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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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州港泰兴港区泰州市过船港务有限公司通用码头改扩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关于泰州港泰兴港区泰州市过船港务有限公司通用码头改扩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长许可〔2010〕110号关于泰州港泰兴港区泰州市过船港务有限公司通用码头改扩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江苏省水利厅:你厅报送的《关于转报泰州市过船港务有限公司码头改扩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请示》(苏水管〔2010〕5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如下:一、同意泰州市过船港务有限公司在长江扬中河段太平洲左汊左岸泰兴港区实施该公司通用码头改扩建工程,新增使用长江岸线153.00m及相应水域。

二、基本同意《泰州港泰兴港区泰州市过船港务有限公司通用码头改扩建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拟建工程平面布置方案及推荐的水工建筑物结构第一方案。

拟建工程建设方案为在已建码头平台下游连片接长一个129×30m的码头平台,其前沿线与已建码头前沿线齐平,面高程为5.57m(1985国家高程),排架间距为7.00m,采用高桩梁板结构;新建引桥1座,引桥长191.942m,宽12.00m,引桥与大堤平交,堤顶挡浪墙开设闸口;在续建码头平台后沿靠上游端设变电所平台1座,平面尺度21.6×9.9m,采用高桩墩式结构。

续建码头平台前沿角点坐标(1954北京坐标系)为:上游端:X=3557304.579,Y=491842.392;下游端:X=3557178.321,Y=491868.846。

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码头引桥结构,将排架间距调整为19.50m,与上游已建引桥排架对孔布置。

三、拟建码头前沿水深不能完全满足设计要求,需进行局部疏浚,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及运行风险。

河道疏浚、岸坡防护、引桥与主江堤的衔接及闸口设置等工程应由具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设计并报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四、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区域及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的河道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观测资料应及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处理措施应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五、拟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缴纳有关规费。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概述(一)编制目的为指导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服务港口企业,促进港口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泰州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这里指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修造船厂舾装码头,但不包括军事和渔业港口项目。

(三)建设程序港口建设程序一般为:1、办理项目立项手续;2、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3、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办理招标手续,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备案手续;6、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7、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工程质量;8、交工验收合格后,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9、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四)管理内容对应于港口建设程序,结合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港口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管理、质量监督、开工备案、交工验收、试运行备案、竣工验收等。

一、初步设计审批(一)办理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5、《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2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港口管理局苏港务[2007]23号)(二)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港口岸线的利用应当坚持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实现港口规模有效控制、岸线利用集约高效。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

第三条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港口总体规划,并结合港口资源整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经征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应当与本省五年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期限同步。

第四条申请使用沿海及内河四级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交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三)港口岸线使用长度、规模、功能和岸线利用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说明和论证分析材料;(四)有关电子文档或者图纸。

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完整或者不满足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审查工作。

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符合性审查: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二)必要性审查:严格控制码头能力过度超前的建设项目,防止港口重复建设和岸线资源浪费。

新建项目使用港口岸线,项目所在地港口已有同类功能码头的,应当论证利用现有码头的可能性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制度法规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制度法规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制度法规
交通部令第11号是中国交通部颁布的一项法规,规定了关于港口规划管理的制度。

以下是该法规的主要内容:
1. 港口规划的分类:根据功能和用途,港口规划分为国际港、沿海港、内河港和内陆港。

2. 港口规划的范围:港口规划涵盖了港口的基础设施规划、卫生防疫规划、环境保护
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3. 港口规划的编制:港口规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编制。

港口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要求。

4. 港口规划的审批和备案:港口规划应当报交通部进行审批,经审批通过后,由交通
部备案。

未经审批和备案的港口规划不得实施。

5. 港口规划的调整:港口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重新编制并按照审批备案程序进行调整。

6. 港口规划的执行:港口规划的执行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港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
划要求进行港口建设、管理和运营。

7. 港口规划的监督检查:交通部、港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港口规划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8. 港口规划的信息公开:港口规划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以上是交通部令第11号关于港口规划管理的主要制度法规内容,该法规的出台旨在促进港口规划的科学与合理,提高港口建设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中国港口发展。

江苏省港口条例

江苏省港口条例

江苏省港口条例(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港口,是指在本省沿海、内河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组成的区域,可以由一个港区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三条港口属于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服务型产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重点加强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的建设;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提高港口的现代化服务水平。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港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高效和有利于形成综合运输管理体系的原则,确定一个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体负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城乡规划、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航道、海事、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港口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港口岸线使用第五条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港口发展要求,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90]交计字58号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90]交计字58号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方法》的通知((90)交计字58号1990年2月4日)为了强化港口发展的行业管理和宏观控制,健全港口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使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方法科学化,现发布《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自一九九0年二月四日起施行。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港口发展的行业管理和宏观控制,健全港口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使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方法科学化,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港口建设前期工作和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内外制订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方面的有益理论和经验,结合当前我国港口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是根据全国资源、生产力布局和港口自身特点以及未来的发展战略,制订的布局性规划。

它是港口建设管理大系统中决策管理系统的重要环节,属港口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订中长期建设规划、计划,选择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

是确保港口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防止盲目性和随意性的重要手段。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属港口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充实、完善。

第三条制定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充分体现党的十三大确定的“以发展综合运输体系为主轴的交通业”的方针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方针;牢固树立全局观点,使港口的总体布局规划服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战略、总目标,服从于全国运输网和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妥善安排港口的集疏运布局;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严格执行港口工程有关的经济、技术标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6日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开放管理工作,保障口岸安全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开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码头开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的口岸环境。

本省各级口岸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码头的开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设在本省的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履行码头开放监管职责。

口岸查验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码头开放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口岸安全畅通。

第二章码头开放程序第五条开放码头建设必须符合本省口岸发展规划和岸线利用规划,遵循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开放码头工程、设施及其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码头工程技术规范和生产、安全、消防、防污等标准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第七条开放码头的口岸监管配套设施,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查验监管、现场办公以及封闭式装卸现场等监管条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7年9月7日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括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与陆域。

本办法所称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依法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利用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节约高效的原则。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岸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县港口管理部门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环境保护、海事、航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港口岸线的范围、功能等由港口总体规划确定。

需要调整的,应当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港口总体规划。

对港区内需要同时占用土地、港口岸线和水域的港口设施项目,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海事、航道部门,根据设施的性质和功能,明确其所需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线、水域的配置要求及其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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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靖江市、泰兴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泰州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泰州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发挥港口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口是指本市所辖的长江(含岛屿)中具有船舶进出、停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泰州港由杨湾、高港、永安、过船、八圩、新港及今后新建的作业区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市港口管理局是泰州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州港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泰州港总体规划》是本市港口建设和发展的依据,应与市城市总体规划、沿江开发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相衔接、协调,由市港口主管部门征求市发改、规划、国土、航道、水利、海事、环保、消防、渔政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公布实施。

《泰州港总体规划》的制定应体现合理利用岸线的原则,其修改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在泰州港范围内建设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应当符合《泰州港总体规划》;使用泰州港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应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等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第七条在泰州港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下同),经市港口主管部门征求市发改委、规划、国土、水利、环保、海事、航道、消防、渔政等部门意见后报请省港口主管部门审核后送交通部审批。

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向市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港口主管部门批准。

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八条市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港口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参与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

第九条市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港口工程建设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资质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建设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

市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项目法人制、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等。

第十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预评价。

港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港口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营。

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市港口主管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市港口主管部门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明确的权限组织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自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环保、安全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出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市港口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章港口经营
第十四条在泰州港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港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规定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后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港口经营人。

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货物提供以下服务活动: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以及其他服务;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拦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
(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第十五条市港口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日告知市港口主管部门,市港口主管部门应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变更事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以及紧急行政指令性物资的装卸、运输、保管任务。

市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活动。

第四章规费征收、信息统计与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市港口主管部门依法征收或代征港口各项行政规费。

港口经营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港口各项行政规费。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市港口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市港口主管部门应保守港口经营人报送的信息和资料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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