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及规则(中译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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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条例》的发展演进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条例》的发展演进

收稿日期:2020-01-20基金项目: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2019-C-05)。

第一作者简介:向会英,女,在读博士研究生,副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体育法学、体育管理学。

E-mail:**********************.cn。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上海201701。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条例》的发展演进际体育争议解决的权威机构。

CAS《体育仲裁条例》(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以下简称《条例》)是国际争议解决的重要依据。

自1994年《条例》首次出台到2019年实施版《条例》,历经25年的发展,《条例》已日趋成熟和完善,成为国际体育争议解决的权威性规则。

《条例》的发展演进也折射出CAS以及国际体育组织发展的轨迹和路径。

本文通过分析《条例》发展演进,试图探讨CAS发展的一般原则。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职业体育的发展,国际临的问题。

安东尼奥·萨马兰奇在1981年当选为国际奥委会主席后,意图创建一个特定的体育司法机构。

在1982年罗马举行的国际奥委会会议上,国际奥委会授权荷兰海牙国际法院的法官、国际奥委会委员柯巴·姆巴耶负责起草“CAS章程”,着手创建一个致力于体育直接或间接纠纷的仲裁管辖权专门机构,提供灵活、快捷和廉价的程序以解决国际体育纠纷。

最初,仲裁程序规定包含了意图事先达成和解的相关事项,且规定了仲裁机构的所有运行费用由国际奥委会承担,并明确指出CAS管辖权绝对不可强加于运动员或联合会[1]。

1983年国际奥委会正式批准了CAS章程,该章程于1984年6月30日开始生效。

在1994年《条例》出台之前,CAS 制定了相应章程及一系列程序规则。

这些规则规定,CAS 由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国际奥委会主席各指定15人,共60名成员组成,其中国际奥委会主席指定的15名成员必须在前述的三个群体之外选出。

体育仲裁规则范文

体育仲裁规则范文

体育仲裁规则范文
一、竞赛规则原则
1.必须遵守平等、公正、自由原则,允许合理和正当的竞争行为,禁
止滥用其地位或权利,并禁止任何其他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

2.遵守国际体育竞赛活动方面的国际化和全球化,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3.确保和促进运动员使用有利于他们健康和蓬勃发展的设备和工具。

4.加强和保护运动员的权利,特别是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

5.积极促进体育的社会和道德教育,培养友谊、尊重和互助精神,促
进和平、友谊及合作。

二、仲裁机构
1.运动仲裁机构由国际体育组织设立,由认可的体育仲裁员组成。

2.为了促进国际体育组织设定的原则,仲裁机构应定期组织会议,讨
论和影响有关运动仲裁机构的行为准则。

三、仲裁机构的职能
1.仲裁机构负责实施和审查体育活动纠纷的仲裁,并确保这些争端得
到妥善处理。

2.仲裁机构负责审查和实施国际体育竞赛活动争端仲裁的细则和条款,以确保其公正性和公平性。

3.仲裁机构负责检查有关道德问题及与之有关的争端,包括使用兴奋剂、欺诈和故意消耗时间的行为。

4.仲裁机构负责对运动员的保护权,审查有关运动员的使用及禁止使用的情况。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除了上述司法机关以外,法院还设有一个小型的书记处,由秘书长、秘书长助理和一名秘书组成。一方面, 书记处是法院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包括行政、财务、通信和新闻在内的日常事务,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指导; 另一方面,书记处又要负责仲裁活动中审理程序之前的准备工作,如立案、收集证据、向被诉人送达申请书副本、 告知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规定被诉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等等。在审理活动中,书记处还负责文字处理工作, 有时还要提供翻译将一种文字译成另一种文字等。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程序规则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自己的代理人或辅助人,所以,当事人所选定的代理人或 辅助人的姓名和住址一般也应在提交申请书或答辩书时一并通知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法院在得到双方当事人已各自得到了仲裁员的正式通知后,便可着手组织仲裁小组。通常情况下,仲裁小组 应由三人组成,程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任命各自的仲裁员,然后由被任命的两名仲裁员按照一致同意的原则依据 法院仲裁员名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如果该两名仲裁员不能就任命首席仲裁员一事达成一致,普遍仲裁庭的庭 长可行使对首席仲裁员的任命权。被正式任命的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小组的审理工作。
历史沿革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标志在1983年国际奥林匹克大会期间,因为预见到体育界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纠纷,在前 任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先生和国际法院前副院长莫巴耶法官共同倡议下,根据国际奥委会的一项决定建立国 际体育仲裁法庭。该决定提出后,以国际奥委会委员姆巴伊为首的工作小组即开始筹备。
1984年6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作为国际奥委会的一个下属机构正式成立。根据创立时的《国际体育仲裁法 庭条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是一个独立的机构,由60名成员组成,但该法庭的主席要由国际奥委会主席从法庭 的组成人员中指定,而且该人必须是国际奥委会委员。一切支出由国际奥委会负担。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浅析摘要:解决体育纠纷的法律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内部救济,即调解和仲裁;一种是外部救济,即诉讼。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现行的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在处理体育纠纷的时候已经显得很薄弱。

本文首先探讨了国际仲裁制度的现状,并充分阐述了目前我国体育仲裁的现状和问题,最后提出了对于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管辖权,我国体育仲裁,建议一、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现状(一)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简述体育仲裁是体育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该争议提交体育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裁决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①目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由两部分组成体育仲裁院和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

在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的倡议下,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简称cas)②于1984年在瑞士洛桑成立,是一个专门的常设性仲裁机构。

cas现在已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尤其是国际重大赛事(如奥运会) 期间发生的体育纠纷的重要机构。

cas并不处理纯粹的技术问题,例如运动规则与竞赛安排等问题,它主要关注以下一些问题,如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与禁赛问题,运动员在进行兴奋剂检测过程中的权利问题,以及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的国籍问题等。

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负责仲裁院的运作与财政,监督体育仲裁院的活动。

③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由20 名来自世界各国的体育法和仲裁法方面资深的专家组成。

我国也有专家入选仲裁委员。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有:确定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名单,审查以及修改体育仲裁院的规则,任命仲裁院秘书长以及设立临时仲裁庭。

体育仲裁院设立了普通仲裁处和上诉仲裁处。

普通仲裁庭受理一切因体育合同关系(如赞助合同、电视转播权合同、运动员转会合同等)而发生争议的案件和涉及民事责任的体育纠纷案件;上诉仲裁庭受理一切因不服体育组织所作出的决定(如涉及运动员资格的决定、涉及兴奋剂问题的纪律处分决定等)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体育仲裁规则范文

体育仲裁规则范文

体育仲裁规则范文首先,体育仲裁规则是一套由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制定并执行的规则体系。

CAS作为全球最高的体育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全球范围内的体育争议,其仲裁规则被广泛采用。

该规则不仅适用于国际体育比赛中的纠纷,也适用于国内体育竞赛中的纠纷,例如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杯等。

体育仲裁规则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体育仲裁规则具有高度专业性。

它要求仲裁庭成员具有丰富的体育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以便能够准确理解和判断体育纠纷。

其次,体育仲裁规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仲裁庭会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处理争端,并在仲裁过程中保障各方的权益。

再次,体育仲裁规则具备快速高效的特点。

CAS在处理争端时会尽力确保仲裁过程的迅速进行,以便及时解决纠纷,保障体育赛事的正常进行。

体育仲裁规则的具体应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可以用于处理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

例如,当一名运动员认为其俱乐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他/她可以将纠纷提交给CAS进行仲裁。

其次,它可以用于解决运动员被禁赛或被取消奖励等争议。

运动员在遭受不公正对待或违反反兴奋剂规定时,可以向CAS申诉,以寻求公正的处理。

再次,体育仲裁规则也适用于处理比赛结果争议。

例如,当参赛队伍对比赛判罚存在异议时,他们可以向CAS提起申诉,进行仲裁。

在实际应用中,体育仲裁规则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仲裁庭会就纠纷的具体事实进行调查,以便准确判断纠纷的性质和解决方法。

其次,仲裁庭将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则来决定纠纷的处理结果。

最后,仲裁庭的决定是最终的,双方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总体而言,体育仲裁规则是一套重要的规则体系,它在保障体育赛事的正常进行和维护各方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体育运动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体育仲裁规则也将继续完善和发展,为体育纠纷解决提供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方法。

1994年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及规则

1994年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及规则

1994年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及规则第一部分章程第一章共同规定S1.为通过仲裁解决与体育有关之争议,兹设立如下两个机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及体育仲裁院(CAS)。

特别是,前款所述争议包括有关服用兴奋剂的争议。

仅在联合会、协会或其它体育组织的章程或规定或特殊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就本规章而言,前述体育组织作为一方的争议是仲裁事项。

ICAS和CAS的所在地在瑞士洛桑。

S2.ICAS旨在通过仲裁或调解以便利有关体育争议的解决,并且保障CAS的独立性以及当事人的权利。

为此,其负责CAS的管理和财务。

S3.CAS备有仲裁员名单,通过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的居间仲裁,以仲裁方式解决产生于体育领域的争议。

CAS包括普通仲裁处和上诉仲裁处。

第二章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S4.ICAS由20名成员组成,均系按下列方式产生之资深法律专家:a.四名成员由国际体育联合会(IFs)委任,即三名由夏季奥林匹克国际体育联合会(ASOIF)、一名由冬季奥林匹克国际体育联合会(AIWF)分别从其成员或非成员中委任。

b.四名由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协会(ANOC)从其成员或非成员中委任;c.四名由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从其成员或非成员中委任;d.四名由前述12名ICAS成员为保证运动员的利益经适当协商后委任;e.四名由前述16名ICAS成员从独立于ICAS成员指定机构的人士中委任。

S5.ICAS成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一经委任,ICAS成员即应签署一份声明,承诺以私人身份行使其职权,完全客观独立并符合本规章规定。

特别是,他们负有第R43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ICAS成员不得列名于CAS的仲裁员名单,也不得担任由CAS进行之程序的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顾问。

如ICAS成员辞职、死亡或因故未能行使其职权,则应根据委任他的条件另行择人替换其剩余任期。

特点S6.ICAS行使下列职权:1.通过及修改本规章;2.从其成员中选择下列人员以供下一个四年的连任:IOC提议的主席,必要时以年龄为序代理主席的两名副主席(IFs提议一名,NOCs提议一名),CAS的普通仲裁处的主席以及上诉仲裁处的主席,两个处主席的代理人;3.委任组成CAS仲裁员及调解员名单的人选(第S3条)4.行使有关回避及撤换仲裁员的职权,以及程序规则授予的其它职权;5.负责CAS的财务。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随着国际体育活动的日益频繁,体育争议也日益增多,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概述,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改革建议,以期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概述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是指根据国际体育联合会(IFs)或其他相关组织的规则,对国际体育赛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受理、调查、仲裁和裁决的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20世纪中叶,旨在为国际体育赛事中的争议提供快速、有效的解决方式,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独立性: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具有独立的地位,其裁决结果不受任何外部干涉。

2、快捷性:国际体育仲裁程序比传统诉讼程序更加快捷,能够在比赛期间及时解决争议。

3、专业性:国际体育仲裁员具备丰富的体育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体育争议。

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问题与挑战虽然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仲裁程序不够完善:目前,国际体育仲裁程序的规则和条款尚未统一,各国际体育组织的仲裁规则存在差异,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和不必要的麻烦。

2、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很难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权威性。

三、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为了应对上述问题和挑战,国际体育仲裁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和发展:1、加强仲裁监督机制:应建立更加完善、公正、透明的监督机制,对国际体育仲裁程序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裁决结果的权威性。

2、推进仲裁程序现代化:应加强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仲裁程序规则和条款,使国际体育仲裁程序更加规范、高效和便捷。

3、加强体育法律人才培养:应加大对体育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国际体育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结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是一种快捷、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国际体育赛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是负责解决体育仲裁案件的独立法律机构,致力于提供快速、公平、有效的仲裁服务。

仲裁机构以“促进体育仲裁有序进行、保障参与方公平受理”为宗旨。

二、组织架构仲裁机构由协调会议、仲裁庭和秘书处组成。

1)协调会议由仲裁机构主席、副主席和全体成员组成,负责解决仲裁机构和各仲裁庭的协调事务。

2)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每一仲裁员由仲裁机构任命,负责审理特定的仲裁案件。

3)秘书处由一名秘书主管和一组秘书组成,负责协助仲裁庭处理参与方提交的文书、处理仲裁机构日常管理事务、汇总仲裁结果及各项文件等。

三、程序规则1)申请仲裁仲裁申请可以是参与方直接提出或由仲裁机构发出的。

参与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仲裁申请,并向仲裁机构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来支持其申请。

2)仲裁庭立案仲裁机构收到参与方的仲裁申请后,会在14日内按照规则,组成仲裁庭并对申请进行立案审查。

仲裁庭须做出一个明确立案决定,同意或拒绝参与方提出的仲裁申请,并将仲裁庭的决定书发送给参与方等有关当事人。

3)管辖权异议参与方在收到仲裁庭的立案决定书后,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

同时,参与方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也可以向有关司法部门提出申请。

4)仲裁程序仲裁庭识别管辖权后,可以按照参与方当初选择的仲裁程序,如口头听证会、质证等,进行仲裁审理。

5)仲裁结果仲裁庭审理结束后,会根据所经审理的事实和法律条款,产生一份书面的仲裁结果,并将其移交给仲裁机构的秘书处,由秘书处正式发给参与方等有关当事人。

四、责任追究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将对参与方的言语或行为采取责任追究机制,对参与方不恰当或不合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仲裁程序的公平公正。

五、修订规则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本规则,修订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参与方应尽快知悉并遵守。

以上就是《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全部内容,仲裁机构致力于提供快速、公平、有效的仲裁服务,以维护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参与方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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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及规则(中译本)-
如仲裁申请书列有数个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CAS应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员人数及委任方法组成仲裁庭。

如当事人未作此约定,处主席应根据第R40.1条确定仲裁员的人数。

如委任独任仲裁员,则适用第R40.2 条。

如委任三名仲裁员而申请人有数个,则其应共同委任一名仲裁员;如委任三名仲裁员而被申请人有数个,则其亦应共同委任一名仲裁员。

如未共同委任,处主席应代申请人/被申请人委任。

如应委任三名仲裁员,而有数个申请人和数个被申请人,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共同委任该方的仲裁员,则应根据第R40.2条由处主席委任该两名仲裁员。

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主席均应根据第R40.2条由另外两名仲裁员选任。

R41.2 合并
被申请人如拟使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应在其答复中写明并附具理由,答复亦应增加一份副本。

仲裁院办公室应将副本送达该被要求参加仲裁的人,并确定该人就其参加仲裁提出看法并根据第R39条提出答复的时限。

仲裁院办公室亦应确定申请人就该第三人参加仲裁提出看法的时限。

R41.3 参加仲裁
第三人如拟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则应在为被申请人所确定的对仲裁申请书进行答复的时限内向CAS提交相应的申请书并附具理由。

如可能,此类申请书应具备仲裁申请书所应有的内容。

仲裁院办公室应将该申请书的副本一式一份送达各当事人并确
定其就该第三人参加仲裁提出看法及可能根据R39条提交答复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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