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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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锚泊管理制度内容

海事锚泊管理制度内容

海事锚泊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做好海事锚泊管理工作,保障船舶安全、保障港口安全生产,维护海事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1.港口海事管理局负责港口区域内的锚泊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锚泊使用规则、管理锚泊资源、监督船舶使用锚泊等。

2.船舶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船舶在锚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按照规定使用锚泊。

3.海事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锚泊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三、锚泊分配1.锚泊的分配由港口海事管理局统一负责。

船舶可通过申请或预订的方式获得锚泊位置。

2.船舶在获得锚泊后需遵守规定的停泊时间,如需要延长停泊时间需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

3.锚泊分配原则上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但考虑到船舶类型、尺寸等因素,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船舶管理1.船舶在锚泊期间需保持与其他船舶的安全距离,避免相撞。

2.船舶需按照规定使用锚绳,确保船只稳定在锚泊位置上。

3.船舶需随时保持联系并遵从海事管理局的指挥,以保障海上安全。

四、安全管理1.港口海事管理局应定期组织对锚泊资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锚泊设施的完好性。

2.船舶在锚泊期间应定期检查锚绳和锚泊设备的状态,确保安全使用。

3.海事管理局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锚泊管理人员和船舶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可处以警告、罚款或禁止使用锚泊等处理措施。

2.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船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2.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经过以上规定,海事锚泊管理制度旨在保障锚泊使用的安全和有序,维护海事秩序,提升港口运营效率。

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做好海事锚泊管理工作,确保海上安全。

码头调度安全操作规程

码头调度安全操作规程

码头调度安全操作规程一、总则码头调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码头调度工作,确保码头工作的安全运行。

所有参与码头调度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严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高效的进行码头调度工作。

二、岗位职责1. 调度员(1)负责码头货物进出口调度工作,安排车辆、船只、工人等资源的使用。

(2)掌握码头货物储运情况,及时调度,确保货物按时进出。

(3)与司机、船长等进行沟通,协调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工作。

(4)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确保码头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司机(1)按照调度员的指示,准确、及时地将货物送达目的地。

(2)驾驶车辆时,要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行车。

(3)保持车辆良好的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 船长(1)按照调度员的指示,准确、及时地将货物运送到码头。

(2)掌握船只的运行状况,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理。

(3)保证船只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4. 工人(1)负责装卸货物的工作,按照调度员的指示进行操作。

(2)佩戴好安全装备,保证自身安全。

(3)严禁在装卸过程中吸烟、禁止使用明火,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4)注意货物堆放的稳固,防止货物坠落伤人。

三、安全操作规程1. 调度员(1)保持工作区域整洁,确保自身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2)严格按照货物进出的顺序调度,避免拥堵和混乱。

(3)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协调解决调度工作中的问题。

(4)掌握码头设备的使用方法,确保正常操作。

(5)加强自身安全防护意识,提前做好应急预案。

2. 司机(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行车。

(2)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根据调度员的指示,准确、及时地将货物送达目的地。

(4)在装卸货物过程中,注意货物的稳固,确保不会对车辆和周围人员造成损害。

3. 船长(1)严格按照调度员的指示,准确、及时地将货物运送到码头。

(2)掌握船只的运行状况,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理。

(3)保证船只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4)加强船只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镇政发[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6〕1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1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镇江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沿江港口的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发挥港口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沿江港口(简称港口,下同),是指本市行政区域所辖长江(含汊江、岛屿)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具体区域范围按《镇江港总体规划》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镇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是本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沿江港口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内河、湖泊港口的管理。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镇江港总体规划》是镇江市港口建设和发展的依据,由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征求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航道、水利、交通、海事、安监、环保、渔政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镇江港总体规划》由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镇江港总体规划》的修改,按照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在本市沿江范围内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应当符合《镇江港总体规划》。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2•【字号】苏政发[2011]161号•【施行日期】201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6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加快建设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率先”,把内河水运发展作为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优先领域,把内河水运建设作为全省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按照“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绿色发展”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注重统筹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政策保障,加快建设步伐,提升管理水平,推进节能减排和技术进步,显著提高内河水运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现代化水平,不断增强内河水运服务的支撑和保障能力,更好地服务沿江沿河产业结构调整和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利用10年时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实现江苏由水运大省向水运强省的跨越。

到2020年,全面建成东部达海、中部连江、省际互联、区域成网的“两纵四横”3455公里高等级干线航道网,实现千吨级船舶通达全省所有的省辖市和85%以上的县(市)。

沿江港口新增万吨级以上泊位150个,内河港口新增千吨级以上泊位300个,全面建成等级高、功能强、结构优、环境美的现代化港口群,实现港口货物通过能力翻一番。

全面建成船舶标准化、经营集约化、管理智能化的现代内河航运业,内河水路货运量达到5亿吨以上。

关于发布《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告

关于发布《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告

关于发布《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海事局•【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第2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第27 号关于发布《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告各有关单位:现将《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江苏海事局2020 年12 月25 日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相关的活动。

军用、渔业船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南通海事局依据本规定具体实施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的航路由烂沙洋北水道、烂沙洋南水道、小庙洪航道、网仓洪航道、三夹沙南支航道、吕四环抱式港池进港航道、长江口启东港入海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第五条船舶沿航道航行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除单向通航外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第六条船舶穿越航道时,应当主动通报本船动态,尽可能无碍他船时穿越。

第七条船舶在洋口港作业区、通州湾作业区、三夹沙作业区、东灶港作业区、吕四港作业区码头前沿水域航行时,应与码头和码头停泊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应妨碍正在靠离泊作业的船舶。

第八条船舶航行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第九条船舶应避免夜航,选择在蒲氏风力不大于7级、能见距离不小于1海里等条件下进出港。

超航道设计通航代表船型的船舶,还应落实警戒维护、拖轮伴航等安全措施。

江苏整合长江南京以下港口锚地资源

江苏整合长江南京以下港口锚地资源

龙源期刊网
江苏整合长江南京以下港口锚地资源
作者:
来源:《中国水运》2016年第09期
日前,作为交通运输部在全国开展的九项深化改革试点工作之一,江苏南京以下沿江区域港口发展一体化改革从整合锚地资源启动。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联合江苏海事局成立沿江港口锚地锚泊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中心”已经挂牌成立,《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管理规程》(试行)正式下发,完成“港口锚泊指挥调度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将于9月初正式上线运行,进一步融合江苏海事局的AIS、长江航道的电子航道图、引航中心的引航计划等信息系统,11月底前全面完成联网运行,初步实现沿江港口锚地资源整合、锚泊统筹集中调度和信息资源共享。

(记者陆民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6日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开放管理工作,保障口岸安全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开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码头开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的口岸环境。

本省各级口岸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码头的开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设在本省的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履行码头开放监管职责。

口岸查验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码头开放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口岸安全畅通。

第二章码头开放程序第五条开放码头建设必须符合本省口岸发展规划和岸线利用规划,遵循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开放码头工程、设施及其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码头工程技术规范和生产、安全、消防、防污等标准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第七条开放码头的口岸监管配套设施,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查验监管、现场办公以及封闭式装卸现场等监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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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资源管理,实现沿江港口锚泊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确保船舶安全有序锚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沿江港口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江苏沿江港口锚泊实行首平衡调度、分级管理。

第二章锚泊调度范围和责任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锚泊资源包括:江苏南京以下沿江港口的锚地和停泊区。

港口锚地是指经批准由港口管理部门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的、供船舶(船队)水上停泊,具有一定边界和标志的水域管理。

停泊区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供船舶(船队)临时停泊的、待泊等使用的水域范围。

第五条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江苏沿江锚泊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度中心)和江苏海事局指挥中心在江苏沿江港口锚泊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共同做好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调度中心主要负责制定沿江港口锚地集中调度的管理办法、使用规则;负责沿江港口锚地锚泊使用申请计划,审核平衡调度以及调度监督管理;负责沿江港口锚泊调度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沿江港口锚地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锚泊调度管理机构(单位)具体负责港口锚地锚泊调度工作,并接受省调度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江苏海事局指挥中心主要负责沿江港口停泊区的锚泊使用调度及监督管理。

沿江港口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停泊区的锚泊调度工作,以及船舶应急锚泊的处置管理,并接受江苏海事局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调度中心和江苏海事局指挥中心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机制,对锚泊调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需要双方共同解决的事项,及时提交省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商定。

第三章锚泊计划管理
第九条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通过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中心信息系统实行网络智能化管理。

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锚位使用状况的实时在线显示、锚泊计划的在线申请、变更、核准、发布等信息管理功能。

第十条船舶锚泊计划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进行申请,应遵循“在何港锚泊、向何港申请”的原则。

第十一条需申请锚地锚泊的船舶,由申请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锚泊调度管理单位申请锚泊计划。

不具备网上申请条件而通过书面、电话等其他方式申请的,由所在地锚泊调度管理单位录入信息系统。

需申请停泊区域锚泊的船舶,由申请单位向停泊区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锚泊计划。

第十二条当日12:00至次日12:00的船舶锚泊计划,申请单位一般应于前一日12:00至当日8:30前提交申请,所在地锚泊调度管理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应于当日9:00至12:00前集中核准。

对于申请单位临时增补的当日锚泊计划,所在地锚泊调度管理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应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核准。

第十三条经锚泊调度管理单位核准的锚泊计划通过信息系统上传至省调度中心,由省调度中心审核、平衡并确认后对外发布,同时推送至江苏海事局指挥中心,并由江苏海事局指挥中心推送至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

第十四条船舶因受水文、气象、码头作业等因素的影响而不能按照申请计划的时间进入、离开锚地或停泊区,误差在2个小时以上的,应及时向所在地锚泊调度管理单位或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所在地锚泊调度管理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锚泊计划进行调整和变更,并向省调度中心和江苏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

第四章锚泊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经核准的锚泊船舶应在所指定锚地或停泊区的锚位点进行锚泊,服从所在地锚泊调度管理单位或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的调度指挥。

船舶锚泊后应按规定安排足额适任值班人员,监测船舶锚位变化情况,并确保主辅机、锚地等设备在锚期间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锚泊船舶实际进入、离开锚地或停泊区的时间应及时向
所在地锚泊调度管理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为防止船舶恶意占用有限的锚泊资源,提高锚地和停泊区使用效率,原则上所有船舶(含危险货物船舶)的在锚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本港船舶最长不超过36小时。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可选择合适的港口锚地或停泊区临时锚泊,抛锚完毕后应向所在地锚泊调度管理单位或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报告。

(一)因机器故障导致船舶无法正常航行,或发生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
(二)长江部分航段突发性临时封航;
(三)长江口南、北槽船舶临时流量控制,限制船舶进出长江;
(四)其他需要船舶临时性抛锚地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锚泊调度管理单位或海事管理机构应视情况对申请单位采取不予受理,注销锚泊申请账户等方式进行处理。

(一)申请注册虚假信息的;
(二)虚假申请占用锚位的;
(三)其他违反锚地和停泊区锚泊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锚泊调度值班和例会制度
第二十条沿江各港口锚泊调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省调度中心及沿江各港口锚泊调度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值守,负责处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锚泊调度工作实行例会制度。

(一)每日例会。

每日9:00至9:30由省调度中心主持召开电话(视频)会议,各港口锚泊调度管理单位汇报上昼夜锚泊计划执行以及下昼夜锚泊计划申请及初步安排情况。

(二)月度例会。

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由省调度中组织召开沿江港口锚泊调度管理工作例会,分析总结上月港口锚泊调度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

(三)不定期召开省沿江港口锚泊调度协调领导小组会,及时协调解决锚泊调度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与锚地和停泊区管理相关的事项、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运局、海事局,长江引航中心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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