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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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年月日第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毕业生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对象及比例第三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第四条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分为校级和市级,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五条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一)仔细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生活健康向上;(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曾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或者“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之一;(五)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在就业过程中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就业协议无法履行的毕业生不得参评。

第六条以下两类毕业生,在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条件的基础上,学校直接授予其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用学院推荐名额,并可优先推荐其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一)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二)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在公益事业等方面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

第四章评选程序第七条评选流程(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根据京高教学[1995]《关于评选北京地区高校优秀毕业生的工作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共分为三级:院级、校级、市级,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应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应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办法由各院自行制定。

校级优秀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二)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三)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五)积极参加体育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六)在就业过程中无违约行为。

市级优秀毕业生除具备校级优秀毕业生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校期间曾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二)毕业论文的成绩为优秀。

第三条非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西藏新疆青海宁夏甘肃贵州内蒙古陕西四川云南重庆广西)或东北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授予市级优秀毕业生称号,占用学院的市级优秀毕业生名额;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北京市大学生基层志愿服务团的毕业生,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不占用学院校级优秀毕业生名额;到北京基层地区从事村主任、村支书助理工作的毕业生,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不占用学院校级优秀毕业生名额。

上述毕业生需符合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以及在就业过程中无违纪行为两方面要求方可授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四条评选程序(一)学院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毕业年级辅导员以及毕业生代表组成。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激励和奖励优秀学生,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我校建立了优秀学
生奖学金评定机制,制定本细则,明确奖学金评定的标准和程序。

二、评定标准
1.学术成绩:学术成绩是评定优秀学生的最主要因素。

主要以学生的
课程成绩、考试成绩、论文成绩等为评定依据。

2.素质评价:学术成绩之外,学生的课外表现和品德修养也是评定优
秀学生的重要因素。

包括课堂表现、参加学术竞赛、科研活动、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

三、奖学金等级
1.一等奖学金:在学校内的学术成绩和素质评价中排名前5%的学生,符合一等奖学金标准,奖励金额为5000元。

2.二等奖学金:在学校内的学术成绩和素质评价中排名前10%的学生,符合二等奖学金标准,奖励金额为3000元。

3.三等奖学金:在学校内的学术成绩和素质评价中排名前20%的学生,符合三等奖学金标准,奖励金额为2000元。

四、评定程序
1.学术成绩评定:学术成绩评定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每学期结束后
进行一次评定。

评定依据是学生的课程成绩、考试成绩等。

成绩排名前20%的学生进入下一步素质评价环节。

2.素质评价:素质评价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评估学生的课堂表现、学术竞赛成绩、科研活动、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因素。

评估结果按
照学生的综合得分进行排名,综合得分排名前5%的学生获得一等奖学金,排名前10%的学生获得二等奖学金,排名前20%的学生获得三等奖学金。

中国政法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提高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国政法大学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纲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法律硕士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的主体】研究生奖学金将授予在入学考试中表现优秀的或者在校学习期间于学习、科研活动中表现优秀的法律硕士学院全日制研究生。

考试方式为单独考试的研究生、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以及其他属于研究生教育专项招收的研究生,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获得奖学金的年限】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四条【奖学金与学费之间的冲抵】研究生报到与注册时,财务处根据研究生所获奖学金情况,按照学校研究生收费标准向研究生收取差额部分。

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研究生。

第二章研究生奖学金的类别与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第五条【研究生奖学金类别与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的确定】研究生奖学金的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研究生奖学金的类别】研究生奖学金设定为如下三类: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和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研究生新生奖学金适用于新入校的一年级研究生。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不分等级,名额由学校下达,依据研究生在招录过程中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进行评定。

第八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适用于在校学习的二年级和三年级研究生。

第九条【研究生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比例和奖励金额】新生奖学金与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比例和奖励金额如下:第十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名额】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奖励比例产生,且只能用于本学年度,不得跨学年度使用。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委员会奖惩条例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委员会奖惩条例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委员会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学生委员会的组织性、纪律性,完善各项管理机制,有效开展工作,更好服务同学,进一步提高本会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促使本会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学生委员会的奖惩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坚持民主监督、民主评议、主任团意见和监察部的绩效考核相结合,有章必循、有奖有惩、奖惩分明、奖惩有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学生委员会全体成员。

对表现良好的成员,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犯错误的成员,坚持思想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奖励主要以本会绩效考核成绩为依据,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物质奖励由主任团根据本会财务状况决定,精神奖励包括口头表扬、书面公示、职务提升、颁发荣誉证书等。

第五条本会绩效考核成绩每月前十名者名单予以书面公示,并在当月例会上进行口头表扬,对每月前三名者主任团可以根据本会实际给以适当物质奖励,并号召本会所有成员向其学习。

第六条本会每届任期结束前,应对绩效考核成绩进行年终总结,召开表彰大会,区分情况可分别授予“优秀部长”、“优秀干事”、“优秀部门”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表彰大会之具体奖励方案由主任团决定。

第七条本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其他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可以不拘泥于绩效考核成绩,经主任团民主评议或本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民主推选,应当给予特殊表彰。

第三章处分第八条处分主要以本会成员日常表现及绩效考核成绩为依据,分为思想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劝退、开除等。

处分之目的在于培养教育和凝聚队伍,做出处分应当经过民主评议程序。

第九条凡不遵守本会纪律、擅离职守、不服从指令、工作消极懈怠的成员,根据其违纪情形,主任团有权对部长及干事给予相应处分,部长有权对干事给予相应处分,经本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动议可对主任团成员提出批评。

第十条本会成员对本会发展有任何意见及建议,均可向主任团提出;不服处分者可以向主任团提请复议,主任团应当受理。

中国政法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我校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努力成才,引导广大毕业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我校近年来学生评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如下:一、“三好”学生评选办法1.评选范围凡具有中国政法大学正式学籍、学习期满一年的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2.评选标准(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纪行为;(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应为奖学金获得者;(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的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体育成绩达标。

3.评选比例校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有参评资格学生总数的3%,市级三好学生从校级三好学生中产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1.评选范围凡具有中国政法大学正式学籍,担任一年以上的学生干部(包括校系学生会干部、校系团委干部、班干部、党、团支部委员)均可参加评选。

2.评选标准(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纪行为;(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成绩平均70分以上,选修课无不及格);(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表现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体育成绩达标。

3.评选比例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有参评资格学生总数的3%,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从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1. 前言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是为了激励和表彰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的大学生,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学风建设和全面发展。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评选程序,公正评价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确保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类别2.1 奖学金类别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2.2 荣誉称号类别包括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团员称号、优秀共青团员称号、优秀社团成员称号、优秀志愿者称号等。

3. 评选对象与条件3.1 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一般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年级不限。

3.2 荣誉称号的评选对象为具有一定学业成绩和社会实践经历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年级不限。

4. 评选标准4.1 奖学金评选的主要标准包括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学术竞赛成绩、学业服务等方面。

其中,学习成绩占比最高,占总分的60%;其他方面各占比10%。

4.2 荣誉称号评选的主要标准包括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组织管理等方面。

其中,学业成绩占比30%;社会实践占比30%;组织管理占比40%。

5. 评选程序5.1 确定评选项目和标准:学校制定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的项目和标准,明确各项评选内容。

5.2 公布评选通知:学校在每学期初公布评选通知,明确评选时间、条件和流程,并公示评选要求和标准。

5.3 提交评选材料:学生根据评选通知要求,按照规定时间将所需的评选材料如成绩单、科研成果、社会实践证明等提交至所在学院或学校评选办公室。

5.4 评选材料审核:学院或学校评选办公室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5.5 综合评定:评选委员会对学生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按照评选标准进行打分,择优评定。

5.6 公示结果:评选委员会根据评定结果公示评选名单,同时公布评分情况及评选意见。

5.7 颁发奖学金与荣誉称号:经学校批准后,评选办公室颁发奖学金与荣誉称号,并在相关场合进行颁奖仪式。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经2007年9月21日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7月10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修订)第一条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其目的是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二、三、四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及二年级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参评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四)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六)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二)学生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按参评人数比例下发到各学院;(三)学生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四)各学院应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初审、答辩等程序,根据各学院的分配名额确定合格学生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五)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校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六)审定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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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法大发…2008‟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优异,或综合素质全面并在创新能力、个人特长、公益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和研究生。

各类非全日制学生、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外国留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奖学金的种类包括:校长奖学金、优秀本科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竞赛优胜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

第四条学生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奖学金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院长)、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及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及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

第六条学生奖学金评定的一般程序(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二)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

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答辩。

(三)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向学院反映。

学院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反馈。

(四)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

(五)学生工作部汇总学校学生奖学金推荐名单,并提请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七条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凡申请学生奖学金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竞赛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其中除学习成绩应按规定提交所需学年成绩外,其他科研成果的发表或竞赛的获奖时间均限于评奖当学年内发生,具体时间为上年9月1日起至当年8月31日止。

奖学金评定中所涉期刊分类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执行。

第八条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或竞赛优胜奖学金者,学校按各奖项规定分别予以奖励。

同时获得以上奖项,又以同一业绩获得校长奖学金者,学校颁发相应荣誉证书,但只按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发放奖金;同时获得以上奖项,又以不同业绩获得校长奖学金者,按相应规定分别发放奖金。

第二章优秀本科生奖学金第九条申报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二)思想品德优良,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参评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记录。

(三)学习努力,学习成绩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且参评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四)参评当年取得总学分不得低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规定的一学年应取得的最低学分。

(五)参加国内或国(境)外交换交流培养的学生,如访学期限为一学期,可选择仅以在我校一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参评,也可选择一年(在我校修读一学期,在交流交换学校修读一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参评;如访学期限为一学年,可以交换交流学校访学一学年成绩参加奖学金评选。

第十条优秀本科生奖学金设三等,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一等奖学金:当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均不低于70分。

二、三等奖学金:当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均不低于65分。

第十一条评定比例与奖励金额一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励金额为3000元;二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10%评定,奖励金额为2000元;三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15%评定,奖励金额为1000元。

第十二条评选规则(一)初选以学院为单位,分年级、专业按分配比例和名额进行。

奖励名额以本年级本专业学生在籍实际人数为基数,提前毕业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生不计算在内。

(二)评选应以学生当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进行排序,并结合学生在校期间一贯表现择优进行。

(三)评选人数以规定比例为限,如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不足应评数,则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如符合条件学生人数超出应选比例,则按照成绩排序选至满额为止;如出现成绩并列且超出应评数,则以并列学生必修课优秀率由高至低排序选至满额,其余学生顺延至下一等级参评。

第三章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第十三条申报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二)思想品德优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三)学习努力,学习成绩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四)创新能力强,科研成绩突出。

第十四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设三等,各等级评定规则及标准:一等奖学金:学位课程均为优秀,其他课程均不低于75分,并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论文应为独立完成,下同)。

二、三等奖学金:学位课程均为良好以上,其他课程均不低于70分,并在公开出版报刊发表学术论文。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应根据学生在读研究生期间的学习成绩及科研成果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评定比例(一)硕士研究生按实际人数的10%评定,其中一等奖2%,二等奖3%,三等奖5%。

(二)博士研究生按实际人数的15%评定,其中一等奖3%,二等奖5%,三等奖7%。

评选人数以规定比例为限,如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不足应评数,则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如符合条件学生人数超出应选比例,则按照成绩排序选至满额为止;如出现成绩并列且超出应评数,则以并列学生必修课优秀率由高至低排序选至满额,其余学生顺延至下一等级参评。

第十六条奖励金额: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四章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第十七条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良好,并在科研创新方面表现优异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十八条学生科研创新成果的形式为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创造发明等。

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必须为本人独著(文中应明确本人身份),且字数在5000字以上;创造发明以申报国家专利被受理之日起计,多人合作的申请人应为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十九条学生科研创新奖设三等,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别评定。

第二十条本科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申报条件(一)一般条件1.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努力,专业必修课成绩均在70分以上,其他课程(包括实践课)均合格。

3.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发明成果的行为。

(二)不同等级条件一等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

创造发明为当然的一等奖。

二等奖:在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调研报告等。

获得“学术十星”称号的为当然的二等奖。

三等奖:在校内外学术研讨会上提交论文、在校内出版的内部报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相关领域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推荐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申报条件(一)一般条件1.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努力,成绩良好。

3.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

(二)不同等级条件一等奖:硕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并有在其他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文章;博士研究生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2篇。

二等奖:硕士研究生在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文章2篇;博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并有在其他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文章。

获得“学术新人”称号的,为当然的二等奖。

三等奖:作为省部(或以上)级科研课题或其子课题负责人,或作为课题主要完成人并独立完成五分之一以上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本科生科研创新奖一、二等奖和研究生科研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评定无名额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获奖。

本科生科研创新三等奖获奖人数以参评学生数的2%为限。

第二十三条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第五章竞赛优胜奖学金第二十四条竞赛优胜奖学金以奖励在文化、科技或体育等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申报条件(一)学生参加国家级竞赛并获得前八名或三等以上奖项,或参加省部级以上竞赛获得前六名或三等以上奖项。

(二)参赛项目一般应为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学会、省部级新闻媒体或北京市主办的比赛,其中国家部委、国家行业学会组织的全国性比赛视为国家级比赛,国家部委组织的行业性比赛或跨省的区域性比赛,以及省(直辖市)等组织的比赛均视为省部级比赛。

(三)申报竞赛优胜奖所参加比赛,参赛队应在8个队(含)以上。

(四)集体项目申报竞赛优胜奖,其替(候)补队员比照正式参赛队员降一等级申领本奖,如果正式参赛队员符合三等奖申报条件,则替(候)补队员不再具有申报资格。

(五)以科研成果申报竞赛优胜奖者,成果应为申请人独立完成,或申请人为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二十六条竞赛优胜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二十七条各奖级评定标准(一)一等奖:国家级竞赛前三名,或获得一、二等奖;省部级高校体育比赛中甲级队比赛第一名。

(二)二等奖:国家级竞赛第四、五、六名,或国家级竞赛获三等奖;省部级竞赛中获一、二等奖,或省部级高校体育甲级队比赛第二、三名。

(三)三等奖:国家级竞赛中第七、八名,或省部级竞赛获三等奖;省部级高校体育甲级队比赛第四、五、六名,或乙级队比赛前三名。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提交竞赛优胜奖申请时,除同时提交奖状、奖杯等原件外,还应提交竞赛主办单位签发的书面参赛(评比)邀请函或通知,以及竞赛规则、比赛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学院进行院内公示同时,应将竞赛优胜奖申请提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赛事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六章志愿服务奖学金第三十条志愿服务奖学金以奖励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优秀的本科生。

志愿服务是指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不计报酬,参与公益活动或社会服务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一)在志愿服务中作出较大贡献、在学校有较大影响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志愿服务认证手册》的登记为准)累计超过100小时。

(二)在国家或社会较有影响的重大比赛志愿服务活动中,或在大型志愿者主题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

(三)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志愿者。

(四)获得学校年度“十大志愿者”称号的同学为志愿服务奖的当然人选。

第三十二条志愿服务奖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每年评定名额原则上为20名。

第三十三条志愿服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志愿服务认证体系》,采取自愿申报,组织评定和服务单位评定相结合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评定程序(一)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自行向所在学院分团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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