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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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委实施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委实施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委实施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转报和受理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发改法规[2015]63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12
【实施日期】2015.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委实施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转报和受理事宜
的通知
(闽发改法规〔2015〕631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2 号),为规范本委实施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转报和受理事宜,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可直接向本委提交申请的事项
下列事项,申请人可直接向本委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本委予以受理。

按规定需征求项目所在地市、县发改部门意见的,市、县发改部门应在收到本
委征求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一)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一)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6•【字号】闽政办〔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一)的通知闽政办〔2020〕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一)》(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中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类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经济发达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书后实施。

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不得就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目录》中行政执法类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依法实施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二、经济发达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指导目录范围内研究确定各经济发达镇的具体赋权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制定下放权限的监管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权力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健全权力监督机制。

在经济发达镇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经赋予经济发达镇的权限,但应加强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和备案审查等,确保下放的权力接得住、用得好。

三、经济发达镇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发达镇的指导,在人才、技术、设备、网络端口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加强培训和业务对接,跟踪试点进展情况,适时按法定程序研究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深化改革成效。

四、各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实施工作,确保相关权责落实到位。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0年省、市、县发改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0年省、市、县发改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0年省、市、县发改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09
•【字号】闽发改法规〔2021〕93号
•【施行日期】2021.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0年省、市、县发改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闽发改法规〔2021〕93号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按照《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细化梳理工作的通知》(闽审改办〔2020〕5号)要求,我委在前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四级四同”通用目录基础上,牵头细化梳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编制完成《2020年福建省省、市、县发改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通用目录》,形成以主项、子项、孙项和办事情形为架构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体系,推进审批服务事项“异地可办”“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现将目录予以公布,请你们按照本目录,及时调整更新本部门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
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标准规范统一。

附件:2020年福建省省、市、县发改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通用目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

网上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网上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网上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林爱红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04期摘要: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办事效率逐渐提高,政府职能逐渐得到转变。

如今,网络信息技术已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全面推行网上行政审批成为了一种潮流,这种便捷高效的办公有利于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但是这种制度当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着重介绍当前网上行政审批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希望能够为网上行政审批的推广提供一些借鉴和支持。

关键词:网络行政审批问题对策据新华网报道,2016年1月11日上午,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在福州开幕,福建省委副书记、代省长于伟国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介绍,全省80%以上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网上预审或办理。

报告指出,福建去年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三张清单”公布运行,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到314项,省级核准的企业投资事项保留30项,全省80%以上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网上预审或办理。

一、当前网上行政审批的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处在不断深化过程中,行政审批方式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也在发生着变革。

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级政府牢牢抓住快速发展的网络信息技术,着力于发展电子政务,网上行政审批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广泛应用。

目前,以福建省为代表的很多城市已经实现了不同程度的网上行政审批,审批方式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完全的网上行政审批,因为这是当前的趋势。

但在现实的改革中,虽然很多城市在实现网上行政审批的技术上已比较成熟,但是受各种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实现完全的网上行政审批还存在诸多障碍1。

例如,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网上行政审批缺乏法律保障;管理体制不顺畅,网上行政审批未实现真正的“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网上行政审批的监督力度不够等等,这些问题必将制约到网上行政审批的健康持续发展,阻碍社会的全面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9日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健全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各类特殊行政区域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务求实效、依法依规、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坚持务求实效原则。

将权责清单贯穿到政府管理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并逐步打造成为政府部门履职清单,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清单履职,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实用性。

结合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划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职能边界,赋予市、县级政府更多自主权。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司法局双公示信息目录的通知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司法局双公示信息目录的通知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司法局双公示信息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司法协助协定119【发文字号】榕司[2017]283号【发布部门】福州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7.11.03【实施日期】2017.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司法局双公示信息目录的通知(榕司〔2017〕283号)市局机关各处室:因我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权责清单调整,现对我局《“双公示”目录》进行对应调整,请按照《关于印发<福州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榕司〔2016〕265号)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工作。

福州市司法局2017年11月3日附件:福州市司法局“双公示”信息目录子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实施对象备注1律师事务所变更1.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行政许可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6年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七条第二款 2.《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闽司〔2017〕107号)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22.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行政许可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33.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行政许可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44.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行政许可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55.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行政许可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66.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派驻律师行政许可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7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8对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9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0对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1对律师拒绝履行、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2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福州市司无律师法局13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4对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5对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6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7对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8对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19对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0对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1对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2对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3对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4对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九)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25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州市司法无律师事务所局26对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27对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28对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29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30对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无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福州市司法局无律师事务所31对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无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七条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法律援助条例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法律援助条例二十七条。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76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76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76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253号),制定厅“双随机”(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处室、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闽政办〔2015〕253号文件要求,请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本部门“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并积极指导所属县(市、区)贯彻、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

市、县(区)两级“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和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请各市级人社部门汇总后,于6月底一并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联系人:许育良,*************传真:*************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3月9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253号),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执法行为,特建立本厅“双随机”(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机制,在全面梳理本部门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基础上,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我厅批设的市场主体进行执法检查,避免执法扰民、任性执法等问题的发生。

福建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改革取得成效

福建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改革取得成效

福建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改革取得成效
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印发了《关于委托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依法取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目前,省安监局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6项,公共服务1项,其中100%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认定、97%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9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100%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100%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下放各设区市安监局实施。

二是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试点。

制定《省安监局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增设行政审批办公室,与行政服务中心一体化运作,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同时,将审批环节压缩到5个以内,审批时限控制在法定时限的50%以内。

重新编制《办事指南》,全面实施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实现行政审批全过程电子化运作和电子监察。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制定《福建省安监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和《行政审批改革事项后续监管实施办法》,促进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的规范承接,加强对简政放权后事中事后监管。

四是改革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方式。

取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出台《福建省安全生产考核及证书管理办法》,建立福建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系统,全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危化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等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全部实行计算机考试。

今年以来,共组织考试2471场,44489人参加,通过率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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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四级四同”通用目录梳理有关规范意见一、事项范围
列入通用目录事项范围为依申请行政权力行为和公共服务事项。

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

(行政奖励、行政裁决是否入驻需各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二、事项名称
1.所有审核转报类事项,名称统一规范成xxxx初审。

2.事项名称中包含“设立”“变更”“注销”“延续”“合并”“分立”等,可作为通用目录子项。

如审批事项变更、注销等办理程序较为复杂的,可作为通用目录中主项,并可继续拆分子项,由省级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3.事项名称由省级部门根据省级纵向清单及参考国家通用目录、福州市通用目录进行调整,如设区市多数名称一致的,建议省级部门采用多数设区市使用的名称。

三、事项类别调整
不够明晰的事项类别可参照国家目录。

审核转报类事项,类别统一规范为上一级审批部门的事项类型。

如国家或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承担初审事项统一规范为“行政许可”类别。

四、通用目录格式
按照省数字办提供的统一通用目录表格填报。

(附件1)
五、时间安排
1.省直有关单位于2018年10月30日前,发出本系统通用目录(征求意见稿),面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抄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审改办和行政服务中心。

2.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召集相关部门对通用目录(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意见,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意见反馈。

3.省直各单位认真研究吸收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反馈意见,于2018年11月10前公布本系统通用目录。

六、“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办事清单公布
1.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18号)要求,请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于10月30日前在本级部门网站公布“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办事清单。

(附件2)
2.通用目录正式印发后,做好“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办事清单与通用目录衔接工作,省级各部门将调整后的“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办事清单报省审改办汇总后统一公布。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由
行政服务中心汇总后统一公布。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将本市公布情况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审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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