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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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一部关于海上商务活动的法律。

下面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进行释义,帮助读者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分为六章,首先是总则。

总则部分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海商交通自由原则、国际公约的适用等内容。

海商法的总则为整个法律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指导原则,确保了海商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海上航行和停泊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海上航行和停泊的相关事项,包括各类船舶的船旗制度、航行规则、船舶登记和船舶保险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第三章海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海上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运输合同的规范可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第四章主要对海上货物买卖合同进行了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交付、风险转移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的规范促进了国内外贸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海商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第五章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第五章主要涉及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海商活动的支持力度,促进投资和融资渠道的畅通,推动海商经济的发展。

第六章海上事故赔偿最后一章是关于海上事故赔偿的规定。

海上事故赔偿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海上事故赔偿的程序和责任,并确保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为海商活动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各章节的规定涵盖了海商活动的各个方面,使得海商活动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同时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次释义,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海商法概述.

海商法概述.

船舶优先权的变更
船舶优先权的变更,实际上就是船舶优先 权的转移。船舶优先权可随海事请求权的 转移或代位而转移。
船舶优先权的变更
例如:保险公司赔偿了人身伤亡保险,人身伤亡 这一海事请求就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该海事请求 具有的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保险公司因而取 得船舶优先权。
同理,如果是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不能及时 支付船员工资,承租人为完成货物运输任务,代 为出租人垫付了船员工资,则在船员工资请求权 转移给承租人时,担保该项请求权的船舶优先权 也同时转移给了承租人。
如果在受理该案的法院的法律准许的期间内, 仍可以对第三者提出赔偿诉讼。
4、提单证据效力问题 海牙规则:提单所载内容仅是承运人收到该
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维斯比规则:当提单已经转给诚实行事的第
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占有提单相当于占有货物——公信力
《汉堡规则》
注重货主的利益,相当于对海牙规则另起炉 灶。
1、船舶所有权 2、船舶抵押权 3、船舶优先权 4、船舶留置权
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 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享有的最基本的权 利。船舶所有权可以为自然人所有,也可 以为法人所享有。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主要表现方式:建造和订造 (实务中亦称订购)
船舶登记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享有所有权、抵押权或 者光船租赁权的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该机关审查,对符 合法定条件的事实予以注册,并以国家名 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行为。
法律效力:取得船舶国籍和航行权;确定 船籍港;确定船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3、船舶物权
船舶物权,是指法律确定的主体对船舶享 有的权利。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建筑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三、专门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畴。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截了当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物资,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缺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物资缺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灾难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缺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刻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缘故造成的经济缺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二、不具备适航条件;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缺失;五、船体和机件的正常修理、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缺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缺失;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缺失;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缺失。

PICC船舶保险条款

PICC船舶保险条款

PICC船舶保险条款船舶保险介绍船舶保险是为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提供保险保障,分为船舶全部损失保险和包括船舶全损、部分损失、责任和费用在内的一切险。

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3.火灾或爆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①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②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③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④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⑤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a 人身伤亡或疾病;b 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 任何财产、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②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③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DOC)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DOC)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完整版)船舶保险条款

(完整版)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 (1986.1.1)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所有险。

一、责任范围(一 )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以下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火灾或爆炸;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抛弃货物;核装置或核反响堆发生的故障或不测事故;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以下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①装卸或搬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不测事故;②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藏弊端;③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④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粗心行为;⑤任何政府当局,为防范或减少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用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责责所致的。

(二 )所有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局部损失以及以下责任和开销:1.碰撞责任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补偿责任。

但本条对以下责任概不负责:a.人身伤亡或疾病;b.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去除阻挡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 (包括预防措施或去除的开销 )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缓或丧失使用的间接开销。

②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补偿应按交织责任的原那么计算。

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那么。

③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 (包括法律开销 )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局部,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高出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营救①本保险负责补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营救、营救开销的分摊局部。

船舶保险的实务与法律

船舶保险的实务与法律
船舶保险的实务与法律
三、防范于未然
——合同订立前、履行中
• 殷其玛瑞[“Inchmaree”]条款
– “雪峰岭” 轮 (1997)粤法经二上字第292号
船东按照PICC86条款为“雪峰岭”轮投保了一切险,即保险船舶 所遭受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其中包括因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 陷。由于甲板纵骨局部严重锈蚀超耗而强度不足,导致船体在满 载时严重中垂而断裂。船东索赔约为人民币144万和港币823万。 保险人辩称该锈蚀属于自然损耗或正常锈蚀,可以依据《海商法》 第244条免除赔偿责任。
Clauses - June 2, 1977 ] (“AIHC77”)
– 伦敦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Institute Time Clauses - Hulls] (“ITC83” / “ITC95” )
– International Hull Clauses 2003
船舶保险的实务与法律
一、船舶保险的常用条款
船舶保险的实务与法律
三、防范于未然
——合同订立前、履行中
• 诚信原则
– The Tony Best (《中国海事审判年刊》1999)
船舶按照ITC83续保。船舶连续搁浅、机舱进水最终沉没。经调查, 搁浅并沉没的主要原因是,船舶压载管严重锈蚀,阀门无法关闭, 不能排出压载水;机舱只有一台发电机可以工作,其他设备也处 于严重磨损状态;缺少备件。这些缺陷在续保乃至第一次投保时 已存在,也已报告船舶管理人。 船东索赔超过160万美元。保险人以投保人及其保险经纪人未如实 告知船舶状况,违反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拒绝赔偿。
经 历:
1999年9月,加入敬海律师事务所; 2004年,分别在英国× ×律师事务所和英国怡安保险顾问、保赔协会及劳合 社等保险机构实习培训; 2008年起,成为敬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任深圳分所主任。

中国海商法法条

中国海商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业务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国旗的悬挂】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主管机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七条【所有权内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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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索赔和赔偿
1.索赔时效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全损的构成
实际全损:灭失 ❖解体 丧失所有权 失踪2个月 推定全损:实际全损不可避免 ❖拯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3.部分损失
以新换旧不扣减 ❖正常保养不赔偿 船坞费用要区分
4.文件费不补偿,除非保险人同意。 5.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偿。 6.姊妹船碰撞或救助,视为第三方予以负责。
n 2.航次保险
以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责任起讫规定如下: (1)空船:起锚、解缆——抛锚、系缆 (2)载货船:开始装货——卸货完毕,抵港3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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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六、保险终止
n PICC船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终止分为三种情况: 1.履约终止——全损赔付 2.变更终止 船级 ❖船舶管理 3.违约终止——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 “续保”有效。
❖移船期间
试航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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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第四节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
17.代理人佣金条款——不负责赔偿 18.未修理损害条款——合理的贬值 19.推定全损条款——拯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20.运费弃权条款——保险人放弃对运费的权利 21.营运费用保证条款——不超过保险价值的25% 22.停泊和解约的退费条款——30天为一期 23.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24.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25.恶意行为除外责任条款 26.核武器除外责任条款
承保船舶损失,不保污染责任。
8. 3/4碰撞责任条款 中、英船舶保险条款碰撞责任的区别?
承保范围 ❖承保比例 责任限额 免赔额
PICC1986 碰撞+触碰
4/4 保险金额
不扣
ITC1983 两船碰撞
3/4 保险价值

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第四节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
9.姊妹船条款
姊妹船碰撞或救助,视为第三方予以负责。
建造下水、营运、停泊、报废拆船
2.保障的范围广
财产+利益+责任
3.保险标的受被保险人支配掌握
船舶保险单不能随意转让
4.承保风险集中,标的价值高 5.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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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第二节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
n PICC于1986年1月1日修订的船舶保险条款(Hull Insurance Clauses 1/1/1986),适用远洋船舶保险。
⑷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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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三、保险终止
⑴保险人的注销通知,满7天生效。 ⑵自动终止的三种情况:
原子弹、氢弹或其他核武器的敌对性爆炸;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 船舶被征用或出售。
四、承保原则
⑴是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效力优先。 ⑵其他保险是第一损失保险,不构成重复保险。 ⑶退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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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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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保险的标的
1.有形标的(船舶是一个合成体) 船壳或船体 ❖机器设备 附属器具 燃料给养 2.无形标的(与船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 利益:运费、租金
❖营运费用 保险费 预期利润 责任: 碰撞责任
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三、船舶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施救当时船舶完好价值300万美元,施救费用1万美元,
船舶全损,获残值5200美元(归保险人)。
应赔施救费用 = 5200 +(10000–5200)× 200/300 = 8400美元
14.以新换旧条款——不作扣减
15.船底处理条款——非损害修理不赔
16.工资和给养条款——不负责赔偿,除非:
共同海损
被征用或出售而终止保险时,净保费按日比例退还。 ❖本保险不办理停泊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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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第四节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
n ITC1983共有26条,与PICC1986船险条款简要对比:
1.航行条款——三种航行限制
拆船航次的损失赔偿限于报废船舶的市场价值。
2.延续条款
至目的港,事先通知并按日比例加付保费
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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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第一节 船舶保险概述
一、船舶的概念 1.定义 《海商法》第3条规定: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 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 小型船艇除外。” 2.含义 广义上的船舶 ❖航行于海上(海船) 经营海上运输义务(商船)
1.船舶的保险价值 《海商法》第219条规定:
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价值 + 保险费 2.船舶的保险金额 定值保险,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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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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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船舶的法律地位与船舶保险
1.船舶的不动产性
船舶的功能是海上移动——动产 ❖船舶的所有权比较固定——不动产 船舶保险单不能随意转让
3.违反保证条款
“续保”来补救:通知 ❖加费 批单
4.终止条款
船级或所有权变更,保险终止。
5.转让条款
被保险船舶如发生转让,须在保险单上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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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第四节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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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风险条款——责任范围
江河、湖泊 ❖触碰飞机 船长拥有股权不视为船东
7.污染危险条款
2.船舶是合成体
船壳、舶机、属具应视为一体 ❖按整个合成体计算保险价值 按整个合成体承担保障责任
3.船舶的拟人性
船舶是物不是人 ❖拟人处理——船名、船藉、船龄 对物诉讼→扣船→船舶所有人应诉→对人诉讼
4.船舶拥有国藉
国藉证书 ❖法律适用、管辖权 方便旗
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五、船舶保险的特点
1.承保整个过程的风险
n 另有PICC于1996年11月1日修订的“沿海、内河船 舶保险条款”。
n 1986年PICC船舶保险条款参考了1983年10月1日修 订的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ITC-Hulls 1983),共 11条,见P366-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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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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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C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全损险
选择最有利的报价。
船期损失与修理报价存在矛盾:
船期相同时,选报价低的。 ❖报价相同时,选船期短的。 对立情况时,选取中间值。
2.保险人可以自行招标或要求船东重新招标, 保险人补偿维持费用,以船舶保险价值的30%为限。
3.保险人有权否决修理地点, 或从赔款中扣除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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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⑵ 双方有责碰撞,赔偿按“交叉责任原则”计算。
如船东享受责任限制,则按“单一责任原则”计算。
⑶ 碰撞责任在另一个保险金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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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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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范围
(二)一切险
2.共同海损和救助 ⑴负责赔偿: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分摊 救助费用的分摊 共损牺牲直接获赔,共损分摊先理算、再赔付。 ⑵共同海损理算,按《北京理算规则》。 ⑶空载航行时,仍进行共损理算。 3.施救费用 ⑴负责赔偿合理的施救费用 ⑵施救费用在另一个保险金额内赔偿。
1.不能从事专门的拖带或救助服务 2.不能与其他大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 3.不能从事以拆船出售为目的的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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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五、保险期限
n PICC船舶保险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n 1. 定期保险
船舶保险常用,通常为1年期限。 (1)生效日0时起,期满日24时止。 (2)延续条款:至目的港,事先通知并按日比例加付保费。 (3)延长期间内发生全损,加缴6个月保费。
⑶ 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
⑷ 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⑸ 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⑹ 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二、除外责任
不负责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⑴ 原子弹、氢弹或其他核武器的爆炸;
⑵ 本国政府的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或没收;
⑶ 被征用或征购;
10.索赔通知和招标条款
每天的补偿额 = 保险价值×30%×1/365 例:船舶保险价值365万美元,等待决标时间为20天。 补偿额 = 365×30%×1/365×20 = 6万美元
11.共同海损和救助条款
ITC — 承保风险所致共损和救助; PICC — 非除外风险所致共损和救助。
12.免赔额条款
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 地震、火山爆发、雷电、恶劣气候、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 2. 搁浅、碰撞、触碰、触礁、沉没、失踪等意外事故 3. 火灾或爆炸 4. 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 抛弃货物 6.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 “殷琪玛利”式风险(Inchmaree Clause): ⑴ 装卸意外事故 ⑵ 船舶潜在缺陷 ⑶ 船员恶意行为 ⑷ 雇员疏忽行为 ⑸ 油污风险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未恪尽职责所致的。
ITC: 对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施救费用扣免赔额; PICC:对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施救费用不扣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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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第四节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
13.被保险人的义务(施救)条款
超过获救价值的施救费用,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付。
例:投保ITC,保险金额200万美元,保险价值250万美元,
全损 ❖共同海损、碰撞责任、救助费用、施救费用 船舶搁浅后检验船底的费用 ⑶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海损索赔, 只扣一个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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