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一)
物权法占有案例

物权法占有案例在物权法中,占有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某物的实际控制、支配和处分的能力。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物权法中占有的适用情况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张先生的花园张先生在城市郊区拥有一片花园,他经常在花园里种植各种花草。
然而,最近一段时间里,他发现有人私自进入他的花园并且采摘花朵。
他很生气,想通过占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是指对该物实际的支配和处分的能力。
张先生对花园具有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能力,他通过种植和管理花草来体现对花园的占有。
因此,他可以主张对花园享有占有权。
在这个案例中,未经张先生允许擅自进入花园并采摘花朵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占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合法占有权。
因此,张先生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犯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王女士的公寓王女士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她经营着一个美发店。
然而,最近她发现有人非法占据了她的公寓,并开设了一家竞争性的美发店。
王女士感到非常愤怒,她想通过占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是指对该物实际的控制、支配和处分的能力。
在这个案例中,王女士对公寓失去了实际控制权,她无法进入公寓并进行经营。
因此,她的占有权遭到了侵犯。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物品。
因此,王女士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使用她的公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她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公寓的实际控制权,并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以上是两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占有在物权法中的重要性和适用情况。
占有是物权法保护权益的基础,它体现了对物的实际支配和处分能力。
对于侵犯他人占有权的行为,物权法给予了相应的法律保护,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物权法中的占有是保护权益的基础,它体现了对物的实际支配和处分能力。
在面对侵犯占有权的行为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犯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物权法案例

物权法案例:案例题一、案情: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
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
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
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问题:1.乙是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为什么?2.戊将玉石转卖给己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回答:1:乙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动产交付才会发生所有权的变动。
本题中构成占有改定,为观念交付。
在乙同意甲借用的要求时,交付行为完成,所有权发生变化。
2:玉石为遗失物,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也可以向戊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转让行为效力待定。
案例题二案情:某开发商经批准开发居民高层公寓楼,先后有四百多位客户与该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在依约交纳全部购房款、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前提下入住该公寓楼。
后开发商将该楼顶部出租给个体户陈某,每年租金1万元,陈某利用楼顶空间栽种花卉。
由于花卉浇灌用水向楼层渗透,引起马某等居民的不满。
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马某等联名按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终止与陈某的合同,停止侵害,丙赔偿损失。
问题:1.本案中,楼顶部分所有权归谁?为什么?2.马某等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为什么?回答:1.本案中,既然马某等居民各自拥有房屋的产权,就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
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楼层顶部应作为各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由各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享有所有权。
对于此,即使在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楼层顶部归开发商所有,根据物权法定主义,该约定亦无效。
(6分)2.由于开发商并无相应的所有权,所以不能使用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而其出租行为也因所有权人的拒不承认而归于无效。
物权法定原则案例

物权法定原则案例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都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在实际生活中,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应用非常广泛,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了解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套房产,然后将其出租给他人。
在租赁期间,因为租客拖欠房租并且擅自转租给他人,小明希望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产。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小明有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产,因为他作为房产的所有权人,拥有对房产的支配权和处分权。
租赁合同的解除和房产的收回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而不是由租客或转租人自行决定。
案例二,某市政府为了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征收某些居民的房产。
在征收过程中,居民提出了异议,认为政府的征收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政府的征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征收程序、征收范围、征收补偿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政府才有权对居民的房产进行征收,否则居民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物权。
案例三,某公司购买了一批土地用于工厂建设,但在建设过程中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停滞。
随后,该公司将土地转让给他人。
原土地所有权人提出异议,认为该转让行为损害了他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土地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程序、转让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土地的转让行为才能生效,否则原土地所有权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物权。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物权法定原则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无论是房产租赁、政府征收、土地转让等情况,都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和尊重物权法定原则,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物权,同时也尊重他人的物权,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总之,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对于规范和保护物权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当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始终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依法维护自己的物权,同时也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物权,共同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法治建设。
物权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张某于2005年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小区一套房屋,房屋面积10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张某所有。
李某于2007年购买了张某隔壁的房屋,房屋面积同样为10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登记为李某所有。
两套房屋均为多层住宅,共有楼梯间连接。
2010年,张某在装修自己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李某房屋的墙壁出现了裂缝。
张某认为裂缝是由于李某房屋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遂要求李某赔偿。
李某否认裂缝是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且表示张某房屋墙壁裂缝是正常现象,无需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房屋墙壁裂缝造成的损失。
争议焦点:1. 李某房屋墙壁裂缝是否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2. 若为施工质量问题,张某是否可以要求李某赔偿?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张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李某房屋墙壁裂缝确实存在,且裂缝从房屋建成至今一直存在,未进行过修补。
2. 李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房屋施工过程中已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且房屋验收合格。
3.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李某房屋墙壁裂缝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某房屋墙壁裂缝不属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
法院认为:1.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房屋墙壁裂缝不属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因此,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房屋墙壁裂缝造成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张某与李某房屋相邻,双方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张某在发现李某房屋墙壁裂缝后,应及时与李某协商解决,而非直接诉诸法律。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房屋墙壁裂缝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权法中的相邻权问题。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因相互之间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双方房屋相邻。
张某在发现李某房屋墙壁裂缝后,应及时与李某协商解决,而非直接诉诸法律。
关于物权法的真实案例

关于物权法的真实案例
一位年迈的老人在城市郊区拥有一块土地,上面建有一栋老旧的房屋。
这块土地曾经是老人的祖辈们留下的遗产,老人一直视之为家庭的珍贵财产。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周围的建设日益繁荣,这块土地也引起了一些人的兴趣。
一天,老人突然发现有人在他的土地上进行建设,不仅破坏了他的房屋,还挖掘了大片土地。
老人非常愤怒,立即向当地政府投诉。
然而,政府却告诉老人,他的土地已经被一家房地产公司买下,公司已经获得了合法的物权。
老人非常沮丧,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老人找到了一位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帮助老人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并发现这家房地产公司在购买土地时没有经过老人的同意,违反了《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律师通过诉讼,成功地让老人重新获得了自己的土地和房屋,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这个真实的案例充分说明了《物权法》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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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聘请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进行建筑施工。
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部分住宅楼墙体出现裂缝。
业主们发现后,要求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业主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业主的损失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等享有物权。
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有责任。
1. 开发商的责任《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的瑕疵导致损害的,物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有监管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建筑公司的责任《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责。
本案中,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部分住宅楼墙体出现裂缝,给业主造成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业主的损失如何确定1. 业主的实际损失业主的实际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1)维修费用:业主为修复墙体裂缝所支付的费用。
(2)鉴定费用:业主为鉴定墙体裂缝原因所支付的费用。
(3)评估费用:业主为评估墙体裂缝对房屋价值的影响所支付的费用。
(4)其他费用:业主因墙体裂缝造成的其他损失。
2. 业主的预期损失业主的预期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1)房屋价值下降:因墙体裂缝导致房屋价值下降的损失。
物权法案例分析题演练

物权法案例分析题演练【案例1】(2008年)【解释】本题根据2013年教材进行了删减。
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
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
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
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
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并说明理由。
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5)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6)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案例1答案】(1)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李与乙方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小区的一套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方。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甲方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交给了乙方,并收取了一笔定金作为认购费用。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周内,甲方收到了另一位买家的报价,并决定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后,甲方不得撤销或变更卖方名称和房屋价格,也不得与第三方达成类似合同。
一旦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合同违约损失。
此案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就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第三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要求将房屋以原定价格出售给自己,并要求赔偿因违约带来的损失,如差价损失、诉讼费用等。
案例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情描述:甲方的一套房屋位于市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市政府决定将该区域进行拆迁,并向甲方发放了相应的拆迁通知书。
通知书中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并要求甲方在一定时间内签署补偿协议。
然而,在签署补偿协议之前,甲方发现该补偿标准过低,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有权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进行拆除,拆迁费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甲方可以依法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并要求补偿标准进行重新核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甲方可以向相关拆迁部门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查拆迁补偿标准,并合理计算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如果甲方拒绝签署补偿协议,拆迁部门有可能采取行政强制拆迁的方式处理。
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合法占有权纠纷案情描述:甲方和乙方在地租赁了一处房屋,甲方支付了租金,并占有该房屋。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乙方以房屋需要进行装修或其他原因要求甲方搬离。
甲方不同意并主张自己有合法的占有权。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依法行使占有物的支配和运用权,占有该物的事实符合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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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注意的是近现代物权法赋予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其目的系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谓“善意” 指第三人不知登记错误且对不知无重大过失。据此, 在本案中李某系善意第三人,其合法利益应受保护。 张某与李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王某可通过两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 其一,若张某与李某尚未进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即李某取 得房屋的所有权之前,王某有权起诉张某,请求法院否定张 某的权利,确认自己的权利。胜诉后依法院判决请求登记机 构更正错误登记。在此之前,王某还可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 登记,阻止错误登记的公信力。
❖ 其二,若张某与李某已经进行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即李某 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王某有权请求张某赔偿损失。如登记 机构对错误登记有过失,王某还有权请求登记机构赔偿损失。
案例二
❖ 张军和李丽1997年结婚,2003年两人购买了一套一居室住房, 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张军的名字。2006年底,张军家又购 买了一套面积更大的商品房,就想把先购买的小房子卖掉。 张军通过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子 卖给郭某,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没想到在张军 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久,一居室所在位置的房价从每 平方米9000元,涨到了12000元。张军和李丽向法院起诉郭 某,以所售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军卖房未经 李丽同意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郭某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 第三、被告李某对所涉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
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 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物权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
❖ 张某与王某是好朋友,王某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办 理房产证期间因紧急公务出国,于是委托张某全权 代为办理房权证。张某利欲熏心将王某的房屋登记 在自己的名下,并以极高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李某。 李某因信赖张某所提出的房屋权属证明,而与张某 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与李某的该项房屋交易 有效吗?如果有效,王某的利益该怎样维护?
案例三
❖ 教师节前夕,某房产商推出一个楼盘,对教师实现优惠:购 者如有教师资格证书,房价可获得九五折优惠。年轻夫妻李 某与陈某,正想要买一套房子。这时正好因为陈某的母亲王 某是教师,于是他们拿了王某的教师证以王某的名义购得了 一套房子,并在房地产证上以王某的名义登记。后来李某与 陈某闹离婚,要分割财产。这时岳母王某出来主张房子是她 的,并以房地产证书为证。于是李某拿出购房时银行付款的 单证,以及多年来居住该房子的事实主张该房子实际上是属 于自己的。诉讼期间,王某以当时市场价格将房子卖给袁某, 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袁某以买卖合法合理为由,主张其 享有房子的所有权。
❖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 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 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 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 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人”。
解析
❖ 第一、本案所涉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 虽然被告刘某是以其自己名义购买所涉房产, 但是其购买行为发生财产存续期间,刘某未经过本人同意,对涉及夫妻双 方重大权益房产事项之处分,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入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于问题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 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案例四
❖ 陈某(女方)与刘某(男方)为夫妻关系,近年来夫妻关系 恶化勉强共同生活。刘某名下有一套2居室位于北京市朝阳 区某小区,此房屋是陈某与刘某结婚以后购得,属于夫妻共 有财产。2010年4月刘某在没有征得女方同意的情形下,私 自与河北省保定市的李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房 屋没有过户也没有交付使用。在房屋尚未过户的情况下,陈 某发现刘某将房屋售予他人事实,遂与李某协商解除合同, 遭到李某的拒绝。后陈某委托律师将其爱人刘某与买主李某 一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解析
❖ 这个问题既关系到夫妻财产制度的落实和婚姻法对夫妻双方 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关键在于如 何平衡无辜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近年来房产交易 日趋频繁,纠纷也日益增多。当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不 动产物权交易时,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 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 易安全,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
解析
❖ 本案中王某只是形式上的权利人,并不是真正意义 上的房屋权利人,因此,王某不具备对该房屋处分 权利。对于袁某来说,表面上,房产证上载明的所 有权人仍旧是王某,袁某无义务去了解房产的具体 出资人是何人,因此袁某只要是以合理价格购买的, 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他就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 因此其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袁某合法取得房 屋所有权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构成要件。
❖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 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 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 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 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就第三人而言,要求其在房产交易中审查出卖人是 否有配偶、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 现实的,也不利于财产流转。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 示公信力,从社会诚信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 考虑,对配偶一方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返还 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在平衡无辜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时,此案重点审查 郭某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否与张军有恶意串通行为?即郭某是 否为善意。法院在查清买房人郭某与张军素不相识只是根据 自己需要善意买房后,判决郭某取得房屋产权,不需要将该 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律师提醒:夫妻一方如果想保护自己 在家庭财产中的合法权利,在房屋产权证登记时就应要求作 为共有权人一并登记,或者到产权登记机关追加登记自己作 为共有权人。
❖ 目前,房产商进行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如凭拆迁证、教师 证可以享受打折等进行促销,不少购买者为了一点优惠和小 的利益,向亲戚、同学和朋友借各种证书,并冒着极大风险 将自己全部家当登记到别人名下。本案中,陈某和李某亦是 如此。但是,如果陈某和李某要想减少损失,只要能主张原 来的购房合同无效,并确实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并 能确实证明王某并无购房意思表示也未出钱购买,只是以王 某的名字来办理的,实际付款是夫妻的话,就可以通过合法 途径要求王某退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在本案当中,房屋并没有变更登记也没有交付给被告李某,所以不应该 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房屋转让买卖协议应为无效。
❖ 通过上述案例及论述,对购房人提出预防上 述纠纷的建议:1、应该审查房屋共有权状况, 可通过委托律师去房管部门查询等方式进行; 2、对房主已婚的,一定要配偶签署同意出售 房屋的书面材料。
解析
❖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 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和 公信力的原则。物权公示的效力可以分为两大方面:其一是 决定物权的变动是否发生;其二为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和善 意保护效力,即物权公示的公信力。根据该原则,在本案中 张某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事实上是进行了不动产的 物权公示,该公示行为应当产生其应有的公信力。不动产物 权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机关在登记簿上所作的不动产物权 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信其正确的效力。
❖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 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 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 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