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与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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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1、质量保证体系1、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一个企业,如果质量不过关,后果将不堪设想。

“质量第一,客户至上”是我们对本的行动宗旨,不论大小始终把质量放在首位。

我们对本的质量总体目标是创优质、争样板,让客户满意。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们在执行新规范、质量教育、质量检查与评比、原材料检验与试验、计量控制、技术措施及岗位责任制方面将继续按照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中《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所规定的规章进行本项目控制与运转。

2、本将建立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领导控制、专业师基层检查、作业层的操作质量管理三级质量管理系统。

推行专业师和质量师责任制,对全过程质量进行监控。

形成一个横向从安装、装饰及各项目;纵向从项目经理到作业班组的质量管理网络。

使质量保证体系延伸到最基层,保证质量目标予以实现。

建立高度灵敏的质量信息反馈系统,以试验、技术管理、质量检查为信息中心,负责搜集、传递质量信息,给决策机构对异常情况迅速做出反映,并将新的指令信息传递到执行机构,调整部署,纠正质量偏差,确保优良目标的实现。

3、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增强工人的职业责任感,树立主人翁的态度,提高企业素质,重点从三个方面做好这一工作:提高职工专业技术水平,分别针对干部、技术人员、工人等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重点、系统学习操作和管理。

以质量和工期为重点内容,组织好劳动竞赛,在项目之间、队之间、各种工种之间及各班组之间开展质量的评比工作,使项目内部形成一种创优争先的良好局面。

4、全面推行标准化工作,把生产过程中各项活动、技术要求、经营管理等都纳入规范,形成制度,促进建设的优质、高速、低消耗完成。

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这项工作:质量的检查及验收评定标准执行GBJ88新颁发国家标准和本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评比标准执行JGJ59-88,JGJ46-88,JGJ80-91,JGJ 88-92新颁布“一标三规范”。

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保障城市的安全、和谐、有序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是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保障和约束性文件。

第三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维护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与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基本要求相一致,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发展方向。

第五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城市建设活动,促进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用地、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管理,不包括城乡建设规划和交通运输规划等其他相关法规。

第七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由国务院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

第八条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参与城市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十条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统筹城市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格局,明确城市的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保障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市的功能区、建设用地、市政基础设施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划和设计。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推动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严密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城市规划的民主化和透明化。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一、名词解释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旳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旳行为。

2.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献旳活动。

3.行政指导:指行政主体为适应复杂多变旳经济和社会管理旳需要,基于国家法律原则和政策,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旳范围内,在行政相对方旳同意或协助下,灵活旳运用非强制手段,有效地实现一定旳行政目旳,但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旳行为。

4.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旳文物,包括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旳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旳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5.非物质文化遗产:多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旳与群众生活亲密有关、世代相承旳老式文化体现形式,包括口头老式、老式演出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旳民间老式知识和实践、老式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老式文化体现形式有关旳文化空间。

6.临时用地: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等需要和其他原因,需要在都市、镇规划区内经同意后临时使用旳土地。

7.临时建设:指经都市、县人民政府旳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建设并临时性使用,必须在同意旳有效期限内自行拆除旳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其他设施等建设工程。

8.都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旳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旳历史文化街区旳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旳历史建筑旳保护范围界线。

9.都市绿线:指都市各类绿地范围旳控制线。

10.都市蓝线:指都市规划确定旳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都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旳地区界线。

11.都市黄线:指对都市发展全局有影响旳、都市规划中确定旳、必须控制旳都市基础设施用地旳控制界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四)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六)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七)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城市规划体制概述

城市规划体制概述
而美联邦、香港和英联邦一些少部分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1. 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 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2 .在法的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3 .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 .在立法技术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单行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而不采用法典的 形式。后来,英美法法系也开始逐步采用法典的形式,但从本质上讲,其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17、儿童是中心,教育的措施便围绕 他们而 组织起 来。下 午3时50 分19秒 下午3 时50分1 5:50:19 21.7.17
• 2、Our destiny offers not only the cup of despair, but the chalice of opportunity. (Richard Nixon, American President )命运给予我们的不是失望之酒,而是机会之杯。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2021年6月17日星期四
1.外交外事 2.民政 3.司法 法律制度与体系 法律制度与体系 4.公安 5.人事、公务员制度 6.纪检 7.监察 8.档案 9.民族事务 10.宗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国体?政体?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歌的决议 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

市政工程管理流程及规章制度

市政工程管理流程及规章制度

市政工程管理流程及规章制度一、市政工程管理流程市政工程是指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工程。

市政工程管理流程是指对市政工程从立项、设计、施工、验收、投运、维护等各个阶段进行规范管理的一套流程。

1. 立项阶段市政工程的立项阶段是工程管理的起点,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

在立项阶段,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编制市政工程项目建议书,包括工程背景、建设需求、项目规模、预算等内容;(2)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3)提交市政府批准,获得立项文件,确定项目的建设范围、预算及工期等;(4)组建项目管理团队,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

2. 设计阶段设计阶段是市政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制定工程设计任务书,明确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2)选择优秀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招标并确定设计人员;(3)设计单位按照要求开展设计工作,编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设计文件;(4)设计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要求。

3. 施工阶段施工阶段是市政工程建设最为关键的环节,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进行施工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2)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和要求;(3)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4)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4. 验收阶段验收阶段是市政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2)验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技术验收和质量验收等;(3)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并进行竣工结算;(4)验收未通过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5. 投运阶段投运阶段是市政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环节,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制定投运方案,明确投运时间和方式;(2)进行试运行和调试,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3)监督工程使用和管理,保障设施的安全和有效利用;(4)建立健全的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长期运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7.27•【文号】建规字第494号•【施行日期】1992.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2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字第494号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现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工作。

请于今年九月底前将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报我部城市规划司,年底前完成全国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一九九三年完成乙、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

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下属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城市规划设计业务范围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二章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及分级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按下列标准进行分级:一、甲级1.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是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级配合理,高级技术职称与其他技术人员比例不小于1:5,其中城市规划专业有二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建筑、经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电讯、煤气热力、区域规划、环保等专业至少有15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规划设计十五年以上的技术骨干。

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一)为加强城市规划资质管理,促进城市规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城市规划咨询单位、城市规划研究单位、城市规划监测单位等。

二、资质管理(一)城市规划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类。

(二)申请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备从事城市规划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学历和职称;3.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记录;4. 具备相关项目经验和业绩;5. 具备适当的资金实力。

(三)城市规划资质的申请、核准、验收、监督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规划部门制定,并依法公布实施。

三、资质认定(一)城市规划资质的认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设立专门的资质认定机构进行评审。

(二)申请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认定费用。

(三)资质认定主要包括资格审查和实践能力评估。

1. 资格审查是指对申请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进行核查,包括法人资格、专业人员资质、信誉记录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2. 实践能力评估是指对申请单位和个人的项目经验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规划设计、咨询服务、监测报告等方面的评估。

(四)资质认定结果按照等级划分,分别为甲级、乙级、丙级。

四、资质管理(一)持有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持有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足够的专业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工作;2. 遵循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作质量;3. 具备良好的项目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实施项目;4. 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和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三)持有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资质复核和验收,以保持资质的有效性。

(四)持有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自律,不得从事与城市规划无关的业务,不得涂改、买卖、转让或者伪造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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