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办法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交公路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日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每个地方的高速公路管理都不一样的,那么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随一起来了解一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依法追缉、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以及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必须及时制止的违法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检查。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江苏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道路的安全性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养护范围江苏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范围包括道路路面、路基、桥梁、路段设施等部分。
养护工作涵盖路面修补、草坪修剪、标线维护、设施设备检修等内容。
养护单位应采取综合性的管理措施,确保养护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三、养护计划养护单位应每年制定养护计划,明确各个养护项目的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和责任单位。
计划应根据道路的使用情况、气候变化和交通安全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制定养护计划时,应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的需求,确保养护工作不影响道路通行。
四、养护标准养护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养护工作,确保道路的安全性和车辆行驶的顺畅性。
养护标准包括路面平整度、路基稳定性、桥梁结构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标线的绘制和设施设备的使用,也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五、养护人员养护单位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养护队伍,通过培训和考核,提高养护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责任意识。
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胜任力,并熟悉养护工作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规范。
定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养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安全意识。
六、养护设备养护单位应配备适当的养护设备,用于道路的维护和修复工作。
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和作业效率。
养护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七、养护风险防控养护单位应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确保养护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在养护过程中,加强对临时交通标志和安全围栏的设置,提醒车辆。
江苏省过江通道和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过江通道和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办法江苏省过江通道及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过江通道和高速公路长大桥隧(以下简称为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长大桥隧的技术状况和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规、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高速公路过江通道和具有重要意义或结构特殊的特大桥、特长隧道的养护管理,具体长大桥隧名录由省公路管理机构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确定,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三条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高效运营”的方针和管理与养护措施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体明确、各负其责”的分级负责制。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长大桥隧的养护管理工作实施行业监督和检查,指导经营管理单位落实养护管理工作和安全运营措施,每年组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和评价。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养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养护与安全运营管理制度,优先保障长大桥隧养护资金,做好长大桥隧的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工作,保障长大桥隧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开展桥梁养护管理规划性、前瞻性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养护“三新”技术,做好桥梁养护与管理技术储备。
第二章日常养护管理第六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落实好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加强长大桥隧的日常养护管理。
长大桥隧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经历,桥隧主管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长大桥隧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组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管养单位的有关人员,针对长大桥隧的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编制养护技术手册。
长大桥隧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桥隧养护管理系统,全面记录长大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技术状况。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办法解读

附件: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与《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得养护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得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根据规模与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机制与制度,加强监督指导,不断促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得提高。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由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得经营企业与利用贷款、有偿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得事业单位,以及非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负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与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得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与标准,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环保得养护技术、材料与科学得管理方法,重视新技术、新材料与新工艺在养护工作中得应用,提升养护科技含量,大力推进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养护效率与养护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高速公路应当实行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与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隧道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等良好得技术状态。
第七条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优化服务”得原则,按照国家与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及时维修与更换损坏部件,保持系统、设施经常处于良好得技术状态。
第八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高速公路养护与检查标准,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定期评价制度,每年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价认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结合高速公路运行年限、交通量状况与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养护意见。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养护责任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包括日常养护、周期性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养护责任,制定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内容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路面、桥梁、隧道、交通标志、照明设施等的维护和修复。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应定期进行技术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养护措施。
第四章养护资金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通行费收入等。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合理使用养护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养护工程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养护监管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养护不力、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浅谈江苏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和养护技术

浅谈江苏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和养护技术一、江苏高速公路的基本情况2000年5月江苏省政府批准成立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负责经营省级交通国有资产,负责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及相关产业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
截止2004年12月31日,控股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为900亿元,净资产336亿元;2004年实现营业收入112亿元。
截止2004年末,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为2424公里,其中控股公司负责营运管理的高速公路(含跨江大桥)包括宁沪高速公路、京沪高速公路、江阴长江大桥等十多条,占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90%。
目前控股公司投资在建南京至常州高速公路、镇江至溧阳高速公路、宿(迁)淮(安)盐(城)高速公路、连(云港)盐(城)南(通)高速公路、南京至淮安高速公路和苏通长江大桥等十多条高速公路项目,累计总里程940公里;另外宁沪高速公路目前正在进行8车道扩建,扩建工程项目总投资约108亿元。
控股公司投资的拟建项目包括宁杭高速二期、宁宿徐高速公路盱眙南段、宁靖盐高速公路盐城北段等9个项目,累计总里程约373公里,项目总投资约189亿元。
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一)控股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控股公司投资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实行控股公司监管、高速公路公司主管、专业养护单位实施的养护管理模式。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控股公司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控股系统养护管理的实际,制定了《江苏交通控股系统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养护方针,高效、优质、安全、经济地实施预防性、周期性养护,全面推进养护管理现代化,确保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做法:首先是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加强高速公路的日常路况巡查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和处治病害;其次,对于出现检评不合格的路段,通过认真分析病害产生原因,采取有效、先进、经济的技术措施,改善状况,保证高速公路的服务水平;第三,在做好桥梁日常巡查的同时定期开展桥梁定期检查工作,对桥梁的检查频率作出明确规定,出现病害的桥梁及时维修,确保结构安全;第四,建立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季报制度,及时掌握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和养护质量情况;第五,通过定期考核和周期性的养护质量检查,严格控制高速公路养护质量。
江苏省宁沪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江苏省宁沪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7d36ddf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4c.png)
江苏省宁沪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江苏省宁沪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8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江苏省宁沪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宁沪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快速、安全、畅通,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宁沪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运政管理和经营监督管理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高速公路的治安管理、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维护交通安全和秩序的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但依法追缉、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除外。
第五条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第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证件,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七条在高速公路下列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在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30米,互通立交隔离栅外缘50米和高架桥两侧各50米内构筑各种永久性工程设施;(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三)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交叉道口;(四)毁坏高速公路隔离栅内树木、花草;(五)利用高速公路试车;(六)在高速公路隔离栅内取土、倾倒垃圾、摆摊设点、开渠引水、焚烧可燃物质以及其他损害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根据规模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监督指导,不断促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由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和利用贷款、有偿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及非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负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标准,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材料和科学的管理方法,重视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养护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养护科技含量,大力推进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养护效率和养护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高速公路应当实行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隧道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优化服务”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系统、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高速公路养护与检查标准,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定期评价制度,每年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价认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结合高速公路运行年限、交通量状况和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养护意见。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养护设备、经费,保证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计划管理、养护工程管理、日常巡查与检查、桥涵与隧道专项检查、病害处治、养护作业现场管理、科技推广应用、技术档案管理与数据报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并规范相应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技术状况,结合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目标,经征求省公路管理机构意见,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计划,安排相应的养护经费,满足养护需要。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季度评定一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
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应当达到《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的良以上等级。
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应当保持《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的一、二类等级。
高速公路出现A级隧道和危险涵洞的,应当及时消除危险。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建立包括高速公路养护数据库、路面管理系统(PMS)和桥梁管理系统(BMS)等在内的高速公路管理系统,并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协调,逐步实现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联网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做好重大自然灾害和高速公路重大突发性损毁的路网信息发布、抢险协调、技术支持等应急处置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抢险和应急养护的需要,落实必要的抢险和应急养护材料、设备,及时组织清除冰雪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通行障碍,修复损毁的高速公路,并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高速公路上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以及互通立交、隧道应当作为保障畅通的重点部位单独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养护资质,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有与高速公路养护相适应的施工、维修、检测、清扫、冰雪清除、巡查等机械设备。
第十七条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誉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设置、完善交通量调查站点,配备自动化监测设施,并做好有关数据上传和设施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报送高速公路养护基础数据和统计、检测评定、交通量调查等资料。
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季度评定结果应当在下季度的首月10日前报送;桥涵与隧道技术状况年度评定结果和交通量统计年报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养护文件、台帐、巡查记录、检查记录、交通情况调查、路况基础数据、年度养护计划、养护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文件、图纸等应当真实、齐全、有效,并按照规定分类、归档。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并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高速公路绿化工作。
第三章养护巡查、检查及处置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养护巡查和检查制度,并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养护巡查和检查。
养护巡查分为日常巡查和夜间巡查,日常巡查每天不少于一次,重点是路面、交通安全设施和路障;夜间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是照明和标志、标线。
养护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发生洪水、台风、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有可能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破坏的异常情况时,应当进行特殊检查。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巡查和检查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病害和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特殊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提交专题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对桥梁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和隧道的结构安全、耐久性监测等检查制度和维护机制,并专门制定养护技术手册。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桥梁养护技术管理工作,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
第二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巡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高速公路病害和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对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和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在24小时内修复病害、解决问题;难以在24小时内修复和解决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被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严重影响桥梁结构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临时处置措施,报告省公路管理机构,并组织制定大修、加固、改建或者重建方案。
对确需保持通行的四类桥梁,应当制定专门的监测方案,于每月15日前向省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监测结果。
四、五类桥梁,应当自评定之日起,中、小桥一年内完成维修改造;大型、特大型桥梁一年内完成维修改造方案论证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养护巡查、检查以及应急处置时,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四章养护作业和养护工程管理第三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养护作业、实施养护工程。
养护作业需要占用行车道的,养护单位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少的时段进行,避开交通高峰时段,避免造成交通阻塞。
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批准,在施工前五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兼顾养护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与周期、交通量等因素合理布置施工控制区。
施工控制区内的工程材料应当分类堆放整齐,不得将工程材料、工具、建筑垃圾等置于施工控制区以外。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保障作业安全。
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着安全标志服。
养护作业区的施工标志、交通安全标志和设施应当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养护作业未完成前,不得随意撤除或者改变其位置、扩大或者缩小控制区范围。
养护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三条养护作业单位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不良地质土石方开挖、高边坡处理、高空作业、高大支架模板搭设、构造物拆除或者爆破等具有较大危险性作业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论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合同管理、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
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应当进行方案设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方案论证。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进行下列养护工程项目的方案论证时,应当通知省公路管理机构参加:(一)需要中断交通的项目;(二)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和隧道的加固项目;(三)大修里程连续达5公里以上或者大修累计里程10公里以上的项目;(四)其它有重大影响的特殊项目。
第三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省公路管理机构参加。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贯彻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完善的意见,及时书面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省公路管理机构。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三十八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和养护管理规范化检查,并将检查评定结果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通报;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应当逐步向社会公示。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检查评定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有关病害及问题通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技术指导,推进养护工作技术进步,并创造条件,建立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交流平台,促进高速公路养护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