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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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8.10•【文号】[85]工商145号•【施行日期】1985.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8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以下简称《仲裁条例》),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诉和受理第一条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仲裁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三、属于受诉仲裁机关管辖范围。

第二条申诉应向仲裁机关递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条仲裁机关受理下列案件:一、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法人同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相互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其他法人、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三、上级仲裁机关交办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第四条仲裁机关对于下列申诉不予受理: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超过诉讼时效的一般不予受理,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此限制;三、不属于本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五条仲裁机关接到申诉书,经审查,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诉方按争议金额的比例预交案件受理费,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代理人委托代理书及有关证据。

不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申诉方不予受理,并说明其理由。

第二章诉讼参加人第六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可以作为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通过法庭外的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劳动争议解决的机构,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劳动争议仲裁的公正、公平、高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办案规则。

一、委员会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具备法律知识和劳动关系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组成,包括仲裁员、仲裁助理和行政人员。

仲裁员和仲裁助理应持有法律学士或以上学位并具备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行政人员应具备劳动关系管理经验。

二、案件立案1. 申请立案当劳动争议发生时,申请方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争议事实、请求和证据等必要内容。

2. 立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受理,同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调解程序1. 调解申请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调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安排调解程序。

2. 调解程序调解程序由仲裁员主持,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陈述意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以公正、中立的态度推动调解,当事人如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对协议进行确认。

四、仲裁程序1. 仲裁庭组建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随机抽取,组成由1至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仲裁助理可协助仲裁员进行案件审理。

2. 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的组建情况,并通知到庭日期、地点和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3. 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会,交换证据,并向仲裁庭进行陈述。

4. 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裁决应在仲裁庭作出后30日内作出,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五、执行程序1. 裁决的实施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程序作出判决。

2. 裁决的履行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对裁决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未能履行裁决的一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指在仲裁过程中,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以下是
一些通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仲裁协议:在提交仲裁委员会之前,当事人应该签订一份仲裁协议,确定仲裁的具体事项,如仲裁的范围、申请仲裁的途径等。

2.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必须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有关争议的详
细情况。

3.建立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应当尽快建立仲裁庭,并让当事人知道仲
裁庭的成员和组成情况。

4.公正和独立性:仲裁庭应该在公正和独立的情况下进行仲裁,仲裁
员应当遵循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

5.证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交证据,仲裁员应该根据有关法规衡
量证据的重要性和可信度。

6.裁决:仲裁庭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执行。

总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独立、高效
和经济的争议解决机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

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第九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仲裁参加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章案件受理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

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Management is about doing countless small detail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发生劳动纠纷,应该第一时间就想到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来进行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办案规则来为每一位提出合理请求的雇员或雇主解决纠纷。

那么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怎样的呢?为您解答。

一、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章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管劳仲裁字(2012)104号申请人:孙金方男 3 7岁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3 9号委托代理人:任路平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金星啤酒厂住所:郑州市管城区新郑路1 8 8号法定代表人:张铁山委托代理人:赵新文女 4 7岁汉族甘肃省酒泉市贵州区南环西路36号崔廷刚男43岁汉族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村5号楼案由:支付工资等争议申请人孙金方与被申请人河南金星啤酒厂发生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任路平,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新文、崔廷刚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1996年11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操作工、机修工、车间主任等岗位的工作。

申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申请人1996年11月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被申请人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仲裁证据:由被申请人提供与申请人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申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011年4月,被申请人无故扣发申请人工资,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3000.00元。

仲裁依据:由被申请人提供发放申请人2011年4月份工资的工资表。

申请3:《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不能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不能正常工作之日起按月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生活费。

被申请人2011年4月通知申请人待岗至今。

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待岗工资20200.00元。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会的规章制度一、仲裁会成立目的:二、仲裁会的设置:。

三、仲裁会的职责:1、复审并处理比赛期间执行比赛规则、比赛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保证比赛规则和比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3、若对比赛有异议必须向仲裁会提出申诉,仲裁会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会会议进行评论。

4、仲裁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会对申诉进行讨论的结果上报体育部。

再由体育部上报老师,最后得出结果。

5、在比赛中违犯比赛规则、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仲裁会和体育部协调并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7、在篮球比赛中有异议的,应按篮球规则规定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处理,但仲裁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四、仲裁会的处理方法:1.在比赛过程中出现打架行为的停赛1—3场,经劝阻无效的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该对打架人数在3个或3个以上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2.在比赛过程中有队员罢赛的情况,该队员将停赛1—3场,情节严重的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如果全队出现罢赛情况则取消该对参赛资格,一系列比赛的比分全部取消。

3、在比赛过程中出现辱骂裁判或对方队员,以及各班啦啦队出现不文明的行为,先由仲裁会提出警告,若还不改正的将给予该队员或该对停赛1—3场的处罚。

五、仲裁会应注意事项:1、注意所请的裁判是否适合本场球赛,或是所请的裁判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对本场球赛执裁。

3、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发生,让球赛得以顺利进行。

六、仲裁会成员的要求:食品工程系学生会体育部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第二篇:村民会规章制度村民会规章制度1.村民会议制度一、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权力。

二、村民会议的职能(一)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会成员;(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三)审议村民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会成员的工作;(四)更改或撤销村民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五)讨论村务监督会和村民会下设会成员的产生办法;(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郑州仲裁委收费标准

郑州仲裁委收费标准

郑州仲裁委收费标准
郑州仲裁委员会是一家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其收费标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公正,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

为了让当事人更加了解郑州仲裁委的收费标准,特制定如下收费规定:
一、受理费。

1.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受理费为1500元;
2.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争议金额的1%收取受理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特殊情况下,郑州仲裁委员会可酌情减免受理费。

二、仲裁费。

1.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仲裁费为1500元;
2.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争议金额的1%收取仲裁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仲裁庭裁决后,败诉方需承担对方的仲裁费用。

三、其他费用。

1. 仲裁员差旅费、鉴定费、证人费等其他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 当事人申请延期、回避等造成的额外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3. 其他因案情特殊需要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承担。

郑州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合理公正,旨在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

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收费规定执行,确保每一起案件的收费都合乎法律规定,
公平公正。

同时,我们也鼓励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合理协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总之,郑州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是为了维护仲裁公正、高效的原则而制定的,我们将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

希望当事人能够理解并支持我们的收费标准,相信在郑州仲裁委的仲裁下,您一定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郑州仲裁委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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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下列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采纳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遵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郑州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阻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开庭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逾期视为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该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在对仲裁协议效力和管辖异议做出决定前,仲裁程序接着进行。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宅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宅。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日期。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应及时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

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仲裁庭秘书,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治理工作和仲裁庭的秘书工作。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发觉仲裁协议只有仲裁意思表示,而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选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能够通知仲裁协议各方进行完善。

对仲裁机构名称书写不够规范,但在逻辑上不发生歧义的,应当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不能依仲裁法达成补充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存有瑕疵又不能完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讲明理由。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能够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阻碍审理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各项文书后,应当在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1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阻碍仲裁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申请人能够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能够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并有权提出反请求。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书面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关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标准的规定交纳仲裁费。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应一式五份,假如当事人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

假如独任仲裁时,可减少相应份数。

第十七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缘故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能够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八条当事人能够托付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最多不超过2人。

托付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托付书。

授权托付书必须写明托付事项和权限。

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的,必须有托付人的特不授权。

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九条仲裁庭能够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条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托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托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托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的,或对仲裁庭组成方式、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期间,因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在收到仲裁委员会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或者对仲裁案件有管辖权决定之日起15日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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