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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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4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4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尊敬的读者,根据您的要求,我们为您提供一个约____字的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请注意,这仅是一个范本,仅供参考使用,具体情况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物处方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品处方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处方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第四条患者得到医生的处方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到指定的药店购买药品。

第三章处方管理流程第五条处方应当具备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药物名称、用药剂量、用法用量、限制期限等。

第六条处方应当经过专业人员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处方管理人员应当保持处方原件作为医疗机构的重要资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清单,对处方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九条处方清单应当包括药物名称、患者基本信息、处方人、审核人等内容。

第十条处方清单定期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章处方审核与管理第十一条临床医生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管理标准和相关规范。

第十二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过药师审核,确保药物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药师审核应当对药物种类、剂量、配伍禁忌等进行审核,并在审核记录中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药品处方审核记录应当保存,并及时上报上级药品管理部门。

第五章处方签字与药品发放第十五条处方应当由临床医生亲自签字,并注明签字人和签字时间。

第十六条出院处方应当经过主治医师和主任医师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品发放窗口,专门负责药品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药品发放人员应当对处方进行核对,并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所需药物。

第十九条药品发放人员应当向患者做好用药说明工作,提醒患者注意用药事项和不良反应。

第六章处方管理追溯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处方管理追溯能力,能够对处方进行溯源和监控。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医疗机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

以下是《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处方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处方的开立、审核、发放、调剂、配液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处方管理水平。

第二章处方的开立第六条处方的开立应当由医务人员亲自操作,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需要,选用适宜的药物和剂量。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开立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选择疗效确切、安全可靠的药物;二是根据病情合理确定剂量和用药途径;三是避免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等特殊药物;四是尊重患者意见,遵循患者的选择权。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对处方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告知患者有关用药的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

第十条医务人员开立处方应当规范书写、准确无误,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量、用法、用量、频率等。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医务人员开立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对开立的处方进行自我审查,确保药物的选择和用法用量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应当对处方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药品的选用是否符合规定,剂量和用法用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良反应的风险等。

第十四条处方审核应当及时进行,避免因审核不及时导致患者用药延误或者错误用药。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医疗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本文将详细解读该细则的七个部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要求。

一、总则本细则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在岗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开具、调剂、保管实施统一管理。

二、处方书写规范处方应使用规范汉字,字迹清晰,内容完整。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英文对照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药物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准确规范。

处方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处方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7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注明理由。

三、处方权和审核调配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开具处方。

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和合法性审核。

包括处方医师的资质、处方的书写规范性、药物的适宜性和配伍禁忌、用药的剂量和方法、选用剂型和给药途径的合理性等方面。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处方,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对于不规范处方或存在用药安全隐患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并向开具处方的医师提出书面建议。

处方审核调配完成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处方进行调剂。

调剂后的处方应当经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由他人进行核对或者共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发放药品。

四、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加强处方开具、审核、调配、保管的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及时发现和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师处方考核制度,对医师的处方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医师考核指标体系。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处方审核和调配的能力和水平。

(2)《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2017

(2)《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2017

(2)《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2017《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第一文库网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云南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202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内的处方管理工作,包括医生开具处方、药房调剂、患者用药等环节。

第三条本细则所述处方是指医生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开具给患者的用药指导。

第四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院处方管理制度、规范处方管理流程,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医院应加强医务人员的药物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提升,提高处方质量,减少处方错误和不合理用药。

第六条医院应配备药学专业人员,参与处方审核和药物调剂工作,确保患者获得安全有效的药物。

第七条医院应建立处方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处方电子化、联网化,便于药物监管部门对处方进行监管和溯源。

第八条医院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仪器,确保药物的储存、分装、发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

第二章医生的处方行为第九条医生在开具处方前,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用药史和过敏史,避免给患者开出不合理的药物。

第十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通用名称或药品注册名称,不得使用不规范的药品非专业术语。

第十一条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选择药物,遵守临床指南和用药指南,不得滥用抗生素、抗菌药物等特殊药物。

第十二条医生开具的处方应准确明确,包括用药名称、剂量、用法、使用时间等,避免给患者产生误解或不当用药。

第十三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注明开具日期和医生签名,并确保处方的完整性和唯一性。

第三章药房的药品管理第十四条药房应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规,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药房应建立药品采购、储存、分装、发放和退库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库存的合理和稳定。

第十六条药房应加强药品的储存和保管,落实温湿度控制、光线防护、防潮等措施,防止药品受损或失效。

第十七条药房应定期对药品进行清点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确保药品的完整性和正常运营。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4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4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加强医药行业的监管,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从事处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依法依规提供患者所需的药品。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强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条处方管理应加强风险防控,减少药品滥用和误用的风险。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审核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依法开具处方,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处方开具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诊断等必要信息真实完整;(二)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准确无误;(三)处方上应有医师签署和盖章。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核实患者的处方,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处方审核应通过电子系统进行,保证审核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处方的管理和存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的存档要求和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将处方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存档,并保证处方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建立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安全存储和使用。

第十四条处方的存档应设置权限管理,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查看和使用处方。

第十五条处方存档时间为三年,过期的处方应依法进行销毁。

第四章处方的调配和交付第十六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按照处方上的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要求进行调配。

第十七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将调配好的药品交付给患者,并记录交付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建立药品售后跟踪制度,保障患者的用药情况得到跟踪和监测。

第十九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加强药品的质量控制,确保调配的药品符合要求。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二十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2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2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一、处方点评管理办法(一)加强组织管理。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务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施。

并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下建立处方点评专家组及工作小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二)健全工作制度与职责。

定期对医院临床科室的门(急)诊处方、住院医嘱进行点评;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三)规范处方点评内容。

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

(四)完善保障措施。

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医师定期考核与绩效考核指标,并与评先树优、职称晋升相挂钩。

对于不合格处方要运用通报、批评、培训、经济处罚等措施及时进行干预,情节严重的要通过脱岗培训、暂停处方权、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取消职称晋升资格及诫勉谈话等方式加大处罚力度,因不合理用药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处方点评成绩优秀的个人与科室要进行全院表扬及经济奖励。

二、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实施细则(一)为了进一步加强中药处方管理,提升中药饮片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防止中药材资源浪费和中药饮片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例(5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例(5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例白水县中医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实施细则为了执行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健全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水平,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处方管理,特制定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及实施细则。

一、组织学习培训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学习与培训,各科还要抽出一定时间组织学习落实《处方管理办法》,深入了解各项内容并落实到实处。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件,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都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管理办法》是医疗机构管理处方的依据,它涉及处方权限、处方书写、药品剂量、用法、用量、处方调配、处方限量及处方保管等方面的规定。

处方具有法律性、技术性、经济性的意义,必须加强学习,认准落实,严格管理,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调配程序,认真落实各类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化、制度化,符合规定要求。

二、权限管理经注册后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盖专用签章后方可有效。

医师处方权经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处方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三、处方书写管理1、书写要求:处方须用毛笔、钢笔或其它不褪色的碳素笔说笑不得涂改,否则须在涂改处重新签字药师方可调配处方中药品名称用中文或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准任意缩写或用代号,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患者年龄项要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龄、月龄,或体重。

处方上应注明临床诊断。

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也可开具一张处方,每种药品须另起一行,开具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每张处方仅限一名患者,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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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云南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玉溪市人民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例如复方硼砂漱口水写为“复方硼砂漱口水”,而不写为“朵贝氏溶液”;“复方甘草合剂”不写为“棕色合剂”。

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4)书写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效价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栓剂分别以片、丸、粒、袋(指最小包装单位)、枚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书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按处方所列项目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证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项目。

要求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并签写开方医师姓名。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且严禁与其它药品混开。

(7)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对药物调剂、煎煮有特殊要求的要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9)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10)医师开具处方时,应注明临床诊断。

特别是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毒性药品的处方必须注明诊断。

涉及保护性、隐私性医疗等特殊疾病的处方,可暂时不写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在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其签名留样交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签名留样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备案。

5、处方时限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6、处方药品限量(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输液处方不得超过1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得超过一次用量,其它剂型的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5)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6)毒性药品每次处方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7、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8、我院开方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限在本院内使用。

二)、医师部分:9、取得执业医师合格证并经注册后的本院医师,在本院具有相应的处方权。

10、试用期的医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及在本院进修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签字后方有效,药剂科方可调配,否则,应视为无效处方。

11、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12、我院医师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13、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14、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做好记录。

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15、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

打印处方经签名后有效。

利用计算机开具出院带药处方时,必须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及用法用量,并经开方医师签名确认,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三)、药师部分:17、本细则所称药师指我院药剂科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18、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的药士确因工作需要,经药剂科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师工作。

药师签名式样应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19、药师须凭医师处方调配药品,任何情况下药师均不得更改处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20、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配药品(1)药师应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药师应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包括下列内容:A、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B、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C、剂量、用法;D、剂型与给药途径;E、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F、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3)药师应根据处方准确调配药品,认真检查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

(4)药师发出药品前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药品名称、用法和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合理使用药品的指导,有特殊注意事项者应特别交待。

(5)药师不得调配不规范处方。

药师审核处方后,认为存在疑问时,应及时填写《玉溪市人民医院门诊处方确认联系表》或《玉溪市人民医院住院病人医嘱确认联系表》,请处方医师确认、更改或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配,须及时填写《玉溪市人民医院门诊处方确认联系表》或《玉溪市人民医院住院病人医嘱确认联系表》,告知处方医师。

必要时向部门组长和药剂科主任报告。

(6)对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药师不得调配,并应及时向部门组长和药剂科主任报告,必要时由药剂科主任向医务科和分管院领导报告。

(7)药师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按处方要求分别签写调配人和发药人。

21、药师调配医师用计算机开具的出院带药处方时,必须核对计算机与纸质打印处方,无误后方可发药,并在打印处方上签名,处方收存备查。

22、对麻醉药品处方,调配人和核对人应仔细核对、签署全名,并进行专册登记。

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同时在麻醉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23、处方由药剂科统一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由药剂科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四)、麻醉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24、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医院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实行院、科、个人三级管理,责任到科、到人。

25、科室到总务部门领取专用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时,总务部门应详细记录取用科室名称、领用处方编号;临床医师向科室领用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时,应详细记录领用人姓名及处方编号。

26、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造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失、不规范使用或其它违反管理规定的事实时,由医院根据处方编号追究科室责任,科室应根据处方编号追究个人责任。

因总务部门或科室记录不详细,无法追追究科室或个人责任时,由总各部门或科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27、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期建立相应的病历档案。

病历档案应包括门诊病历、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患者户籍簿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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