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2014年社区工作者之参加居民会议的人员规定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1、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根据社区居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事项。
2、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社区居民代表应当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社区妇女居民代表应当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3、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提议,召集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4、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5、具有本社区户籍,非社区居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但对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6、社区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按每五户至十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社区居民小组按核定的名额推选产生。
社区居民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社区居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社区居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社区居民小组负责,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7、社区居民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社区自治章程》、《社区民约》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社区居民代表一年内无故三次不参加会议,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8、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做到会前有议题,会中有记录,会后有结果,落实有回音。
并将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通过社区事务公开栏、社区服务网等有效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社区事务公开制度1、成立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本社区事务四务公开工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2、社区事务公开内容:社区党务、社区自治事务、社区财务、社区服务。
3、社区事务公开形式:建立社区事务公开栏、通过会议、广播、有线电视、网络、电子屏、明白纸、公开信等有效形式公开。
4、社区事务公开程序: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社区事务公开的具体方案和拟公开的内容;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对帐目进行审核;召开有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的社区“两委”扩大会议,对社区事务具体方案和拟公开的内容等专题研究并通过;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社区事务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公开;接受社区居民的查询和监督,解答社区居民提出的问题;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会议制度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组织形式,社区居民会议有三种组成形式:由本居住地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由每户派户代表组成,由居民小组代表组成;为使社区居民会议职责到位,特制订工作制度如下:一、坚持定期召开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依法选举并监督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通过社区居民会议制度的实施,进一步促进居民有序的关心和参与社区建设,保证社区居民依法参加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会议。
三、社区居民会议由依法选举出的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委会成员应积极筹备会议内容和办理会务并到会;同时根据议题涉及范围、重要程度,研究确定参会人员和代表比例,即本社区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社区组织的参会代表,其他方面人员经向居委会申请批准后,方可到会旁听。
四、根据我街道社区设置规模和便于开展工作,一般居委会换届选举居民会议采用户代表组成形式,届中日常事物管理采用居民小组代表组成形式;居民代表的产生:1000户以上社区每30至100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1000户以下社区每15户至50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社区居委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划分居民小组,居民代表由各居民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产生,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名单应在社区张榜公布。
五、当选的居民代表要不辜负居民的重托,加强学习,参政议政,经常入户征集居民意见及建议,对于居民反映集中的问题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全面客观公正的反映;还应积极参加社区居委会各种教育培训活动和公益活动,要对全体居民负责,不断提高民主议事的水平和能力。
六、社区居民会议主要职责1、制定和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2、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3、听取、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4、对社区居委会及下属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民主评议;5、依法补选和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确认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6、决定居住在本社区的流动人口是否参加居民会议及参加的比例和名额;7、讨论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章程

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章程一、目的本章程旨在规定社区建设联席会议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程序等,以确保社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结构1. 社区建设联席会议由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工作人员代表、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2. 社区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两年。
3. 社区工作人员代表由社区工作人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两年。
4. 相关部门代表由各相关部门指派,每届任期不限。
三、职责1. 社区建设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协调社区建设工作,解决社区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
2. 社区建设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社区建设的规划、目标和政策,指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
3. 社区建设联席会议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代表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
四、权限1. 社区建设联席会议有权调查和研究社区建设工作中的问题和需求,并提出解决方案。
2. 社区建设联席会议有权协调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事宜,包括社区活动组织、公共设施建设等。
3. 社区建设联席会议有权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包括环境卫生、交通管理等。
五、程序1. 社区建设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主席主持,主席由社区居民代表中选举产生。
2. 社区建设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并经与会代表讨论通过。
3. 社区建设联席会议的决议应以多数代表的意见为基础,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4. 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应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布会议决议和工作进展情况。
六、附则1. 社区建设联席会议的章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但需经过与会代表的讨论和通过方可生效。
2. 社区建设联席会议的章程应当严格执行,违反章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理。
以上为社区建设联席会议的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一、居民代表会议的设立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会议授权的议事决策机构,每个社区都要设立居民代表会议。
二、居民代表会议的组成(一)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二)妇女居民代表应当占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居民代表会议的召集(一)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一)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三)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居民代表会议成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必须由出席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一)讨论决定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
(四)纠正和修改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五)需要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居民代表会议的产生(一)居民代表的推选1、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推选居民代表。
2、居民代表名额分配到每个居民小组,一般按照社区常住居民每户20至30户选1人,总名额一般不少于50人。
(二)居民代表的任期1、居民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2、居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三)居民代表的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遵纪守法,以身作则。
4、关心、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
5、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
6、有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
(四)居民代表的职责1、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倾听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3、在居民小组中宣传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居民委员会在居民中开展工作。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精神,充分发挥社区工作者在创新社区治理格局、加强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社区工作者的配置和职责本意见所称的社区工作者包括依法依规选举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服务管理专职人员;社区物业管理专职人员、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等。
(一)社区党组织人员配置和职责。
社区党组织人员配置依组织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社区党员大会、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开展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遵纪守法,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二)社区居委会人员配置和职责。
社区居委会一般配置5至9人。
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三)社区工作站人员配置和职责。
社区工作者:2014年社区工作者之参加居民会议的人员规定

社区工作者:2014年社区工作者之参加居民会议的人员规定北京人事考试网:社区工作者:2014年全国各地的社区工作者考试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对于参加社区工作者考试的考生来说,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比较有限的话是一个致命伤,中公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为了弥补广大考生的这一短板,为大家整理了2014年社区工作者考试专业知识:参加居民会议的人员规定,希望能为参加社区工作者的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参加居民会议的人员规定从理论上讲,每个居民都有参与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管理的权利,但居民会议是实现居民自治的最高形式,所讨论的问题都是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1)《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外,《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被剥夺公民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继承权等,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和一般公民一样依法享有。
所以一般应允许他们参加居民会议,参加讨论决定涉及居民自治的有关事项,这有利于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
但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时,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时,这些人也不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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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工人员是指经公开招(续)聘录用的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
其基本职责是:(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运用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工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工作。
(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八)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第三条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新招聘的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社区严格按居民户数核定专职社工人数。
居民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备2名专职社工人员,2000户及以上的社区配备3名专职社工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社工的须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社工人员的招(续)聘第五条社工人员采取公开招(续)聘的办法录用。
招聘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开招(续)聘社工人员程序:(一)应聘者申请报名;(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三)组织笔试、综合素质考核、面试、体检和政审;(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续聘)合同。
社区人员安排管理制度

社区人员安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人员安排管理工作,维护社区秩序,提高社区居民的居住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内所有人员的安排管理,包括社区工作人员、保安、保洁等。
第三条社区人员安排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促进社区共建共享。
第四条社区人员安排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注重规范和程序。
第五条社区人员安排管理要充分发挥业主自治、社区居民参与的作用,形成多方联动、协同推进的机制。
第六条社区人员安排管理应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优化服务体验。
第七条社区人员安排管理工作由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及社区居委会共同负责,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各项措施有效实施。
第八条社区人员安排管理工作要注重风险预防,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安全稳定。
第九条社区人员安排管理制度不得与业主委托合同、保洁协议等矛盾或冲突。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
第二章社区人员安排管理流程第十一条社区人员安排管理应建立规范的流程和机制,确保安排有序。
具体步骤如下:(一)社区人员需经过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并签订合同后方可入住;(二)社区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履行职责,保持工作秩序;(三)保安人员应严格执行安保规定,确保社区安全;(四)保洁人员应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保持社区环境清洁;(五)其他人员需经过居委会审核与同意后,方可进入社区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社区人员安排管理流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居民入住前需提供身份证明、入住申请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二)社区工作人员需建立健康档案、培训记录等,进行全面管理;(三)保安人员需严格执行防火、防盗、防疫等安保措施,保障社区安全;(四)保洁人员需确保环境卫生,按照规定进行清洁作业,做到每日巡查、定期清扫。
第十三条社区人员安排管理流程如有调整或变更,需提前通知相关人员,统一执行。
第三章社区人员安排管理责任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社区人员安排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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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2014年社区工作者之参加居民会议的人员规定
社区工作者:2014年全国各地的社区工作者考试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对于参加社区工作者考试的考生来说,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比较有限的话是一个致命伤,中公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为了弥补广大考生的这一短板,为大家整理了2014年社区工作者考试专业知识:参加居民会议的人员规定,希望能为参加社区工作者的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参加居民会议的人员规定
从理论上讲,每个居民都有参与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管理的权利,但居民会议是实现居民自治的最高形式,所讨论的问题都是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
(1)《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此外,《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被剥夺公民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继承权等,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和一般公民一样依法享有。
所以一般应允许他们参加居民会议,参加讨论决定涉及居民自治的有关事项,这有利于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
但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时,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时,这些人也不享有表决权。
中公教育国贸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