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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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

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

所有权的取得(qǔdé)和行使
动产(dòngchǎn)所有 权
(一)原始取得
1、劳动(láodòng)生产
2、收益
3、添附
4、先占
5、遗失物拾得
6、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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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àn lì) 分析
先占
王某的一台电脑损坏(sǔnhuài),经修理不能正常使用。王某让办公室的保洁工张 某将电脑扔掉。张某觉得扔掉可惜,不如拿回家给儿子使用。事后,张某请精于 电脑维修的邻居将电脑修好,使其恢复功能。王某得知后,要求张某返还电脑。
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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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cáichǎn)交易过程图
旧归属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新归属
登记(dēngjì)、交付(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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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xiào lì)
1、排他效力(xiào lì)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4、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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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效力(xiào lì)
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 。
物权变动
动产
物权合同:所有权、质权 单独行为:抛弃
事实行为: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行为
法律规定
事件:死亡、孳息的分离、混同
其他原因:公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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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要件
物权变动 的 (biàndòng) 要件
登记
(dēngj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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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
(jiāofù)
基于合同(hé tong)的物权变动
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 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dēngjì)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 公示方法 。

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分析

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分析

有为公示方法 。
公信原则:物权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确信为真实的效力。即使公示的 信息为错误,仍然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力。
限制: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 权利人的利益 。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总称。包括以下方面:
1、物权的设立
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甲自建房屋一幢(有土地使用权)。建成后,将房屋出售给乙,
并交付房屋。乙占有房屋后,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第
一次登记。登记后,乙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和丁(系夫妻关系),
并办理过户登记。由于登记机关工作失误,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
丙的姓名。事后,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而此时,
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
原则: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一般均要求书面形式。 1、行为人须有处分权 ;
2、须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 ;
3、签订书面合同 ; 4、办理登记 。
案例 分析
案情:甲出资建筑房屋而取得所有权。承建人乙对丙有债务,丙误认该 房屋为乙所有,而乙也表示原意以该房屋抵债,于是丙将房屋拍卖。由 丁买受,并转卖给戊。戊以自己名义办理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为排除妨害。 具体种类: A.返还请求权;
B.排除妨害请求权;
C.预防危险请求权 。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效力及保护方法均有法律
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任意改变 。
使贪鄙之人,也不会去争夺。
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作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颁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颁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16〕2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7【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关于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关于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由法律规定。 由法律规定。
梁慧星
物权自由原则,在理论 , 物权自由原则, 在理论 物权自由原则, 物权自由原则 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 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 , 上是错误的, 上是错误的 是有害的。 是有害的。 。 是有害的。 是有害的
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让和消灭, 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依出让方式取得的建筑用地使用权, 依出让方式取得的建筑用地使用权,权利人还可 以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以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 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 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 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 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剩余的期限。 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剩余的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通过划拨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通过划拨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 使用者应当从事社会公益事业, 使用者应当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目的 使用国有土地。 使用国有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出让和划拨 工业、商业、旅游、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 性质的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的意向 用地者,应当采取拍卖、 用地者,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 方式出让。 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 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 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5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 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30条)
精选课件
第四部分 所有权制度
一、所有权制度的功用 二、所有权的分类: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物权法》第
二编第五章)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意义(三元论说):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三种立法模式: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2.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概念、物权行为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
性 综合的思维模式与分析的思维模式 “彻底性” 德国民商法上无因性制度的体系
A.物权行为无因性 B.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 C.无因债权与无因债务(债务约束与债务承认):德国民法典第830条、 831条 D.票据行为无因性
11.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第82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
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 的监督。 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四、取得时效
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 究 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教授 法学博士
陈华彬
精选课件
楔子: 什么是物权?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
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加以直接支配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有体物(有形财产)与无体物(无形财产) 支配:管领或控制 直接支配:物权 间接支配:债权 排他性 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权利质权 权利抵押权
德国美因兹大学(Mainz) 贝尔曼教授于 上世纪五十年代提出.
1951年3月15日《德国住宅所有权法》采纳。 A.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单独所有权。 专有部分。 B.业主对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有所有权。 C.成员权(管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法释[2016]5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5
【摘要】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总页数】3页(P7-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 [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
文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 [J],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J],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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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结语(一): 《物权法》对人民生活的影响
1.有恒产者有恒心 2.鼓励人民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去创造社会财富、追求社会财富 3.财产的安全得到了进一步的保
护,更具有安全感
4.人的价值、人格尊严与人权的 尊重进一步得到体现
结语(二); 《物权法》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1.有法可依 2.财产的安全感增强 3.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法律基础
1.“极端法”立场与“中间法”立场
二、遗失物的拾得
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 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 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 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 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 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 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 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 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 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 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第四部分 所有权制度
一、所有权制度的功用 二、所有权的分类: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物权法》第 二编第五章)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意义(三元论说):
德国美因兹大学(Mainz) 贝尔曼教授于 上世纪五十年代提出. 1951年3月15日《德国住宅所有权法》采纳。 A.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单独所有权。 专有部分。 B.业主对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有所有权。 C.成员权(管理权)。
第五部分 土地的征收征用、 空间权与相邻关系
三、空间权 1.含义 2.体系 3.《物权法》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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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A.维护经济基础;B.保障交易安全 法理基础:物权排他性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A.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
B.法律无特别规定者,一律无效;
C.如创设物权行为属部分无效者,则除去无效部分,成立有效部分。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
冲突的定限物权。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 。
原则: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一般均要求书面形式。 1、行为人须有处分权 ;
2、须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 ;
3、签订书面合同 ; 4、办理登记 。
案例 分析
案情:甲出资建筑房屋而取得所有权。承建人乙对丙有债务,丙误认该 房屋为乙所有,而乙也表示原意以该房屋抵债,于是丙将房屋拍卖。由 丁买受,并转卖给戊。戊以自己名义办理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使贪鄙之人,也不会去争夺。
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作用
•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
• 物权的特征:
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
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
• 1、物权是绝对权
• 2、物权以物为客体 • 3、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 4、为排他的支配权
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
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
护。
案例 分析
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
• 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
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 一只兔子在街上跑,会有上百的人追逐,皆出于贪得,而无人谴
责,是因为该兔的所属权尚未确定。市场上兔子成堆,人人路过
连看都不看,并非不想要兔子,只因兔子的所属权业已确定,即
有为公示方法 。
公信原则:物权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确信为真实的效力。即使公示的 信息为错误,仍然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力。
限制: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 权利人的利益 。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总称。包括以下方面:
1、物权的设立
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遇到善意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案例 分析
甲与乙于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8日办理过户登记,5月 20日交房。现5月20日已过,甲并未交房。
问题:此时,甲对房屋的占有属有权占有抑或无权占有?乙可以向甲 主张什么权利?乙主张权利后,甲乙之间的关系会发生什么变化?
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案例 分析
甲将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手表送
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
甲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也主张实现其债权。
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
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
案例 分析
问题:甲发现此事,能否主张否认戊的所有权登记?
案例 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

占 有 承 建
案例 分析
甲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车抛弃,丙拾得该车并赠与给丁,
丁死亡后该车由戊继承,戊经营旧车商店,遂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己。
问题:该车的所有权归谁?
案例 分析

占有 盗窃 所有
抛弃、拾得 占有

赠 与 占有

追 及 力 ?

继 承


买卖
占 有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 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
物权合同: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
不动产
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单独行为:抛弃
物权合同:所有权、质权
动产 物权变动
单独行为:抛弃
事实行为: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行为
法律规定
事件:死亡、孳息的分离、混同
其他原因:公用征收
物权变动的要件
登记
交付
1、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公式表述: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2、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公式表述:有效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3、特殊动产(机动车、船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式表述: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案例 分析
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在使用期间,乙的朋友丙看到该自行车表示 很喜欢。乙说既然你喜欢,给100块钱你拿去。丙遂支付100块钱买走该车。
事后,甲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问题:自行车所有权归谁?
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 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 全。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
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为排除妨害。 具体种类: A.返还请求权;
B.排除妨害请求权;
C.预防危险请求权 。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效力及保护方法均有法律
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任意改变 。
甲自建房屋一幢(有土地使用权)。建成后,将房屋出售给乙,
并交付房屋。乙占有房屋后,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第
一次登记。登记后,乙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和丁(系夫妻关系),
并办理过户登记。由于登记机关工作失误,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
丙的姓名。事后,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而此时,
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
主张债权

主张抵押权
抵押合同


所有权
维பைடு நூலகம்合同

主张留置权
丁能主张对手表的权利吗?
原则: 物权于债权以同一物为标的者,物权优先于债权 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
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 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
财产交易过程图
旧归属
债权行为
新归属
物权行为
登记、交付(事实行为)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4、物上请求权
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 。
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用益物权次之,担保物权最弱
(但质权和留置权除外) 。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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