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管理试行办法-河源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河府[2010]31号【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7【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河府〔2010〕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河源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集中进行农副产品交易的场所。
本规定所指的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建设农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
本规定所指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由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由其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内商品质量、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事务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在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在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以及在农贸市场及其周边从事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市场开办第六条市场建设规划必须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场布局和建设应当遵循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
市场建设规划由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综合协调,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

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申报指南(2007年度)为深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踊跃进展现代农业扎实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假设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精神,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提高农业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增进农村和农业经济持续健康进展,依照《广东省科技进展“十一五”计划》和我省农业企业进展新要求,提出2007年度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属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内的农业企业及其它科技含量较高的科技型农业企业。
二、建设内容(一)开展农业关键技术研究开发。
(二)实施农业科技功效中试、孵化和实现产业化。
(三)培育、聚集农业科技高级人材,开展面向农户的先进有效技术培训。
(四)提供农业企业技术诊断、咨询等中介效劳。
(五)推动科技、经济的紧密结合,增强产学研的紧密合作。
三、建设目标(一)选择我省大宗种植业、畜禽和水产养殖业、林业、农产品加工领域、农业生物技术等领域,成立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中心。
(二)培育造就和吸引聚集一支高素养的农业技术研发队伍。
支持在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三)培育、引进一批动植物新品种,研究、开发和引进、消化一批重大农业新技术和产品,成为本地域和行业的技术辐射源。
(四)大幅度提高农业企业的科技素养和产品科技含量,增强我省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科技附加值。
(五)形成假设干个直接面向产业进展的农业高新技术创新基地。
四、申报条件(一)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技研发基础一、珠江三角洲地域。
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创新中心专职技术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占50%以上;每一年技术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3%;拥有比较齐全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固定、专门的场所;成立了农业技术信息效劳网站。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娄财教〔2024〕83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工)局,娄底经开区财政局、产业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类别与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查第五章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七章附则附件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其他创新能力建设等科技创新计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绩效。
第四条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河源对口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河源对口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9•【字号】深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河源对口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2014〕2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深圳-河源对口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深圳市委、市政府和河源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9日深圳-河源对口帮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对口帮扶关系的通知》(粤委办〔2013〕27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3〕22号)等文件精神,集中力量、集中资源,全面、系统地开展对河源市的对口帮扶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振兴发展为总目标,切实推动河源市全面发展。
深圳市要坚持讲大局、讲政治,大力帮扶河源市加快发展。
河源市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依靠自身的努力,发挥内因的作用,加快发展进程。
深圳市、河源市要坚持“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以发展经济为主导,以帮扶发展为核心,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帮扶与合作,不断增强当地发展能力,形成强大合力,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目标任务。
河源科技打算项目治理方法试行

河源市科技打算项目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源市增进科技创新的假设干政策方法》(河府﹝2016﹞49号文),进一步标准河源市科技打算项目治理,实行阳光操作,成立科学标准、公布透明、监管有力的科技打算项目进程治理机制,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治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21〕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广东省级财政科技打算(专项、基金等)治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粤监发﹝2016﹞1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级科技打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照经济、社会和科技进展需要,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科技政策扶持、引导,列入市科技打算,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在一按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科技活动。
依照经济社会进展需要,依照项目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市级科技打算设立相应类别,并依照每一年的实际情形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以市级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市级科技打算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治理、结题与验收、绩效与信誉评判等治理工作。
各类科技打算项目治理有其他要求的,在本方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治理方法。
第四条市财政科技经费对科技打算项目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五条市科技打算项目治理遵循依法治理、标准权限、明确责任、精简高效的原那么。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六条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打算的治理部门,依照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打算项目进行治理、和谐。
市科技局的职责是:(一)编制年度科技打算、申报指南和科技经费预算安排打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打算。
(二)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形和经费利用情形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判,组织对科技打算项目实施产生科技功效的治理。
(三)委托科技效劳机构开展科技打算项目治理。
(四)成立信誉治理制度,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效劳机构、项目负责人、科技专家等实施信誉治理。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提升农机装备水平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提升农机装备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河府函〔2020〕447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提升农机装备水平的通知河府函〔2020〕4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428号)精神,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升级、农机装备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现就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提升农机装备水平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到2021年底,全市农机总动力超过80.5万千瓦,主要农作物(水稻、马铃薯、花生、甘蔗)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46%,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66%。
到2025年,全市农机总动力超过84万千瓦,主要农作物(水稻、马铃薯、花生、甘蔗)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50%,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74%。
二、大力促进农机装备高质量发展(一)优化农机装备结构。
围绕我市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机结构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业机械的科技含量,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特别是粮食作物的全程机械化作业,降低粮食生产成本。
加快引进推广适合市情、农民需要、先进适用的各类农机装备,尤其是适应小农户生产、丘陵山区作业的农机以及适应特色作物生产、特产养殖需要的高效专用农机装备。
(市农业农村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完善农机装备配套。
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推动传统制造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探索开展个性化定制、网络竞争营销、在线支持服务等新型商业模式。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河府[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河府〔2008〕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粤府〔2008〕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切实加强“三农”工作的重大举措。
各级政府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成立“河源市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领导小组”,由张丽萍副市长任组长,市人事局、财政局、农业局、劳动保障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指导、检查、督促全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县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
二、明确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区)镇两级,承担政府公益性职能的机构。
结合我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等行业特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农业标准化等技术和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植物疫病、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培训教育服务和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与安全生产管理等。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高质量推进灯塔盆地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高质量推进灯塔盆地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河府办〔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高质量推进灯塔盆地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2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高质量推进灯塔盆地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气象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8日河源市高质量推进灯塔盆地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要求,锚定建设幸福和谐美丽河源的战略定位和培育“五大产业”、实施“七大行动”决策部署,发挥气象趋利避害作用,提高气象保障市灯塔盆地农高区高质量发展能力,助力市灯塔盆地农高区发展提质增效,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先行示范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气象发展“十四五”规划》《河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河源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要求,加快气象科技创新,做到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更加有力地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力争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市灯塔盆地农高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气象为农服务体系,智慧农业气象服务、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能力明显提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源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方案(2016~2020)(试行)》(粤科社农字〔2015〕183号)以及《河源市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河府〔2016〕49号),提升我市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中心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或科技含量较高的科技型农业企业、市内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申报,鼓励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各单位的科技资源优势,互补共享,联合共建。
第三条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农业先进技术研究开发。
(二)开展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
(三)实施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孵化,推进产业化。
(四)培养、聚集农业科技高级人才;培养农业科技创新创业优秀团队;开展面向农户的先进实用技术培训。
(五)提供农业中小微企业技术诊断、咨询等中介服务。
(六)推动科技、经济紧密结合,密切产学研合作。
第四条申请组建创新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我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方面基础扎实、研究条件良好、研究力量强,研究水平市内领先。
(二)在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具有较强的实力、相关产品市场前景良好,具备较强的成果应用示范和转化能力以及示范带动作用。
(三)创新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实验基地,有必要的研发、生产及检测设备。
(四)创新中心成立研究团队,且结构合理,能团结协作,具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能确保足够的研究时间。
(五)创新中心运行机制良好,制度健全。
第五条创新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发布申报指南。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农业科技创新需求,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创新中心”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
(二)申请与受理。
申报单位登陆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在线填写《河源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申请书》和《河源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可行性报告》,并上传相关附件。
附件材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科技项目或成果证明、研究团队证明材料、创新中心共建协议,以及其它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
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申报单位下载打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附件)。
县(区)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到各县(区)科技局,由各县(市)区科技局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到市科技局;市直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三)立项评审。
以网络评审为主。
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通过河源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审。
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论证。
(四)项目公示。
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提出拟立项意见,报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审定,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市科技局微信公众号及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
(五)认定。
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下达创新中心认定文件,与申报单位签订创新中心建设合同书,并颁发“河源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匾牌。
第六条创新中心建设期限为3年。
采取政府引导,申报单位投入为主的原则。
创新中心认定后,按政策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财政支持创新中心建设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及相应的课题研究经费等,日常运行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从配套经费中支出。
第八条创新中心建设单位必须落实项目负责人,负责创新中心的实施。
所在县(区)科技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绩效评价。
市科技局每年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或第三方机构对已认定的“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凡绩效评价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创新中心”资格。
第十条创新中心应在每年的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要求填报有关的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河源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