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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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创新点是什么?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一)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5分,当年内的I类跟II类学分可以相互补充,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的50%。

其中一类不低于2.5分,II类不低于7.5分,总分不低于25分。

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二)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0分,取消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I,II类学分的划分。

(三)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8分。

(四)取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分”的规定。

(五)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按I类学分5分,Ⅱ类20学分计算,学分所属年度归属进修时段最长的所在年度);不足6个月的,按每一个月授予II类学分3分计算。

(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累计培训6个月及以上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及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医学教育机构向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医院学分登记管理制度

医院学分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医务人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医院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的持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医师、护士、药师、技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学分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医务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二章学分管理第四条学分登记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按需培训、注重实效;3. 系统管理、持续改进。

第五条学分类型1. 基础医学知识类;2. 临床诊疗技术类;3. 医疗质量管理与安全类;4. 医疗法规与伦理类;5. 医学教育与科研类;6. 其他与医学相关类。

第六条学分获取方式1. 参加院内、外举办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2. 参与科研项目、撰写学术论文、发表著作;3. 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研讨会等;4. 获得相关资格证书、职称晋升等。

第七条学分登记要求1. 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应及时将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学分等信息填写至个人学分登记表;2. 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登记、统计和公示;3. 医务人员应及时更新个人学分信息,确保学分准确无误。

第三章学分审核与监督第八条学分审核1. 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对医务人员学分进行审核,确保学分真实、有效;2. 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分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关学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学分监督1. 医务人员有义务接受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的学分监督;2. 医务人员对学分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学分应用与考核第十条学分应用1. 医务人员晋升、评优、评先等需满足规定的学分要求;2. 医务人员参加各类竞赛、评比等活动,需具备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学分考核1. 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定期对医务人员学分进行考核;2. 考核不合格的,需补足相应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医院学分管理制度

医院学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分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 规范化:建立健全学分管理制度,确保学分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 实用性:学分管理应结合医院实际,满足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求。

4. 公平公正:学分评定要客观、公正,确保医务人员在继续教育中的权益。

三、学分管理对象1. 医院全体在职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

2. 拟晋升正副高职、主管护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

四、学分认定1. 继续教育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

2. 必修学分: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必修课程、医院组织的内部培训、学术交流活动等。

3. 选修学分:包括专业相关课程、学术讲座、临床技能培训等。

4. 学分认定标准:(1)必修课程: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每年完成规定学分。

(2)内部培训:参加医院组织的内部培训,经考核合格,授予相应学分。

(3)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根据实际情况授予相应学分。

(4)临床技能培训:参加临床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授予相应学分。

五、学分登记与审核1. 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后,应及时向所在科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科室负责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学分登记在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

3.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对科室提交的学分进行审核,确保学分认定的准确性。

六、学分使用与考核1. 医务人员晋升、评优、评先等,需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2. 医务人员每年需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分,否则将影响其晋升、评优、评先等。

3. 医院定期对医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学专业人员在获得执业资格后,通过参加各类教育活动,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和深化医学知识的过程。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我国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学分标准:明确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授予的学分要求,以确保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全面、系统地更新和深化自己的专业知识。

根据不同的教育活动,学分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学分要求、学分划分和学分计算等内容。

2.学分授予机构:规定学分授予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一般来说,学分授予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机构、继续教育机构等。

3.学分登记管理:明确学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分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医学专业人员提供可查询和可追溯的学分记录。

学分登记的管理主要包括医学专业人员的学分积累和学分核算,同时也包括学分证书的颁发和学分查询的服务。

4.学分审核和监督:规定学分审核和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学分的授予和登记符合规定和标准。

学分审核应由专业人员和权威机构进行,通过抽查和评估等方式,对学分授予机构的学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5.学分的有效期:规定学分的有效期限和更新要求,以鼓励医学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或5年,医学专业人员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积累,否则学分将被视为失效,并需重新参加教育活动获得新的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提高医学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确保医学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标准。

医院自管学分管理制度

医院自管学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医务人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岗的医师、护士、药师、技师等医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学分要求第四条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学分要求执行。

第五条医师每年应完成不少于25学分,其中临床实践技能操作不少于10学分;护士每年应完成不少于20学分,其中临床实践技能操作不少于8学分;药师每年应完成不少于20学分;技师每年应完成不少于15学分。

第六条学分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由医院统一安排,选修课由医务人员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

第三章学分登记与考核第七条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应通过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进行学分登记。

第八条医院设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学分的审核、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九条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应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培训证书、考核合格证书等。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未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一条医院定期对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补考。

第四章学分认定与奖励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取得的学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学分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连续三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且每年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获得医院颁发的优秀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者证书。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取得优异成绩的,可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学分管理第十五条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医务人员学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如有虚报、伪造学分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继续医学教育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院院内学分管理制度

医院院内学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在职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检验师、技师等。

第三条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权益。

第二章学分要求第四条医务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具体学分要求如下:1. 初级职称医务人员:每年不少于15学分;2. 中级职称医务人员:每年不少于25学分;3. 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每年不少于35学分。

第五条学分来源包括:1. 参加我院举办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2. 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专业学会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3. 参加线上继续医学教育课程;4. 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三章学分登记与审核第六条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应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对医务人员提交的学分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分登记。

第八条对未按时提交学分证明材料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医务人员,取消其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四章学分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医务人员完成年度学分要求后,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对其学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第十条对年度继续医学教育不合格的医务人员,医院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学分。

第十一条对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成绩优异的医务人员,医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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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的最低学分数。

第二条学分计算方法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含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办理。

4、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市级学分3学分。

5、上述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按每6 小时授予1 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 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 学分。

2、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由市以上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

学习后,由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

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依此类推)
国外刊物
10-9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
(ISSN) 8-7学分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刊
物6-5学分
地(市)级刊
物 4-3学分内部刊
物2-1学分
6、科研立项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依此类推)
1 2 3 4 5 6 7
国家级课
题 10 9 8 7 6 5 4学分
省、部级课
题 8 7 6 5 4 3 2学分市、厅级课
题 6 5 4 3 2 1 1学分
7、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10、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11、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第1项、第3—10项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查授分。

第三条学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规定的学分,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1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产假每年应完成学分10分(不区别I、Ⅱ类学分)。

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I、Ⅱ类学分要求按单位分类如下:
(一)医、技、药类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五年内完成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二)护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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