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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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事故救援清障法律收费标准

南京交通事故救援清障法律收费标准

南京交通事故救援清障法律收费标准根据《南京市城市道路、普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城市道路、普通公路救援服务收费分为普通救援服务收费、困境救
援基本服务收费、困境救援特殊服务收费三种。

普通救援服务收费、困境救援基本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车辆
救援服务机构不得突破,但允许下浮;困境救援特殊服务收费由车
辆救援服务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被施救的车辆装载的人员或货
物需要驳载到其他运输车辆的,需要收取费用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具体如下:
1、公路救援费用根据车辆类型和救援拖车收取,小型车10公
里起步价380元,10公里以上的,公里数从实行拖车开始计算,每
增加1公里加18元,中型和大型拖车的启动成本分别达到450元/
次和560元/次。

2、一等车和拖车服务的基本价格是400元/趟,包括10公里内
的怠速费和拖车费。

超过10公里的空转费按每公里5元收取,超过30吨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收取。

对于超过限值的车辆,限
值核定标准内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收费。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苏府规字〔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25日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下同),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节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条发展改革(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税务、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监管等工作。

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是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供的,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救援、事故现场处置、紧急修理等。

针对不同的救援项目,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对于拖车救援服务,根据车辆故障的不同情况,收费标准也有所区分。

一般来说,如果是小型车辆,比如轿车、小型客车等,故障拖车费用会相对较低;而对于大型车辆,比如货车、客车等,由于拖车的难度和费用较高,因此救援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同时,对于不同距离的拖车救援服务,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一般会按照每公里收费来计算。

在事故现场处置方面,高速公路救援服务也会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所需的救援资源来确定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轻微事故,比如小刮擦、轻微碰撞等,救援费用会相对较低;而对于严重事故,比如车辆起火、大型车辆事故等,由于所需救援资源和风险较大,因此救援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此外,紧急修理也是高速公路救援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出现故障需要紧急修理的情况,救援服务单位会根据所需的维修项目和所使用的配件等来确定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紧急修理的收费会包括人工费和配件费用,根据不同的维修项目和所使用的配件来确定收费标准。

总的来说,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是根据救援项目的不同情况来确定的,一般会根据救援项目的难度、所需资源和服务距离等因素来综合考虑确定收费标准。

同时,为了保障用户权益,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单位也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来执行收费标准,确保救援服务的公平合理性。

在实际救援过程中,用户可以事先了解相关的救援收费标准,以便在需要救援服务时能够有所准备。

同时,也可以通过与救援服务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救援费用的具体情况,以便在接受救援服务时能够有明确的预期和了解救援费用的构成。

总的来说,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确保救援服务的公平合理性而设立的。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促进高速公路救援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为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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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服〔2010〕248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运输等部门另行下达,新标准下达前,继续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安徽省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物价局交通运输厅
(皖价服〔2008〕3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2 —
—3 —
—4 —
—5 —
主题词:经济管理价格道路施救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省公安厅,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物价局办公室2010年12月2日
—6 —。

道路救援收费标准

道路救援收费标准

道路救援收费标准道路救援是指在车辆遇到故障或事故时,由专业的救援人员对车辆进行紧急维修或拖车运输的服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车辆故障或事故,而道路救援就成为了我们的“及时雨”。

然而,道路救援服务也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那么道路救援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道路救援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救援项目和服务内容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道路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故障维修、紧急加油、拖车运输等项目。

针对不同的项目,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对于车辆故障维修,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故障类型和维修难度来确定;而对于拖车运输,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车辆型号和运输距离来确定。

这样的划分能够更加合理地满足不同救援需求,确保救援服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道路救援收费标准也会受到地区和市场竞争的影响。

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和消费水平不同,道路救援收费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一线城市的道路救援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而三四线城市的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

同时,市场竞争也会对道路救援收费标准产生影响。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一些道路救援服务商可能会通过降低收费标准来吸引客户,从而促进市场份额的增长。

最后,道路救援收费标准还会受到行业监管和政策法规的制约。

国家对道路救援行业有一定的监管和规范,其中就包括收费标准的规定。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不良竞争和价格欺诈,国家会对道路救援收费标准进行监管和限制。

一些地方政府也会出台相关政策,对道路救援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以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道路救援收费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问题,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道路救援服务,并了解相关收费标准,以确保自身权益。

同时,道路救援服务商也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未来道路救援行业能够更加规范化,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和可靠的服务。

江苏 施救费 标准

江苏 施救费 标准

江苏施救费标准江苏施救费标准。

江苏省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重要省份,拥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江苏省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施救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施救费,顾名思义,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对受灾群众进行救援和抢救所需的费用。

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其施救费标准必须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要兼顾受灾群众的利益,确保施救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施救费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救援人员费用。

在灾害发生后,救援人员需要迅速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工作。

他们可能需要支付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以及一定的工作补贴。

因此,江苏省规定,在救援过程中,救援人员的费用将由相关部门垫付,并在事后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

二、救援装备费用。

救援工作需要使用各种专业装备和工具,如救生艇、救生绳、救生衣等。

这些装备的购置和维护费用将纳入施救费用范围,并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计费。

三、医疗救护费用。

在灾害发生后,伤员需要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护。

江苏省规定,对于受伤的灾民,其医疗费用将由救援部门垫付,并在事后进行结算。

四、其他费用。

除了上述费用外,施救费还可能包括其他一些必要的费用,如通讯费、办公费、抢险救援指挥部的运转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施救费的收费标准必须要合理、公平,并且要根据灾害的性质和规模进行调整。

对于一些小规模的灾害,施救费可以适当降低;而对于一些重大的灾害,施救费可以适当提高,以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江苏省还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救援工作,如大型交通事故、船只沉没等,施救费标准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江苏省的施救费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施救费的收费标准也必须要合理、公平,不能给受灾群众增加过多的负担。

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时,及时的救援服务对于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和车辆行驶安全至关重要。

针对高速公路救援服务的收费标准,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救援服务的质量和公平性。

下面将就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高速公路救援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

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以便广大驾驶人了解和遵守。

一般来说,高速公路救援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包括基本服务费和车辆救援费两部分。

基本服务费是指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后的基本服务费用,包括现场施救、应急维修、拖车等基本救援服务。

基本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救援车辆类型、救援服务内容和距离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以保障救援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车辆救援费是指在基本服务费之外的其他救援费用,如车辆拖离费、车辆维修费等。

车辆救援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救援情况和费用成本进行合理确定,以保障救援服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另外,高速公路救援服务的收费标准还应当包括特殊情况下的收费规定,如夜间救援、恶劣天气下的救援等。

这些特殊情况下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程度进行合理确定,以保障救援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保障救援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调整和完善收费标准,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和维护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费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为广大驾驶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救援服务。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省交通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来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原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和统一,现将《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所有公路包括跨江桥梁。

原《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苏价费[1998]50号、苏财综[1998]25号、苏交公(1998)11号,苏价费[2000]303号、苏财综[2000]167号)以及各高速公路、跨江桥梁执行的其他赔(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公路赔(补)偿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X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上述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③、对于汽、柴油类带状或块状严重污染沥青路面的情况,按酸、碱类腐蚀性项目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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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含桥隧),下同)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由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是指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有关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一)受当事人自愿委托;
(二)因当事人不自愿或无法委托等,但情形必需时,由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拖移。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车辆救援服务效率,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

第五条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主要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其建立的有资质专职救援队伍承担;需要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服务。

第六条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提供。

第七条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第八条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以“职责明确、行为规范、减少环节、收费透明”和“鼓励竞争、有序发展、收费适当弥补成本”为原则,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第十条事故车辆按“就近、就便、就简”停放的原则,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如遇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高速公路专职救援队伍可先将事故车辆拖移至收费站、服务区等地临时免费停放,三天之内再拖移至所属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一条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如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执法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
费的,停车费征收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核定标准执行。

其中,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视情减免停车费用。

第十三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门户网站、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通过公示(广告)牌、电子信息板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车辆救援的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救援电话、投诉举报电话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收费项目、标准等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救援机构应将救援电话、投诉举报电话、联系人、单位地址,服务标准、服务规程,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一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专职救援队伍、社会救援机构,在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救援车辆应当逐步统一标识,救援人员上路作业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印有本人姓名、照片及编号的工作卡,穿戴反光设备,并填写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作业单。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加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的投入,定期组织专职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车辆救援服务的公益性和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各级价格、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价格、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二年,省内其他文件与之有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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