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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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鄂卫发[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卫发〔2006〕52号)各市、州、县卫生局,省厅卫生监督局: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省卫生厅制定了《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制定并建立本地的举报奖励制度。

湖北省卫生厅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鄂卫发[2006]52号)第一条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根据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卫生厅对管辖范围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卫生违法案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卫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省卫生厅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亲属申诉案件举报的奖励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卫生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举报方式:(一)拨打省卫生厅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举报;(三)到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或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稽查处当面举报。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违法案件,经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举报人有权获得奖励。

(一)公共卫生类1、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2、滥用食品添加剂的;3、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的;4、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5、保健食品、化妆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二)医疗卫生类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承包科室的;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3、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的;4、一次性医疗器具使用后未按规定处置或进行非法买卖的;5、非法组织采供血液的;(三)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1、发生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按照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2、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疾病爆发流行的;3、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许可批件消毒药械的;(四)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类1、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农民工未按规定实施健康监护的,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产生职业危害并出现1例以上职业病患者的;2、不按规定改善劳动条件,降低职业危害,实施家庭作坊式生产的;3、放射诊疗不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违规从事放射诊疗科活动半年以上的;4、发生放射事故未及时报告的。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鄂办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2〕34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6月7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全国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中纪委、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制定下发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充分发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企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我省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宏伟目标,以推动企事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提高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科学化水平,为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6•【字号】鄂政办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和规范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解决行政执法机构过多、行政执法权分散、部门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截至目前,我省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武汉市、襄樊市、黄石市、宜昌市、仙桃市、谷城县及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地方。

这些地方的实践证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将城市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的多支执法队伍合并为一支执法队伍,优化了执法资源,执法力量更为集中,执法力度得到加强,执法效率明显提高,有效地解决了过去多部门分散执法出现的执法推诿扯皮、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都不管等问题,促进了行政执法关系的和谐,改善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加强制度建设,巩固成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根据省委、省政府今年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近年来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立法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加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在起草、审查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政府规章草案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分析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要进一步扩大政府规章草案书面征求意见的范围,高度重视征求基层行政机关、有关行业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将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实践经验,并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和反馈制度;要积极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环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包括城市建设、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全民参与、科学管理”的原则,注重科学规划、精细施策、创新手段、依法监管,努力实现城市的美丽宜居。

第二章城市建设第四条湖北省城市建设应按照科学规划、综合整治、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的功能性和美观性。

第五条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和修复自然环境,节约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经过环境评估、安全评估等程序,确保项目的环境友好、安全可靠。

第三章市容市貌第七条城市市容的管理应注重城市整体形象和细节管理相结合,推动城市面貌的提升。

第八条城市市容的管理重点包括街道干净整洁、道路畅通有序、公共建筑绿化美化、标识标牌规范、外墙广告控制等方面。

第九条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容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确保市容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美观程度。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条湖北省各地应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的整洁清爽,每一个角落都应清洁无垃圾。

第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包括道路清扫、垃圾收集和处理、污水处理等方面。

第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应采取科学、规范、高效的方式,采用现代化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五章垃圾处理第十三条湖北省各地应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制度,推动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垃圾,实现垃圾资源化和减量化处理。

第十四条垃圾分类设施应建设到位,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应按照分类要求进行,确保垃圾处理的高效和环保。

第十五条垃圾处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垃圾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最小化。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Z1
【摘要】<正>鄂价费[2008]235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单位:为了加强我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提高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价费[2006]259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48-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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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鄂政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政发〔2013〕4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3年9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清正廉洁。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省政府资政、省长助理。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资政、省长助理、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省长出国访问或较长时间离省期间,受省长委托,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资政、省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5〕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5〕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5〕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对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冠经省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2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243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33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2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52件;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1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44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8件;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6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5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2件2.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2件3.决定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1件4.决定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件5.决定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243件6.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52件7.决定宣布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44件8.决定予以修改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6件9.决定继续有效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33件10.决定宣布废止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8件11.决定予以修改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5件2014年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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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及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鄂卫规[2010]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7.06
【实施日期】2010.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及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鄂卫规[2010]2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卫生行政执法实践,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和《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切实做好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工作。

要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增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要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

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明显不当、显失公正或者其他不规范的情形,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对不严格执法裁量标准,随意执法、以罚代管、乱施处罚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力求通过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达到卫生行政执法机制健全、执法公正、形象提升的目标,切实保证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卫生厅政策法规与食品安全协调处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
2、《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略)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1:
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由省、市、县(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规则依法实施。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部门负责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核,保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三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并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原则上作为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适用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量化。

该标准未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全省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行使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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