对保全证据公证的需求不断增多,它以其强大的可信度和广泛的应用领域而备受关注。
为了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强保全证据公证的有效性,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保全证据公证的难点问题及其应对策略,旨在为相关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保全证据公证引言:从法律角度来说,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材料,它可以有效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
伴随着国人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通过公证的方式来提取、收存、固定证据,从而确保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可以成为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
在此背景下,必须准确地把握保全证据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切实提高其可信度。
一、受理范围当事人在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必须按照公证法和有关的公证程序规则来办理,同时,也要符合一定的特定条件,比如被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等,才能有效地防止非知识产权的申请被认定为侵权。
公证机构要审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保全事项与知识产权侵权是否有利害关系,对保全事项与知识产权有无相关性进行判定,对申请人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商标权、著作权或商业机密权等特定财产权进行分析,从而决定是否受理知识产权侵权证据的保全公证。
知识产权的制度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它所拥有的权利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在对知识产权争议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公证员必须对其制度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对其本质属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公证人员要清楚地定义好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避免把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看成是侵权。
通过严密的审核程序,将认定属于正当使用的案例,通知所有权人,不予受理其公证申请。
对有可能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准确的定义和区分,可以确保证据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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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现存的问题2011-08-10 16:26:33| 分类:知识产权综合|字号订阅2007年12月28日有关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现存的问题——知识产权民事保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在南京共同举办了知识产权民事保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本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孔祥俊、江苏高院副院长、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江苏所有中院知识产权庭、上海、北京高院或中院知识产权庭的庭长或审判长、南师大法学院教授博导李浩、品保会主席、品保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主席、若干知名跨国公司代表等。
本次会议的第一个专题就是公证保全专题,刘庆宁主任和我作为公证代表参与了本专题的讨论,刘主任还作了专题发言。
对公证证据保全很多法官和品委会代表都作了专题发言,而且会场讨论热烈,很多代表发言都因超时被主持人中断。
与会代表对现在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的主要态度是一致的,首先普遍认同了证据保全公证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显著作用(常州中院统计今年新收88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中有40件涉及公证证明,我对江苏法院网上刊登的南京中院从二〇〇五年到二〇〇七年的一百四十三份知识产权案件民事判决书粗率统计结果是只有四十五件正文中没有提到公证书,而其余的九十八份判决书全部将公证书作为核心证据或者重要证据采纳),但同时法官对现行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质量也不满意,他们经常发现因当事人或公证人员的疏忽或经验不足而犯下一些错误,这直接影响到了公证文书的证明力。
虽然公证书有法定的公信力,但有些公证文书往往存在程序上或实体上的瑕疵,如果完全采信其效力又不符合公证法律规范的要求,此时往往使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如根据已有的有缺陷的公证文书判定被告侵权则依据不足,但如驳回原告的请求则与事实情况不符,又使侵权人逃脱制裁。
在此情况下法院非常为难,只能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最后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各位发言代表对公证效力的论述这里就不再重复,重点是他们对于公正文书存在问题的认识,这里我将几位代表的发言观点提炼出来。
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娄强:一,公证证据保全的真实性把握。
保全证据的过程就是对证据加以固定、提取和保存的过程。
公证员在此过程中要做的就是保证固定、提取和保存下来的公证证据和其客观存在的本来面目完全相符,公证员要做的是一件等同于复制的工作,不能对之有任何的增减,更不能在其中加入自身的任何判断。
公证证据保全的真实性问题还涉及公证机构公证过程中所见事项是否完整的问题。
如果公证书记录不完整,可能导致该证据不被法院所认定。
二,公证证据保全合法性问题,包括取证方式和取证行为人的合法性要求。
1,申请人必须和保全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一是有直接利害关系,二也可以是间接利害关系,虽然申请人与保全对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由于保全对象的存在使其权利或利益间接收到伤害,成为间接受害人。
实践中许多公证证据保全事项都由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代为取证并办理公证,公证员应审查是否有效授权,不宜将律师事务所直接作为申请人。
2,公证人员绝对不能参与取证过程的观点过于机械。
公证保全证据一般分为事实保全和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中公证员要保存的是行为人的行为过程,此时如果公证人员也参与势必导致公证人员的行为和申请人的行为相混杂,不但影响行为的单一性而且可能导致行为后果的改变,因此公证人员不应参与行为的保全过程。
但是如果保全的对象是客观的事实状态,如对侵权场景的保全,此时应由公证人员亲自对现场拍照、摄像以保证拍摄结果的客观性和中立性,此时如果公证人员仍然袖手旁观,任由当事人现场拍摄其结果的客观中立性反而难以保证。
3,关于陷阱取证问题,对此最高院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是要注意陷阱取证不能违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三,常见问题:1,超越地域管辖之公证文书问题。
该问题很常见,实务中往往出现由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所在地公证处公证,被告常常提出违背地域管辖规定公证书应认定无效。
对此作者认为法庭采信公证书证明效力是基本正确的(举了一个案例,支持观点)。
第一,尽管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地域管辖,但是并无任何条款规定违反该条规定时应如何处理的责任条款。
按照一般法理常识,具体法律条文应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这三部分可以体现在同一法条之中也可以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甚至可以出现在不同的法律之中,在适用时结合起来。
但现实中很多条文阙如后果这一部分。
在法律后果阙如的情形之下具体适用法条则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不能机械认为超越管辖就无效从而简单对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作出否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也体现该精神。
第二,被告对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有异议完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救济权利,但被告如果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口头形式提出抗辩,可以形成对原告有利的心证。
第三,具体案件中结合其他证据例如销售发票等可以认定公证书上载明的事实属实,形成优势证据。
尽管公证书存在程序瑕疵,但依旧足以形成证据链。
2,在公证机构之外办理网页保全问题。
对此并无任何明文规定。
但是对于办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文书应在公证机构制作是办理此类公证的要点。
因为在公证机构公证,使用的是公证机构的计算机,计算机在公证之前不被申请人所控制,因此无法预先在计算机中进行处理,而在其他地方则存在这种可能。
作者举了一案例:原告为证实被告在网络上允许他人任意下载其享有著作权的某作品之侵权事实,对被告的网络进行了深度链接式的逐层公证。
但公证员称公证机构的电脑有问题,于是到申请人处办理,公证员又提出其对电脑不熟悉,要求由申请人操作电脑,并且公证员将上述在申请人处由申请人代为操作的事实详细记载在公证书中,对此被告提出异议。
认为这极易使申请人进行技术控制,无法确保公证的客观性。
因为在申请人处进行深度连接的是时候申请人可以通过修改文件使特定域名与特定IP地址进行联系,这样公证员使用浏览器访问网站的时候导致计算机去访问的是该公司内部某台计算机或者另外的网站。
因此公证书的效力值得怀疑,原则上不予以认定。
四,现实公证证据保全存在的一些问题:1,公证文书本身存在问题,有些公证文书内容撰写很粗,未能写明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的全部细节,例如购买侵权产品,由公证员随行,但是公证书对谁购买未能明确或者在大市场中对摊位号没有写明,诉讼中被告对此提出异议则就可能造成认定事实的困难。
作者又举一案例:某甲诉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某甲认为其是某电影的著作权人,网吧未经其许可在网吧内播放该电影。
某甲提供的涉案公证书记录如下:2006年7月6日,公证人员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来到某网吧,由赵某操作网吧内的计算机,首先登录“腾讯QQ”,利用“腾讯QQ”的“抓图”功能抓得桌面上得图片一帧(图片一),继续点击桌面上得“电影库”图标,得到图片二所示页面,点击打开“动作片”文件夹,又得到图片三所示页面,点击打开该页面上得“《无极》05谢霆锋”文件夹,得到图片四所示页面,点击该页面上的“无极.cd1”播放图标,弹出电影“无极”,此时利用“腾讯QQ”的“抓图”功能,抓得播放中的电影图片一帧(图片五,动态),关闭该电影。
上述图片保存于赵某携带的U盘,公证员将U盘交给刻录人员刻成光盘,光盘当场封存。
诉讼中,网吧提出:1,腾讯QQ和WINDOWS都有远程连接功能,不排除操作人员通过远程连接登录到别的网站或别的计算机,复制相关图片。
尽管远程连接需要登录等步骤,公证书上未有记录,但是公证书对赵某登录QQ后与“南柯一梦”聊天的步骤也未记录,故对操作过程有异议。
且公证应从计算机从关机到开机状态起记录,而公证连开机的程序都没有,不排除之前有人做过远程连接之后的流程再由公证员记录。
2,事实上,该网吧仅下载过《无极》的预告片,不是电影本身。
动态的图五也只是“无极”两个字,不能证明就是《无极》电影。
庭审中经过当庭演示通过腾讯QQ和WINDOWS的远程连接功能均可以达到被告所说的效果。
该案最终调解结案,但是不可否认公证书所记载的操作过程不够严谨。
如果判决结案,该公证书应认定为不能实现证明目的。
因此公证员在撰写公证文书时在遣词造句上必须严密、全面,当然证词的描述只能是对客观具体事实给与固定保存,不能认定侵权事实。
(本案公证书还有一个明显的瑕疵,U盘是赵某提供的,里面清空了吗?)2,有些当事人为节约成本过于简化程序。
例如专利纠纷案件中涉及几项专利,但采取公证时对被控侵权物的型材、包装未能做到一一对应,认定事实困难,建议对采取公证保全时对一项专利一个公证。
还有当事人往往拍摄侵权物的包装、销售场所的外景,但是有些照片未能全景式进行拍摄,结果可能对其中的一个侵权者不能认定。
3,公证购物时发票存在问题,有些案件公证公证取得的销售发票名称过于笼统,销售单位与侵权物不能直接对应。
4,有些公证机构存在的证据意识差,如未能对实物进行封存,而是将侵权物品直接交由当事人自行保管。
5,对展览会上展出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保全时,由于当事人或公证人员对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原则及方法不是非常清楚,往往只对展台仅侵权物进行拍摄,而对于被控侵权物品的细部未能进行拍摄,而造成在诉讼比对时无法有效进行而导致权利人败诉。
对此建议可以邀请专利代理人一同进行。
常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卢力一般公证证据保全中存在的问题:一,同一公证文号下同时对两份不同的合同进行公证造成法院认定事实的困难。
二,仅对申请人连续行为的一部分进行公证案例简述:公证员对申请人到某厂购买了十五个品种的产品行为进行了公证。
申请人对工厂提起其中三个产品的侵权之诉,并提交了将销售清单和拍摄照片作为附件的公证书。
被告对此提出强烈异议,认为原告前面已经来过工厂采购上述十五个产品,但工厂其中三个产品并未生产,而需要对外采购,原告也当场交付了500元定金。
本案涉诉产品正是外购产品,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引诱侵权。
本案所涉的公证过程也许确实是当天购买过程客观、真实的反映,导致公证机关只对申请人连续行为中的部分行为过程进行公证的主要原因应该是申请人的不诚信,但是公证员应该注意到发票价格是1845元,但是申请人当天只支付了1345元,还有500元已经在以前支付了。
对此区别或许是公证员没有注意到而没有提出异议也有可能注意到了但是没有记载到公证书中。
三,超地域管辖,由代理人所在地公证处公证实务中经常遇到由受委托的代理人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我们认为尽管公证机关超越地域管辖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也不能机械的认为只要公证机关超越地域管辖其出具的公证书就无效,从而对公证证明的效力就作出否定的认定。
然而如是有意规避法律的意图,进而违反法律规定超越地域管辖的这类公证证明的效力就需要法官酌情判断。
审判中对超越地域管辖的公证证明的效力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