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毒品再犯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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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防治合成毒品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防治合成毒品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嫌疑人 1 6 . 8 9万名, 缴 获各类 毒品合计 6 8 . 9 5吨。其
中, 海 洛因 9 _ 3 吨、 冰毒类毒 品 2 5 . 9吨、 氯胺酮 1 1 . 2
吨、 大麻 4吨 。从缴获毒 品的种类上可 以看 出, 传统 毒品海洛因所 占比重较小 ,只 占本年度缴获毒 品总
数 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而其它新型合成毒 品占到 了 八成 以上 ,合成毒 品已经成为毒 品滥用 的主流 。我 国部分省市有关毒 品的统计数据也反映 了合成毒 品
滥用 的这种趋势 :根据 内蒙古二连浩特市公安局禁 毒部 门统计 , 2 0 1 1 至 2 0 1 3 年, 二连浩特公安禁毒部 门共 缴获毒 品 2 3 1 . 1 5克 ,其 中缴 获新型合 成毒 品
1 5 7 . 1 1 克; 2 0 1 4年缴 获毒品 2 8 4 . 3克 , 其 中缴获新型 合成毒品 2 4 6 . 1 克, 与过去三年缴获毒品数相 比上升 2 2 . 9 9 %, 其 中缴获新型合成毒 品上升 5 6 . 6 4 %。 ∞ 武汉 市近三年有关合成毒 品的犯罪案件也 占到其毒 品犯 罪案件的八成 以上 。 2 0 1 2年武汉市送检毒品犯罪案 件2 3 5 3 起, 其 中合成毒 品案件 2 0 3 6 起, 占案件总数 的8 6 . 5 %; 2 0 1 3年送检毒品犯罪案件 3 0 3 1 起, 其 中
2 0 1 5 年 3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公布 了( ( 2 0 1 5中国禁毒报告》 。该 《 报告》 指 出: 2 0 1 4年 , 全 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 1 4 . 5 9 万起 , 抓 获毒 品犯罪
统治 了毒 品滥用市场 ,成为绝大多数毒品滥用者的
吸食对象 。

废止毒品犯罪死刑的反思——以《刑法》第347条为中心展开

废止毒品犯罪死刑的反思——以《刑法》第347条为中心展开
2019 年第 6 期 No. 2 209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oo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
总第137期Suml37
废止毒品犯罪

——以《刑法》第347条为中心展开
王成星
(云南大学,云南•昆明650000)
内容摘要:近年来,学界强烈呼吁废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死刑”不可否认,废止死刑是一个不可阻

、制造毒品
罪”
呈升
(见图1)。
2008年至2013年走私、贩卖、
、制造毒品
犯罪
超 万件,从2013年开
犯罪 剧飙升”其中,209年处于最高值
(7292件),2213年出现回落 ,
5万件,之后又持续回升至2万件左右”
收稿日期:209-02-05
作者简介:王成星,女,云南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挡的全球趋势”但是 段主张废止毒品犯罪死刑的观点,未充分考虑我国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且与严厉打击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刑事政策相背离”虽然《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可以适用死刑,
但其适用的范围应当加以严格限制”具体而言,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应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参照两高发布的
他用。倘若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
为,毒品则不会流通到行为人手中(针对吸食
者而言)。因为供求关系体现为商品供给和市场
需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约联系。在毒品市场
中, 毒品 方是最
, 毒品
求方是最活跃的市场要素。没有毒品生产就没有
毒品市场,在这个特殊市场里,供给方是施害
者、受益者,需求方则是主动受害者。⑤贩卖、
(二) “互联网+物流”已成为贩毒活动主 要方式

浅析中国青少年吸毒问题及其对策(论文)

浅析中国青少年吸毒问题及其对策(论文)

浅析中国青少年吸毒问题及其对策(论文)第一篇:浅析中国青少年吸毒问题及其对策(论文)浅析中国青少年吸毒问题及其对策【摘要】:吸毒问题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的6月26日,是世界禁毒日,口号是“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近日有个重磅新闻,“宁财神吸毒被抓”吸毒藏毒事件在各大媒体上连篇累牍的报道,明星吸毒事件再次冲入人们的眼球。

歌手李代沫,导演张元,编剧宁财神等等,吸毒这一现象不仅仅存在于明星群体之中,也蔓延于社会各阶层,而青少年吸毒更是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

本文从我国目前青少年吸毒的现状,原因入手,论述了当前我国日益严重的青少年吸毒问题。

吸毒问题不仅给个人、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面对这一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青少年;吸毒;社会问题一、青少年吸毒问题作为社会问题的界定过程第一,利益受损集团的强烈不满和呼吁。

在我国青少年吸毒者的年龄以18-35周岁的人数居多,毒品因毒资消耗巨大,一般家庭根本无法承受,即使有些积蓄的家庭,也很快倾家荡产,这就必然导致家庭不和睦,并最终造成家庭破裂,妻离子散,父子反目,甚至道德沦丧,六亲不认,真是“一人吸毒,全家遭难”。

而这些遭受过毒品摧残的家庭也是最早发出呼吁的。

第二,社会敏感集团及有识之士的呼唤。

对社会问题敏感度较高的群体:如学校、社区宣传队、新闻工作者、社会学家等,他们对青少年吸毒问题广泛关注,通过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人士加入到“抵制毒品、参与禁毒”的行动中,进一步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也让广大青少年深刻了解禁毒的重大意义,以及毒品对社会、家庭的危害。

第三,社会舆论集团及大众传播媒介的宣扬和推动。

社会舆论与大众传播媒介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

他们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途径开展禁毒宣传活动,禁毒宣传在有效增强禁毒工作社会影响力的同时,引导人们挖掘精神内涵,从而受到理性思考的启示和教育。

第四,公众普遍的认识和接受。

关于我国通缉制度之反思

关于我国通缉制度之反思

超出 自己管辖的地 区, 当报请有权决定 应 方 国家基 本上都 是 根据 “ 控诉 与 裁 判 分离 ” 一 原则 布通缉令 ; 这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3 第 3 来构 建 自 己的 侦 查 结 构。“ 西 方 各 国 的 侦 查 构 造 的上级机关发布。《 在
“ 中, 负责侦查的警察、 检察官尽管有权实施具体 的侦 条第 2款规 定 :各 级 人 民检 察 院 需 要在 本 辖 区 内通 可 需 查 行为 , 对 于 那 些 涉 及 限制 或 者 剥 夺 公 民 个 人 自 缉 犯罪 嫌疑 人的 , 以直 接 决定 通 缉 , 要 在 本辖 区 但 由有决 定权 的上级 人 民检察 院 由、 产 、 财 隐私等权 益 的强制 性侦 查措 施 , 没有 最终 外 通缉犯 罪 嫌疑人 的 , 却 ”从 公安 、 察 机关 只能 在其 检 的决定 权 , 而要 向司 法 官 员提 出 申请 , 者 经过 专 门 决 定 。 上述规 定可 看 出 , 后
Hale Waihona Puke 关 于我 国通缉制 度之 反思
王 志 刚
( 南政法 大学, 西 重庆 40 3) 00 1
【 内容摘要】 通缉措施在我国刑事司法实 中 践 被广泛使用, 这一措施及时有效地打击了犯罪, 防止了犯罪蔓延, 保障
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但 是我 国现行立法 中对通缉制 度规 定得 不够 细化 , 赋予侦 查机 关适 用通缉措 施的裁
作为一种强制性刑事司法行为 , 它直接涉及对公 民荣 缉 的行使权属于侦查机关 , 这在实践中就产生了一些 誉、 自由、 健康 、 生命等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的强制 问题 : 首先 , 根据 我 国法律 规定 ,应 当逮捕 ” 准 的判 “ 标 处分 , 用之不慎 , 则公 民的合法权益将遭受严重侵害。 断只能由检察机关来进行 ( 检察机关作为 自侦机关 则只能 由本机关 内的批捕 部门依法做 出批捕决 而实践 中通缉措施被滥 用、 用事件时常发生, 误 这反 时 , 映出我国现行通缉制度在规定上存 在疏漏或者说在 定)而检察机关做出“ , 应当逮捕” 的判断是通 过一系

2024年禁毒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2024年禁毒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2024年禁毒工作开展情况总结2024年,我国禁毒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国家禁毒委员会牵头组织了一系列禁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2024年,我国相关的禁毒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强化。

首先,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危害防治法》,增加了对新型毒品和合成毒品的管控力度,加大了对毒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我国建立了更为完善的毒品监测和预警机制,通过对毒品市场和使用情况的监测,早期发现和预防毒品泛滥现象。

此外,我国还进一步加强了对毒品走私、贩卖和制造的打击力度,加大了刑事惩罚力度,形成了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

二、宣传教育的加强2024年,我国进一步加强了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一方面,国家禁毒委员会组织了一系列的禁毒宣传活动,利用多种宣传媒体和渠道,向社会广大群众普及毒品的危害性和禁毒知识,提高公众的禁毒意识和知识水平。

另一方面,我国还加强了对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禁毒教育工作,通过开展课堂教育、主题讲座和互动活动等形式,引导青少年和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拒绝毒品。

三、禁毒治疗和康复的加强2024年,我国进一步加强了禁毒治疗和康复工作。

一方面,我国建立了更为完善的禁毒戒毒机构和康复中心网络,提供全面的戒毒和康复服务,帮助吸毒人员戒毒和重返社会。

另一方面,我国加强了对吸毒人员的社会帮扶和心理疏导,通过提供就业机会、教育培训和心理咨询等方式,帮助吸毒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并避免再次滑入毒品泥潭。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2024年,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国际禁毒合作与交流。

一方面,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禁毒组织和机构,加强了与各国禁毒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活动。

另一方面,我国通过举办国际禁毒高峰论坛、开展多边禁毒合作项目等形式,加强了毒品禁制国际法律体系建设,推动了国际禁毒合作事业的发展。

五、成效与问题2024年,我国禁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强化,我国禁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禁毒检讨发言稿

禁毒检讨发言稿

禁毒检讨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和同学们:大家上午好!我是某某某,很荣幸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对禁毒的思考和检讨。

首先,我要向大家承认,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对禁毒问题的认识存在着一些错误和偏差。

今天,我愿意倾听大家的建议和批评,认真检讨自己的错误,希望通过这次演讲,能使我对禁毒有更深入、更正确的认识,未雨绸缪,真正做到遵纪守法、远离毒品,一起为创建一个清朗的校园环境而努力奋斗。

一、对毒品认识的错误与偏差过去,我对毒品问题存在着一些错误和偏差的认识,对毒品抱有古板的认识和偏见。

我曾经认为,只有那些社会底层、道德败坏的人才会接触毒品,而我作为个人品质不错的人,远离毒品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然而,在我深入了解和研究毒品问题之后,我才明白了这种认识的片面和狭隘之处。

毒品并不分阶级、年龄和地区,它们无处不在,随时可能伤害到我们每一个人。

许多原本健康向上的人因为接触到毒品而踏上了不归路,他们中有知识分子、有白领、有青年学生。

这些人并非道德败坏,而是因为在某种特殊的环境或者心理压力下,或者因为缺乏正确的知识和引导,才借用毒品寻求一种短暂的安慰和解脱。

因此,我深刻认识到,毒品问题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更是社会、家庭、教育等多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批判过去的错误认识面对自己的错误认识,我深感自责和愧疚。

我意识到,过去的错误认识不仅影响了我个人的行为和选择,还可能给他人造成误导和伤害。

因此,我坚决要进行自我批判,纠正过去的错误认识。

首先,我要坦率地承认,对于毒品的认识过于片面和肤浅。

之前认为毒品只会出现在底层和道德败坏的人身上,这种观点反映了我对毒品问题的偏见和狭隘。

我没有意识到毒品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它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

其次,我要检讨自己对社会底层人群的偏见。

在过去的认识中,我对那些社会底层的人群抱有偏见,认为他们是毒品滋生的源头和主要受害者。

然而,随着我对毒品问题的深入了解,我才发现,毒品问题并不仅仅是社会底层人群的问题,它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新时期禁毒工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

新时期禁毒工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

新时期禁毒工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作者:郑晓东刘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政府在新时期禁毒工作的现状和进展,同时列举了我国政府在禁毒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禁毒工作戒毒机构“三禁”措施作者简介:郑晓东、刘敏,长庆公安分局。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90-02一、新时期禁毒工作的现状按照国际禁毒公约的定义,毒品是指该公约规定的所有受控制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这是目前各个国家普遍使用的关于毒品的概念。

按照我国学术理论界的观点,毒品具有三个特征:毒品的本质特征是其成瘾性,其后果特征是其毒害性,其法律方面的特征是其违法性。

表1.毒品的分类毒品从生产到销售成本非常低,根本不需要什么复杂的设备和技术,但是利润却非常高,以下是一公斤海洛因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价格和利润。

表2.一公斤海洛因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价格和利润从上表罗列的数据可以看出,在毒品的生产和销售中存在非常大的利润,可以说是一个暴利行业,毒品价格比黄金价格都要高出几倍,所以那些制售毒品的人为了追求暴利会完全丧失理智,甚至拿命做赌注。

从国际范围来看,吸食毒品的人数在不断增加,而且呈低龄化发展趋势;毒品品种花样不断翻新,危害性和依赖性也大大增强;毒品引发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除了损害人类身体健康外,还给整个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我国早在1991年召开的首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上就提出了禁贩、禁吸、禁种的“三禁”措施,以堵源截流、标本兼治,并制定了综合治理措施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禁毒人民战争。

后来为了适应禁毒新形势的需要,2000年国务院发表了《中国的禁毒》白皮书,书中提出了禁吸、禁贩、禁种和禁制的“四禁”工作方针。

这种工作方针的改变和完善也体现出我国政府对禁毒工作的重视与惩治毒品犯罪、解决毒品问题的决心。

(一)禁毒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在我国,毒品已经有200多年的存在史,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深刻意识到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度高度重视禁毒法律体系的建设。

中国毒品现状及防治措施

中国毒品现状及防治措施

中国毒品现状及防治措施内容摘要:现阶段,毒品犯罪在整个国内仍然呈上升趋势,成为非传统安全领域中的新型威胁,成为中国经济建设的一大毒瘤,也成为当代我国政府首当解决的问题之一。

因此,研究中国毒品问题的现状和防治措施,对于中国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介绍了我国现阶段毒品的一系列现状,并针对其现状阐述了其防治措施。

关键词:毒品现状贩毒发展吸毒因素禁毒措施正文:当前吸毒者已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1900多个县(市)。

曾以"无毒国"享誉世界的中国,已很难找到一片无毒物污染的净土。

在某些城市吸毒人数亦在几年内呈几十倍的增长态势,有暴发流浪行的迹象。

不难看出这样庞大的吸毒者队伍,必然需要消费大量的毒品,因此,从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已逐渐形成一个毒品的消费市场。

国内毒品消费市场的存在和不断扩大以及国际贩毒集团的大量输毒、制毒,使中国的禁毒面临着严峻而复杂的形势。

冰毒、摇头丸等兴奋剂类毒品问题从无到有,从少到多,迅速发展蔓延。

尤其是近几年来,此类犯罪活动愈演愈烈。

目前,吸毒人员仍以吸食海洛因为主,但滥用冰毒、摇头丸的人员越来越多,全国各省都发现了吸食冰毒、摇头丸问题,许多城市的娱乐场所吸食摇头丸问题十分严重。

专家研究表明:“中国的贩毒集团目前有几个发展趋向:第一,中国的吸毒群体通过黄、堵、毒三者连在一起来支撑他们的毒品消费。

另外,贩毒集团为了巩固贩毒渠道,发展吸毒群体已经把触角伸向了警方、政府等部门。

贩毒集团跟当地政府包括跟警察合作。

目前的案例显示这种合作是存在的,而且这种合作还是比较普遍的。

第二,犯罪集团国际化倾向比较普遍。

中国是国际贩毒市场很重要的通道,出现了中国警方所称的一条龙的贩毒形式,跟国际毒品贩子连在一起;第三,以暴养毒。

毒贩往往装备好了先进的军事设备,有案例显示,广西云南的一些地方贩枪非常利害的地方,而往往贩枪和贩毒都是同时进行的。

据报导,中国有些地方的公安部门把收缴的毒品再通过毒贩线人抛售出去;也有的戒毒所干警把缴获的毒品再卖给戒毒所里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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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毒品再犯制度之反思与重构我国刑法第356条在性质上是针对毒品犯罪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刑事政策,即一种法定的再犯制度。

其构成条件可简单概括为犯过罪,判过刑,又犯罪。

在毒品再犯和一般累犯发生竞合的情形下,应仅适用累犯的规定,不再用毒品再犯的规定再次加重处罚;在构成毒品再犯而不构成累犯的情形下,应排除累犯的适用,仅依照毒品再犯的规定从重处罚。

毒品再犯制度本身可从前罪范围、刑种条件、时间条件和增加未成年人不适用等四方面进行重构,使之符合其应有的立法定位。

【关键词】累犯,毒品再犯,法条竞合,立法重构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之罪的,从重处罚。

”从法条本身可以看出,该条反映了立法者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

但结合我国刑法对再次犯罪的相关规定来看,该条与刑法第65条所规定的一般累犯有重合之处,故此在学界争议颇多。

比如,该条规定的毒品犯罪究竟是特殊累犯还是毒品再犯?其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符合该条的法定条件?其与总则累犯竞合时如何适用?该条款规定是否有待完善或重构?……如此等等,学界观点并不一致。

本文试图通过对该条款规定的解析与反思,梳理相关争议问题,并尝试重构与完善毒品再犯制度,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刑法第356条性质之界定对刑法第356条性质的界定,学者观点不尽一致。

如有的学者认为,该条是关于毒品累犯的规定,毒品累犯应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一样均是我国特殊累犯的一种。

因为从该条表述来看,与总则中规定的特殊累犯都只适用于同一类犯罪,因而在性质上应当视为相同的特殊累犯{1}。

还有学者认为,该条款实际是一种特别再犯,对于构成累犯的毒品犯罪分子,应按刑法总则关于累犯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不符合累犯构成条件,但符合该条特别再犯构成条件的犯罪分子,应按刑法分则关于特别再犯的规定从重处罚{2}。

也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再犯制度,是再犯从重制度的法律化,旨在体现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3}。

笔者看来,欲探讨其性质,首先应界定何为累犯与再犯,明晰二者的区别,进而得出结论,否则如同浮萍失根,无所依据。

(一)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一般再犯与一般累犯的区别在于:(1)再犯对于前罪没有罪过形式和刑度要求,而一般累犯要求前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并且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而对于再犯来说,只要构成犯罪,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无论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还是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都可以构成。

(2)再犯对于后罪也没有罪过形式和刑度的要求,而一般累犯则要求后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并且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再犯没有前罪和后罪的时间限制,犯前罪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罪的,应是再犯。

而一般累犯则要求前罪与后罪的法定时间距离是5年,5年之外再犯的,不构成累犯。

特殊再犯与特殊累犯区别在于:①后罪的发生时间不同。

特殊累犯的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而特殊再犯则无此限,在特殊再犯中,后罪发生的时间包括四种情况:前罪缓刑期间;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前罪假释期间。

②前后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从目前各国刑法的一般规定来看,特殊累犯的前后罪主观方面均要求是出于故意。

而特殊再犯从理论上讲其前后罪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特殊再犯的成立。

我国《刑法》第356条所规定的毒品再犯,该章节的所有罪名主观上均为故意,从此方面讲,毒品特别再犯与特殊累犯主观状态均为故意。

③在刑法中的地位不同。

特殊累犯是累犯中的一种,而累犯则是目前各国刑法中的法定从严处罚情节。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专节规定了累犯制度,对作为特殊累犯的三类犯罪进行了详细规定。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可见,特殊累犯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普遍适用性。

而特殊再犯在我国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实践中一般把它作为酌定情节而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实际上,特殊累犯和特殊再犯都是再次犯罪。

所以二者本质上都是再犯,是一般意义的再犯中的一部分。

并且前后罪质范围限制相同且均已定罪判刑。

特殊累犯和特殊再犯的前后罪均要求是同一罪质或同类罪质,否则只成立普通累犯或普通再犯。

(二)刑法第356条的法律性质基于以上对累犯和再犯概念的厘定,笔者认为,刑法第356条不是毒品犯罪特殊累犯的规定,而是针对毒品犯罪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刑事政策,严格讲是一种再犯制度,即法定的再犯。

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法定的再犯”不是特殊累犯。

理由是:第一,从立法的意图来看,毒品再犯的立法是从我国当前毒品犯罪发展迅猛的角度所作的强烈的否定性评价,是顺应形势之需,是政策性的立法。

毒品再犯立法凸现了立法者重点打击毒品再犯的意图。

累犯的立法侧重于从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所作的谨慎评估和否定性评价,是伦理性的立法。

立法者并没有将毒品再犯上升为特殊累犯的立法意图{4}。

第二,从法典位置来看,我国刑法典总则在第4章第2节专门规定了累犯制度,在该节中既设置了规定一般累犯制度的规范性条文(第65条),又为分则中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三种特殊累犯设置了专门性条文(第66条)。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66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这种条文设置方式已经清楚地表明,关于累犯制度的规范性条文已经全部被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之中,即累犯制度应属于刑法总则制度。

如果牵强地认为《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是毒品累犯,会违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从而会形成法典整体逻辑上的混乱{5}。

第三,从法条规定的具体内容上看,《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特殊累犯,其后罪必须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该规定与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规定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

而《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则是前罪被判过刑,至于前罪是否执行在所不论。

上述两个法条不同的规定,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其二,“法定的再犯”不同于普通再犯。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再犯的含义,广义的再犯包括累犯,狭义的再犯(普通再犯)仅仅是指不符合累犯条件的再犯。

凡犯过罪后又犯罪的,均可称为再犯。

但法定的再犯又不同于普通再犯。

第一,普通再犯是酌定的量刑情节。

法官在量刑时对普通再犯主要是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把“再犯”作为一个是否从重处罚的酌定的量刑情节。

法律没有做硬性要求,是否从重处罚,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法定的再犯”是法定的量刑情节,法官必须作出从重处罚的判决。

第二,普通再犯的构成要件法律没有做出具体的要求,只要以前有过犯罪即可。

“法定的再犯”有其严格的构成要件。

实际上,20XX年4月4日法(20XX)42号《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规定: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

虽然该条规定存在较大诟病,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困惑,在学界引起较大争议,但却清楚地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一是《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是再犯条款;二是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在处罚上不再援引累犯条款。

说明最高法院理解《刑法》第356条与累犯条款还是有所区别的。

故此,现行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应是特别再犯制度在现行刑法中的正式确立。

二、毒品再犯构成条件根据我国《刑法》本条的规定,构成毒品再犯,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除了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之外,简单概括其构成条件即为犯过罪,判过刑,又犯罪。

首先是“犯过罪”。

毒品再犯前罪限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这五种犯罪,这是构成再犯的前提条件。

其次是“判过刑”。

行为人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

被判过刑,既可以是刑罚实际执行过,也可以是被判过缓刑;既可以是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可以是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也可以是附加刑中的任何一种刑罚,再次是“又犯罪”。

行为人后犯之罪必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毒品犯罪。

即后犯之罪必须是本节所规定的毒品犯罪,而不能是《刑法》分则其他章节规定的其他的非毒品犯罪。

但范围不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五种犯罪,还包括本节的其他毒品犯罪。

可见,在毒品再犯的规定中,对前罪和后罪的要求是不同的。

前罪的要求是特定的毒品罪,后罪只要求任何毒品犯罪,其范围远超过前罪。

三、毒品再犯的司法适用毒品再犯的适用,在20XX年《纪要》出台之后,情况变得复杂。

如果孤立地看《纪要》中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的话,似乎并无瑕疵,在当前毒品犯罪猖獗的情况下,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符合目前整体趋严的打击毒品犯罪刑事政策。

但是结合刑法总则一般累犯的规定,在发生竞合时,司法适用则出现了困惑。

(一)构成毒品再犯且构成一般累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刑法》第65条第一款和第356条构成法条竞合。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或者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对于第356条是特别条款还是一般条款,有不同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第356条既是特别法条也是一般法条。

因为刑法总则关于累犯的规定与第356条的规定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的问题。

从一般意义上看,即使认为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是一般法条,《刑法》第356条的规定是特别法条。

但是,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与第356条之间并不是全包容性质的法条竞合关系,而是交叉竞合关系。

因为刑法总则中对于累犯不仅规定了从重处罚,而且还规定不得假释、不得适用缓刑,相对于这些法条而言,《刑法》分则第356条的规定又是一般法条了。

但笔者认为,《刑法》第356条是特别法条,因为第356条只适用于《刑法》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相关毒品犯罪,而总则中累犯的规定对分则中所有罪名都可适用,因此,二者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

从重法与轻法的角度分析,总则中对累犯不仅规定了要从重处罚,还规定了不适用假释和缓刑。

但是再犯只规定了从重处罚,并没有规定不得假释和缓刑,因此,相对于《刑法》第356条毒品再犯的规定,总则中一般累犯的规定是重法条,且刑法并没有禁止适用的规定。

从毒品再犯的立法目的来看,这是鉴于毒品犯罪的特殊社会危害性所作的规定,其目的就是要对毒品再犯加重处罚。

因此,在同时构成一般累犯和毒品再犯时,从立法目的和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看,应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规定,即依照累犯的规定进行处罚。

20XX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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