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保险诈骗罪之犯罪行为与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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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反欺诈工作方案范文

保险反欺诈工作方案范文

保险反欺诈工作方案范文一、引言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欺诈现象日益严重,给保险公司和客户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

为了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保险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反欺诈工作方案。

本文将从预防、发现和处理三个方面,提出一套完善的保险反欺诈工作方案。

二、预防保险欺诈1. 客户背景调查在保险业务办理过程中,对客户进行背景调查是预防欺诈的重要手段。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并与其他行业的信息共享,以便实时掌握客户的信用状况和历史记录,从而及时发现潜在的欺诈行为。

2. 风险评估与定价保险公司应根据客户的个人信息和风险评估模型,对每个投保人进行综合评估和定价。

通过科学的定价手段,可以减少高风险客户的投保比例,降低保险欺诈的风险。

3. 加强内部管理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审批制度。

对于涉及高风险的业务,应进行多级审批,并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发现保险欺诈1. 数据分析与挖掘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分析与挖掘团队,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保险业务数据进行深度分析。

通过对异常数据的发现和分析,可以快速定位潜在的欺诈行为。

2. 建立举报渠道保险公司应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和客户积极参与保险欺诈的举报工作。

同时,保险公司应对举报者进行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 加强协作与合作保险公司应与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打击保险欺诈。

通过信息共享和案件协作,可以提高反欺诈的效果。

四、处理保险欺诈1. 建立专门反欺诈团队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反欺诈团队,负责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该团队应具备专业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欺诈案件。

2. 加强法律合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要求。

同时,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打击工作,严厉打击保险欺诈。

3. 加强宣传教育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和客户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保险中的欺诈行为如何识别并规避

保险中的欺诈行为如何识别并规避

保险中的欺诈行为如何识别并规避在当今社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为人们的生活和财产提供了保障。

然而,与此同时,保险中的欺诈行为也时有发生,给保险公司和广大诚实的投保人带来了损失。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了解保险中的欺诈行为,学会如何识别并加以规避。

一、保险欺诈行为的常见类型1、虚构保险事故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欺诈方式。

投保人故意制造虚假的事故场景,比如故意损坏车辆、伪造火灾现场等,以骗取保险赔偿。

2、夸大保险损失在真实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比如虚报财产损失的价值、虚报医疗费用等。

3、带病投保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自己已有的疾病或健康问题,以便在日后能够获得保险赔偿。

4、冒名顶替在保险理赔时,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或者让他人冒名顶替来获取赔偿。

5、重复投保投保人在多家保险公司对同一标的进行投保,然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试图从多家保险公司获取超额赔偿。

二、保险欺诈行为的识别方法1、仔细审查保险理赔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申请时,会对投保人提供的各种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包括事故报告、医疗记录、财产评估报告等。

如果发现材料存在矛盾、不完整或者可疑之处,就需要进一步调查。

2、调查事故现场对于一些重大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

通过对现场的勘查、询问目击者等方式,判断事故是否真实以及损失的程度是否与申报相符。

3、分析投保人的投保行为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表现出异常的行为,比如在短时间内大量投保、投保金额过高且与自身经济状况不符等,可能存在欺诈的嫌疑。

4、利用数据分析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投保人的历史投保和理赔记录进行分析,发现潜在的欺诈模式和规律。

5、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对于一些复杂的情况,如医疗事故的鉴定、财产损失的评估等,保险公司会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保险欺诈行为的规避措施对于投保人来说:1、如实告知在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财产状况以及相关风险信息。

保险反欺诈工作方案范文

保险反欺诈工作方案范文

保险反欺诈工作方案范文一、引言保险反欺诈工作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旨在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技术手段,识别、预防和打击各类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本文将就保险反欺诈工作的目标、原则、措施以及评估方法等进行详细阐述。

二、目标保险反欺诈工作的首要目标是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减少保险欺诈行为对保险行业的不良影响。

具体目标包括:1. 提高保险欺诈的识别和预防能力,降低保险欺诈发生率;2. 减少保险欺诈行为对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3. 提升保险行业的声誉和公信力。

三、原则保险反欺诈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全员参与:保险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参与到反欺诈工作中,形成全员反欺诈的工作氛围;2. 预防为主:通过加强保险产品设计、理赔流程管理等方式,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3. 依法打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保险欺诈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4. 数据驱动: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挖掘保险欺诈行为的规律和特征,提升反欺诈的效果;5. 信息共享:加强与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的合作,共享相关信息,形成合力打击保险欺诈的格局。

四、措施保险反欺诈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反欺诈管理体系:制定反欺诈工作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2. 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对保险产品设计、销售、核保、理赔等环节的风险管控,减少潜在的欺诈风险;3. 加强培训教育:组织定期的反欺诈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保险欺诈行为的识别和处理能力;4. 建立举报机制:建立保险欺诈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反欺诈行动中;5. 利用技术手段:借助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技术手段,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识别保险欺诈行为;6. 加强合作共享:与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联防联控的合力。

五、评估方法保险反欺诈工作的效果需要进行定期评估。

评估方法可以包括:1. 数据分析:通过对保险欺诈案件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反欺诈措施的效果和改进空间;2. 反馈调查: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理赔人员等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反欺诈工作的感知和满意度;3. 风险评估:对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进行风险评估,发现潜在的欺诈风险点,并提出改进措施;4. 绩效考核:将反欺诈工作纳入保险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反欺诈工作。

保险欺诈和反欺诈措施

保险欺诈和反欺诈措施

保险欺诈和反欺诈措施在现代社会,保险欺诈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给保险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净化保险市场,保护合法消费者的权益,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反欺诈措施。

本文将探讨保险欺诈的定义和类型,并详细介绍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所采取的反欺诈措施,以期为保险欺诈问题的应对提供参考。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和类型保险欺诈指的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以获取未能符合实际情况的保险赔偿。

保险欺诈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信息虚假欺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提供虚假的个人或物品信息,以获取高额保险赔偿。

2. 投保人欺诈:投保人故意以虚构的身份或伪造的文件投保,以获取保险金或牟取非法利益。

3. 保险文件欺诈:伪造保险合同、理赔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获得保险赔偿。

4. 理赔欺诈:被保险人在理赔时提供虚假的索赔理由、伪造附加证据或夸大损失,以获取高额保险赔偿。

二、保险公司的反欺诈措施为了应对保险欺诈问题,保险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反欺诈措施,以提高保险业务的质量和效率。

以下是主要的反欺诈措施:1. 信息核实: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个人和物品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公开数据和第三方供应商提供的数据,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模型,对投保人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判断其是否存在保险欺诈的风险。

3. 多方合作:与其他金融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欺诈调查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享信息和资源,形成合力打击保险欺诈。

4. 数据分析: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保险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模式和欺诈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阻止欺诈行为发生。

三、监管机构的反欺诈措施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对于保险欺诈问题也进行了积极的干预和监管。

以下是监管机构的主要反欺诈措施:1. 制定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涉及保险欺诈的法律法规,规范保险业务的从业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 监督检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审查其反欺诈措施和制度是否健全,并对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和纠正。

试议保险诈骗罪之犯罪行为与防范措施

试议保险诈骗罪之犯罪行为与防范措施

试议保险诈骗罪之犯罪行为与防范措施作者:陈小敏黎朝晖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独立地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

文章以“帅英骗保案”为例分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对保险诈骗罪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保险诈骗的具体防范措施及立法完善。

[关键词]保险诈骗;犯罪;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预防;立法完善一、保险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分析保险诈骗罪是行为人主观上故意而为的犯罪,从司法实践来看,保险诈骗罪往往是有预谋性的犯罪。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采用种种手段对事故的真相予以掩盖和隐瞒,然后利用虚假的证明材料向保险人主张“权利”,或者以杀人、放火、伤害等为诈骗手段。

以“帅英骗保案”为例,帅英曾于1998年、2000年两次为其母亲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据康宁终身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年龄不得大于七十岁,可在1998年第一次投保时帅英母亲就已有77岁高龄。

2003年帅英母亲身故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渠县分公司进行理赔调查,帅英获得27万元理赔金。

后中国人寿四川省分公司收到十多个称帅英母亲年龄有假的举报,遂报案。

帅英修改母亲年龄的事实确凿,但是在以后的法院审理中就她是否犯有保险诈骗罪却难下结论。

此案在社会各界引起激烈的讨论。

检察机关认为,帅英的行为属故意诈骗,并且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原因在于其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而帅英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帅英母亲的生或者死才是保险标的,而非她的年龄,因此帅英没有虚构标的,不构成刑法的保险诈骗罪,帅英与保险公司之间仅是一般的民事法律纠纷。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案中帅英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母亲的真实年龄,保险标的的实际危险程度远大于投保人的描述,那么帅英母亲的年龄是否就与保险标的毫无关系呢?根据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的标的为保险人的寿命,保险事故为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

保险诈骗如何防范保险欺诈行为

保险诈骗如何防范保险欺诈行为

保险诈骗如何防范保险欺诈行为保险诈骗是指利用虚假信息或不当手段,以获得非法保险赔偿或利益为目的的欺诈行为。

近年来,保险诈骗案件屡见报端,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行业的可信度。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防范保险欺诈行为,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了解保险欺诈的常见手法在防范保险欺诈行为之前,了解常见的欺诈手法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保险欺诈的常见手法:1. 虚构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车祸、假装患病等,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2. 伪造证据:涉案人员通过虚假的医疗记录、伪造的事故现场照片等手段,欺骗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3. 偷换保险产品: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将高保费的产品偷换成低保费的产品,从中获取返点。

4. 保险代理人欺骗:保险代理人通过虚构信息、误导消费者等方式,诱使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保险产品。

二、保持警惕,及时核实信息在购买保险产品或发生事故时,我们需要保持警惕,谨防受骗。

以下是一些建议:1. 选择知名保险公司:优先选择口碑较好,有较高信誉度的大型保险公司。

这样可以减少遇到欺诈风险的可能性。

2. 谨慎提供个人信息:在购买保险产品或与保险公司沟通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避免信息泄露。

3. 保留证据: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及时保留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如照片、医疗记录等,以备核实。

4. 避免轻信他人的推荐:对于保险推销员的推荐,要保持审慎态度,并自行对产品进行调查核实。

三、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监管为了减少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也需要加强内部监管措施:1. 定期培训员工:保险公司应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的识别欺诈行为的能力,加强风险防控意识。

2. 加强审核流程: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申报信息的审核,核实事故真实性,减少虚假索赔。

3. 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保险欺诈人员的黑名单制度,对涉及欺诈行为的人员进行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监管机构在防范保险欺诈行为方面也扮演着重要角色:1. 提升监管水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提升监管水平,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保险理赔的反欺诈和风险控制

保险理赔的反欺诈和风险控制

保险理赔的反欺诈和风险控制保险理赔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帮助受保人在意外事件发生后获得合理补偿。

然而,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受保人,都需关注并应对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和风险。

本文将探讨保险理赔的反欺诈和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公平、公正和有效的理赔过程。

一、反欺诈措施欺诈行为在保险理赔中经常发生,给保险公司和诚实受保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和信用风险。

为此,保险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反欺诈措施,以保护受保人的权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信息核实保险理赔中的欺诈常常涉及虚构或隐瞒真实信息,为此,保险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核实。

例如,对于车辆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可通过核实车辆维修记录、保险单信息、报案信息等,以确保索赔申请的真实性。

2.调查服务保险公司也可以借助外部调查服务机构,深入调查涉嫌欺诈的案件。

这些机构拥有专业的调查团队,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访谈询问等方式搜集证据,为保险公司提供有力的反欺诈支持。

3.数据分析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利用大数据进行欺诈分析。

通过建立欺诈检测模型,保险公司可以识别出异常的索赔案件,并进行进一步调查。

这一手段有效提高了欺诈行为的发现率和损失控制能力。

二、风险控制措施除了反欺诈措施外,保险公司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以降低理赔过程中的风险,并确保理赔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风险评估在保险合同签订前,保险公司会对风险进行评估。

通过对保险对象的综合评估,包括其价值、风险等级以及历史赔付记录等,保险公司可以确定保险费率和赔付限额,以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2.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需要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会赔偿受保人。

合理的保险条款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控制风险,防止非法索赔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受保人来说,合理的保险条款也能够提供明确的补偿保障。

3.理赔流程管理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合理的理赔流程管理机制,以确保理赔过程的高效和公正。

流程中应包括索赔申请的受理、审核、赔付和售后等环节,并在每个环节严格把控风险。

中国人寿反欺诈案件建议

中国人寿反欺诈案件建议

中国人寿反欺诈案件建议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迅猛发展,保险诈骗案件也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针对中国人寿反欺诈案件,以下是我对于该问题的一些建议:1. 加强内部监管机制:建议中国人寿加强内部监管机制,设立专门的反欺诈部门,拥有专业的人员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对保险业务进行全面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和阻止潜在的欺诈行为。

2. 提升员工素质: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辨别欺诈行为的能力。

通过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反欺诈技巧和知识,并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欺诈行为。

3. 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合作,建立反欺诈信息共享机制。

及时交流和分享欺诈案件的信息和经验,共同应对欺诈行为,提高整个行业的反欺诈能力。

4. 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建立欺诈预警系统。

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和挖掘,及时识别出异常交易和欺诈行为,提供有效的预警和防范措施。

5. 完善保险产品设计:针对常见的保险欺诈手法,加强保险产品的设计和条款的设置,减少欺诈行为的漏洞。

同时,完善保险理赔流程,加强对理赔申请的审核和核实,防止虚假理赔。

6.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7. 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保险欺诈的认知和警惕性。

通过媒体宣传、社区讲座等形式,向公众普及保险欺诈的危害和防范知识,引导公众自觉抵制保险欺诈行为。

8. 加强行业自律:保险行业应加强自律,建立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则,规范保险销售行为。

通过行业协会和自律机制,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保险行业整体的诚信度和专业水平。

9. 增加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对于涉及保险欺诈的投诉和举报,要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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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保险诈骗罪之犯罪行为与防范措施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独立地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

文章以“帅英骗保案”为例分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对保险诈骗罪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保险诈骗的具体防范措施及立法完善。

[关键词]保险诈骗;犯罪;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预防;立法完善
一、保险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分析
保险诈骗罪是行为人主观上故意而为的犯罪,从司法实践来看,保险诈骗罪往往是有预谋性的犯罪。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采用种种手段对事故的真相予以掩盖和隐瞒,然后利用虚假的证明材料向保险人主张“权利”,或者以杀人、放火、伤害等为诈骗手段。

以“帅英骗保案”为例,帅英曾于1998年、2000年两次为其母亲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据康宁终身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年龄不得大于七十岁,可在1998年第一次投保时帅英母亲就已有77岁高龄。

2003年帅英母亲身故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渠县分公司进行理赔调查,帅英获得27万元理赔金。

后中国人寿四川省分公司收到十多个称帅英母亲年龄有假的举报,遂报案。

帅英修改母亲年龄的事实确凿,但是在以后的法院审理中就她是否犯有保险诈骗罪却难下结论。

此案在社会各界引起激烈的讨论。

检察机关认为,帅英的行为属故意诈骗,并且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原因在于其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而帅英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帅英母亲的生或者死才是保险标的,而非她的年龄,因此帅英没有虚构标的,不构成刑法的保险诈骗罪,帅英与保险公司之间仅是一般的民事法律纠纷。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案中帅英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母亲的真实年龄,保险标的的实际危险程度远大于投保人的描述,那么帅英母亲的年龄是否就与保险标的毫无关系呢?根据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的标的为保险人的寿命,保险事故为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

但是如果认为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等于谎报被保险人的寿命,进而认为其没有虚构保险标的,就意味着人寿保险中不存在虚构保险标的形式的保险诈骗,这显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以保护保险人财产的目的。

虚构保险标的还包括虚构保险标的的价值,现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价值中包括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在定值保险中,约定的保险价值远大于保险标的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在不定值保险中,约定的保险金额远大于预期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由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确认保险事故的证明和资料,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必然要伪造有关证明和资料。

但保险公司在接到事故通知后,一般要勘查现场和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所以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多见于人寿保险中编造被保险人死亡,又无法找到尸体的事故。

除此之外,还会出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情况。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标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放火烧毁被保险财产,报称意外发生火灾。

在故意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过程中,往往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损害他人利益、危害他人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四)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是故意制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

如果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的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给付保险金,就会诱发为获取保险金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的情况。

而故意造成他人死亡、伤残、疾病,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必须注意的是,在《刑法》的上述规定中,并未规定被保险人以获取保险金为目的,故意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为犯罪。

在保险业务实践中,存在被保险人为获取保险金自杀或自伤身体的情况。

二、保险诈骗罪的防范措施
保险业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保险业发展迅猛,保险诈骗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特点。

保险诈骗犯罪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案件大多有预谋和策划,隐蔽性较强,对金融保险业影响较大,打击犯罪重点在于预防。

(一)严格贯彻执行《保险法》及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保险立法中,对保险欺诈已有不少具体规定,它们是预防保险欺诈犯罪的重要武器。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首先必须认真学习《保险法》及有关法律,领会其精神实质,正确掌握各项法律规定,并积极向社会各界,尤其是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宣传,使他们自觉地防止各种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其次,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实施保险欺诈行为,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时,保险人应该理直气壮地依据有关保险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要求对欺诈者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

(二)建立科学的理赔规程,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
欺诈人进行保险欺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因而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就成为识破保险欺诈行为,阻止保险欺诈结果发生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后一道防线。

因此,保险业应当做到:首先,要建立事故调查、材料审核经办人责任制,以增强经办人员的责任心;其次,要建立勘查定损与理赔经办人岗位分离制,杜绝“一人包办到底”的现象;再次,要建立对勘查定损和理赔工作的集中后续监督制度;最后,应建立错赔、被骗赔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错赔、骗赔的责任人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罚,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加强保险诈骗罪的立法完善
我国现行《刑法》对保险诈骗罪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刑罚规定方面存在诸多缺陷,主要是自由刑立法失衡、罚金刑规定不科学、关于牵连犯的处罚规定不合理等问题。

关于保险诈骗罪的立法完善问题,由于需要大量论证,在此不作详述。

笔者主要有以下几个建议:
1.我国《刑法》第198条第(5)项对保险诈骗罪仅仅规定了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对于被保险人自杀、自伤、自残以使受益人(在自伤、自残的情况下受益人也可能是其本人)获取保险金的情况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这类行为在尚未实施保险诈骗之前不能认定其为犯罪预备行为,而且被保险人自杀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还可以获取保险赔偿金,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但在实践中保险人识破这种诈骗行为的比较少,犯罪暗数较高,即使识破了,也往往由于同情所使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实这是不利于对保险诈骗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的。

因此,将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类型加以立法上的灵活性规定,对于有效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是十分必要的。

2.针对保险诈骗犯罪“以非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的特殊原因,我们认为在对保险诈骗犯罪人的刑罚处罚上应重视罚金刑的适用。

首先,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社会的价值观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重义轻利观逐渐为义利并重的观念所替代,有时甚至出现了唯利主义的倾向。

在保险诈骗分子重利甚至唯利的情况下,罚金刑就具有了比一般自由刑更强的惩治与教育作用,真正触及罪犯的心理障碍区,彻底摧毁其“坐牢一阵子,幸福一辈子”的犯罪心理,可见对其适用罚金刑才是对症下药。

总之,司法人员应当更新刑罚观,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这是我国刑罚手段走向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相信在法治社会中,通过更进一步地完善立法,才能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这一基本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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