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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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大经信发〔2018〕126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经信发〔2018〕126号各区市县、先导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6号),加大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支持力度,推动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我们对《大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经信发〔2017〕20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2018年5月17日大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6号),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高端集成电路项目建设、知名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引进、促进集成电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下达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专家评审等工作,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新建重大项目第四条支持对象:新建重大集成电路制造、高端封装测试及关键设备和材料生产项目。

第五条支持条件:(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均在大连市;(二)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处理、处罚;(三)项目建设期在三年以内;(四)项目相关手续完备;(五)各领域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1.重大集成电路制造项目:(1)主营集成电路及半导体器件制造;(2)集成电路产品线宽小于0.8um(含);(3)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亿元;2.高端封装测试项目:(1)主营集成电路及半导体器件的封装、测试;(2)应用先进封装测试技术,产品在技术、性能指标、市场价值或定位等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水平;(3)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亿元;3.关键设备和材料项目:(1)产品应用于硅晶片生长加工、晶圆制备、芯片制造、集成电路及器件封装测试等环节的关键设备和材料;(2)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第六条支持方式及额度:(一)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企业可自主选择申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大财农[2008]362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8〕362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完善农业产业化链条,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完善农业产业化链条,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提升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

扶持重点:(一)扶持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建设;(二)扶持兴办农产品储藏业;(三)支持和引导农民参加农产品展销活动;(四)鼓励经销大户到境外开办农产品经销企业,开拓国外市场;(五)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提高交易能力;(六)支持发展名牌农产品;(七)扶持新建、扩建、改造水果、蔬菜、食用菌等加工项目;(八)其他按国家政策规定需扶持的项目。

第三条每年择优扶持具有带动能力的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每个基地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15万元。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大人社发[2012]238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3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12〕 4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困难企业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岗位,现就困难企业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根据大政发〔2012〕 46号文件有关规定,困难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行业中,因受经济形势影响而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而不裁员的企业。

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严重下滑。

2012年1月至6月的月均销售收入应比2011年同期下降30%以上。

非受经济形势影响的困难企业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

2012年1月以后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11年12月职工总数的5%。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大政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2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1日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电镀行业是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之一,也是落实重金属减排任务的主要突破口。

目前,我市电镀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水平低、重金属污染严重等问题,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较大威胁。

为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优化电镀行业工艺装备水平,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根据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关于对全省电镀行业污染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辽环发〔2013〕6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2〕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全市专业电镀企业及为主企业配套的电镀车间(生产线、加工点等)。

二、整治目标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我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电镀园区外,原则上不再保留专业电镀企业;优化提高为主企业配套的电镀车间生产水平,实现我市电镀行业规模化集中生产,削减重金属排放量。

三、主要任务(一)加快市表面精饰科技园区建设。

督促市表面精饰科技园区建设单位加快建设进度,做好园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确保2014年8月底前具备企业入园条件,并制定园区准入条件。

园区应按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并满足《通知》要求。

园区建成并通过市级验收后,应及时向省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大财企[2008]344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8〕344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信息产业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信息化进程,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信息产业局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信息化进程,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重点围绕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工作,以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为目标,充分发挥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推动我市信息化全面发展。

第四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二)电子政务建设;(三)电子商务建设;(四)社会信息化、行业信息化与区域信息化建设;(五)推进全市信息化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信息化专项资金主要以补助方式安排。

企业信息化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的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1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1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1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3日大连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激发大众创业热情(一)规范工商登记管理。

公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实施目录动态管理,规范登记程序和经营范围核定。

试行简易注销程序,落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按照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方便办理退出市场登记。

(市工商局负责)(二)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

将“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使用范围,从注册地县域扩大到市域范围。

(市工商局负责)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三)严格规范涉企检查。

除依法抽查外,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一般性检查,要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5〕42号)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涉企检查。

(各行政执法部门分别负责)(四)鼓励生产性企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培育建设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大型电子商务平台。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船舶配套企业船级社认证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船舶配套企业船级社认证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船舶配套企业船级社认证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大经信发〔2018〕79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船舶配套企业船级社认证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经信发〔2018〕79号各区、市、县(先导区)经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发展我市船舶和海洋工程配套业,扶持、引导更多有能力的企业进入船舶和海洋工程配套行业,提高我市中小企业为船舶和海洋工程龙头企业的配套能力,减轻企业负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船舶配套企业船级社认证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2018年3月30日大连市船舶配套企业船级社认证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指导意见》,发展我市船舶和海洋工程配套业,扶持、引导更多有能力的企业进入船舶和海洋工程配套行业,提高我市中小企业为船舶和海洋工程龙头企业的配套能力,决定设立大连市船舶配套企业船级社认证费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论证的组织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管理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会同市经信委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第三条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及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税务关系在大连辖区的船舶配套企业。

第四条支持内容。

支持我市船舶配套企业申报以下认证:1.各船级社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和设计认可;2.为海洋工程配套的美国石油工业协会API等认证。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大财资[2008]691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资〔2008〕691号)市直各单位,市属有关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8〕5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8]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8]5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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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大经信发[2018]15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6.05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
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经信发〔2018〕15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经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推动电镀企业集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5日
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彻底治理我市电镀企业规模小、水平低、重金属污染严重等问题,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推动电镀企业集聚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2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镀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大政办明电〔2017〕38号),为鼓励电镀企业(电镀车间)搬迁改造、优化升级,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补助对象及要求
(一)在大连市依法注册,于2019年12月31日前搬迁入驻大连杰爱克表面精饰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的电镀企业(电镀车间)。

(二)搬迁入驻科技园的电镀企业(电镀车间)应投入生产,原电镀企业(电镀车间)停止生产并拆除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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