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墙改基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本资料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 03]288号)的规定,为理顺我市水、气、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改革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合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收费管理,将现行的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煤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中小学校舍建设费9项收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上述9项收费不再单独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经省财政厅批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征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市内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包括“双D港”)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手续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市水务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缴纳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供水配套时,缴纳其余的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若建设项目的实际面积大于原批准面积时,应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面积小于原批准面积时,按实际面积办理缴费。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

, 、
围按照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 目录( 详见附件) 确定。
按照辽宁省经济委员会下发的 《 关于全省 新型 墙体材料
证 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 、 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等相 关证明材料提 出返还资金 申请 同级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
。
基金 的墙体材 料改革办 公室和 财政 部 门在 收到 申请之 日起
第 四条 省 、 、 ( 、 ) 政 部 门 和 墙 体 材 料 改 革 管 市 县 市 区 财
项基金清算手续
.
。
( 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 , 10 返退预 一) 按 O%
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 二 使用新 型墙体材 料在 9 %( 9 % 不 合 10 ) 0 合 0 0 % 以 上 的建筑工程 按 9 %返退预缴的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0
( 辽政办发【0 64 ) 2 0】7号 等有 关规定 , 并结合 我省 实际 , 制定本 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 :以非粘
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 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 筑工程开工手续 第七条
。
,
不 予办 理 建
建设单位在建筑 工程开 工前 必 须 到 所 在 地 墙 体材料改革办公 室办理预缴新型 墙体 材料 专项 基金及有 关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大财农[2004]188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4】188号)各区市县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现将《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二○○四年六月一日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4]15号)等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简称扶贫资金,下同)是指市财政安排的用于农村贫困村、户开发生产项目的专项资金。
农村贫困村由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主要包括:(一)能够直接增加贫困户收入的各类开发性生产项目,重点是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二)有利于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能够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农业开发项目。
第四条扶贫资金要充分体现贫困户直接受益的原则,除了对有利于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外,直接面对贫困户。
第五条各乡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尊重群众对项目的选择权为原则,面向市场,确定优势产业,科学选择扶贫开发项目。
外来企业及大户投资项目,必须经当地农民认可。
第六条各区、市、县农发局、财政局要对本地扶贫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编制年度县级扶贫项目计划,并对当年扶持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经县级政府批准后,于当年4月30日之前报市农发局和市财政局。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一、收费政策
一、基础政策
1、由市财政局直接收取的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标准,以建成环保项
目所需的投入金额总和来确定。
2、在立项、施工期间,要求使用本市优秀企业、施工单位实施建设,确保项目质量及安全性,有效地推进墙改专项基金的使用。
3、墙改专项基金收费标准可以按照市政府环保部门的有关政策确定,建设工程中必须采用环境保护技术和产品,节能减排。
二、收费标准
1、根据《市民改建墙体工程节能减排标准》(市环府〔2024〕18号)规定,根据环境保护工程的环评指标,以及改建墙体节能减排效果等,结
合本地经济实际,综合确定墙改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2.1、一类项目:墙体改造工程投入金额≤1000万元的,收取墙改专
项基金收费100万元;
2.2、二类项目:墙体改造工程投入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以下的,收取墙改专项基金收费200万元;
2.3、三类项目:墙体改造工程投入金额5000万元以上,收取墙改专
项基金收费400万元。
三、缴纳原则。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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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51号
![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c8943a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3815756.png)
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7月2日大政发〔1998〕51号)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保证住宅公用部位及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辽宁省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售后修缮资金(以下简称修缮资金),是指住宅(房改房、安居房、商品房,下同)售后建立的,用于异产毗连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和共用设备维修、养护及更新的资金。
修缮资金由房屋、公共设施和共用设备维修费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市区内,单位、个人销售和购买住宅时修缮资金的计提及使用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住宅售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修缮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修缮资金的计提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修缮资金的计提和使用,应当遵循取之于房,用之于房,合理使用,保证修缮的原则。
第六条修缮资金按下列标准缴纳:(一)售房单位出售房屋时,按届时房改成本价的下列比例缴纳:1、房改房房屋维修费按2%;公共设施维修费,高层按3%,多层按5%;共用设备维修费,高层按5%,多层按3%。
2、安居房、商品房房屋维修费按2%;公共设施维修费,高层按2%,多层按3%;共用设备维修费高层按4%,多层按3%。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辽财综〔2003〕297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辽财综〔2003〕297号各市财政局、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为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省政府《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2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附件1: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省政府《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财政部门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的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可委托同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同意,由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再委托其他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征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 ]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缴库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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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非[2007]66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2003]297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字[2003]297号)及相关行政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财政部门是专项基金的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墙改管理部门)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同意,由墙改管理部门再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征收。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负责。
其它各区、市、县对各自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征收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墙改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总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竣工验收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及建筑节能效果,确定具体专项基金缴费金额,实行多退少补。
按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填报《大连市墙改专项基金预交回执单》(见附表1)。
经墙改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完工,墙面未装饰前,建设单位应填报《大连市建筑工程墙体(保温)材料使用及建筑节能情况中期核验表》(见附表2),并申请墙改管理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和建筑节能施工情况进行核定(以下简称中期核验)。
第六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下列情况进行专项基金结算。
建筑工程(包括基础、临建、围墙等)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100%返退结算预缴的专项基金。
使用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上的,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实际用量50%返退额预缴的专项基金。
有下列情况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1、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2、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下的;
3、竣工工程未经建筑节能核验或末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
4、末申请中期核验,擅自装饰的;
5、未按规定及时预缴专项基金,经查处后,所交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新型墙体材料、限制使用墙体材料和禁止使用墙体材料目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定期发布公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报验前,向墙改管理部门申请结算专项基金,提交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中期核验报告、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核验报告,并填写《大连市墙改专项基金返退结算表》(见附表3。
)
第八条墙改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基本确认工作,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确认的金额和比例办理返退结算手续。
第九条返退结算后,财政部门应使用“一般缴款书“填列第103类“非税收人“科目第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第19页“墙改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及时将专项基金余额划缴国库。
第十条为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成套技术应用,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列入市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经市建筑节能管理处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缓交专项基金的政策支持。
示范工程项目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组织申报,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负责。
对已列入示范工程项目,而未按照审定方案实施的,或未通过示范工程项目验收的,除追缴专项基金本金外,双倍征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和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各区、市、县自行征收的专项基金,必须向市建筑节能管理处上缴20%。
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入库额的2%计提和拨付专项基金手续费;
第十三条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不得向施工单位和墙体材料经销商重复征收专项基金,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市财政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每年定期对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墙改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免缴专项基金;
(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建设工程;
(二)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建设工程;
(三)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四)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省、市政府批准免缴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享受免缴专项基金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墙改和建筑节能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墙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达到要求的除追缴专项基金本金外,并征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的贴息、科研经费、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墙改与建筑节能宣传以及事业经费等方面,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末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管理部门责令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0.0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凡未办理预缴和结算专项基金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工程建设手续。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