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保监局关于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本溪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大东支公司的批复-辽银保监复〔2020〕423号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大东支公司的批
复
正文:
----------------------------------------------------------------------------------------------------------------------------------------------------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大东支公司的批复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关于设立大东支公司的请示》(太平寿辽〔2020〕71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筹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东支公司。
二、你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
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9月21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申请动用保证金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分公司申请动用保证金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申请动用保证金的批复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动用保证金的请示》(人保寿险辽发〔2009〕62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分公司动用缴存的2万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保证金,请你分公司持本批复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5.11.22
•【字号】辽保监中[2005]126号
•【施行日期】2005.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辽保监中[2005]126号)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报送的《关于对营口市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第八售票处兼业代理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太平寿辽[2005]49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营口市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第八售票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许可证编号为210802L0944518000,代理险种为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二、你分公司须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你分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局代为办理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将许可证及时转交申请机构,督促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此复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鞍山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辽保监寿[2006]4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08.29
【实施日期】2006.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鞍
山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辽保监寿[2006]42号)
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筹建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的请示》(国民辽发[2006]007)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朝阳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朝阳中心支公司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11.16
•【字号】辽保监寿[2007]101号
•【施行日期】2007.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朝阳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辽保监寿[2007]101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筹建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请示》(辽人保健康发[2007]8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分公司筹建朝阳中心支公司。
二、该中心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公司须向我局提交该中心支公司的开业申请。
经核准后,方可经营保险业务。
此复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溪银保监分局关于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本溪银保监分局关于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本溪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4.01
•【字号】本银保监复〔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本溪银保监分局关于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溪
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关于陆家嘴国泰人寿本溪中心支公司(筹)申请开业的请示》(陆家嘴国泰人寿辽〔2020〕21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开业。
二、该机构营业地址为: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138号-22栋12层1-2门。
三、该机构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由总公司授权并决定。
四、核准邢士帅陆家嘴国泰人寿本溪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
五、你分公司持本批复到我分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
证》。
六、你分公司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并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不得营业。
此复。
本溪银保监分局
2020年4月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奉天支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6.19
【实施日期】2009.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奉
天支公司的批复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请筹建奉天支公司的请示》(泰康辽字[2009]第07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鞍山、辽阳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鞍山、辽阳中心支公
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12.03
•【字号】辽保监寿[2007]110号
•【施行日期】2007.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鞍山、辽阳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辽保监寿[2007]110号)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请筹建鞍山、辽阳中心支公司的请示》(民寿辽分发[2007]11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分公司筹建鞍山、辽阳中心支公司。
二、上述中心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公司须向我局提交上述中心支公司的开业申请。
经核准后,方可经营保险业务。
此复
二OO七年十二月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6.03.27
•【字号】辽保监寿[2006]8号
•【施行日期】2006.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辽保监寿[2006]8号)
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备组:
你分公司筹备组《关于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业的请示》(国民寿辽筹发[2006]0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业。
二、该分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为辽宁省行政辖区(不含大连)。
三、该分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包括:
(一)意外伤害保险;
(二)健康保险;
(三)传统人寿保险;
(四)人寿保险新型产品;
(五)传统年金保险;
(六)年金新型产品;
(七)其它人身保险业务。
四、核准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63号。
五、核准郝洪霞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文到后,你分公司须持此批复到我局办理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手续,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此复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银保监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号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不符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2021年1月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根据银保监会“三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统筹监管资源,统一监管规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全面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制。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遵循银保监会制定的统一监管规制,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同步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监管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二)明确职责。
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放在突出位置,清晰划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职责。
银保监会对直接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各银保监局对所承接属地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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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银保监局关于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本溪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11.06
•【字号】辽银保监复〔2019〕1191号
•【施行日期】2019.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
公司筹建本溪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关于设立本溪中心支公司(筹)的请示》(陆家嘴国泰人寿辽〔2019〕56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筹建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二、你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
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辽宁银保监局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