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解决体育争议初探 黄世席
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争议问题与法律解释

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争议问题与法律解释目录一、内容概括 (2)二、体育仲裁概述 (3)1. 体育仲裁定义与特点 (3)2. 体育仲裁的发展历程 (4)三、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争议问题 (5)1. 争议问题的主要方面 (6)(1)管辖范围不明确 (7)(2)受理案件类型受限 (8)(3)对内部纪律处分的争议处理不足 (9)2. 争议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0)(1)法律法规不完善 (11)(2)体育组织自主管理权与司法介入的矛盾 (12)(3)传统观念对体育仲裁的影响 (14)四、法律解释的角度与原则 (15)1. 法律解释的角度 (16)(1)法律文本的角度 (17)(2)法律实践的角度 (18)(3)比较法的角度 (19)2. 法律解释的原则 (21)(1)合法性原则 (22)(2)合理性原则 (23)(3)公正性原则 (25)五、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完善建议 (26)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管辖范围与受理案件类型 (27)2. 加强体育组织内部纪律处分与仲裁制度的衔接 (28)3. 强化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建设,提高公信力与执行力29一、内容概括本文档旨在探讨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争议问题,并对此进行法律解释。
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领域内各种争议的一种重要机制,它不仅涉及体育组织内部的管理和运行,还牵涉到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争议问题可能包括运动员的合同纠纷、比赛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反兴奋剂违规、体育赛事的组织和管理以及奖励的分配等。
在法律解释方面,本文档将分析现行国际体育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法律文本,如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世界反兴奋剂代码》、国际奥委会(IOC)的《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国际体育组织(如国际足联A、国际泳联FINA等)的规则。
还将探讨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案例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航空联合会(FAI)等特定体育组织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本文档将进一步探讨争议解决途径,讨论体育仲裁与一般法律体系的差异,以及如何确保体育仲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作者:许芳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在我国尚未建立正式的体育仲裁制度以及机构和立法的同时,本文希望能够从相比较国内外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差异,分析国内体育仲裁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完善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和体育事业的双丰收。
关键词:体育纠纷体育仲裁仲裁立法作者简介:许芳沁,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52-01随着中国的经济以及科技在国际舞台上取得的越来越多瞩目的成就,中国的体育事业也逐渐在国际中取得了一席之地。
然后,巨大的商业利益也往往伴随着诸多体育纠纷,其中最常见到的包括体育比赛的转播、运动员的转会以及比赛中相关的禁赛、犯规、误判等裁判纠纷。
在这样的国际以及国内社会背景下,本人希望能够从最基本的概念以及国内外的现状来挖掘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困境,并提出一些有用的建设建议。
一、体育仲裁的概念体育仲裁是依法设立的特定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及自愿提交的于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以第三人的身份,根据法律和事实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具有终局效力裁决的法律制度豍。
二、国内外发展现状(一)国外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of Arbitrationfor Sport,简称CAS)于1984年6月在瑞士洛桑成立豎。
在经过若干年的改革之后,国际体育仲裁院终于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相结合的制度,使CAS加强了机制的独立性,充分的推动了国际体育事业的公正有序的发展。
(二)国内体育仲裁制度的现状我国关于体育仲裁的立法仅有的是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第33条的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体育仲裁解决纠纷机制初论

体育仲裁解决纠纷机制初论[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体育竞技活动已经从原来的公众娱乐活动逐步演变成为一种重要经济产业,竞技活动的胜负某种程度上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荣誉,而是越来越明显地影响到经济领域的收益;因而各种与体育竞技有关的利益纠纷不断出现,国家对于该方面的规制也愈加完备。
在此我们仅仅就有关体育竞技中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之一体育仲裁进行简要讨论。
[关键词] 体育仲裁纠纷解决司法介入一、体育纠纷解决方式概述竞技体育基于它的竞赛性和技术性,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纠纷。
对于广义的纠纷有学者认为:“纠纷可以使人们相互之间的仇恨和不满得以及时宣泄,起到社会‘安全阀’作用……故此一个社会,重要的不是如何消灭或压制纠纷,而是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去其弊而存其利。
” ①而日本的川岛武宜教授则指出,依照现有的社会解决纠纷机制,纠纷的解决处理办法划分为和解、妥协和第三者的裁定。
②体育纠纷因其自身具有特殊性,解决方式对比于一般纠纷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体育纠纷案件运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即仲裁、协商、调解的比例远远高于司法解决的比例。
在世界范围内,法院远离体育纠纷也许已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传统,在英国,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干涉体育纠纷,他们倾向于把这些纠纷留给体育组织自己解决。
③大法官丹宁勋爵(Lord Denning)也认为:“……在行业内部的纠纷处理机构中,一位好的法律外行人,可能比一名坏的律师,更能实现正义”。
在美国,体育纠纷通常被认为是私人事宜,除非案件确实违反了应有程序或规则,因此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损失,而且原告已经用尽所有在其组织内部的救济措施后,法院才会介入解决,但是法院不会介入纠纷的实质内容,只是对违反规则行为的救济。
在欧洲大陆法的一些国家,法院在一般情况下同样不会介入体育纠纷,尤其是对于体育项目自身的一些技术性规则问题。
对于司法机构是否应该介入体育纠纷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基于体育运动的技术性,在体育运动进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例如运动员对于赛会对其追加的停赛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即使其诉至法院,法院也应该裁定驳回他的起诉——除非当事人能有证据表明当值裁判有例如受贿的违法事实。
体育仲裁制度比较研究——以美、德、意大利及瑞士为例

体育仲裁制度比较研究——以美、德、意大利及瑞士为例
黄世席
【期刊名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3(018)002
【摘要】随着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全球化的发展,体育争端越来越多,体育仲裁逐渐成为一种解决体育争端的主要方式.世界主要体育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等都建立了自己的体育仲裁体系,其中有同有异.为了国内外体育界的交流以及
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我国也应组建自己的体育仲裁制度.
【总页数】6页(P90-95)
【作者】黄世席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徐州,2210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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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5.论标题音乐的美--以埃克托尔·柏辽兹的《哈罗尔德在意大利》为例 [J], 王明华;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首届中国体育博士论坛论文评审结果

首届中国体育博士论坛论文评审结果作者:佚名体育论文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273 更新时间:2006-7-18首届中国体育博士高层论坛将于9月下旬在武汉体育学院举办。
现将申报论文评审结果公布如下,具体通知随后下发。
论文编号姓名论文题目作者单位1 王皋华论奥运战略的重要方略北京理工大学体育部2 潘华2008北京奥运的文化阐释成都体育学院7 邓运龙奥运会东道主效应分析及代表团参赛准备的思想与方法八一军体大队科研所12 张新萍前奥运举办国对北京奥运会后中国体育改革与发展的借鉴中山大学教育学院体育系13 朱佳滨我国大众体育与2008年奥运会双向驱动发展研究北京体育大学14 董传升科技奥运理念现实化需要解决的三个关键问题沈阳体育学院15 王慧琳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看体育传播中的现代西方体育强势及影响天津师大体育学院16 石龙奥林匹克的人文价值广州市华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17 何强我国两期《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对比研究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院18 文静世界主要体育大国竞技实力评价研究—以雅典奥运会成绩为例杭州师院体育学院19 韩坤人文奥运提出的时代社会背景及其影响北京体育大学20 朱志强论冬季奥林匹克运动的产生与发展哈尔滨体育学院22 马忠利奥林匹克运动对中国体育现代化的促进作用广东肇庆学院体育学系23 唐焱对我国“奥运争光计划”的多维审视重庆西南大学体育学院24 黄莉弘扬中国体育精神对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的重要意义武汉体育学院25 吴燕丹北京残奥会的挑战与中国残疾人体育的发展策略福建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26 薛欣从人文奥运与武术文化的契合看北京奥运会武术比赛的战略北京体育大学29 俞琳奥运会赞助中隐蔽营销的产生机理与主要研究回顾上海财大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30 赵崇乐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中运动员主体地位削弱的哲学思考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32 张铁民论2008北京奥运会与中国传统体育的相互影响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33 王晓东奥运会电视市场发展回顾及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启示广州体育学院34 黄世席从CAS仲裁谈奥运会争议之发展趋势山东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所37 牛静从仪式角度对奥运会开幕式的解读北京体育大学41 邓万金从集群品牌效应探讨2008年奥运会整体形象的提升广州体育学院田径教研室44 徐长红奥林匹克理想的发展与演变北京体育大学49 蔡宝家文化多样性视角下之奥林匹克文化研究厦门大学体育部53 郭玉成论“2008北京奥运会武术比赛”期间的武术传播上海体育学院武术系56 李龙珠论因特网传播媒体对构筑“人文奥运”体育文化的影响江苏大学体育部59 方千华2008年北京奥运会安全管理服务探索福建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60 于立强中国冬季运动项目实施“北冰南展”奥运战略对策研究吉林体育学院61 杜婕奥运传播中的机遇与风险分析中国体育报社62 黄传兵商业化职业化影响下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应对宁波大学体育学院66 马增强着眼北京人文奥运战略构建当代中国体育话语系统西安体育学院人文学系69 谢英2008年北京奥运会组织管理中跨文化风险管理西安体育学院教务处71 郭守靖从文化视角看北京奥运会武术比赛上海体育学院武术系77 许小冬中国队08奥运“本土作战效应”分析北京体育大学运动训练学教研室80 唐建军绿色奥运内涵、作用的解读与评述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学院84 彭杰伦公共艺术在2008年奥运城市文化建设中的运用江苏扬州大学体育学院85 范存生基于“双产权”视角的奥运冠军产权边界与机制研究沈阳大学体育学院86 王斌2008年北京奥运会志愿者的激励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95 郭红卫威廉.彭尼.布鲁克斯和19世纪英国的文洛克奥林匹克运动会——顾拜旦现代奥林匹克思想形成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清华大学96 李树怡奥林匹克文明内涵揭示天津体育学院人文社会科学中心98 陈立基当代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观之研究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99 李波奥林匹克与中华武术南京大学体育部106 韩勇奥林匹克运动的兴奋剂处罚及程序公正首都体育学院107 陈春新北京奥运会竞赛组织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北京奥组委体育部赛艇项目109 张江南电视传媒与当代奥林匹克的和谐共生武汉体育学院外语系3 黄文聪游泳项目力量训练阶段对游泳运动员身体成分和力量素质影响哈尔滨工程大学4 贾磊挑战奥运竞技体能的分子机理研究与应用兰州大学体育部46 邱俊强心率监控在耐力项目训练中的应用北京体育大学51 刘承宜科学训练、健康传播与奥运的平民化战略华南师范大学激光运动医学研究室65 李宁NF-kB作为骨关节炎的靶向治疗的研究进展西安体育学院运动人体科学系72 邹军发挥中医药作用,加强奥运科研攻关上海体育学院运动科学系74 李红娟女运动员三联征研究现状及干预体系研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90 常波备战20届冬奥会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国家队运动员不同训练时期机能水平的监控沈阳体育学院学报编辑部91 高炳宏低氧训练在实践中的应用研究及存在的问题上海体育科学研究所97 张大超我国优秀运动员训练过程监控系统构建与运作模式研究河南大学体育学院54 孙守迁艺术体操动作辅助编排系统设计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70 刘志民11届全运会、2008年奥运会的未雨绸缪——对上海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研究上海体育学院国际交流处76 武文强飞碟射击动作技术及脱靶原因的系统研究北京体育大学78 温宇红中国竞技游泳项目备战2008奥运会现状及目标分析北京体育大学游泳教研室82 曾凡星赛艇训练的效果分析及机能变化规律的探索北京体育大学运动人体科学学院87 苟波SRM功率自行车模拟场地原地起动训练的研究上海体科所89 王兴泽交变负荷对机体影响的机制探讨赣南师范学院体育学院100 李春雷2008年北京奥运会中国田径目标定位、对策及可持续发展研究北京体育大学103 危小焰振动肌肉力量训练效果的研究上海体育学院运动科学系105 刘颖我国竞技体育优势项目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及研究沈阳体育学院人文科学系27 伊向仁铸造“塔中塔”博士学位培养策略山东大学体育学院28 陈俊钦我国体育博士生学位论文选题分析福建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43 沈建华美国体育博士生培养状况评估与启示上海体育学院50 谢雪峰体育学博士生培养中若干问题的思考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部94 卢亮球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指导思想研究广州体育学院篮球教研室110 李东建竞技体育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内容思考国家体育总局科研所111 赵刚提高我国球类项目奥运会核心竞争能力的设想沈阳体育学院112 曹晓东足球比赛情景中运动员角色的动态变化及其在08奥运女足科技攻关中的应用设想武汉体育学院足球教研室。
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迅猛发展,竞技体育纠纷发生的频率和规模都在不断增长,竞技体育纠纷的解决逐渐成为了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竞技体育相关争议案件的处理,除了诉讼外,现阶段主要采用仲裁解决,因此研究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对于完善竞技体育纠纷调解体系,提高竞技体育法治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次研究将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现实情况进行调研和研究,挖掘其中存在的问题,比如仲裁机构设置、仲裁程序、仲裁员素质、仲裁裁决效力等问题,形成问题清单。
2.国内外竞技体育纠纷仲裁的对比分析通过对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标准、程序、仲裁员及仲裁裁决等方面的对比分析,探讨在国际化竞技体育环境下应该如何调整和完善我国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
3.完善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对策在前两个步骤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完整覆盖的、对纷争类型更加细化的仲裁机构网络;制定更加完善、规范统一的仲裁程序;加强仲裁员培训和管理,健全仲裁机构的运营和管理机制等对策,并阐述这些对策的实践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研究预计目标和成果通过本研究,期望能够达成以下目标:1.系统分析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现状,并挖掘存在的问题;2.深入研究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标准、程序、仲裁员及仲裁裁决等方面的对比分析,提炼可借鉴的经验;3.提出完善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对策,以期推动我国竞技体育法治水平的提高。
本研究的成果预计包括:1.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深入分析报告;2.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对比分析报告;3.针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完善对策研究报告。
四、研究实施计划1.第一阶段(1-2个月):文献调研、案例分析、形成问题清单;2.第二阶段(2-3个月):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对比分析;3.第三阶段(3-4个月):提出完善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对策;4.第四阶段(1-2个月):撰写研究报告并进行总结。
《国际体育仲裁的理论与实践》后记教程

《国际体育仲裁的理论与实践》后记郭树理【学科分类】法律信息【出处】本网首发【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国际体育仲裁是体育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国外有学者甚至将国际体育仲裁的理论与实践就直接称之为“体育法”(Lex Sportiva)。
国内对国际体育仲裁的研究,最早是体育界的马铁先生编译了CAS改革前的章程与仲裁规则(载《国外体育动态》1996年第48期)。
此外,南京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汤卫东教授在其编著的《体育法学》(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一书中,也介绍了CAS的体育仲裁程序。
2001年武汉大学宋连斌教授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林一飞先生翻译了1994年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与规则》(载《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002年9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上海年会上,黄世席先生、丁颖女士分别提交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协议研究》与《国际体育争议的仲裁》的论文。
2003年6月本人的《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在武汉大学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其中有一章的内容涉及CAS的国际体育仲裁制度。
2004年6月黄世席先生的《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在武汉大学通过博士论文答辩。
黄世席博士还出版了《奥林匹克赛事争议与仲裁》(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版)一书,该书对CAS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
2006年10月20-22日,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北京仲裁委员会主办的“2006体育仲裁国际研讨会”在武汉大学召开,这是国内第一次就国际体育仲裁问题承办国际学术会议。
中国参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实践早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就开始了,CAS 仲裁员、外交学院国际法系的苏明忠教授被任命为此届奥运会CAS临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并参与裁决了一起案件。
回国后苏明忠教授在《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发表了《国际体育仲裁制度评介》一文。
1998年苏明忠教授还参与裁决了一起中国游泳选手因兴奋剂问题不服国际泳联的处罚而上诉的案件。
国际体育争端及其解决方式初探 黄世席

法 商 研 究2003年第1期(总第93期)国际体育争端及其解决方式初探黄 世 席(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江苏 徐州 221008)摘要:体育运动的发展使国际体育争端越来越多,如何解决国际体育争端成为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国际体育争端的解决方法大致有三种:传统体育部门的内部解决、司法解决和仲裁解决。
传统的内部解决和司法解决因其固有缺陷而适用的机会越来越少,国际体育仲裁因其迅速、保密、费用低等特点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的欢迎,但也有一些特殊问题亟须得到解决。
为了国内外体育界的交流,我国也应构建自己的体育争端解决制度。
关键词:体育运动 国际体育争端 内部解决 司法解决 国际体育仲裁随着体育运动商业化、全球化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体育争端越来越多。
公正、及时、合法地解决体育争端成了广大体育运动参与者以及体育运动研究者关注的问题之一。
由于国际体育争端不同于一般的国际民商事争端,该类争端的当事人受到更多的公众关注,而且体育运动员的运动寿命的有限性以及体育运动比赛的时间性也要求我们应迅速、公平地解决体育争端,以尽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争端当事人尤其是运动员的利益。
其他国家如美、德、意、瑞士等,或设立专门的体育争端解决机构,或在国内体育协会内设立争端解决机构,或由国内仲裁协会处理体育争端并通过法院裁决承认和执行体育仲裁裁决。
尤其是国际体育仲裁,国际奥委会为解决国际体育争端专门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CAS)。
一些国家的体育组织制定有它们自己独特的仲裁程序;也有些体育组织在它们的章程、规范或条例以及其所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强制性的仲裁条款,而不论其成员或有关的附属机构是否真正同意该条款。
我国目前已经成为一个体育大国,在世界体育舞台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体育的职业化程度提高了,国内外体育界的交流更加频繁,相应地体育争端较之以往会更多,而国内各体育协会基本上都没有自己的仲裁机构,国家也没有专门规定体育仲裁的立法,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中有一条象征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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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卷 第12期北京体育大学学报V ol.27 N o.12 2004年12月Journal of Beijing S port University Dec.2004仲裁解决体育争议初探黄世席(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摘 要:体育仲裁因其迅速、保密、花费少以及仲裁的专门性等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的欢迎,其进行仲裁的根据则包括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体育组织内部章程或条例中的仲裁条款以及大型运动会报名表中的仲裁条款等。
利用体育仲裁也可以实现公正、公平和高效的争议解决目标。
关键词:体育仲裁;体育争议;仲裁根据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04)12-1613-03R esolving Sports Disputes through ArbitrationH UANG Shi2xi(Law School,Shangdong University,Jinan250100,Shandong China)Abstract:G lobalization and commercialization of sports give rise to m ore sports disputes than ever1S ports arbitration is wel2comed by m ore and m ore people for its fast speed,con fidentiality,a low expense and specialization1The arbitral bases in2clude arbitral agreements between dispute parties,arbitral clauses in sports body’s internal regulation or charter,as well asin entry forms of large sports events1K ey w ords:S ports arbitration;International sports disputes;arbitral base 一般而言,体育争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是涉及体育活动的纯粹商业性争议,如赞助比赛、租借体育场地等产生的争议。
第二类是体育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争议,尤为明显的是劳动问题,譬如职业体育俱乐部与与其签约的运动员之间的争议多属此类。
第三类是体育组织之间以及体育组织上下级机构之间就权力问题、处罚问题等产生的争议。
第四类争议是体育主管部门对其运动员因违纪而采取的惩戒措施而产生的,如运动员因服用兴奋剂而被体育组织禁赛等。
体育争议如果超出一国范围因而具有国际因素便会演变成为体育争议,其涉及的法律关系会比纯国内体育争议更加复杂。
前述几种争议都有可能因具有跨国性而成为体育争议,譬如一国的公司赞助国外的体育比赛,国际体育联合会对某个成员的禁赛处分、本国的职业俱乐部雇佣国外的运动员、某个国际体育组织对其下属某个国家体育主管部门的处分等而产生的争议均为体育争议。
体育争议的增加急需改进传统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法,而仲裁的应用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1 体育争议解决的途径111 国内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国内体育协会 国内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国内体育协会对于避免和解决争议以及对有关当事人实行处罚方面负有主要的责任。
比较典型的是运动员和其所属的国内体育组织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这些组织的内部行政审查、独立的仲裁或者结合仲裁和内部审查这两种方法来解决。
一般地讲,国内体育协会要遵守其所属的国际体育联合会的规范。
112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可以审查作为其成员的国内体育协会所作的包括比赛和单个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在内的范围很广的争议。
不属于国内法管辖范围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内体育协会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仲裁加以解决。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之间的争议通常由国际奥委会或者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C AS)来解决,而其裁决的结果通常有利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的咨询意见指出国家奥委会对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的制裁较之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管辖权来讲是处于次要的地位[1]。
113 国家奥委会 国家奥委会可能会涉足有关选拔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国际体育组织赞助的比赛的争议。
国内法有时会授权国家奥委会在批准参加国际比赛和决定运动员参赛资格方面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但是,这些法律有时限制了国家奥委会在处理特殊问题上的权力,譬如奥林匹克训练、选拔和比赛等问题[2]。
114 国际奥委会 国际奥委会可以主动或应某运动员或者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请求来对国家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裁决进行审查,并且其审查范围是很广的。
奥林匹克运动范围内国际奥委会仍然对所有的争议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115 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C AS) 国际奥委会为了处理体育争议而专门成立了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其中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是地位最高的管理组织。
根据其规定所有的奥林匹克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数个非奥林匹克国际体育联合会在其章程里都规定了将有关争议交由体育仲裁院仲裁的规定,并且许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还要求在运动员与国内体育协会之间签署的合同中含有强制性仲裁条款。
投稿日期:2003-12-24作者简介:黄世席(1969-),男,安徽砀山人,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私法、国际体育法。
116 国内法院 体育协会规定的仲裁以及其他内部比较正式的争议解决方法的广泛应用并不能够阻止诉讼。
法院有时是最好的争议解决组织,有时它们也是唯一的选择。
117 地区法院 有些地区性的法院也可以审理体育争议,譬如欧洲法院审理的博斯曼裁决就是解决体育争议的一个著名例子。
从以上关于国际体育争议的解决机构可以看出,国际体育争议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体育组织的内部机构裁决、法院判决以及包括仲裁在内的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法等途径。
2 体育仲裁的仲裁根据 当事人将某一体育争议提交仲裁必须有一个仲裁根据,这是仲裁庭取得对该体育争议的管辖权的前提条件,也是排除法院管辖以及体育组织内部的裁决机构管辖的根据。
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一样,体育争议的当事人当然也可以通过签订仲裁协议的形式将其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
这类仲裁协议包括在没有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在有关赞助合同或其他商业合同中订立的将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条款,也包括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专门缔结的将已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书。
有关商事性质的体育争议大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
至于有关纪律性的或技术性的体育争议,仲裁的根据则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有关的体育组织在其内部章程或条例中规定将有关的体育争议提交仲裁。
譬如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第Ⅷ2条规定:“体育仲裁院对因奥林匹克运动会所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一切争议具有专署管辖权。
”许多体育联合会在其条例或章程中规定由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体育争议,并且许多国际和国内体育联合会同国际体育仲裁院签订了将有关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合同。
二是在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中有关于运用仲裁解决体育争议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再如美国业余体育运动法就业余体育运动员和体育主管部门之间的争议规定了有约束力的仲裁。
根据该法,运动员必须首先用尽体育主管部门内的听证程序来质疑对其做出的惩戒或参赛资格裁决。
然后,运动员必须提出书面请求,要求美国奥委会举行听证会,决定体育主管部门是否遵守了其内部条例。
最后,美国奥委会做出决议后,当事人可以上诉至美国仲裁协会要求仲裁。
除非该运动员有明确有说服力的证据显示这些仲裁程序是不适当的并且会导致不必要的延误时间,在向联邦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之前必须使用仲裁程序[3]。
1988年业余运动法修正案禁止运动员在重大比赛前的21天就参赛资格的决议提起诉讼,但鼓励提交仲裁,除非新设立的美国奥委会调查专员成功地促进了争议的解决[4]。
三是一些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大型国际体育运动会的组织者在参加运动会的报名表中规定了将在运动会期间发生的有关体育争议提交专门的仲裁机构解决的条款。
如果运动员不同意该条款,则不得被允许参加体育比赛。
3 仲裁解决体育争议的特点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解决一切争议包括体育争议的前提,尽管在体育争议的仲裁过程中它更多地是以强制性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的。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包括当事人是否同意仲裁,仲裁如何进行,以及是否接受仲裁员的裁判等。
因此,当事人的合意在仲裁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当事人一方的单方意愿只能驱动该方当事人行事,对仲裁的整体并不具有实质意义。
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并且同意由第三人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该协议一经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惟有双方共同协议才能推翻以前的协议,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也是体育仲裁的基础。
仲裁解决体育争议具有和一般仲裁相似的几个特点:一是迅速快捷。
如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规则》规定上诉仲裁分院必须在受理争议之日起四个月内将仲裁的结果告知当事人。
而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奥运会上设立的临时仲裁分院则必须在当事人提交争议之时起24小时之内做出裁决。
二是保密。
三是花费低廉。
4 体育仲裁的价值目标 探索和构建公平、公正、高效的体育争议解决机制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目标。
在加强司法机关介入体育运动领域的同时建立相应的体育仲裁机制,用仲裁的方式来有效地解决体育争议,这两者之间的价值目标应当是相吻合的。
通过仲裁来达到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公平,应该是仲裁解决体育争议的一个价值目标。
同诉讼相比较,采用仲裁来解决体育争议可以有效地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公平,这是一种更接近于客观实际的公正、公平。
效益原本是经济学上的一个主题。
近年来,随着西方经济学对法学的渗透、融合以及在此基础上经济分析法学的形成,法律效益越来越受到法学理论界和立法界的重视,以效益作为法律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逐步从理论构想进入现实实践,效益逐渐成为评判某一法律制度优劣的基本标准之一。
5 争议提交体育仲裁的程序与准备 体育争议的当事人在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前必须要有仲裁根据,否则不能够提起仲裁。
同时要了解或向体育法学工作者咨询与该争议有关的法律以及体育组织的规范,收集有关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提供证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证人能够出庭作证。
在选择仲裁员的时候要了解该人的有关专业知识以及自身行为的公正性,对对方以及首席仲裁员的品行也要了解,并考虑是否存在要求其进行回避的情形。
6 国内体育争议之解决及仲裁之应用 目前在国内体育领域,体育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方法: 1)体育协会内部解决体育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