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苏交规[2010]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0]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对用好抓好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三个关键人的要求,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从业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在结合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在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修订完善。
联系人:厅建设办,程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附件: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从业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监理的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监理的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布制度。
第五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监理企业失信行为扣分情况和履约考核结果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分别为: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D级:评分<60分,信用差。
第八条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的公路、水运专业工程;(二)近2年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三)无交通运输行业一般以上等级失信行为记录,及社会公共信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四)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为95分以上;(五)除满足前(一)(二)(三)(四)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考核年度有2个以上项目履约考核等级为“优”的比例均达2/3以上,其他履约考核等级均为“良”;2.当年交通项目获得本省省级“扬子杯”及以上优质工程奖;3.当年交通项目通过省级品质工程示范创建考核的。
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 1 -1 附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一、项目评价: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ni i A T 1100,其中,i 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 i 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ni i B L 1100,其中,i 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 i 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二、综合评价: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倒权重计分法)为:投标行为评价得分:∑∑===n i ni i i iT T 11/(i 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 =1、2、…n ,T i 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且T 1≥T 2≥…≥T n )算例:企业6次投标行为评价分为90、90、95、85、98、99,- 2 - 则:企业投标行为分T =(1×99+2×98+3×95+4×90+5×90+6×85)/(1+2+3+4+5+6)=90.5。
履约行为评价得分:∑∑===n i ni i i iL L 11/(i 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 =1、2、…n ,L i 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值,且L 1≥L 2≥…≥L n )算例:企业共有4个合同项目,履约行为分分别为100、90、100、80,则:企业履约评价分L =(1×100+2×100+3×90+4×80)/(1+2+3+4)=89.0施工企业的综合评分:∑=-+=ni Qi bL aT X 1 (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T ,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L ,Q i 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当存在Q i 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时,不得加分。
加分后总分超过100分的,得分仍为100分。
a 、b 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我省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 =1,b =0;当企业在我省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 =0,b =1;当企业在我省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 =0.2,b =0.8。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监理的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监理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布制度。
第五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监理企业失信行为扣分情况和履约考核结果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 五个等级。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分别为: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D级:评分<60分,信用差。
第八条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的公路、水运专业工程;(二)近2年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三)无交通运输行业一般以上等级失信行为记录,及社会公共信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四)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为95分以上;(五)除满足前(一)(二)(三)(四)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考核年度有2个以上项目履约考核等级为“优”的比例均达2/3以上,其他履约考核等级均为“良”;2.当年交通项目获得本省省级“扬子杯”及以上优质工程奖;3.当年交通项目通过省级品质工程示范创建考核的。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航道、沿江沿海港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依法承担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组织、协调和管理的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机构或者项目代建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法定义务履行和合同履约。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依据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检查结果、处罚决定、奖惩通报等相关信息,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对建设单位法定义务履行进行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计划进度、投资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生态环保、廉政建设和其他。
第七条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建设单位合同履约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信息,按照《评定标准》对建设单位合同履约进行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设计变更、计量支付、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生态环保、廉政建设、信用承诺和其他。
相关从业单位在项目合同有效期内,通过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对建设单位的合同履约进行匿名评价,评价可以按照季度或者年度进行。
相关从业单位未对建设单位进行评价的,默认评价分为满分;评价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不予采信。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

xx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文件等,对施工企业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第六条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实施。
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三)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指导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其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四)负责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的职责是:(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和履约考核结果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三)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江苏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实施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总结和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创新成果,扎实有序地开展我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试行)》)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编制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交通建设计划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在建和已交工或竣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均可参加品质工程评价,不局限工程建设规模和等级。
第三条品质工程评价结果分为省级品质工程项目和市级品质工程项目两个等级。
品质工程分为示范创建项目品质工程、交竣工品质工程示范项目、农村公路(三四级)品质工程示范项目三类。
江苏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品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省级品质工程项目的评价和部级品质工程项目的推荐工作。
市级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市级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市参与省级品质工程评价项目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品质工程评价内容与评价标准严格按照《评价标准(试行)》的评价内容与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第五条品质工程评价按照建设单位自愿申报、专家组现场考评、品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审定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品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建省“品质工程评价专家库”负责品质工程现场评价的具体工作。
“品质工程评价专家库”选择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各专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择优组建。
“品质工程评价专家库”名单由省交通运输厅发文公布。
省级与市级品质工程的评价专家均应从“品质工程评价专家库”随机选取。
第七条品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从“品质工程评价专家库”随机选取专家和品质工程评价的组织协调工作。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障公路水运建设安全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发布、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招标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行业社团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产生、记录、汇总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作为对其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评价依据。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主要职责为:(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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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咨询、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等企业(以下简称“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对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工程的咨询等企业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 1 -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实施,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对咨询等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三)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咨询等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咨询等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其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的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咨询等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四)负责有关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 2 -第九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咨询等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将履约考核结果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其建设项目中咨询等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每季度对咨询等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方法和原则应当执行《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
其中对委托审计类企业的考核评价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履约考核计分表》(见附件)的内容和分值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履约考核等级方可评为优,80~90分(含80分,不含90分)的履约考核等级方可评为良,65~80分(含65分,不含80分)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中,65分以下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差。
建设单位对咨询等单位履约情况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对咨询等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周期为半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评价结果将其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A(较- 3 -好)级、B(一般)级、C(较差)级和D(差)级五个等级。
各信用等级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信用等级评为AA级: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承担公路水运工程有两年以上履约经历、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前一年度在本省范围内(下同)项目履约考核均为良以上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前半年度在分属于不同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的两个(含)以上合同项目中,履约考核两个季度连续为优(同一个设区的市的一般交通项目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核得出履约考核结果后按同一个招标人对待)。
(2)最近一年内在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履约方面(下同)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两次以上,或者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或者其他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者表扬)一次以上的。
(3)已完工同类工程质量被评定为部级以上等级优良工程(自评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的。
(二)信用等级评为A(较好)级的: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但未完全达到本办法信用等级AA级的条件并且以往承担过本省公路水运工程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
(三)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 4 -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填报信用信息基本情况和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招标正常工作的。
(2)前半年度在建项目履约考核有两个合同项目评为中或者一个合同项目评为差的。
(3)合同项目不能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和质量目标完成,被招标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发生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范围未经招标人批准的分包行为。
(5)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6)有其他一般违规行为的。
(四)信用等级评为C(较差)级: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较差,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其它性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2)被确定中标后,未经招标人同意放弃中标的。
(3)前半年度在建项目履约考核有三个合同项目(次)评为中或者两个不同合同项目评为差的。
(4)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和义务转包给其他主体享有和承担的。
- 5 -(5)项目试验检测资料弄虚作假或者计量资料严重不实的。
(6)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造成社会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7)在履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交通运输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招标人通报批评的。
(8)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拖欠分包人项目款和农民工工资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9)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
(10)在项目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1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且查证属实的。
(五)信用等级评为D(差)级: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围标行为,或者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出借资质给他人、借用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2)前半年度在建项目履约考核有四个以上合同项目(次)评为中或者三个以上不同合同项目(次)评为差或者同一合同项目连续两个季度评为差的。
- 6 -(3)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已构成犯罪的。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恶意拖欠分包人项目款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者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较多的。
(6)在项目变更设计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7)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8)其他被限制投标,并且在限制期内,存在其他被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存在直接定为D级的不良行为的咨询等单位应当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并即时公示、公告。
第十二条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建设单位对咨询等企业的履约考核结果和投标行为评价结果以及通报、纪要、决定等文件;(二)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者奖励、处罚通报和决定;(三)投诉举报的查处结果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7 -(五)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咨询等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
建设单位完成资格预审或者招标工作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评价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时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履约行为评价。
建设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咨询等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建立相关记录台帐并按照项目履约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评价。
建设单位对咨询等企业的履约行为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咨询等企业不良履约行为的扣分应当以监理指令、例会纪要、建设单位有关通知、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布的通报等书面材料为依据。
(三)其他行为评价。
其他行为以每个咨询等企业为评价单元实时进行。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有关咨询等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即时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综合评价。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公告。
公示期为10日。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告日起至下次评定公告日止。
(五)建设单位应当将履约考核结果,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他行为评价情况在5日内告知有关咨询等单位。
第十四条咨询等单位存在本办法规定可直接定为D级的- 8 -行为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定为D级,实行动态评价。
(一)建设单位以及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咨询等企业有符合直接评定为D级标准行为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后并公布。
(二)自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咨询等企业在本省至少一年的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同时受到行政处罚的咨询等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少于行政处罚期限。
(三)直接评定为D级的咨询等企业,评价有效期结束后,无不良记录的可以定为C级,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定为D级。
第十五条咨询等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咨询等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咨询等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等级。
咨询等企业改制、更名的,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信用等级可相应转入改制、更名后的企业。
咨询等企业注销或者破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咨询等企业在本省信用评价周期内无信用评价信息的,其信用等级可以按照上次评价结果进行延续,连续延续不得超过二次。
连续延续二次后仍无信用评价信息的,按照初次进入本省的情形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其原有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七条咨询等企业初次出现未对招投标活动产生严重危害、未对项目工程产生永久性缺陷、未造成工程实施失控、未- 9 -产生不良影响的轻微过失行为时,建设单位应当书面要求其限其整改。
咨询等企业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该行为可以不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