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界定与处理
商标“傣妹”与商号“傣妹”之争案的分析思考

一
般来讲 , 号与 商标 应适 用在先 保护 原则 , 于故 意“ 便 车” 商 对 搭
的 , 以认 定 为 侵 权 行 为 , 法 不 予 保 护 。 可 依 从 现行 法律 来 看 , 标 与商 号 的 归 并 也 存 在 合 理 性 。 因 为 商 商 标 与商 号 比较 而 言 , 护 力度 相对 要 强 一些 。随 着 商 标 的升 级 , 保 保 护 力 度 的加 大 , 然 会 触 及 商 号 的 更 改 。 如 果 “ 妹 ” 旦 成 为 驰 必 傣 一 名 商 标 , 保 护 范 围 就 会 扩 大 到 商 号 领 域 。对 此 , 国 《 名 商 标 其 我 驰 认 定 和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十条 已作 了 明确 规 定 。 第
案例 分 析
一
商 标 与 企 业 名 称 法 律 规 定 的修 改 完 善 , 无 法 杜 绝 此 类 重 名 、 仍 撞 车 现 象 , 何 解于现 有 双 方 如 不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 必 要 探 讨 新 的 解 决 途 径 。商 标 与 商 号 权 利 之 争 , 有
册 了“ 妹 ” 标 , 傣 商 明确 该 商 标 使 用 于 餐 馆 类 别 。我 国 新 修 改 的 商 标 法 规 定 自然 人 可 以拥 有 商 标 权 , 老 板 为 方 便 商 标 外 出 投 资 扩 房
张, 又于 2 0 02年 1 月 1 0 4日将 “ 妹 ” 标 转 让 到 自己 名 下 。房 老 傣 商
二 、 标 与 商 号 落 户 一 家 利 己 利 人 商
板 准 备 将 “ 妹 ” 锅 引入 无 锡 。不 料 , 锡 的 胡 老 板 20 年 7月 傣 火 无 01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6.19•【分类】问答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答: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律性和复杂性,《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大量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基层,一线执法人员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指引。
制定《标准》不仅基层一线有需求,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通过制定《标准》,有利于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问:《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答: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既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也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的具体举措。
2018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中办、国办《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进一步提出“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问:《标准》制定的过程如何?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将《标准》制定列入2019年、2020年局党组重点工作。
论后注册商标与在先著作权的权利冲突与解决——以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李金春著案为例

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司法审判的内容 ;
先 决性 原 则即 指如 果行 政机 关 或者 人民 法 院 一方 已经作 出处 理结 果 ,另 一方 应作 出
用他人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必然影响著作权 人对其作品的商业使用 ,尤其是商标抢注 行为 ,其 目的或为了高价倒卖抢注商标 ,
或为 了 限制 竞争 对手 ,更含 有明 显 的商 业 意图 。所 以 ,使 用他 人作 品 申请 注册 商标 应 属 于民 法意 义 上 的使 用行 为 ,如 果 侵权 应 当承 担 法律 责任 。正如 有学 者所 言 ,经 行 政程 序产 生 的民 事权 利在 性 质 上归根 结 底 还是 民事 权 利 ,在民 事权 利 取得 和行 使 中发生 的冲 突 本质 上仍 然 是民 事 争议 ,按 照 民事 诉讼 途径 解 决民 事 争议 也就 有 固有 的 天然 基 础 【 因此 ,申请 注 册 商标 时 对 4 】 。
序与行政程序的交叉以及处理结果上的矛
盾 。为 了避 免这 种 问题 ,笔 者认 为 ,应 从
笔 者 认 为 前 述 两 种 观 点 都 值 得 商
榷。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虽然属于行政程 序 的一部 分 ,但商标本 身具 有的商业价
值使 得 申请 注册 商标 同样具 有 商业 意 义 。 《 与贸 易 有关 的 知识 产权 协 议 》 ( RIS T P 协议 )规定 ,包 括 商标 权在 内的 知识产 权 的性 质 属于 私权 ,因此 申请 注册 商标 的行 为也 应 当属 于私 法规 范 的范 畴 。而 且 ,使
册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利的,可以在 申请注 册商标经初步审定3 个月公告期内向商标
局 提 出异 议 ,异议 成 立 的 ,商 标局 不 予核 准 注册 。根据 商标 法规 定 ,商 标授 权 的相 对 事 由审 查权 应 交 由商标 局行 使 ,在 授权 程 序 中是 否侵 犯在 先权 已作为 行政 程序 的 要 素 ,被 纳 入 行政 程 序 的范 围 。 由此 , j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企业禁用名称规则

企业禁用名称规则
企业禁用名称规则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社会伦理道德等要求,对企业起名字进行限制和规范的规则。
常见的企业禁用名称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禁止的词汇:企业名称不能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词汇,比如政治敏感词汇、淫秽词汇、暴力词汇等。
2. 欺骗性信息:企业名称不能包含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词汇,不能误导消费者或者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理解和判断。
3. 行业限制词汇:某些行业有特定的命名要求,比如在金融行业,一些具有误导性、冒险性或违法性的词语是被禁止的。
4. 商标冲突:企业名称不能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以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5. 社会道德规范:企业名称不能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尊重传统文化、宗教信仰和一切公众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对企业名称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则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
在起名字之前,建议咨询相关的专业机构或者律师,确保企业名称合法、合规。
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二 、商标权 与企业商号权冲突 的类型 明确 了商标权和 企业商号权 的权利属性后 ,我们接 下来 需要 思考的是这两 种权利是否相 容及相应 的法 律后果 。字号
权在 我国并无专 门法律保护 ,仅适 用 民法通 则关 于企业 名称 权 的保护方法保护 ,商标权则有专 门的商标法保护l。 4 】 纵观我 国法律及相 关行政法规 ,并无明文规 定商标与 商 号不 能使用相 同文字 。我国企业名称登 记管理规 定中 明确规 定 ,企业 名称 在企业登 记机关所辖地域 范围 内的 同企业 巾不 得重名 。这意 味着 他人 不得 以与权利人相 同的字号作 为名称 登记 注册 。但这 里的他 人仅限于与权利 人同一登记机 关管辖 范围 内的 同行业 者 ;他人 也不得假 冒权利人 的企业名称 ,但
2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我 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张 帆
( 东师范大学法律 系 上海市 204 ) 华 021
摘 要: 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是 分属于传 统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两个不 同领域的法律权利。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然 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所 引发 的权利 冲突逐 渐增多 。基于稳 定市场 ,保护权利 的考虑,笔 者在 本文中分析 了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 产 生冲突 的原 因,对现存 的主要 冲突类 型做出 了划分 ,即突 出使用字号侵犯商标权 、将 他人注册 商标用 作字号 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注册商标侵犯企业商 号权 、注册 商标侵犯企业商号权 以及基 于历史等因素造成的商 标权 与企业商 号权 的冲突 。并在各个部 分详细阐 明了现行法律体制下各类冲 突的解决 。最后根据法 律规 定对处理商标 权与 企业 商号权纠纷 的原则进行 了概括 ,即保护 在先权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希望 能对实践 中该类 案件审理有一定总结和启示。 关键 词: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 :商标侵权 ;不 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我国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 NO.1,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71论我国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刘 迪(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的作用逐渐得到人们的认识和重视。
近年来域名与商标冲突案件频繁发生。
目前我国的域名与商标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在总结我国域名与商标的冲突的解决机制的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之上,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域名;商标;冲突解决 中图分类号:F7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1-0071-2一、域名与商标冲突概述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1)从技术角度讲,域名是互联网上进行网络定位和身份识别的与IP 地址相对应的字符序列;从法律角度讲,域名是域名所有人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是在网络上代表企业或个人身份的标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通常将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商标注册成为网络域名,通过互联网的传播使其商标的知名度得以进一步扩大,在此情形下,商标和域名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商标和域名的商业价值都在这个过程中逐渐提高。
但是有的企业或网站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把他人知名的商标注册为域名,或把他人知名的域名注册为商标,以获得经济利益;更有甚者直接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作为域名或者反向侵夺他人域名注册成为商标,恶意地向原商标或域名所有人索要“使用费”或“转让费”。
因此,经济原因是引发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根本原因。
同时,由于域名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负责,审查标准各异,并且相互完全独立,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联系,加剧了域名与商标的冲突,这是域名和商标冲突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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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界定与处理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是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调整、保护的财产权,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速度与范围的加快与扩大,商品或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字号(商号)相同、近似,并构成混淆误认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突出,界定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商号)相同、近似的范围、性质,并解决其冲突,是当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仅就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互间侵权判断及其处理作一探讨。
一、商标权、企业名称在工业产权中的位置和相互关系商标权是商标法律调整的内容,在我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商标注册都是实行国家统一注册,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排斥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注册相同、近似商标。
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是由省、市、县工商局按所辖区域分级核准登记注册,并对其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企业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
企业名称的区别作用主要是通过字号(商号)来体现的。
企业名称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实际是指字号(商号)部分不得相同或者近似。
但某一相同字号(商号)在同一行业中可能由不同行政区划的不同登记注册人所拥有。
商标与企业名称相互间的冲突,主要是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互间的冲突、侵权,而冲突、侵权实质是对商誉的侵害。
对商誉的侵害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混淆误认,二是基于混淆误认而造成的企业或商标信誉的下降。
具体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要根据当事人实际使用商标和字号(商号)以及冲突的具体情况而定。
由于商标与企业名称由不同法律来调整,所以,以何具体标准来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商号)相互间是否侵权,恐怕仅引用商标审查、判断标准,或仅引用企业名称登记审查、判断标准都难以让人接受,但采取是否相互混淆误认标准进行判断,则是比较现实、也可以为各方面所接受的。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主张权利应具备的条件(一)商标或字号(商号)应具备独创性。
商标或字号(商号)具备独创性是二者相互间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问题之一。
独创性是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组合。
如果商标或字号(商号)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山水、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要小。
而具备独创性的商标字号(商号),如索尼、海尔、瑞扶祥等具有易被侵害性,易被混淆误认。
(二)造成或可能造成误认混淆、损毁商誉是构成侵权的前提。
无形产权的特殊性决定,知识产权、商号权受侵害与其他普通物权受侵害不同,其他普通物权受侵害是以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直接损害为表现形式,而知识产权、商号权受侵害不是对权利的占有,而是以权利被混淆误认,信誉被损坏,进而使市场占有份额减少或将要减少为表现特征。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注册或未注册商标对商号权构成的混淆误认。
2.商号对商标权构成的混淆误认。
3.不正当使用地理名称对注册商标的混淆误认。
[!--empirenews.page--] (三)主张权利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基于商标与名称相互冲突而主张权利的没有时间的规定,则应依据《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两年。
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的以驰名商标权来主张权利的,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作为请求撤消误认部分的期间,显然是依据《民法通则》来规定的。
国家工商局1999年4月5日公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应当符合“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是指当权利被其他民事主体实施某项侵害后,权利人提起诉讼、行政请求的最长保护期限,即权利被侵害超过5年而未提起诉讼或者行政请求的,其诉讼或请求权丧失,对其诉讼或者请求不予支持,权利人失去的是仅就该项侵害获得诉讼或行政保护的权利。
“5年”并不是诉讼或请求行政处理的时效,而是权利人行使该项权利的最长期限。
三、准确适用法律,处罚适当,严格执法无论是商标侵权案,还是企业字号(商号)侵权案,权利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案件处理中,首先要准确适用法律。
在处理驰名商标侵权案及商标对知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冲突案时,应依据《商标法》及《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处理企业名称对商标的冲突时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在适用法律时,应依据法律效力等级依次选择部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相应规定的,应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因企业字号或商号不当使用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混淆、冲突的,应按一般商标侵权处理。
四、处理商标与企业字号相互间侵权纠纷应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和问题1.严格掌握诉讼和请求时效。
除驰名商标保护外,一般商标侵权案件和一般企业字号(商号)侵权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一般诉讼案件的时效及权利保护期限的规定。
2.应将误认混淆、损害商誉作为认定侵权的前提,这是案件定性及案件处理的关键。
如果在诉讼或行政投诉中,仅具备商标与商号相同、有效的诉讼或请求时效两个条件,不具备混淆误认、损害商誉或可能混淆误认的条件,则不能判定构成侵权。
3.注意保护依法经营者的权利与利益。
值得高度重视的是,当在后一方权利人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并投入了大量财力、智力,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知名度后,在先一方当事人才提出禁止在后一方当事人使用其商标或字号的,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而且给在后一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被损害方有权请求加害方赔偿损失。
4.坚持以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为指导。
《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是调整一切平等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流通领域中无形财产权的冲突与纠纷大多比较复杂,商标与商号信誉的强弱、侵害的程度、侵害人的主观意志、诉讼及行政请求的期限及时效的计算,都没有量化的标准,判断起来较为困难。
在商标法律与企业名称登记法律没有具体调整规则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是指导两个法律规范处理权利及信誉冲突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empirenews.page--] 5.正确把握商标所有人与企业字号所有人所处行政区划及在先权利的使用对案件的影响。
带有商标的商品流通性很强,特别是具有独创性的在先商标权被企业字号(商号)侵权的范围和程度要比企业名称大。
同在一个行政区划,又属于同一行业的企业,其商标与企业字号(商号)有发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但超出该行政区划则可能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行政区划相差较远,虽同属同一行业,但都不属驰名的,二者发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则更小。
此外,在先权利的驰名或知名程度也决定着混淆误认程度的大小,是认定侵权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