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旧城旧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投资项目推进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投资项目推进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陵府〔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投资项目推进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陵府〔2017〕1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投资项目推进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投资项目推进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入奖惩评比激励机制,强化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目标的责任落实,充分调动全县上下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积极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对象、范围、内容和标准第二条考核对象:项目建设业主单位。
第三条项目考核范围列入当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所有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或多个项目累计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当年度投资计划累计达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考核内容:(一)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前期工作和管理情况、建立投资项目推进机制和责任分解落实管理机制、落实“六个一”责任制和项目报送制度情况、项目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信访维稳、项目开工情况和年度项目建设投资完成情况等为主要考核内容。
(二)社会投资项目:主要考核社会投资项目完成备案手续情况、项目报送制度情况、项目安全生产、信访维稳、项目开工情况和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情况。
第五条评分标准(一)政府投资项目(100分)1.前期工作制度落实情况(20分)(1)按照陵水县投资项目“六个一”管理机制要求成立工作班子得基本分1分。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陵府办〔2017〕252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17〕25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海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6〕324号)和《海南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发〔2014〕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县财政扶贫资金(含扶贫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支持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贫困地区、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其收入水平的项目。
第三条扶贫发展资金使用权限下放到乡镇,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权责分明的扶贫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七项流程”,即“乡镇申报,县级审批、省级备案、乡镇实施、乡镇验收、乡镇报账、县级督查”。
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审批全县各乡镇的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县扶贫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当年全县扶贫项目计划上报省扶贫办备案,同时加强对各乡镇扶贫项目指导监督检查,落实周督查月通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扶贫项目的编制、公示、申报、实施和竣工后的检查验收工作,完善上报项目相关数据、档案等资料,并配合乡镇财政所做好扶贫资金的报账及拨付工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陵府办〔2016〕173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6〕17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3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经济效益,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围绕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发展要求,调整优化我县农业结构,形成区域特色产业,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等价有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确保农民既得利益和生产生活稳定。
(二)稳制、分权、放活的原则。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在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创新流转机制,探索有效形式,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
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长坡-九所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长坡-九所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人民政府海南巨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2013.03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上位规划与相关规划 (4)第三章发展定位及规模 (4)第四章总体空间布局 (4)第五章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通则 (5)第六章公共设施规划 (7)第七章景观及绿地系统规划 (7)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 (7)第九章竖向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市政工程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处置清水湾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处置清水湾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处置清水湾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陵水黎族自治县处置清水湾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九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处置清水湾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清水湾开发建设步伐,保障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参照《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琼府办〔2006〕77号)文件和香水湾补偿办法,制订本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清水湾的土地征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林场和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由县清水湾赤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参照《关于场社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琼土环资籍字〔2005〕22号)组织协调解决。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支持和配合征收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借征收土地提出无理的补偿安置要求。
第二章补偿安置原则第五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坚持国有土地性质不改变,区分不同的土地权属,不同的地类执行不同的补偿标准的原则。
第七条坚持200米海防林线内国有土地不予补偿的原则。
第八条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九条补偿安置费严格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条完善补偿安置费分配使用管理体系,切实维护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补偿安置标准第十一条收回历史遗留问题的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各集体经济组织在九十年代已领取土地征地款的,补偿安置费按每亩3450元给予重新补偿;未领取征地款的,补偿安置费按《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陵府〔2005〕191号)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7年1月17日通过,并经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4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依法创建整洁、美丽的陵水,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及其他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工商、卫生、旅游、交通、海洋、水务、商务、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和商业场所、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旧村改造整治实施方案
旧村改造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也日益受到关注。
许多地方的旧村改造整治工作成为了重要的发展任务,旨在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环境,推动乡村振兴。
二、整治目标。
1.改善居住环境。
对老旧房屋进行改造,提升居民居住条件,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2.保护传统文化。
在整治过程中,要尊重和保护当地的传统文化和历史遗迹,提升村庄的文化魅力。
3.提升基础设施。
完善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水、供电等,提高村庄的生产生活水平。
4.促进产业发展。
通过整治工作,引入新的产业和经济活动,带动村庄经济发展,增加居民收入。
三、实施方案。
1.编制规划方案。
由专业规划团队进行村庄规划设计,确定整治范围和目标,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2.征得居民意见。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确保整治工作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居民需求。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优先完善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供水、供电、通讯等条件,提高村庄的生产生活水平。
4.改善居住条件。
对老旧房屋进行改造,修缮和重建,提高居民居住条件,同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改善村庄卫生状况。
5.保护传统文化。
在整治过程中,要保护当地的传统建筑和文化遗产,提升村庄的文化魅力,吸引更多游客和投资者。
6.促进产业发展。
引入新的产业和经济活动,带动村庄经济发展,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村庄的发展活力。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2.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财政投入,争取各类资金支持,保障整治工作的资金需求。
3.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引导居民积极支持和配合整治工作。
4.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整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预期效果。
通过旧村改造整治实施方案的实施,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改善村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订后的政策解读(2017)
《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订后的政策解读(2017)2019年9月11日,陵水县政府修订印发了《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对陵水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原则、程序、补偿标准、补助奖励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经过广泛的意见征求及长期的调研论证,《陵水黎族自治县陵江东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起草工作已经接近完成。
为鼓励和引导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减少选择货币安置,减轻财政经济负担,减少棚改工作的阻力,《补偿安置方案》在起草时作出了与《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陵府〔2017〕116号文)相冲突的内容。
《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陵府〔2017〕116号文)系《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的政策规定依据,属于上位规范性文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不能与之相冲突。
且,《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陵府〔2017〕116号文)自2017年11月9日施行至今,已有部分规定与陵水县实际情况不符,为使之符合陵水县实际情况,加快推进陵江东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完成,规范陵水县今后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特修订《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二、修订的依据为加强陵水县房屋征收管理,规范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令第590号)、《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房屋征收的政策规定,结合陵水县实际,制修订《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三、《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订后的内容修订后《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共分为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补助奖励、保障政策、法律责任、附则及附件,共九章五十三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依法征收的程序、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政策等内容。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
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
违反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从事餐饮、宾馆、理发、美容足疗和娱乐场所经营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做好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检测,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规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明牌标价,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根据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候车(机)室、大中型商场、会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生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吸烟。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的罚款。
第四章其他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建设,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和村民自治等方式,建立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引导村(居)民开展乡镇容貌整治和环境卫生建设。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对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作出约定,维护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二)在临街道路擅自建设围墙或台阶等;(三)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四)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堆放垃圾、粪肥、砖块、木料等杂物;(五)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车辆。
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区街道和乡村道路两侧建筑物监督管理,对应当报建而未报建批准的建筑物,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陵水县椰林片区城中村改造解说词
陵水县椰林片区城中村改造解说词一、改造的背景陵水拥有美丽的海湾、优质的沙滩、葱郁的热带雨林,自然环境优越。
但由于种种原因,陵水的经济社会发展尚处于较低层次,居民生活水平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随着2010年年初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获得国务院批复,陵水迎来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陵水县政府适时提出“大力发展旅游服务业,打造海南南部旅游购物中心”的战略决策,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逐步将陵水建设成美丽、繁荣、和谐、富庶的国际滨海旅游城市。
二、改造的意义陵水河是城市重要的景观纽带,也是陵水建设国际旅游城市的重要资源。
因此,县政府拟将陵水河两岸打造成为旅游服务设施汇集的“魅力水岸”,包括国际购物中心、免税店、美食街、度假酒店、水疗养生中心、娱乐中心、会议中心、游艇俱乐部等,以陵水河两岸功能和景观的提升来带动城市发展,丰富旅游相关产业,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为城市带来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由于旧城和城中村占据了陵水河两岸最核心地段,能否成功改造,是打造陵水河“魅力水岸”的关键,因此这不是传统的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改造,不但改善民众的生活环境,而且抢占商机,抓住机遇,争取国家给海南的免税政策在陵水落户,从而使陵水迈出建设国际滨海旅游城市的关键一步。
三、改造的目的我们的改造目标有三点:一是极大地改善城市环境景观,提升陵水的整体吸引力;二是通过土地的重新梳理,整合出优质的滨水用地,使得城市拥有足够的空间用于发展免税购物、水疗养生、会展、游艇服务等旅游现代服务业,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有利于城市长远可持续的发展;三是改善当地民众的居住生活条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大家能安居乐业。
四、改造的范围根据改造的难易程度,先期启动的改造项目拟定在陵水河北岸,包括桃万、桃园、桃源等三个村委会,拆迁改造区总用地面积约1700亩,涉及拆迁户约2500户,人口近1万人。
五、改造的原则本次旧区改造将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旧区改造将在县委、县政府的组织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有序、有计划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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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号:QSF—2010—150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旧城旧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旧城旧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旧城旧村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投资环境,提高城乡人
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我县旧城旧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旧城旧村改造范围指在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规模范围内,由村(居)委会(含村庄)或乡镇申请上报,经县政府批准的旧城
旧村改造区域。涉及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总体规划的,按规定调整土地利用
规划和村镇总体规划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旧城旧村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主导,村(居)民为主体,市
场化运作,实现互惠共赢。
(二)坚持以人为本、自主拆迁的原则。制订旧城旧村改造方案,应认真征求当
地村(居)民的意见,充分考虑群众的意愿和合理要求。由村(居)委会(含村
庄)成立的经济实体进行旧城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村(居)民就近安置、社
区就地改造。
(三)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导向,高标准高起点
统一规划建设,完善配套各项城市功能和基础设施,防止出现两次拆迁和重复建
设。
(四)坚持保护耕地、合理置换的原则。旧城旧村改造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在不
突破村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情况下,合理调整置换使用。
(五)坚持依法推进、依法治理的原则。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造建设。坚决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参与开发旧城旧村改造
项目。
第六条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旧城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旧城
旧村改造工作,改造项目由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具体组织实
施。县监察、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旧城旧
村改造项目实施的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土地管理
第七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发展与建设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负责指
导编制旧城旧村改造专项规划,新村庄(城)规划人均总用地总量原则上控制在
90平方米以内。专项规划报批前要予以公示,征求村(居)民意见。专项规划
是指导旧城旧村改造工作的政策依据。
第八条 旧城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应明确村(居)民的安置用地、村(居)民集体
发展用地和商业用地三部分用地的范围以及安置建设模式、村(居)民就业保障、
村(居)民社会保障、开发建设意向和权益分配方案等。改造范围必须符合城乡
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商业用地的入市方式必须
符合土地供给政策。
第九条 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用地纳入我县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第三章 申报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建设实施主体是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
济实体。申请旧城旧村改造,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经村(居)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的旧城
旧村改造会议记录;
(三)意向合作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意向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最终以土地招标、
拍卖、挂牌确定的条件为准。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独自开发
的不需要提供本项材料;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选址初审意见;
(五)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旧城旧村改造的平面布置图及企业有偿编制的开发方案;
(七)县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为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
设计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和施工图设计,并按评审批准的规划和施工图进行建设,
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批准实施的旧城旧村改造区域内,县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
停止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手续。
第四章 拆迁和补偿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负责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用地
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及其涉及到的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规
划编制、评估、测绘等各种费用摊入改造项目的开发成本。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对象为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
者。
第十五条 旧城旧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为主。对原村(居)民住宅可
以实行产权置换方式补偿,或者采取二者结合的方式进行。
以产权置换方式补偿住宅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户均不超过省规定的175平方米。
建筑密度≤35%。具体补偿给村(居)民的建筑面积由各村(居)委会(含村庄)
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由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与被拆
迁人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旧城旧村改造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严格按照我县城乡建
设房屋拆迁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竞得人按照招拍挂方案竞得项目开发权后,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
规定与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旧城旧村改造整理
出来的土地的开发时序。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整理节约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报县政府同
意,按规定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可无偿以出让用地性质确权登记发证给原集体
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
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按县政府统一规划的用途依法使用。
第二十条 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整理出来的建设用地,需要出让的,依法转为国有
建设用地后,由村(居)委会(含村庄)委托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拍卖公司进行
招拍挂,招拍挂所得土地价款,扣除应上缴国家、省级税费等相关成本后,全部
返还,主要用于村(居)民的生活生产建设补偿等支出。政府零收益。
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过程中,除上缴国家、省级的部分外,
县级以下所有行政性规费予以全免。旧城旧村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需按有关规
定办理报建等手续的,所有行政性规费予以全免。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给村(居)委会(含村庄)留出的建设用地留用地,在符合
规划的情况下,可调整与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地块合为一块,以便于开发利用。
严禁将留用地分配给村(居)民。
第二十三条 在旧城旧村改造过程中,留用和现有建设用地人均建设用地合计不
足200平方米的,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县政府根据村(居)委会(含村
庄)实际情况按人均建设用地不大于2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国有建设用地指标,
土地成本由村(居)委会(含村庄)负责,用于旧城旧村改造用地的补充或作为
集体发展留用地。
第二十四条 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灵活利用城乡土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试点政策等有关规定,
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创造条件帮助旧城旧村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建设、国土、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政策、项目、资金安
排等方面,对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给予扶持和指导,按各自职责和工作要求抓好旧
城旧村改造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监察、审计、建设、国土、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能加强旧城旧村改造中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旧城旧村改造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