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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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渡口管理,维护渡运秩序,方便公众出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渡口的建设、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渡口,是指连接河流、湖泊、水库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内的水域两岸,运送人员、货物、车辆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水域、码头、渡船以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三条渡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服务民生、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减少总量,提升质量,鼓励撤渡建桥,推进公益性渡口建设。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渡口监督管理职责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教育、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渡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负责渡口的规划和审批,制定公益性渡口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渡口管理责任制度并督促落实,组织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三)加大渡口建设投入,为渡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将公益性渡口码头的建设及维护、渡船的更新改造及维护、船员补助、渡船保险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负责渡口交通事故的处置和善后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航道、港口安全畅通,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而制定,凡在该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船舶和水上水下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港口、航道建设和维护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该条例。

该条例共十一章,六十七条(含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航道、港口安全畅通,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船舶和水上水下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港口、航道建设和维护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的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渔业)、农业、公安、建设、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和管理区域内的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秩序,加强水上漂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境内的江、河、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漂流艇筏、现场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和漂流艇筏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漂流工”),以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及从事漂流活动的其它相关人员。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规定,但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

有运输船舶通航的河流、水库、湖泊禁止开展经营性漂流活动。

本规定中“水上漂流”的含义是指以橡皮艇筏为载体,靠水流动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运行为。

第三条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港监)机构是水上漂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所有人和经营人第四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在开展漂流经营前,需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漂流项目的批文,申请当地主管机关组织对漂流航道进行查勘评估。

漂流航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少于橡皮筏宽度的2倍;(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橡皮艇筏长度的4倍;(三)单个陡坎落差不宜过大且不能连续;(四)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点应当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其间距不得小于1000米。

第五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具备主管机关出具的漂流航道评估报告,漂流艇筏必须具备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从事漂流的漂流工必须持有有效的《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六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对水上漂流的安全负责,并做到:(一)严格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三)配足合格的漂流工,对其实施日常的安全教育;(四)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五)接受主管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

旅游景区水上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水上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旅游景区水上活动安全,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景区内所有水上活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游船、皮划艇、摩托艇、水上乐园、漂流等。

三、组织机构1. 成立水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水上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2. 设立水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四、职责1. 水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水上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2)定期对水上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协调解决水上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 水上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水上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

(2)制定并落实水上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掌握操作技能。

(3)负责水上救生设备、救生员的配备和管理。

(4)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游客安全意识。

(5)及时处理水上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各部门职责:(1)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做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2)经营单位:负责水上活动项目的安全运营,落实安全措施。

(3)游客服务部门:负责向游客宣传水上安全知识,引导游客遵守安全规定。

五、安全措施1. 水上设施安全:(1)定期对水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可靠。

(2)对新购进的水上设施,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对损坏的水上设施,要及时维修或报废。

2. 水上安全操作规程:(1)制定并落实水上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熟悉并遵守。

(2)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3)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游客安全。

3. 救生设备与救生员:(1)配备充足、合格的救生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等。

(2)设立救生员岗位,负责现场安全监控和应急救援。

(3)救生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救生员资格证书。

4. 水上安全教育培训:(1)定期组织游客进行水上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游客安全意识。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1.1 为确保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性,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游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漂流旅游活动组织、实施、管理全过程。

2.2 适用于漂流景区、漂流公司、漂流导游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职责与分工3.1 漂流景区3.1.1 负责漂流旅游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3.1.2 负责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3.1.3 负责对漂流导游、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2 漂流公司3.2.1 负责组织、实施漂流旅游活动,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3.2.2 负责与景区沟通协调,确保漂流旅游项目的顺利开展。

3.2.3 负责对漂流导游、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3 漂流导游3.3.1 负责漂流旅游活动的讲解、引导,确保游客安全。

3.3.2 负责向游客宣传漂流安全知识,提高游客安全意识。

3.3.3 负责对游客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游客符合漂流条件。

3.4 工作人员3.4.1 负责漂流景区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景区安全。

3.4.2 负责漂流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四、安全措施4.1 设施设备安全4.1.1 漂流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4.1.2 漂流船、救生衣、安全绳等设备必须配备齐全,确保游客安全。

4.2 漂流区域安全4.2.1 漂流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4.2.2 漂流区域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栏、救生艇等。

4.3 游客安全4.3.1 游客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符合漂流条件方可参加漂流。

4.3.2 漂流导游必须向游客宣传漂流安全知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4.4 应急预案4.4.1 制定漂流旅游活动应急预案,包括水上救援、医疗救护等。

4.4.2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经营性漂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经营性漂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经营性漂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条例》《旅游条例》《乡村旅游促进办法》和《涉旅安全有关单位旅游休闲运动新业态安全生产职责》等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精神,落实水上运动游乐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严守公共安全底线,促进新兴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共同富裕跑道。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漂流项目。

三、管理职责(一)属地管理责任1.对漂流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漂流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负责对漂流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督促漂流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漂流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漂流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漂流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范畴。

(二)部门监管责任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生态发展理念,负责项目用地审批工作。

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指导做好全省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自然保护区内漂流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

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监督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生态破坏的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涉及省管通航水域项目使用的水域审查。

依法开展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进行登记的内河船舶、水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及相应船员的考试发证及监督管理。

高山漂流管理制度

高山漂流管理制度一、安全管理1. 检查和评估在每次漂流活动开始前,漂流中心和指导员必须对漂流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设备完好无损。

另外,也要对漂流线路和河道环境进行评估,了解水流情况、障碍物位置等信息,以便制定安全漂流计划。

2. 预警系统在漂流场所设置预警系统,及时警示游客注意危险情况。

当河道水位突然变化、天气转暴时,预警系统能够发出警报,提醒游客及时撤离河道。

3. 急救设施每个漂流中心都应该配备完善的急救设施,包括急救箱、AED设备、救生船等。

同时,指导员必须具备急救知识和技能,能够迅速应对突发状况。

二、人员培训1. 指导员资质所有参与漂流活动的指导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漂流指导员证书,具备丰富的漂流经验和急救技能。

漂流中心要定期对指导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能和知识保持在最佳状态。

2. 游客训练漂流中心应该为游客提供必要的漂流训练,包括如何正确使用漂流设备、如何应对突发状况等内容。

只有通过培训并经过测试合格的游客才能参与漂流活动,以确保他们能够保持冷静和应对意外情况。

三、设备检查1. 漂流设备所有使用的漂流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确保质量和安全性。

包括漂流艇、救生衣、头盔等设备,都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理。

2. 安全绳索在河道设置安全绳索,用于限制游客的活动范围,避免其误入危险区域。

安全绳索需要经常检查,防止出现损坏或脱落的情况。

四、河道维护1. 清理杂物漂流河道经常会积聚大量杂物,如漂浮物、岩石等,这可能会对漂流活动产生安全隐患。

因此,漂流中心需要对河道进行定期清理,确保河道畅通无阻。

2. 水质监测漂流河道的水质也需要定期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安全标准。

如果水质出现异常,漂流中心应该及时通知游客,并暂停漂流活动,以保护游客的健康。

综上所述,高山漂流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措施,才能确保漂流活动的安全和有效性。

漂流中心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做好每个环节的细节工作,才能让游客享受到真正的乐趣和刺激。

水上游乐项目安全规章制度

水上游乐项目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水上游乐项目的安全,保护游客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水上游乐项目,包括水上乐园、水上滑道、水上漂流等。

第三条水上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第四条水上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第五条游客在参与水上游乐项目前,必须接受安全须知培训,并签署安全责任书。

第二章设施安全第六条水上游乐项目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保证结构牢固、稳定性良好。

第七条设施运行过程中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

第八条设施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告知游客注意安全。

第九条设施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十条设施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游客安全。

第三章游客安全第十一条游客在参与水上游乐项目前,必须接受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适合参与。

第十二条游客在参与水上游乐项目前,必须穿着适合的泳衣,并遵守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游客必须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擅自作出危险行为。

第十四条游客在项目过程中如有不适,应立即停止参与,并寻求帮助。

第十五条游客在项目过程中如发现设施故障或其他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游客在项目过程中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追逐嬉戏,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七条水上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中应包括人员疏散、医疗救治、设施故障等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案。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应当定期演练,不定期进行模拟演练,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第二十条水上游乐项目应急预案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上游乐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应重点关注设施安全、工作人员素质及安全意识等方面。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水上游乐项目经营者,相关部门有权依法给予处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对进行水上作业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进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1. 人员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能,通过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上岗。

-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救生衣、安全帽、防滑鞋等。

-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规范,禁止酒后工作和疲劳工作。

2. 设备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过检测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规范进行。

- 设备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3. 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持通畅和整洁。

- 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安全工作。

-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习,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紧急救援规定:- 水上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救生设备和应急救援组织。

- 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 进行水上作业时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以上是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规定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来规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1、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无证人员严禁上岗。

2、水上作业船只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3、做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足够救生器材。

并表示成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

4、施工前,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发布通航公告。

5、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就生、消防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

6、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

7、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

当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

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

8、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标志。

漂流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漂流景区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景区的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漂流景区所有工作人员、游客及参与漂流活动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漂流景区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景区管理部门职责:1. 制定和完善景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定期对景区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3. 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4. 监督景区内各类经营活动符合安全要求;5. 处理安全事故,落实事故责任。

第五条工作人员职责:1. 严格执行景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安全;2. 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消除;4. 配合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

第六条游客职责:1. 遵守景区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2. 自觉维护景区秩序,不携带危险物品;3. 按照漂流要求穿戴救生衣,正确使用救生设备;4. 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向工作人员求助。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设备第七条漂流景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1. 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等救生设备;2. 安全警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3. 医疗急救箱、通讯设备;4. 漂流河道两岸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性,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九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向游客提供漂流安全知识宣传资料,进行安全教育活动。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一条景区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时,景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对受伤游客进行及时救治,对遇难者进行善后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景区管理部门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将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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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秩序,加强水上漂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境内的江、河、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漂流艇筏、现场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和漂流艇筏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漂流工”),以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及从事漂流活动的其它相关人员。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规定,但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

有运输船舶通航的河流、水库、湖泊禁止开展经营性漂流活动。

本规定中“水上漂流”的含义是指以橡皮艇筏为载体,靠水流动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运行为。

第三条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港监)机构是水上漂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所有人和经营人
第四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在开展漂流经营前,需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漂流项目的批文,申请当地主管机关组织对漂流航道进行查勘评估。

漂流航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少于橡皮筏宽度的2倍;
(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橡皮艇筏长度的4倍;
(三)单个陡坎落差不宜过大且不能连续;
(四)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点应当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其间距不得小于1000米。

第五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具备主管机关出具的漂流航道评估报告,漂流艇筏必须具备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从事漂流的漂流工必须持有有效的《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六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对水上漂流的安全负责,并做到:
(一)严格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配足合格的漂流工,对其实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五)接受主管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反应计划,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在旅游景区内开设的水上漂流项目,应由景区管理部门按程序和要求向主管机关申报,并要指定专人负责漂流活动的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凡由旅游团体组织的水上自漂活动,事前应向主管机关申报,经主管机关对漂流航道、漂流工具、漂流工进行评估、审核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漂流艇筏和漂流工
第十条漂流工具必须是具有船用产品证书的漂流艇筏。

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持其船用产品证书向当地船检机构申请初次认证。

营运后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认证。

第十一条漂流艇筏必须按核定乘员定额进行装载,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

船上必须具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名称标志,标明乘员定额,严禁超载。

第十二条漂流艇筏应当按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漂流工。

核定乘员6人(含漂流工)以下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1名以上漂流工;核定乘员6人(含漂流工)以上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2名以上漂流工。

漂流工的配置由从事漂流活动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漂流水域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漂流工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且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漂流工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组织的不少于10天的培训,并经过实际操作、安全规章、游泳、救生等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四川省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水上漂流行为必须在主管机关核准的水域范围内进行,禁漂水位线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主管机关划定的危险地段
标明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救生点。

各安全救生点应配备1只带绳的救生圈和1部手持VHF无线电话,保证各安全救生点之间能保持通讯联系。

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上下旅客处设置保障游客上下安全的码头或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第十六条经营人应在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在漂流前由漂流工或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

游客必须在穿好救生衣后,方准上艇筏漂流。

并自觉遵守“游客须知”的要求,服从管理人员和漂流工的指挥。

第十七条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第十八条漂流工在漂流中必须穿戴好救生衣,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了望,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第十九条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及游客自漂,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条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一条漂流艇筏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在确保当日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第二十二条漂流艇筏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
织自救,现场附近的船舶及橡皮筏和人员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第二十三条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按《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主管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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