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制度

合集下载

竞赛仲裁方案

竞赛仲裁方案

竞赛仲裁方案竞赛仲裁是指在竞赛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通过某种方式解决争议的过程。

为了保证竞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竞赛仲裁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竞赛仲裁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方案一:设立仲裁委员会在竞赛开始前,组委会应当成立独立的仲裁委员会,以负责处理竞赛中发生的任何争议。

仲裁委员会由数名不同单位的人员组成,包括组委会成员、专家学者、竞赛参赛者和参赛者家长等。

在竞赛发生争议时,参赛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

为了保证公正性和公平性,仲裁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审查,并针对争议内容进行调查。

最终,仲裁委员会应当发布裁决结果。

方案二:采用技术手段当竞赛出现分歧时,可以采用技术手段解决争议。

例如在体育竞赛中,可以使用高清摄像机、激光扫描仪和计时器等设备来检测参赛者的表现和成绩。

在信息化竞赛中,可以使用防作弊软件和网上监考等技术手段,以确保竞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帮助仲裁人员实现更加公正和准确的裁判。

方案三:采用裁判员制度在某些竞赛中,采用裁判员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比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该制度要求裁判员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竞赛规则。

裁判员需要在比赛期间全程监督和评判比赛,负责对比赛进行裁判判决。

同时,应当制定细则来规范裁判员的行为。

细则应当涵盖裁判员的道德准则、工作标准及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等。

通过对裁判员的管理和考核,可以保证他们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方案四:引入第三方机构在某些情况下,引入第三方机构可以帮助解决竞赛中的争议。

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同时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和组委会不同,第三方机构不会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特殊关系,从而更能保证公正性。

同时,第三方机构可以更专业地处理问题,降低出错的概率。

结论竞赛仲裁是保证竞赛公正性和公平性的重要保障。

本文介绍了常见的竞赛仲裁方案,包括设立仲裁委员会、采用技术手段、采用裁判员制度和引入第三方机构等。

通过以上方案的应用,可以有效地保证竞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根据题目要求,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国体育仲裁现状,提出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体育仲裁现状1、存在的问题(1)体育仲裁环境落后。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体育仲裁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水平不高、体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仲裁定义不清晰、仲裁机构的授权不足、管辖权的界定等问题,导致体育仲裁的发展和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2)体育仲裁工具不够完善。

由于体育仲裁机构缺乏相应的执行措施,使得体育仲裁机构没有足够的执行力,体育仲裁结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影响了仲裁的有效性。

(3)仲裁机构的挑战重大。

仲裁机构面临着技术不足、经验匮乏、师资力量不足、法律及相关法规等问题的挑战。

2、存在的优势(1)仲裁制度建立快速。

与传统仲裁程序相比,体育仲裁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较快,也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

(2)体育仲裁受到政府支持。

政府决策部门对体育仲裁机制也表示了强烈的支持,并在支持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得到了体育仲裁的大力支持。

二、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1、完善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为了促进体育仲裁的建立和发展,应该尽快开展关于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形成一套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

2、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应当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并加强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聘请、培训和管理,以增强体育仲裁机构的可信度。

3、加强仲裁机构间的合作应支持有关部门建立体育仲裁机构间的合作,推动形成有利于体育仲裁发展的合作模式,以有效提高仲裁机构的执行效率。

4、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宣传应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宣传,以达到普及体育仲裁知识,增加公众对仲裁的认可度,为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结论以上是本文就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的分析和研究,得出的结论,文中提出了上述的建议,以期望能够为加快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会的规章制度一、仲裁会成立目的:二、仲裁会的设置:。

三、仲裁会的职责:1、复审并处理比赛期间执行比赛规则、比赛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保证比赛规则和比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3、若对比赛有异议必须向仲裁会提出申诉,仲裁会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会会议进行评论。

4、仲裁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会对申诉进行讨论的结果上报体育部。

再由体育部上报老师,最后得出结果。

5、在比赛中违犯比赛规则、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仲裁会和体育部协调并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7、在篮球比赛中有异议的,应按篮球规则规定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处理,但仲裁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四、仲裁会的处理方法:1.在比赛过程中出现打架行为的停赛1—3场,经劝阻无效的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该对打架人数在3个或3个以上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2.在比赛过程中有队员罢赛的情况,该队员将停赛1—3场,情节严重的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如果全队出现罢赛情况则取消该对参赛资格,一系列比赛的比分全部取消。

3、在比赛过程中出现辱骂裁判或对方队员,以及各班啦啦队出现不文明的行为,先由仲裁会提出警告,若还不改正的将给予该队员或该对停赛1—3场的处罚。

五、仲裁会应注意事项:1、注意所请的裁判是否适合本场球赛,或是所请的裁判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对本场球赛执裁。

3、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发生,让球赛得以顺利进行。

六、仲裁会成员的要求:食品工程系学生会体育部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第二篇:村民会规章制度村民会规章制度1.村民会议制度一、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权力。

二、村民会议的职能(一)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会成员;(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三)审议村民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会成员的工作;(四)更改或撤销村民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五)讨论村务监督会和村民会下设会成员的产生办法;(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英国体育仲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体育仲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在英 国


体育 纠纷 的 解 决 方 式 很 多
诉讼 作为
-
包括诉讼



决 机 制 中的
SR
s

个 突 出代 表

调解等


种 主 要 的 体 育 纠纷 解 决 方 式



个非 盈 利性 的 民 间组 织

收 稿 日期 作者 简 介
2009
12
-
20
肖永 平 ( 周青山 (
19 6 6 19 8 2
解决小组 ( S p o r t s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 P a n e l ,简 称 S D R P)。
上诉 。S R s 还规 定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 的1 0 天内,上诉 申请
2 0 0 0 年1 月 1日,S DR P由英联 邦 运 动 会 的法 律 顾 问查 尔 斯 ・ 伍 德豪思 ( C h a r l e s Wo o d h o u s e) 倡 导 ,模仿 C A S 的机 构 设计 和运作 模式 而组 建 ,总部设 在伦 敦 。设立 S D RP 的 目的是为英 国的体育行会 、俱乐部 、运动 员 、教练 员等提
奥 运 会 与 国 际 体 育 争端 解 决 机 制 研 究






贵州警盲职 业学院学报 … … … … … ・ ・
J O U R H ^ L O F G U I Z H O U P O L l C I a f F I C E R V O C ^ T I O N A L C O L L E G E
会 运动 员 委员 会 )、体育 休 闲运 动 中 央理 事会 、职业 体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之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之建立

【 关键词 】 体育 仲裁制度 立法 构建
体育仲裁制度及其意义
团出面进 行 内部解 决 , 或 者是 由主 管 该 项体 育事业 的行 政部 门 出面 进 行 调 解 或 裁决 。 但体 育 社 团 由于 其性 质 的 关 系 , 解 决 问
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 的专 门处理发生在 竞技体育活动 中 题 缺 乏明确 法 律 依据 , 而且 执 行 起 来 也 很麻 烦 。 如 果 没有 法律 所产生争议的仲裁 , 它是一种由竞技体育活动 中发生争议的双 保 障 实施 , 最 终 的公 平 依然 不 能得 到 实现 , 纠 纷 的解 决终 是 一 方当事人, 基于发生争议前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一致并签订的 纸 空谈 。
成为大趋势。 在市场 经济 自由化思想的主导下, 作为运动员个 隐 患 和 问题 暴 露 得非 常 突 出。
体 的权 利 意识 逐 渐加 深 , 同时随 着各 个 体育 联赛 职 业化 进 程 的 作 为 一 个 成 熟 完 备 的 体 育仲 裁 制 度 , 其 机 构 的独 立 性 十 加快, 运 动 员、 俱 乐部 以及体 育运 动 队伍 这 些 在 原 有体 制 中按 分 重要 。 以国 际体 育仲裁 法 院C AS 为例 。 国际 体 育仲 裁 法 院 隶
自新 中国成立以来 , 我国一直沿用举 国体制办体育的模 和 仲 裁 者, 无 法 保 证 当事 人权 利 , 而且 如 果缺 乏完 善 的监 督 体
式, 取 得 了巨大 成 就 , 但 同时也 积 累 了很 多矛盾 与 问题 。 目前 , 系, 必然 导致 人员 配 置 混乱 、 级 别 权 限 分配 不 明、 干 扰 案 件 处 随着 我 国 市场 化 改革 逐渐 深 入 推进 , 体 育运 动 的产业化 发 展 也 理 等情 形 出现 。 从 中国足 协近 几 年 处理 的案件 中就可见 一 斑,

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迅猛发展,竞技体育纠纷发生的频率和规模都在不断增长,竞技体育纠纷的解决逐渐成为了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竞技体育相关争议案件的处理,除了诉讼外,现阶段主要采用仲裁解决,因此研究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对于完善竞技体育纠纷调解体系,提高竞技体育法治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次研究将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现实情况进行调研和研究,挖掘其中存在的问题,比如仲裁机构设置、仲裁程序、仲裁员素质、仲裁裁决效力等问题,形成问题清单。

2.国内外竞技体育纠纷仲裁的对比分析通过对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标准、程序、仲裁员及仲裁裁决等方面的对比分析,探讨在国际化竞技体育环境下应该如何调整和完善我国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

3.完善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对策在前两个步骤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完整覆盖的、对纷争类型更加细化的仲裁机构网络;制定更加完善、规范统一的仲裁程序;加强仲裁员培训和管理,健全仲裁机构的运营和管理机制等对策,并阐述这些对策的实践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研究预计目标和成果通过本研究,期望能够达成以下目标:1.系统分析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现状,并挖掘存在的问题;2.深入研究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标准、程序、仲裁员及仲裁裁决等方面的对比分析,提炼可借鉴的经验;3.提出完善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对策,以期推动我国竞技体育法治水平的提高。

本研究的成果预计包括:1.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深入分析报告;2.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对比分析报告;3.针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完善对策研究报告。

四、研究实施计划1.第一阶段(1-2个月):文献调研、案例分析、形成问题清单;2.第二阶段(2-3个月):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对比分析;3.第三阶段(3-4个月):提出完善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对策;4.第四阶段(1-2个月):撰写研究报告并进行总结。

仲裁委员会条例

仲裁委员会条例

仲裁委员会条例仲裁委员会条例(1982年7月29日国家体委发布,(82)体政研字8号)第一条仲裁委员会是本项竞赛的仲裁机构。

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全国性竞赛活动哪些项目设仲裁委员会,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有组委会由关方面进行处理。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大会组委会、体委竞赛部门、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成员,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委员,共五或七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大会组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的裁决,为最后的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的裁决。

队长的职责是管理本队运动员,保证比赛正常进行,对裁判的裁决不得提出异议。

如因纠缠致使比赛中断五分钟的,即为罢赛(该项竞赛规则有规定的,按竞赛规则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竞赛规则和国际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

所作决定应报大会组委会备案。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第六条运动员、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

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摘要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

本文首先对国外体育仲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以我国目前在体育仲裁制度方面存在缺失为引子。

鉴于此,笔者设想在我国建立一种更合理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仲裁制度。

一种新制度的建构必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笔者从我国国情出发,进一步对建立该制度进行了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

在此基础上,初步勾勒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主要建设框架。

最后,笔者再次强化了在我国目前建构体育仲裁制度的迫切性。

关键词体育纠纷体育仲裁体育仲裁制度On China's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Arbitration for SportAbstractArbitration for Sport is a special type of arbitration, and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d the Arbitration for Sport on abroad, at the same time, and pointed out the missing in this system in China at current. In view of this, the author envisaged to establish a more reasonable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 the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nstruction of a new system must be reasonable in existence. I proceed from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and further analyzed the need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n this basis, the preliminary outline of China's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uld be built. Finally, the author once again strengthened the urgenc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in China.Key words Sports Dispute;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Sports Arbitration目录引言 (1)1体育仲裁制度概述 (2)1.1体育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2)1.2美国、日本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介绍 (2)1.2.1美国体育仲裁制度 (2)1.2.2日本体育仲裁制度 (3)1.2.3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 (3)2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缺陷 (3)2.1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4)2.1.1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4)2.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4)2.2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5)3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6)3.1建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6)3.1.1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6)3.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纠纷特殊性需要 (6)3.1.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体育运动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7)3.2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7)3.2.1体育仲裁立法的法律根据 (7)3.2.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学术基础 (8)3.2.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现实依据 (8)4 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9)4.1与体育仲裁制度构建有关的理论问题 (9)4.2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10)4.2.1设立体育仲裁机构 (10)4.2.2确立体育仲裁受案范围 (12)4.2.3体育仲裁的程序设计 (13)结语 (16)谢辞 (17)参考文献 (18)外文资料 (19)引言在体育运动国际化和产业化的今天,它的经济价值越来越突出,与此伴随的利益纠纷也逐渐增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体育仲裁制度浅析
摘要:解决体育纠纷的法律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内部救济,即调解和仲裁;一种是外部救济,即诉讼。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现行的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在处理体育纠纷的时候已经显得很薄弱。

本文首先探讨了国际仲裁制度的现状,并充分阐述了目前我国体育仲裁的现状和问题,最后提出了对于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管辖权,我国体育仲裁,建议一、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现状
(一)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简述
体育仲裁是体育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该争议提交体育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裁决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目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由两部分组成体育仲裁院和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

在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的倡议下,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简称cas)②于1984年在瑞士洛桑成立,是一个专门的常设性仲裁机构。

cas现在已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尤其是国际重大赛事(如奥运会) 期间发生的体育纠纷的重要机构。

cas并不处理纯粹的技术问题,例如运动规则与竞赛安排等问题,它主要关注以下一些问题,如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与禁赛问题,运动员在进行兴奋剂检测过程中的权利问题,以及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的国籍问题等。

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负责仲裁院的运作与财政,监督体育仲裁院的活动。

③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由20 名来自世界各国的体育法和仲裁法方面资深的专家组成。

我国也有专家入选仲裁委员。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有:确定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名单,审查以及修改体育仲裁院的规则,任命仲裁院秘书长以及设立临时仲裁庭。

体育仲裁院设立了普通仲裁处和上诉仲裁处。

普通仲裁庭受理一切因体育合同关系(如赞助合同、电视转播权合同、运动员转会合同等)而发生争议的案件和涉及民事责任的体育纠纷案件;上诉仲裁庭受理一切因不服体育组织所作出的决定(如涉及运动员资格的决定、涉及兴奋剂问题的纪律处分决定等)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④仲裁处设立主席,主席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到仲裁庭组成为止负责主持工作,而后由体育仲裁庭直接负责至仲裁程序终结。

(二)国际体育仲裁的管辖权
涉及到法律救济就会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

而对于体育仲裁法院,它管辖权主要包括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

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规定:体育仲裁法院依据体育仲裁法对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或者与奥运会有联系的一切争议行使专属管辖权。

国际体育联合会对于管辖权的承诺:在1994年6月22日的巴黎会议上,有31个国际体育联合会签署了关于成立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公约。

这一签约行动表明了上述国际体育联合会同意接受体育仲裁法院对体育争端的管辖权。

⑤之后有14个国际体育联合会都在其各自的章程中写上了
接受体育仲裁法院管辖的条款。

所以国际体育联合会的承诺也是仲裁院管辖权的来源。

对于协议管辖,就是指双方通过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来确定管辖权。

如果是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要明确表示愿意将日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
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且选择具体的仲裁院。

如果是仲裁协议,当事人需要在争议发生后签订协议表示愿意将已经发生的争议提
交仲裁解决并且选择仲裁院。

两者均属于协议管辖。

(三)国际体育仲裁的范围
体育仲裁院对其管辖的体育纠纷范围采取了宽泛的适用方式,在其章程中,体育仲裁院的受案范围是”在体育领域发生的所有争议”,根据体育仲裁院自己的说明,该组织受理的体育争议是那些直接与间接和体育相关的争议,包括商业方面的和纪律规范方面的争议,在这种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说几乎任何与体育相关的纠纷都可以通过体育仲裁院 cas 来加以解决。

⑥例如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纠纷,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竞技体育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而引起的纠纷及在竞技体育活动中
因重大技术争议而引起的纠纷等。

二、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现状
我国在体育领域还没有建立仲裁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竞技体育改革进程的加快,中国现行的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在处理体育纠纷的时候已显得捉襟见肘,严重不适应中国竞技体育实践的发展现
状。

体育仲裁是无可替代的体育纠纷处理方式,建立体育仲裁制度不仅仅是中国体育改革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体育法关于解决体育纠纷的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我国建立仲裁制度,是给体育纠纷建立一个正当的机构解决体育纠纷,以此来避免因为没有仲裁机构,使得一些体育协会以一种排斥司法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并认为其理所当然。

”我国目前无全国性的体育仲裁机构,各种性质的仲裁组织多数存在于各单项体育协会,他们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财政上由主管部门划拨,业务上也受到上级行政主管的指导和监督,仲裁员还是各有关行政人员兼职,行政性质相当明显。

”⑦
众所周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体育活动规则的完善细化,体育竞技活动成为一个非常专业化的领域,比如像跳水,体操有很多晦涩的专业性术语,在很多情况下,依靠行政裁决和诉讼要把一个非常专业的体育人身伤害纠纷处理清楚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很有必要在我国建立有自己特色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

三、对于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一些建议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已经发展的非常成熟,在解决体育纠纷方面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对于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我们可以广泛的吸收和借鉴国际上的做法,但也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制定规则,笔者对我国体育仲裁提出了一下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有自己特色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

仲裁机构的建立
应该体现其中立性。

最好是完全独立于行政部门和体育协会的第三方,同时,仲裁员必须要求是在体育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最好有一定的资质证书,这样才能保证仲裁的权威性。

第二,仲裁程序先与诉讼程序。

”无论是在仲裁适用对象方面还是在仲裁的具体程序和方式方面,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体育仲裁的特殊要求,使其难以简单照一般仲裁规定直接进行处理,为解决这一矛盾,有必要像《仲裁法》对待劳动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态度一样那样,设置有别于一般仲裁的一种特殊的仲裁制度。

”⑧在程序上,笔者认为应该先仲裁在诉讼,如果该运动员的人身伤害的出现是由于专业性很强的原因造成的,应该规定体育仲裁机构一裁终局,因为即使纠纷相对方把问题诉诸法院,由于法官的体育比赛专业领域知识欠缺,况且法官在判定的时候还要考虑风险自负以及比赛规则问题,所以做出来的未必能够正确反映事情实质,以及保证处理结果的公平。

第三,国家可以立法以明确当事人对管辖权的选择。

给体育纠纷双方当事人更多的选择自由,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目前,我国在解决体育纠纷主要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各单项体育协会解决,过多地受到了国家行政的干预,使当事人意思自治无法在仲裁制度中体现。

因此,我国在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应当吸收、借鉴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经验,将法定管辖与协议管辖有机地结合起来,意思自治原则在体育仲裁中得到充分体现。

注释:
①陈胜:《对(体育法)有关体育、仲裁规定的研究》,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3年3期。

②杨敏:《体育仲裁制度剖析及我国相关立法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③张楠:《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④胡旭忠:《我国体育仲裁制度难产剖析及相关立法完善》,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⑤黄世席:《国外司法介入体育争议之综述》,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⑥李超、范铭超:《体育纠纷与体育仲裁立法的若干法律思考》,体育科研2010年第 5 期
⑦张芳芳:《我国体育仲裁法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68页。

⑧张建华:《仲裁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作者简介:韩晋竹,男,上海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