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与现在结婚程序的变化【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演变

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演变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上世纪20年代,这一时期是中国现代化改革的重要阶段。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和国家的政治变革,婚姻制度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本文将从三个阶段探讨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演变:民国时期的尝试与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新婚姻法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法制改革。
一、民国时期的尝试与变革在20世纪初的民国时期,中国经历了一系列旨在现代化国家的改革。
婚姻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改革的影响。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婚姻制度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得到了初步的规范。
然而,这一法典对于妇女地位的保护依然不足,并且在社会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此后,新婚姻制度逐渐成为普遍的关注焦点。
1920年代,中国妇女运动和新文化运动等的兴起为推动婚姻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动力。
这一时期,民主与平等的婚姻观念开始流行,强调婚姻的自由与平等,尊重个人意愿以及男女平等的权利。
《民法通则》的颁布,从某种程度上权益了妇女的地位,但实际操作仍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新婚姻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启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
婚姻制度改革也成为了新中国事业的一部分。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颁布实施,它明确规定了平等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等基本原则。
这一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婚姻制度的历史性变革。
在这一阶段,婚姻法制的改革内容涉及离婚、撤销婚姻关系、重婚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法律的实施,逐步确立了合法离婚的制度,解放了婚姻束缚下的个体自由。
同时,通过对一夫一妻制的坚持,构建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制度,为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贡献。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法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观念和期望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婚姻需要适应社会的新发展。
1980年代,中国开始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制。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夫妻平等、保护家庭利益、加强预防与救济的原则。
古代传统结婚与现行婚姻法结婚必备程序对比-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古代传统结婚与现行婚姻法结婚必备程序对比-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现行婚姻法中很多规定条文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借鉴加工的结果,这里既有对国外相关婚姻法律制度的借鉴,也有对古代婚姻法律制度的沿袭、继承和发展。
中国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文明,早在古时关于婚姻制度就有比较完善的规定,以保证当时的稳定发展与社会的和谐运行。
古时男女双方结婚会有下聘礼及拜天地等传统程序习俗,直到今天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不仅要到门进行婚姻登记,同样也需要举行结婚仪式,这种仪式和古代新人结婚的仪式有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
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是在古人结婚仪式的基础上演变过来的,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潮流。
总体上来看,新人的结婚仪式是一脉相承的。
古代把结婚仪式作为结婚有效的必要条件,这是因为我国古代是有着悠久历史的礼仪之邦,崇尚儒家和礼教,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做事都要遵循传统教化和礼数。
所以,会把结婚的程序看的非常重要,也是基于这个原因,才会把程序的符合作为结婚有效的必备条件。
在现代社会的今天,现行婚姻法把结婚有效的实质条件规定的非常清楚,男女双方要是异性方能结婚,我国不允许同性婚姻的存在,这是前提条件之一。
同时,要求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方年满22 周岁,女方年满20 周岁。
没有婚姻无效事由,比如包括重婚、男女双方存在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男女双方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另外,男女双方的结婚是真实意思表达,没有被胁迫的情况。
本文通过介绍古代传统的结婚必备条件六礼程序,对比现行婚姻法结婚必备程序婚姻登记,分析两种程序存在的区别和联系,以及现行婚姻法中婚姻登记程序性质界定,旨在使人们在生活中更好的理解婚姻登记程序,同时能够更好的经营婚姻,使社会能够和谐发展。
从西周时期开始直至新中国成立之前,缔结婚姻时就有相关程序的要求,六礼就是当时婚姻缔结的程序要求。
这里的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一、新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 年、1980 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
1950 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
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 年、1980 年、1986 年和1994 年先后颁行过4 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
婚姻法都是坚持婚姻登记成立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又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如下: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
在这个阶段,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的原则。
早在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其问题九是:“结婚为什么要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结婚没有登记是否必须补登记?”答: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为的是人民政府应具体查明:结婚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已够法定婚龄,是否买卖婚姻,是否合乎一夫一妻制,有无违背亲属间禁止结婚规定等情况;经查明合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给以法律保护。
同时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前慎重考虑结婚问题,婚后更好地巩固夫妻关系,严肃地处理家庭问题。
因此,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到人民政府登记。
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是不应该的。
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婚姻登记手续者,仍认为是夫妻关系,可不必补行登记。
如其自愿补行登记者亦可补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在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婚姻登记。
”这一问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婚姻登记的意义所在;二是明确了没有登记而“结婚”的性质——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
可见,这一时期未登记同样可以结婚,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原则。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11月14日颁行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和1957年3月6日颁行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将社会现象意义的同居称为“事实上己经结婚,’,将法院的定性称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中国婚姻制度演变史

中国婚姻制度演变史中国婚姻制度演变史婚姻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根基,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犹如一部跌宕起伏的大河,包含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内涵和社会意义。
本文将分析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历程,探讨其变化原因及影响,以期全面理解中国婚姻制度的发展脉络。
一、原始社会婚姻制度中国的原始社会婚姻制度主要表现为部落氏族制度。
原始社会婚姻制度的特点是群居一起的氏族成员可以进行自由婚姻,不存在固定的男女关系与群居关系。
当时的婚姻制度非常松散,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近似于“自由恋爱”模式的婚姻。
这一时期的婚姻关系主要是通过多妻制的方式来体现,一夫多妻的现象相对较为常见。
二、奴隶社会婚姻制度中国进入奴隶社会后,婚姻制度发生了显著变化。
奴隶社会婚姻制度的特点是婚姻关系逐渐固化,开始出现世袭家族制度和婚姻制度的规范化。
这一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逐渐由自由婚姻转变为包办婚姻。
家长代表子女进行婚姻的安排,主要考虑的是家族的利益和地位,强调门当户对,禁止通婚。
另外,婚姻制度中的妇女地位下降,女性被视为丈夫的财产,缺乏权利和地位保障。
三、封建社会婚姻制度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后,婚姻制度进一步发展。
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特点是父母、长辈和宗族的婚姻权威逐渐加强,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深化。
这一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呈现出一夫一妻制的特点,多妻制逐渐被禁止。
而且,随着宗法制度的形成,禁止了近亲结婚,规定了禁忌婚姻的范围。
同时,中国封建社会的实行了行宫制,这种制度使得女性的地位进一步下降,女性成为男性的附属物。
四、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制度20世纪初的中国,民主革命的思潮进一步加剧了婚姻制度的改革。
这一时期,中国开始倡导平等婚姻,强调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
晚清以后,开始兴起民主婚姻运动,呼吁废除封建家族制度和宗法制度,提倡自由婚姻。
1912年的辛亥革命后,中国开始实行了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和自由婚姻的原则。
传统婚姻制度的演变

传统婚姻制度的演变人类的婚姻制度始于几千年前的古代社会。
在最初的婚姻制度中,婚姻通常是由父母和长辈安排的,而不是由个人自由选择的。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文化的变迁,传统的婚姻制度也发生了改变。
1. 婚姻的起源古代社会中的婚姻制度通常由家长安排,而不是由男女自主选择。
这种婚姻制度被称为“包办婚姻”。
在这种制度下,一些家长会考虑到与家庭地位相当的对方来安排婚姻。
在某些文化中,结婚过程中还有相互礼物交换的仪式,以展示家族的财富。
2. 婚姻的演变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们的婚姻观念的改变,婚姻制度也有了许多的变化。
比如,在现代社会中,由个人自由选择的婚姻已经成为主流。
人们更加注重择偶条件,有时还会通过交友网站或者相亲等方式找到适合自己的伴侣。
此外,婚姻的形式也变得更加自由。
同性恋婚姻在现代社会被逐渐认可,大多数国家允许同性恋者合法结婚。
此外,一些国家还在逐步探索非二元性别者(比如说跨性别者)婚姻权利的问题。
3. 婚姻的意义传统的婚姻制度将婚姻视为生育子女和维系家庭的社会机构。
然而,在现代社会,婚姻的意义已经发生了许多改变。
现代社会中的婚姻更加注重个人价值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同时,在婚姻中,人们也有更加自由的选择。
婚姻不再只是为了繁衍后代、维护家族的荣誉,而是也可以因为爱情和其他因素而结合,例如,婚姻也可以是为了经济和社会地位的稳定。
4. 总结婚姻制度是一个充满着历史变革的话题,它受到真正的情感和信念的影响。
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制度将不断更改迈向更为科学和合理的方向。
在今天的社会中,个人的尊重和自由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基石,它在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变革中起到的作用更加显著。
婚姻家庭法的变迁

婚姻家庭法的变迁引言婚姻家庭法作为社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也反映了社会发展和变革的趋势。
随着时代的进步,婚姻家庭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中,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古代至近代的婚姻法在中国古代,婚姻法主要体现为“六礼”等传统婚俗,这些习俗深深植根于儒家文化之中,强调家族利益和家长权威。
进入近代,随着西方法律思想的引入,中国开始尝试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婚姻法律体系。
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了《民法典》,其中第四编为亲属编,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法向现代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新中国成立后的改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家庭法经历了重大改革。
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婚姻家庭法律,它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保障了妇女权益,提高了结婚年龄标准,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了对家庭暴力的禁止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规定,更好地保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当代婚姻家庭法的挑战与展望进入21世纪,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全球化的影响,婚姻家庭法面临着新的挑战。
比如,网络婚姻、跨国婚姻的增加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在一些国家成为热点议题,对中国的婚姻家庭法也提出了思考。
未来,婚姻家庭法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变化,既要保护传统家庭的稳定,也要尊重个体选择的多样性。
结语婚姻家庭法的变迁是社会进步的一个缩影。
从古至今,它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
在未来,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婚姻家庭法将继续演进,以更好地服务于公众的需求和社会的和谐。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基于一般性的历史和法律知识编写的,不代表具体的法律意见或解释。
如需专业法律咨询,请咨询合格的法律专业人士。
传统婚礼与现代婚礼的比较

传统婚礼与现代婚礼的比较一、引言婚礼作为人们重要的人生仪式之一,不断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
传统婚礼与现代婚礼,在许多方面体现出了不同的特点和风貌。
本文将从结婚对象、仪式流程、婚庆形式等方面对传统婚礼和现代婚礼进行全面比较。
二、结婚对象1. 传统婚礼:传统上,家族和血缘关系在结婚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古代中国,人们更看重门当户对,注重男女双方家庭背景信息,以确保两个家族在文化、财富以及声誉方面的平衡。
2. 现代婚礼:而在现代社会,爱情成为选择伴侣最主要的因素之一。
人们更加注重个体的内心需求和情感投入,并相信互相理解和尊重能够维系长久幸福的关系。
三、仪式流程1. 传统婚礼:传统的结婚仪式通常包括迎亲、接亲、过大门等环节。
迎亲时,新郎一行带着媒人和贺礼将新娘接回新郎家;过大门则意味着新娘正式成为新郎家庭的一员。
2. 现代婚礼:现代婚礼仪式更加注重个性化和浪漫小清新的感觉。
从规模较大的白色婚纱仪式到简单的户外仪式,现代人越来越注重独特和有意义的方式来告别单身生活。
四、婚庆形式1. 传统婚礼:传统婚礼往往伴随着具有区域特色或者民族风情的舞蹈、音乐等文化表达形式。
婚礼还包括宴席和祝酒环节,亲友圈内人员凝聚力更加强大。
2. 现代婚礼:现代社会对于创意与个性化要求越来越高,因此,现代婚礼多样且富有创造力。
例如,主题婚礼可以按照喜好选择不同主题(如扮成电影角色),并邀请受那个主题吸引的朋友们见证这场浪漫而独特的婚礼。
五、价值观念的变化1. 传统婚礼:传统婚礼强调家庭和睦、子孙满堂等观念,相对保守。
以男性为主导,女性在结婚后更多地融入丈夫的家庭。
2. 现代婚礼:现代社会中,性别平等得到了更多重视。
夫妻双方伴侣关系更加平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生活压力。
同时,现代婚姻也鼓励个体追求独立和追求事业。
六、结论综上所述,传统婚礼与现代婚礼在结婚对象、仪式流程、婚庆形式以及价值观念等方面有很大差异。
从门当户对到爱情为基础,从节俭简朴到追求创意个性化都体现出时代进步和人们对幸福生活不断追求的变化。
民法典中的婚姻登记制度变革

民法典中的婚姻登记制度变革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婚姻制度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适应时代的需求进行变革。
在新颁布的中国民法典中,婚姻登记制度的改革成为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法典中的婚姻登记制度变革。
首先,在传统的婚姻登记制度下,婚姻登记是指一对男女在婚姻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以民事登记形式确立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的权益和推动婚姻的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旧有的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其次,民法典中的婚姻登记制度变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取消强制性的婚姻登记制度。
在以往的制度中,婚姻登记是法定的,即未经民事登记,婚姻关系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而在新的民法典中,取消了强制性的婚姻登记,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其他形式的协议和约定建立婚姻关系,如以书面形式、共同生活、共同财产等方式。
这种灵活的婚姻登记方式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实际需求,也为婚姻登记带来了更多的便利。
其次是强化婚姻登记的程序规范。
尽管取消了强制性的婚姻登记制度,但新的民法典同时也强调了婚姻登记的程序规范。
婚姻登记仍然需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登记。
双方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未婚证明、离婚证明等相关证件,确保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避免婚姻关系的滥用和虚假登记的发生,为婚姻关系的维护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另外,民法典中的婚姻登记制度变革还包括婚姻登记的时间和地点的灵活性。
过去的婚姻登记需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且仅限于工作日和工作时间。
而在新的法典中,婚姻登记时间和地点更加灵活,夫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自由选择婚姻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这种变革使得婚姻登记更加符合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和时间安排,为夫妻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最后,民法典中婚姻登记制度变革还包括离婚登记的规范。
新的法典对离婚登记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双方夫妻在法定期限内到相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手续,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过去与现在结婚程序的变化【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过去与现在结婚程序的变化”,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2017年2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新规,增加了结婚登记指纹认证、离婚登记有独立场所等内容。
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自正式实施以来,婚姻登记处已按照新规要求逐条实施。
无论是申请结婚还是申请离婚的当事人,都要经过指纹认证环节。
结婚就以为在两个人在法律上有了夫妻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结婚这样一件人身大事,程序繁琐复杂。
从古至今,结婚所要进行的程序也一再发生变化。
那么现在的结婚程序跟过去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接下来就由律师365小编为您介绍古代与现代之间的结婚程序的变化。
一、古代结婚程序
关于中国的结婚制度自古有之,早在公元前十一世纪西周时期便形成了“六礼”的婚姻习俗。
当时“六礼”分为:第一,纳彩,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提亲;第二,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询问女子的姓名、生辰等;第三,纳吉,就是把男女双方的生辰合算通过占卜得到吉兆后与女方订婚;第四,纳征,就是男方把结婚聘礼送至女家,也就是彩礼;第五,请期,就是男方和女方商定婚期;第六,亲迎、男方在婚期日迎娶女子过门。
这种所谓“六礼”婚姻过程,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甚至今天民间还广为流传,可以说古代的婚姻礼制相当于
今天的婚姻法。
完成这形式上的六步男女双方就是合法的夫妻,这就是所谓的明媒正娶。
在古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子女的婚姻由父母包办。
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在原配妻子之外还允许纳妾,妾的地位很低。
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新中国解放。
二、现代结婚程序
1949年10月1
日新中国成立,婚姻法也应运而生。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正式产生。
提倡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度。
在形式上实行登记制度,夫妻双方以登记为要件,登记即为结婚。
登记的手续比较复杂:双方结婚的申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批准、未婚证明等等。
由于1950年的婚姻法不能适应时代的步伐,1980年9月10日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
2001年再次进行修改。
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在历经1980年及2001年两次修改后,与之相配套的婚姻登记法规也历经了数次修订,由最早的1955年《婚姻登记办法》,到1980年的《婚姻登记办法》,再到1986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及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又一次进行修改。
1980年婚姻法确立了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的制度,提出了事实婚姻。
结婚的实质条件:一、双方自愿;二、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三、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四、
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不得结婚。
在形式上婚姻登记管理
条例也作出了规定,但比50年婚姻法要简便:未婚证明;婚检证明;户籍证明。
登记机关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
2003年8月8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产生,与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比,其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取消办理婚姻登记需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
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取消了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登记权。
在赋予公民更大自由权的同时,适当上收婚姻登记权,使婚姻登记适当集中,便于审查,体现了对防止违法婚姻和无效婚姻的高度重视。
2、适当集中了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新条例则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或离婚手续,离婚登记也可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
由“户口所在地”
改为“常住户口所在地”,大大方便了婚姻当事人,适应了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的社会状况。
3、取消单位介绍信和强制婚检,对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性规定。
改由“本人签字声明”体现了重视公民承诺和信用的契约精神。
由身份走向契约。
4、增加了补办婚姻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新条例不承认事实婚姻。
1994年条例规定如果符合当时的结婚法定条件
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5、取消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撤销权。
6、在不予登记的疾病的表述上,更加尊重科学。
1994年条例表述为: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
而2003年条例则表述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
7、在校大学生、劳教人员及变性人均可结婚。
变性人必须按新的性别办理身份证后,才能办理结婚登记。
现役军人需按《军队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制度从古到今的变迁,经历了从父母包办到婚姻自由从形式主义到登记主义,从登记手续繁琐到手续简便。
体现了我国法制改革的进程,更体现了公民对婚姻的自由。
看来无论是现在还是过去,结婚程序都一样隆重而繁琐,都昭示着婚姻的庄严与肃穆。
从上文可以看出,结婚程序的变化是非常大的,但唯一一点不变的是,在具有血亲关系的同胞兄弟姐妹之间,是禁止结婚的,这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上述内容就是律师365小编为您介绍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
摘要:2017年2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新规,增加了结婚登记指纹认证、离婚登记有独立场所等内容。
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自正式实施以来,婚姻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