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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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2•【字号】成城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城发〔2020〕12号市政府火车站管委办,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数字监管中心,委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委制定了《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并经2020年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12日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容貌标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临街(路)户外招牌设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字体符号。

招牌按照设置类型,可分为建筑物(除党政机关)名称招牌、商家(单位)名称招牌、其他特殊标示(牌);按照设置位置,可分为附着式招牌、落地式招牌;按照设置形式,可分为独立式招牌、组合式招牌。

第四条(总体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招牌设施结构设计、材料选用、制作安装等各环节的安全性,高标准严要求把控设计及施工过程,注重加强对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01•【文号】工商办字[1996]第357号•【施行日期】199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工商办字[1996]第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以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开展清理不良文化的工作,依法清理了一批有不良政治、文化影响的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反响很好。

但在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用字不规范,滥用“洋”名称,生造一些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或名称等,造成了不良影响。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前一段清理不良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

现作如下通知:一、加强宣传教育。

引导企业和公民在坚决对外开放、面向世界的同时,坚持中国特色,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自觉弘扬民族文化,使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符合规范要求,适合国情,方便群众认识;坚决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蚀,反对盲目崇外,滥用“洋”名称和外国文字。

二、强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企业名称在译成外文时,应当符合翻译的基本原则和惯例。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的字号,但应当译成汉字。

内资企业不得使用含义不清、没有积极意义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标注外文。

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上不得使用外文名称,确因业务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与中文名称同时使用,且不得突出外文名称。

三、严格执行《商标法》,坚决抵制不良文化倾向。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苏工商注[2012]265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完善企业品牌保护机制,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字号区域联动保护,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由注册登记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调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办法》。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在市级建立相应的字号保护机制。

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分局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管理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管理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管理意见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八日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的意见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纯洁祖国语言文字,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维护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管理范围(一)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域内使用的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包括计算机用字、出版印刷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公共场所用字;宣传物品和广告;奖牌、证书、价目牌和票据凭证;商贸活动和会议用字等。

(二)社会用字管理的重点是:户外面向社会公众的各种牌匾(招牌)、标志牌、指示牌等示意性文字。

主要包括有:1、沿街各商店、企事业单位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橱窗、空间制作的各种牌匾、灯箱、霓虹灯、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使用的文字;2、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运输工具和空中飞行器)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或标语中使用的文字;3、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或标语中使用的文字。

二、规范标准(一)社会用字必须遵循下列规范标准:1、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2、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3、汉字字形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1988年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4、汉语拼音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15•【文号】工商公字[1998]第234号•【施行日期】1998.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的通知(工商公字〔1998〕第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几年来,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中的不良文化现象认真进行了清理,收到了明显成效,社会反应良好。

但近一个时期以来,这种不良文化现象又以带有严重色情、封建残余思想的形式死灰复燃,实属“文化垃圾”,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文化秩序。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再次指示要“坚决取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迅速取缔企业名称、广告宣传、商标使用中出现的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清理行动。

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清理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的行动方案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关于清理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的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的指示精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清理行动,迅速取缔在企业名称、广告宣传、商标使用中出现的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

具体行动方案如下:一、清理行动的时间:1998年10月15日至12月底。

二、清理的重点行为:保健、娱乐、美容等服务业,包括非医疗性按摩、桑拿及各式洗头、洗脚屋,各类歌厅、舞厅、卡拉OK厅,美容美发厅、屋等。

三、清理取缔的重点内容:(一)在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包括牌匾)、商标使用中含有以下内容的:1、含有反动政治内容或有消极政治影响的。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4 信息来源: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上面的通知主要表达了一个意思,就是——我们总局制定好了企业名称规范,你们仔细阅读,这样你们核名成功率高,我们也省事,这样不好吗?接下来小微把这两个规则的内容完整文字版给大家:《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24•【字号】京政管字[2001]228号•【施行日期】200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2001]2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

根据市政府决定,市市政管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2001年2月28日)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自设性户外广告(以下简称自设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做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自设广告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社会团体的名称(含标识等)。

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自设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自设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设置规范、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自设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山东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工商企字〔2018〕140号

山东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工商企字〔2018〕140号

山东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工商企字〔2018〕140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5月7日附件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和《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201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和原则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加快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创新登记方式,简化登记流程,提高企业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坚持自主便捷、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在清理放开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规范名称登记管理程序,赋予企业名称自主权利,试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

二、试点范围和步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范围是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菏泽10个市。

试点时间分为三个步骤:(一)筹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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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开展清理不良文化的工作,依法清理了一批有不良政治、文化影响的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反响很好。

但在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用字不规范,滥用“洋”名称,生造一些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或名称等,造成了不良影响。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前一段清理不良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

现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宣传教育。

引导企业和公民在坚持对外开放、面向世界的同时,坚持中国特色,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自觉弘扬民族文化,使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符合规范要求,适合国情,方便群众识认;坚决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蚀,反映盲目崇外,滥用“洋”名称和外国文字。

二、强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企业名称在译成外文时,应当符合翻译的基本原则和惯例。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的字号,但应当译成汉字。

内资企业不得使用含义不清、没有积极意义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标注外文。

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上不得只使用外文名称,确因业务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与中文名称同时使用,且不得突出外文名称。

三、严格执行《商标法》,坚决抵制不良文化倾向。

对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规定,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要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并禁止其在商品上或服务中使用。

中国企业在国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注册文字商标的,提倡使用中文。

外国企业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必须在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上同时标注中文。

四、依法加强广告监督管理。

广告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相一致,使用的商标必须符合商标管理法规的规定,并做到用语规范。

凡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和不符合商标管理法规规定的商标,均不得在广告中出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有关工作,努力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对违反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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