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概述.
关于物权法的案例

物权法案例一、物权法总则案例1、张三从开发商处买了一套二手房,需要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登记部门以开发商的房屋手续不全为由拒绝办理过户登记。
问:此时有无物权法的适用?2、李四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王五并和王五签订了合同,约定次日一起去办理过户登记。
不料第二天王五生病住院,一住就是数月。
在此期间,张三也看上了李四的房子,问李四是否可以将房屋卖给自己,并愿意出更高的价格。
李四想:自己虽然已经将房屋卖给了王五,但毕竟没有支付价金,并且将其卖给张三,还能获得更高的价款,于是就将房屋卖给了张三。
不久,张三付完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后来,王五病愈出院,要求李四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
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3、A因参与非法集资案,自己被骗的同时,也欠了亲戚很多的钱,此外还有不少散债,共计800多万。
在亲戚朋友向他讨债时,A说:谁要是对我好一点,我就多还谁一些钱;谁要是对我不客气,我也对他不客气,分文不给他。
于是A反而因此成了“大爷”。
有一次,他再次向债权人B借钱,并约定好,如果B再借钱给他,他就将自己的那套房子优先偿还给B,并答应就此写下字据。
B于是又一次将钱借给了A。
不久,法院查封了A所有财产,包括其房子。
在诉讼过程中,B根据其与甲的约定主张对房屋优先受偿。
问:B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4、甲去银行贷款,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决定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
在甲将房产证押给银行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就给甲发放了贷款。
债权到期时,甲不能清偿债务,银行要求拍卖其房屋以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问:银行与甲的抵押权是否成立?5、张某和王某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的房屋以20万元卖给王某,并在一个月内办妥变更登记。
但在一个月内,房屋行情看涨,于是张某待价而沽,拒不办理登记。
王某将张某告上法庭,张某以未办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问:张某的主张是否成立?6、小明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卖给了甲,约定待付清全部价款后再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用益物权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与张某系相邻关系的邻居,王某拥有一块位于张某土地北侧的宅基地,张某拥有一块位于王某宅基地南侧的农田。
王某在宅基地上建设了一栋房屋,但由于地形原因,其房屋无法直接通向公共道路。
因此,王某希望借用张某的农田通向公共道路,以便车辆进出。
张某同意了王某的请求,双方口头约定,王某可以无偿使用张某的农田通行,直至王某房屋拆除。
数年后,王某由于房屋老化,决定拆除旧房并新建一栋房屋。
然而,在拆除旧房的过程中,王某发现张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农田上种植了大量的树木,严重影响了王某的通行。
王某与张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拆除树木,恢复农田原状,并赔偿因树木种植造成的通行不便。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地役权纠纷。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地役权的设立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地役权是基于双方口头约定设立的。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因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地役权自双方口头约定生效时即设立。
(二)地役权的行使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农田上种植树木,严重影响了王某的通行,违反了地役权的行使原则。
(三)地役权的终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地役权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一)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二)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三)供役地或需役地被征收、征用;(四)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地役权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且双方均未表示放弃地役权,因此地役权尚未终止。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地役权关系合法有效,张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农田上种植树木,违反了地役权的行使原则,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占有案例

物权法占有案例在物权法中,占有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某物的实际控制、支配和处分的能力。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物权法中占有的适用情况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张先生的花园张先生在城市郊区拥有一片花园,他经常在花园里种植各种花草。
然而,最近一段时间里,他发现有人私自进入他的花园并且采摘花朵。
他很生气,想通过占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是指对该物实际的支配和处分的能力。
张先生对花园具有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能力,他通过种植和管理花草来体现对花园的占有。
因此,他可以主张对花园享有占有权。
在这个案例中,未经张先生允许擅自进入花园并采摘花朵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占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合法占有权。
因此,张先生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犯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王女士的公寓王女士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她经营着一个美发店。
然而,最近她发现有人非法占据了她的公寓,并开设了一家竞争性的美发店。
王女士感到非常愤怒,她想通过占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是指对该物实际的控制、支配和处分的能力。
在这个案例中,王女士对公寓失去了实际控制权,她无法进入公寓并进行经营。
因此,她的占有权遭到了侵犯。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物品。
因此,王女士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使用她的公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她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公寓的实际控制权,并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以上是两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占有在物权法中的重要性和适用情况。
占有是物权法保护权益的基础,它体现了对物的实际支配和处分能力。
对于侵犯他人占有权的行为,物权法给予了相应的法律保护,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物权法中的占有是保护权益的基础,它体现了对物的实际支配和处分能力。
在面对侵犯占有权的行为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犯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真实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于2010年开始建设,2013年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
小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每户业主都将获得一套面积为30平方米的地下停车位。
然而,在小区交付使用后,开发商并未履行承诺,导致部分业主无法获得停车位。
2015年,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代表全体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提供地下停车位。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业主委于2016年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合同,为业主提供地下停车位。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否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2.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3. 业主委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否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明确承诺为业主提供地下停车位,业主也基于此承诺支付购房款。
因此,可以认定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
2.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本案中,地下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擅自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开发商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
3. 业主委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业主委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2. 开发商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3. 业主委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权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权法律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6年,甲乙两人在我国某城市共同购买一套房产。
购房合同约定,房产归甲乙共同共有。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由于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的划分存在争议,导致房产证未能办理。
甲乙双方遂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二)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物权共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因此需要明确共有份额。
2.物权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案例分析及建议1.明确共有份额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导致物权共有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如下:(1)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共有份额,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2)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共有份额。
2.完善物权登记制度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议如下:(1)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
(2)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3.加强物权法律宣传教育为提高公民、法人对物权法律制度的认识,建议如下:(1)加强物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物权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张某于2005年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小区一套房屋,房屋面积10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张某所有。
李某于2007年购买了张某隔壁的房屋,房屋面积同样为10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登记为李某所有。
两套房屋均为多层住宅,共有楼梯间连接。
2010年,张某在装修自己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李某房屋的墙壁出现了裂缝。
张某认为裂缝是由于李某房屋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遂要求李某赔偿。
李某否认裂缝是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且表示张某房屋墙壁裂缝是正常现象,无需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房屋墙壁裂缝造成的损失。
争议焦点:1. 李某房屋墙壁裂缝是否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2. 若为施工质量问题,张某是否可以要求李某赔偿?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张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李某房屋墙壁裂缝确实存在,且裂缝从房屋建成至今一直存在,未进行过修补。
2. 李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房屋施工过程中已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且房屋验收合格。
3.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李某房屋墙壁裂缝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某房屋墙壁裂缝不属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
法院认为:1.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房屋墙壁裂缝不属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因此,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房屋墙壁裂缝造成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张某与李某房屋相邻,双方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张某在发现李某房屋墙壁裂缝后,应及时与李某协商解决,而非直接诉诸法律。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房屋墙壁裂缝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权法中的相邻权问题。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因相互之间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双方房屋相邻。
张某在发现李某房屋墙壁裂缝后,应及时与李某协商解决,而非直接诉诸法律。
物权法合同法案例
物权法合同法案例小甲是个刚毕业的大学生,来到大城市打拼。
他在网上看到小乙发布的房屋出租信息,房子位置不错,价格也合适。
一、租房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相关)小甲联系了小乙,两人见面看了房子后,都觉得挺满意的。
于是就开始商量租房合同的事儿。
小乙说:“这房子一个月租金1500元,押一付三,你得一次性给我4500元,再加上1500元押金。
”小甲心想价格还能接受,就说:“行吧,不过我得在这房子里能正常生活,你得保证水电啥的都没问题。
”小乙拍着胸脯说:“那肯定的,房子里的电器啥的也都给你用,不过要是你弄坏了,你得赔。
”就这样,他们达成了口头协议。
但是小甲多了个心眼,说:“咱还是写个书面合同吧,这样都有保障。
”小乙有点不情愿,但还是同意了。
在合同里,他们详细写明了租金的金额、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是一年,还有房屋内的设备清单等。
这里就涉及到合同法里合同订立的要素啦。
双方都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个想租房子,一个想出租房子。
而且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像租金、租赁物(房子)等都达成了一致。
虽然开始是口头协议,但后来的书面合同就更加严谨,能够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二、房屋的占有和使用(物权法相关)小甲交了钱,拿到钥匙就欢欢喜喜地搬进去了。
这时候,小甲就对这个房子有了合法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这是物权法赋予他的权利哦。
小甲在房子里住得还挺舒服,他按照自己的喜好布置房间,买了一些小家具啥的。
他把自己的吉他挂在墙上,感觉这个小窝越来越温馨了。
这就像是在行使他对这个房屋一定范围内的支配权,当然这种支配是在租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三、意外情况——房屋设备损坏(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交叉)可是住了没几个月,房子里的冰箱突然坏了。
小甲就联系小乙,说:“这冰箱坏了,按照合同,你得负责修吧。
”小乙却耍赖说:“你住进去之后就归你管了,你自己修去。
”小甲很生气,他拿出合同一看,上面明明写着房屋内的设备正常使用出现问题由小乙负责维修。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小乙这是违约行为,他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聘请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进行建筑施工。
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部分住宅楼墙体出现裂缝。
业主们发现后,要求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业主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业主的损失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等享有物权。
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有责任。
1. 开发商的责任《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的瑕疵导致损害的,物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有监管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建筑公司的责任《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责。
本案中,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部分住宅楼墙体出现裂缝,给业主造成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业主的损失如何确定1. 业主的实际损失业主的实际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1)维修费用:业主为修复墙体裂缝所支付的费用。
(2)鉴定费用:业主为鉴定墙体裂缝原因所支付的费用。
(3)评估费用:业主为评估墙体裂缝对房屋价值的影响所支付的费用。
(4)其他费用:业主因墙体裂缝造成的其他损失。
2. 业主的预期损失业主的预期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1)房屋价值下降:因墙体裂缝导致房屋价值下降的损失。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李与乙方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小区的一套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方。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甲方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交给了乙方,并收取了一笔定金作为认购费用。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周内,甲方收到了另一位买家的报价,并决定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后,甲方不得撤销或变更卖方名称和房屋价格,也不得与第三方达成类似合同。
一旦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合同违约损失。
此案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就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第三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要求将房屋以原定价格出售给自己,并要求赔偿因违约带来的损失,如差价损失、诉讼费用等。
案例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情描述:甲方的一套房屋位于市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市政府决定将该区域进行拆迁,并向甲方发放了相应的拆迁通知书。
通知书中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并要求甲方在一定时间内签署补偿协议。
然而,在签署补偿协议之前,甲方发现该补偿标准过低,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有权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进行拆除,拆迁费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甲方可以依法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并要求补偿标准进行重新核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甲方可以向相关拆迁部门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查拆迁补偿标准,并合理计算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如果甲方拒绝签署补偿协议,拆迁部门有可能采取行政强制拆迁的方式处理。
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合法占有权纠纷案情描述:甲方和乙方在地租赁了一处房屋,甲方支付了租金,并占有该房屋。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乙方以房屋需要进行装修或其他原因要求甲方搬离。
甲方不同意并主张自己有合法的占有权。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依法行使占有物的支配和运用权,占有该物的事实符合本法规定。
物权法经典案例
物权法经典案例在物权法领域,有许多经典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我们理解和应用物权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些物权法领域的经典案例。
1.《李某与王某买卖房屋纠纷一案》。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
但在交付房屋的过程中,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交易无法完成。
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认定王某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在物权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它充分体现了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对于我们理解合同的效力和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2.《张某占有土地纠纷一案》。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在一块空闲的土地上搭建了一座小屋,并在小屋周围进行了围墙围护。
后来,土地的所有者发现了这种情况,要求张某搬离并恢复原状。
张某则主张自己已经占有了这块土地,并要求土地所有者支付占有补偿费。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土地所有者的诉讼请求,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搬离并恢复原状。
这个案例在物权法领域也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了土地占有和侵权行为的界定,对于我们理解土地占有和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3.《王某与李某共有房屋纠纷一案》。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共同拥有一套房屋,但在房屋的使用和管理上产生了分歧。
王某要求分割房屋并独立使用,而李某则要求共同使用和管理。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了违法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在物权法领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了共有物的使用和管理问题,对于我们理解共有物的权利和义务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总的来说,这些物权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不仅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我们理解和应用物权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学习和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物权法的规定和精神,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做到遵纪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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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请求能否支持?甲行使的是哪一种物上请求 权?说明理由。
甲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因为甲的住房与乙开办的棋牌室 系楼上楼下关系,是相邻的两处不动产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由于棋牌室的噪音影响了甲及家人的休息,侵害了相邻方 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第九章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 权利人不得违法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噪声、光等 有害物质。甲行使的物上请求权具体表现为请求排除妨碍。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对于正在遭受损害的权利, 物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请求人民法 院责令侵害人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
住宅或其他建筑物的日照和通风是舒适健康的生活所必需 的生活利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通过 门窗保证其室内光照以及室内空气与室外空气的流通和正 常开关窗户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权利,法律上称为相邻 通风采光权。《物权法》在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 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 通风、采光和日照”,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相邻通风采光 权。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 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 导致基于“采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案即属侵犯 采光权的行为,发展公司在吴某住房相邻处修建的8层楼 致使吴某房内即使大白天也得依靠人工光源才能保证正常 采光,严重影响了吴某的生活质量。 当采光权受到侵犯时,《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害人 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受害人依据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 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物权法案例分析
第二组
周茜雅 赵思琪 陈晓莉 黄涛
物权法案例分析1
案例;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 ,2012
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 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 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 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2012年4月1日,吴某又就该 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归吴 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2012年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 更登记手续。
案例3
1999年6月20日,A公司向原告某信用社借款60万元,双 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信用社向A公司提供60万 元人民币贷款,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由第三人B公司为该 贷款担任保证人。该保证合同中约定,A公司到期不偿还 贷款,由 B公司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该信用社为保证该 贷款及时收回,又要求A公司提供相应财产予以担保。A 公司便与常年客户C公司商议,以C公司所有的厂房及其 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C公司表示同意。该信用社与c公司 签订了抵押合同,该合同成立后双方在房管部门进行了等 登记。2000年6月20日,借 款 期 限届满,原告信用社 多次催A公司还款,但因A公司生产效益差无力还款,于 是信用社要求BC公司偿还A所借款的本息,俩公司互相推 诿,均不予偿还。信用社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BC 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偿还A所欠60万元及利息。
最终到底是谁取得了这个房子的所有权?
李某自2012年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人 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 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李某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自2月1 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 生效 ,但是张某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 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案件中张某未经 登记,所以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王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 度(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办理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 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本案中,4月1日吴某将该房屋卖给 王某时,吴某属于无权处分,但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 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则丧失了所有权。
案例2
甲住一商住楼的二层,一层是商铺,房产属开发商所有。其中一间商 铺被乙承租开办棋牌室。棋牌室的人经常通宵打麻将,甲和孩子常在 深夜被楼下的洗牌声惊醒,无法入睡,甲多次找到乙要求关闭棋牌室 或限制晚上打麻将的时间,或者采取措施减少噪音。乙虽然答应,但 并没有改善。于是,甲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限制打麻将的时间。
问题;信用社可否同时要求BC两公司偿还本息?如果可
以,是否有先后顺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被担保 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 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 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 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 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 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在两个 担保人没有约定担保的清偿顺序的情况下,同一债权既有 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 的物的担保应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购买了一套将近64.73平方米的商品房用于 自住。1999年春,长沙某物业发展公司(下称发展公司) 经批准在该商品房相邻处建成一栋8层高的楼,两楼间距 仅1.9米左右,双方相邻墙均开设窗户。自从该8层楼建成 后,吴某住房里能见度极低,即使大白天也要开灯。为此, 吴某与发展公司发生争议。经多次协调,2000年9月25日, 双方达成协议,发展公司同意吴某提出的在栋距之间搭建 阳台的要求。但该协议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无法履行。 吴某随即以侵犯采光权为由,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发展公司赔偿损失。发展公司辩称,其8层 建筑系经有关部门合法批准,手续齐全,故不应承担民事 责任。经鉴定,该8层楼确实给吴某住房的自然采光造成 影响,导致该房“如果不用人工灯源,不能正常生活”。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发展公司的8层楼与吴某住 房间距仅为1.9米,未考虑吴某通风、采光的需要, 给吴某的生活造成不便,侵犯了吴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发展公司应补偿吴某损失。由于我国现行法 律未明确规定补偿标准,法院认为应以房屋建筑 面积为标准,每平方米补偿110元,因此判决发 展公司支付给吴某补偿费7120.3元。 一审判决后,吴某认为7000元不足以弥补他的损 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 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