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光和六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释读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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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以来中国简帛研究的基本1

新世纪以来中国简帛研究的基本1

• 这些均系秦代洞庭郡迁陵县地方行政文书档案。 《文物》和《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选 释了其中的几件行政文书。2007年,湖南省文物 考古研究所编着的《里耶发掘报告》一书中,又 新公布了秦代户籍文书若干新资料。2012年,《 里耶秦简【壹】》,由文物出版社出版,公布了 第五、六、八层出土的简牍。
甘 肃 省 永 昌 县 水 泉 子 村 简 牍
(二)上个世纪发现的简牍材料经过专家 的精心整理逐渐刊布于世
• 1972至1974年在肩水金关遗址发掘出土的肩水金 关汉简,历时38年,《肩水金关汉简》第一卷( 上、中、下三册),于2011年由中西书局出版。
肩 水 金 关 汉 简
• 1972年在山东临沂发掘的银雀山汉墓竹简的部分 内容,历时38后,2010年文物出版社出版《银雀 山汉墓竹简· 贰》,刊登了图版、释文和注释。内 容包括论政论兵,阴阳、时令、占候,文学、杂 技类等。
(一)经科学发掘或抢救性发掘整理的简帛资料公布加快
• 2000年,湖北随州孔家坡M8号墓抢救性发掘出 土约属于西汉前期的简牍780余枚,主要内容为 日书、历日和告地书。 • 2006年,文物出版社出版了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 所、随州市考古队编纂的 《随州孔家坡汉墓简牍 》一书,公布了全部图版、释文和注释。
湖 南 郴 州 苏 仙 与 桥 晋 古 简 井 群 出 土 吴 简
• 2003年,长沙走马楼发掘清理万余枚西汉武帝时 的竹简,经专家初步考证,“这些简牍是汉武帝 时期的行政文书,其性质大部分属于司法文书, 涉及到汉代的诉讼制度、法制改革、统计制度、 交通邮驿制度及汉长沙国的历史、法律、职官、 郡县、疆域等诸多方面。”
随 州 孔 家 坡 汉 墓 简 牍
• 2002年,山东日照汉代海曲故城抢救性发掘出土 属于武帝时期的木牍4枚、竹简39枚,木牍内容 为遣策,竹简主要为“视日”。2003年文物出版 社出版的《2002年中国重要考古发现》,对文物 简牍做了介绍;《文物》2010年第1期公布了M 106号墓的发掘简报;刘绍刚、郑同修《日照海 曲简〈汉武帝后元二年视日〉研究》一文,公布 了视日简的全部释文及部分照片。

东牌楼东汉简牍所见“督盗贼”补考

东牌楼东汉简牍所见“督盗贼”补考

Appended Investigation of Dudaozei in the Han Wooden Documents Unearthed in Dongpailou 作者: 庄小霞
作者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北京100732
出版物刊名: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页码: 19-21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3期
主题词: 东牌楼东汉简牍;督盗贼;督邮
摘要: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中一件命名为"光和六年(183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的法律文书,其中的"例督盗贼"实为"督盗贼",此件文书实际上是监临湘即中部督邮李永上呈督盗贼殷何实核大男李建与精张自相和从的案卷,从中可进一步了解汉代督盗贼参与调查解决民事纠纷和汉代督邮传递文书的职责。

长沙简牍博物馆

长沙简牍博物馆

长25.2CM,宽9.6CM,厚
0.6CM 1996年长沙市走马楼出土 杉木制作,长方形。墨书八行,
记录了吴国长沙郡所属临湘县廷 有关机关,审理吏员许迪侵食官 家仓库谷米一案的情况。此类司 法文书牍为研究三国时期吴国的 司法制度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 料。
简长24.6CM,宽4CM,厚0.3CM 2004年长沙市东牌楼出土 杉木制作。长条形,正背面各墨书三行,是一个叫“侈”的人给督邮的一
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央集权力量逐渐衰微,各诸侯国互相争霸。楚国到了楚庄王时已经发展
成“饮马黄河、问鼎中原”的泱泱大国,当时争霸称王必不可少的先进装备是青铜兵器,长沙 是楚国南疆的军事重镇,所以遗留下来的兵器有很多。首先我们看到的这是青铜剑,发掘它时 就已经是这么锋利无比了,可见当时铸兵工艺是十分先进的。在这里陈列的有青铜戈、尊、矛、 弩机等。我们来看这件弩机,它是战国时期最先进的武器,战国时期楚国已能制造出连发20支 箭的弩机了,楚国的强大与其能生产和拥有先进的武器有密切关系。
长沙简牍博物馆
1996年10月,长沙出 土了14万余枚三国孙吴时 期(公元 222年—公元280年)的简 牍,数量超过了中国历年 来出土简牍的总和。它的 内容涉及三国时期吴国的 司法、财政、赋税、户籍 等多个方面,对深入研究 三国孙吴时期的经济关系、 阶级关系、赋税制度、书 法艺术以及社会生活等具 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您现在看见的这是一幅商代统治者祭祀的场景复 原。商周时期是统治者权力至高无上、神权被充 分利用的时期。他们认为神灵是有先知的,统治 者无论是大事小事都会以祭祀的方式求助于神, 希望获得神灵的智慧,得到神灵的保护。商人祭 祀不仅隆重,而且十分虔诚,他们会不惜花费大 量的牛、马、羊等作祭品。说到祭祀我们就不得 不提到礼器,礼器是中国先秦时期用来别等级, 明身份的器物,是奴隶主贵族在重要的祭祀和宴 享中使用的青铜器,一般包括酒器、乐器、食器、 水器等。这边陈列的就是一组祭祀中使用的酒器。 我们先来看这件兽面纹提梁卣,它的腹部装饰有 一兽面纹,又称饕餮纹,古代传说饕餮是一种生 性贪婪的凶兽,兽爪锋利,粗眉大眼,给人以恐 怖的感觉,这正代表着奴隶主阶级至高无上的权 威。下面陈列的是人面纹方鼎、兽面纹铜觚、兽 夔龙纹提梁卣。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研究综述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研究综述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研究综述作者:王绪云来源:《文教资料》2020年第14期摘 ; ;要: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自出土以来,因时代特殊(东汉早中期),内容丰富,涉及当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受到学术界的很大关注,学术界的研究成果颇为丰硕,主要涉及文字考释、简牍缀合、字体及书法价值、经济、司法等相关内容的研究。

关键词:“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 ; ;研究价值 ; ;研究综述引言2010年6月22日,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在长沙古城中心区域的五一广场东南侧出土了一批汉代简牍,这就是后来众所周知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数量众多,出土了近万枚,内容丰富,涉及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

从形制来看,“可分为大木牍、木两行简、封简、签牌、竹简等”①。

从时代上看,“简牍上的纪年文字有‘章和’‘永元’‘永兴’‘延平’‘永初’,其中最早的时代为汉和帝永元二年(公元90年),最晚的时代为汉安帝永初五年(公元112年),由此可以推断该简牍书写于东汉中期偏早”②。

从内容上看,这批简牍是长沙郡临湘县的官府文书档案,主要是临湘县和门下诸曹及下属诸乡、亭之间的往来文书,也有少量与外郡县往来的文书和私人信函等”②。

一、“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的研究价值(一)对文字学研究的价值五一广场简牍的时代处于东汉早中期,从时间上看,文字经过秦朝的篆书到西汉的古隶,隶变基本完成,隶书成熟并趋于稳定,草书字大量使用,行楷笔法开始出现。

以往出土的东汉早中期的文献资料较少,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的出土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缺。

(二)对书法研究的价值“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文献年代书写于东汉早中期,又多为官府文书,字体端正,多为“蚕头燕尾”、波挑之势分明、结构扁平方正、字形较为成熟的隶书;还有一部分为逐渐发展成熟的行书、草书、楷书,字体种类较多,为字体的书法研究提供了真实的资料,也为研究官府文书书法特点提供了珍贵的资料。

东汉简牍_和从书_所见东汉若干制度探索

东汉简牍_和从书_所见东汉若干制度探索

2009年第6期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N o.62009(总第196期) JOURNA L OF XI AME N UNI VERSITY (Arts &S ocial Sciences ) G eneral Serial N o.196东汉简牍《和从书》所见东汉若干制度探索Ξ叶玉英(厦门大学中文系,福建厦门361005)摘 要:从《和从书》来看,监临湘李永是中部督邮下属的监部派往临湘办案的属吏,例督盗贼也是中部督邮的属吏,其职守是捕斩群盗、核查各类案件。

尹湾汉简中的“督盗贼”并非指“犹今之侍卫队长”的“门下督盗贼”,而更可能是督邮属吏例督盗贼的省称;东汉时期临湘县的亩制是按一石种子能播撒多少亩地的标准来计算的,缴纳田税不是用谷子而是未脱颖的禾。

简文中计算禾的重量单位“下石”疑相对于“钧”,重三十斤。

精张、李建都有各自的口分田,当属自耕农阶层。

精女正留下的十三石田并非口分田,而是具有私有土地性质的田产。

关于财产继承问题,死者没有儿子也没有父母、妻子的情况下,出嫁的女儿也有继承权,女儿死后嫡长外甥有继承权。

关键词:和从书;东汉地方行政制度;田税;土地制度;遗产继承中图分类号:K 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9)06-0100-06《光和六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①写在一片封检的正面,是一份民事调解书,为东汉灵帝时期之物。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编《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有释文如下:② 光和六年九月己酉朔十日戊午,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叩头死罪敢言之。

中部督邮掾治所檄曰:民大男李建自言大男精张、精昔等。

母女正有田十三石,前置三岁,田税禾当为百二下石。

持丧葬皇宗事以,张、昔今强夺田八石;比晓,张、昔不还田。

民自言,辞如牒。

张、昔何缘强夺建田?檄到,监部吏役摄张、昔,实核田所,畀付弹处罪法,明附证验,正处言。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书法20世纪90年代以来,长沙市文物考古工作者多次在五一广场区域发现简牍。

2010年6月22日凌晨,地铁施工方在长沙地铁二号线五一广场站东南侧距地表六米深的地下隧道工程中发现一批东汉简牍。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的专业人员对该批简牍进行清理挖掘,总数预计在七千至一万枚,其材质可分为木质简及竹质简两大类;形制多样,最具特色的为木简、木两行以及各类封检。

绝大多数为官文书,主要是下行文及上行文,亦见少量平行文及用于封缄文书的封检及函封、标识文书内容的楬(签牌)等,也有部分名籍及私人信函。

目前出土东汉早中期的简牍较少,且传世史料对该时期的记载也较缺乏,《中国书法》2016年第5期将已清洗整理好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一百七十余枚按竹简、木楬、合檄、木牍、封检、木两行原大(放大)分类刊发,并约请参与现场发掘的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黄朴华所长及简牍书法研究专家王晓光、李松儒、李洪财等撰文,从而为书法学习者提供大量珍贵的图文资料。

东汉中叶隶书墨迹标杆之作——试析五一广场简牍墨书及相关问题王晓光五一广场简牍之形制特色2010年夏,长沙市五一广场地铁施工中,一号窖出土了一批东汉简牍。

简牍发现于该窖一至三层,整理者推测简牍数量在七千至一万枚之间。

长沙五一广场简牍内容丰富,涉及当时政治、经济、法律、军事等诸多领域,大都属公文类。

这批简牍的出土地一号窖周围曾是东汉长沙郡府衙及临湘县官署遗址所在地,简牍绝大多数为下行文书及上行文书,主要是长沙郡及门下诸曹、临湘县及门下诸曹的下行文书,临湘县、临湘县下属诸乡、亭的上行文书,也有与外郡县的往来文书。

文书处理者或撰(书)写者大都为地方各级官员、属吏。

五一广场简的时间为东汉中期偏早,简牍上的纪年有“章和”“永元”“元兴”“延平”“永初”等年号,其中最早者为汉和帝永元二年(90),最晚者为汉安帝永初五年(111)。

五一广场简形制较全,尤以签牌、封检样式丰富,签牌(木楬)有5种、封检有4种,可以代表汉代签牌、封检通用形制。

浅议长沙东牌楼东汉简书法墨迹中早期楷书艺术价值

浅议长沙东牌楼东汉简书法墨迹中早期楷书艺术价值

浅议长沙东牌楼东汉简书法墨迹中早期楷书艺术价值作者:石人月刘清扬来源:《艺术科技》2016年第05期摘要:湖南长沙是我国重要的汉简牍发现地之一,于2004年长沙东牌楼七号古井中挖掘出的一批东汉末简牍尤为引人注目。

这批简牍墨迹五体皆全,其中早期楷书墨迹是值得我们重视的一大亮点,为追溯楷书的起源、形成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对当今楷书书法艺术的创作发展也有着极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东牌楼东汉简牍;楷书;价值;书法创作;影响1 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的概况2004年,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对五一广场东南侧的古井群进行了考古挖掘,在编号为J7的古井中发现了一批东汉简牍,这批简牍中有9枚写有年号,东汉汉灵帝(168~189年)时期的:建宁、熹平、光和、中平的年号都有出现,故将这批简牍的时代定为东汉后期灵帝时期,属于东汉后期少有的手书墨迹。

2 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存在的历史背景汉朝(前202~220年)是继秦朝之后的大一统王朝,是中国发展史上第一个黄金时期。

东牌楼简牍存在于东汉后期灵帝时期,这一时期东汉王朝内忧外患,人们的思想文化观念在社会无序、天下即将大乱的情况下,传统文化在东汉末年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变化,从而呈现出多种文化齐头并进的状态。

长沙东牌楼汉简以书体的丰富多样和自由潇洒的面貌为我们提供了当时人们追求多样化的信息,也可以说是当时的社会状态和人们自由潇洒的思想促进了长沙东牌楼汉简中书体的多样化发生与蓬勃发展壮大。

3 东牌楼汉简中的早期楷书墨迹艺术分析被后世尊称为楷书之祖的钟繇是汉魏时期的代表性楷书家。

其实早在东汉中后期,早期楷书就已经出现在社会俗写中。

处于这一时期的东牌楼汉简墨迹五体皆全,其中亮点之一就是早期楷书。

刘涛先生在其《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的书体、书法与书写者》一文中也曾说过:“东牌楼汉简书迹中已经存在非常接近后世正书的形态,是比…正书之祖‟钟繇正书书迹还要早的正书形态”,“联系传世的钟繇(一五二—二三〇年)正书来看,《荐季直表》结字平稳,《贺捷表》字势…横斜‟,翻挑之笔显著。

千年前的户口簿——长沙走马楼吴简

千年前的户口簿——长沙走马楼吴简

千年前的户口簿——长沙走马楼吴简长沙走马楼吴简中,出土数量最多的当属竹简,完整有字迹的约1万余枚,按内容大致分为户口简、赋税简、纪年纪事简等。

这些竹简本为完整的簿册,其形制有两种,一种长25-29cm,宽1.2cm,另一种长22-23cm,宽0.5-1.2cm,主要是用上下两道编绳编连好之后再书写,也有写毕再编绳的。

走马楼竹简是孙吴政权政治、经济、军事、户籍政策等的缩影,内容极为丰富。

长沙郡是孙吴政权的重要战略和物资后方。

这些“田米调布”“户品出赀”“复民简”的竹简反映了为当时军事行动筹备军饷粮草和兵员保障的实际情况,生动再现了长沙郡临湘侯国几十处乡、丘的纳受米、月奉、完税和督运军粮、征发徭役等情况,印证了史籍记载的当时军兴频作、赋役繁重的史实。

走马楼竹简中的纪年简,最早为东汉中平二年(185),最晚为嘉禾六年(254),绝大部分为嘉禾年间。

然而,据《三国志·魏志》,建安二十五年(220)冬曹丕称帝,孙权曾称臣于魏国,但“外托事魏,而诚心不款”,实际上未使用曹魏黄初年号,而沿用东汉建安年号。

直到222年,孙权也称帝,建元黄武,才停用建安年号。

这在走马楼竹简中也有反映,出现了“建安二十六年”“建安二十七年”的折咸米简。

另外,走马楼竹简中还有大量关于孙吴政权官吏选拔考核、都邮制度、军粮调运、部伍夷民等的内容。

左:昌乡潭就入种粮简 28.6×1.6cm 长沙简牍博物馆藏释文:昌乡潭就入二年种粮米卌四斛四斗六升,嘉禾三年四月十日付,永新仓吏区荀受。

右:诣府文书简23.2×1.3cm 长沙简牍博物馆藏释文:诣府,明各勤心,慎勿脱失,各言被记,日时有。

走马楼竹简反映了三国时期基层掾吏书写的真实面貌,其书法艺术也是丰富多彩的。

由于竹简出于众人之手,故风格多样,异彩纷呈,在狭小的竹简空间里挥洒自如,反映了掾吏们娴熟的书写技巧。

走马楼竹简以楷书和行书为主,是这两种新兴书体在民间流行使用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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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光和六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释读及相关问题研究(首发)叶玉英厦门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摘要:在释读《光和六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的过程中,着重解释了“监临湘”、“例督盗贼”、“自言”、“持”、“种”、“石”、“下石”、“弹处”、“正处言”、“桉檄”、“不处年中”、“得”、“丧尸”、“广”诸词。

从《和从书》来看,当时长沙郡临湘县的平均亩产约在3.44-5.46石之间。

东汉末年还有相当数量的自耕农,他们有各自的口分田。

精姃留下的十三石田并非口分田,而是具有私有土地性质的田产。

从《和从书》来看,当死者没有儿子,也没有父母、妻子的情况下,出嫁的女儿也有继承权,女儿死后,嫡长外甥有继承权。

关键词:和从书;亩产;土地制度;遗产继承《光和六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写在一片封检的正面,是一份民事调解书,为东汉灵帝时期之物。

在出土简牍中,像这样详细地记录一宗田地纠纷案的卷宗,难得一见,故而非常重要。

简文涉及东汉末年郡县地方行政制度、土地制度、田税、遗产继承、诉讼、法律文书格式等诸多问题。

王素先生曾作过释读,[1]但有些字词、文句仍有待解释,有些问题还需要我们作进一步探讨,故不揣浅陋,作此小文,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编《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有释文如下:[2]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叩头死罪敢言之。

中部督邮掾治所檄曰:民大男李建自言大男精张、精昔等。

母姃有田叩头死罪死罪。

奉桉檄辄径到仇重亭部,考问张、昔,讯建父升辞,皆曰:升罗,张、昔县民。

前不处年中,升娨(?)取张同产兄宗女姃为妻,产女宗讫,升还罗,张、昔自垦食宗田。

首核张为宗弟,建为姃敌(嫡)男,张、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言实核大男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诣在所九月其廿六日若这件文书由例督盗贼殷何执笔。

内容讲的是中部督邮下檄书要求核查民李建与精张诤田之事,最后李建与精张达成和解,签了和从书。

经办人是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

“监临湘”,王素先生《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选释》(以下简称《选释》)认为这可能就是下文的“中部督邮”。

今按:典籍中未见称督邮为“监+地名”的,而皆称“督邮某某”,如《汉书·冯野王传》:“野王部督邮掾祋祤赵都案验,得其主守盗十金罪,收捕。

”《后汉书·列传一一》:“彤闻世祖从蓟还,失军,欲至信都,乃先使五官掾张万、督邮尹绥,选精骑二千余匹,缘路迎世祖军。

”《后汉书·列传一九》:“西部督邮繇延,天资忠贞,禀性公方,摧破奸凶,不严而理。

”出土文献亦然,东牌楼东汉简牍《侈致督邮某书信》:“客贱子侈顿首再拜,督邮侍前:别亭易忽尔,令缧磨年朔,不复相见。

……三五正面”,径称“督邮”;《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以下简称《合校》)“十一月丙戌宣德将军张掖大守苞、长史丞旗〈猛〉告督邮掾□□□□□□都尉官□写移书到16.4A”,“督邮掾”后边虽然缺文,但可以知道所缺为人名;《甘肃甘谷汉简》:“延熹元年四月庚午朔十二日壬午,汉阳大守济、长史亿下冀中西部督邮□掾术、亮。

”“督邮”后缺一字,应为“书”字。

“掾”后的“术”、“亮”显然是人名;《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壹:“中部督邮书掾傅氾叩头死罪敢言之4941”,“傅氾”为人名。

我们认为“监临湘”当为中部督邮的属吏。

《汉官》:“河南尹员吏九百二十七人,十二人百石。

诸县有秩三十五人,官属掾史五人,四部督邮史部掾二十六人,案狱仁恕三人,监津渠漕水掾二十五人,百石卒吏二百五十人,文学守助掾六十人,书佐五十人,循行二百三十人,干小史二百三十一人。

”四部督邮史部掾有二十六人,可见督邮下面必另有属吏。

从汉简及吴简来看,中部督邮往往由太守兼任,如东牌楼东汉简牍有残文书:“□□兼中部督邮□二二背面”;“嘉禾元年十一月癸亥朔日长沙大守兼中部督邮书掾尤当察□”(《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壹9641);廿一日庚午长沙大守兼中部劝农督邮书掾昆当……”(《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壹6971);“大守兼中部劝农督邮”(《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叁3886)。

东部督邮”(《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叁3222)。

因为督邮可能是兼职,所以下到各县监察可由其下面的属吏前往。

李永就是派往“监临湘”的属吏。

《后汉书·志一二》:“(延熹)五年十月,南郡太守李肃坐蛮夷贼攻盗郡县,取财物一亿以上,入府取铜虎符,肃背敌走,不救城郭;又监黎阳谒者燕乔坐赃,重泉令彭良杀无辜,皆弃市。

”文中“监黎阳谒者燕乔”即跟简文中的“监临湘李永”的身份相当。

《和从书》下文“监部吏役摄张、昔”,《选释》认为“监部吏役”应为中部督邮掾的属吏,是对的。

监部也应为督邮的下设部门,“监临湘李永”就是监部派往临湘的属吏。

“例督盗贼”,《选释》认为这可能是指县尉。

但正如刘涛先生所指出的:“若殷何为县尉,自有属吏为其操办文书,不必由其本人书写文书。

”[3]《和从书》中的例督盗贼殷何显然是李建与精张诤田案的具体经办人,他和监临湘李永的身份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他们为督邮的属吏,另一种可能即他们是临湘县尉的属吏。

假如殷何是县尉的属吏,那么他为县尉执笔写回复的文书是完全可能的。

不过他写这件文书的口吻应该是依县尉的口吻来写的,而不是按他和监临湘李永俩人的口吻来写。

因此第二种可能可以排除。

也就是说,监临湘李永和例督盗贼殷何都是督邮的属吏。

他们是中部督邮派往临湘县查案的人员。

这封文书是他们办案结束后的汇报。

尹湾汉简YM6D3反简文云“承丞庐江郡虖娄庄戍故督盗贼以捕斩群盗”,意谓庄戍由督盗贼升迁为承丞是因为“捕斩群盗”有功。

廖伯源先生认为督盗贼乃郡太守之属吏,“职主兵卫,防非常,故居则巡察,出则导从,盖犹今之侍卫队长”。

[4]现在看来,尹湾汉简中的“督盗贼”并非指“犹今之侍卫队长”的“门下督盗贼”,而更可能是督邮属吏例督盗贼的省称。

例督盗贼的职守是捕斩群盗、核查各类案件。

“自言”,居延汉简习见,如《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戍卒唐护等自言责孙游君等143.8”、“甲渠士吏孙根自言:去岁官调,根为卒,责故甲渠施刑宋后,负驷望卒徐乐钱五百后至卒157.11”、“移觻得万岁里郑贞自言夫望之病不幸死,子男赦160.14”、“长安世自言:常以令秋射,署功劳,中矢数于牒,它如爰227.15”,等等。

“自言”即自诉,当为汉代公文中的术语,指被害人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这里“言”当解为“诉讼”,读yàn,《集韵》:“牛堰切”。

“言”与“讼”可组成同义复词“言讼”。

《后汉书·循吏传·许荆》:“人有蒋均者,兄弟争财,互相言讼。

”又有“自言书”,如《合校》“给使长仁叩头言:掾毋恙。

幸得畜见,掾数哀怜为移自言书居延,不宜以纳,前事欲颇案下使,仁叩头死罪死罪。

157.10A”“自言书”即自诉状。

“母姃有田十三石”、“张、昔今强夺田八石”、“宗无男,有余财,田八石种”、“以上广二石种与张,下六石悉畀还建。

张、昔今年所畀建田六石……”诸“石”用作计算田亩的单位。

“种”当读为zhǒn g,即“种子”。

以“石”作为计算田亩的单位,就是根据一石种子可以播多少亩地来计算和衡量的。

《汉语大词典》“石”字条云:“(石),量词。

(今读dàn)。

方言。

计算农田亩分的单位。

周立波《山乡巨变》上六:‘在王家村,有两石田,一个瓦屋,还有一座茶子山。

’原注:‘一石田是六亩三分。

’”周立波是湖南益阳人,益阳古属长沙郡,与临湘紧邻。

《汉语方言词典》“石”字条下说“湖南方言。

一石或为十亩或为六亩三分”。

据了解,一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湖南很多地区计算田亩的单位仍用“石”,就是指一石种子能播撒多少亩地。

有些地方一石等于十亩,有些地方一石等于六母三分。

这是市亩。

据赵冈和陈仲毅先生计算,东汉每亩折合0.731市亩。

[5]那么,十市亩约合东汉13.68亩,六亩三分约为秦汉8.62亩,即简文中的一石田等于13.68亩或8.62亩。

“下石”,《选释》注解16云:“汉简‘石’只分大、小,如《居延新简》有‘入粟大石廿五石’(EPT7.10),《敦煌汉简》有‘入麦小石十三石五斗’(285)。

据《齐民要术》卷二大豆条云:‘丁夫一人可治五畝,至秋收,一畝中十六石。

’似‘石’又有上、中、下之分。

”今按:《选释》以为《齐民要术·大豆篇》“一畝中十六石”意谓“一畝十六中石”。

殊误。

此例“中”当读zhònɡ,意思是“得到”或“及、达到”。

这里“下石”即相当于“小石”。

据《居延汉简合校》“入穈小石十二石為大石七石二斗273.9”又“出穈小石三石為大石一石八斗275.2”,可知大石与小石之间的比例为10:6。

《和从书》说“母姃有田十三石,前置三岁,田税禾当为百二下石”,从文意来看,这“百二下石”的税,应该是三年的税。

“百下石”,若以大石、小石的比例来计算,就是大石,按三年算,平均每年为20.4大石。

东汉的田税是三十税一,由此推算,十三石田的产量当为612大石。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与《和从书》无论在时间还是地域上都非常接近,因此,吴简所提供的资料应该最值得我们参考。

据吴简,当时熟田的亩租是米一斛二斗、钱七十、布二尺。

臧知非先生据此推算当时熟田[6]的亩产远高于三点三斛和四斛。

[7]若按一石田等于13.68亩来算,则平均亩产约为3.44大石;若依一石田等于8.62亩来算,则平均亩产为5.46大石。

均与臧先生的估算相差不远。

由此可见,将“下石”理解成“小石”,是合理的。

“持”,假借为待。

“持”、“待”皆从“寺”声,故可通假。

《周礼·夏官·服不氏》:“以旌居乏而待获。

”郑注:“杜子春云:‘待当为持。

’书亦或为持”;《仪礼·公食大夫礼》:“左人待载。

”郑注:“古文待为持”;《战国策·西周策》:“秦欲待周之得。

”鲍本改“待”为“持”;《荀子·礼论》:“两者相持而长。

”《史记·礼书》“持”作“待”;《淮南子·兵略》:“治以持乱。

”《文选·五等论》李注引“持”作“待”。

“弹处”,“弹”即“弹治”或“弹压”,指用法律弹压处置。

《汉书·帝纪第九》:“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

”颜师古注:“绳,谓弹治之耳。

”《汉书·列传第四六张敞传》:“梁国大都,吏民凋敝,且当以柱后惠文弹治之耳。

”“柱后”、“惠文”本皆指法冠,引申指律法。

《和从书》“畀付弹处罪法”意谓交付并处以罪法。

“正处言”意谓公正地处理诉讼。

“正处”指公正地或正确地处理,如汉蔡邕《故太尉乔公庙碑》:“(公)收阿罗多、卑居,系炖煌,正处以闻。

”“正处以闻”即正确地处理所闻之事。

“桉檄”,“桉”假借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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