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大政办发[2013]65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6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保障水平,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全市社区建设工作深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社会保险、采暖费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范围和对象本通知所称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含社区民政联络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
在社区工作的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适用本通知。
二、生活补贴的构成和标准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由基本补贴、职务补贴、职业水平补贴、奖励补贴四部分构成。
(一)基本补贴: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基本补贴指导标准,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8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100元。
(二)职务补贴:职务补贴执行全市统一指导标准,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月2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100元。
(三)职业水平补贴:凡通过国家组织的培训考试,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150元和100元的职业水平补贴。
(四)奖励补贴:奖励补贴以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依据,并与个人年度综合考评等级挂钩,由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和街道(乡镇)根据自身财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发放。
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01•【字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999年6月1日大连市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住户口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乡、镇)所辖区域内(简称市内四区)的城市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保障办),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内四区保障办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财政、劳动、人事、粮食、教育、房地产、卫生、公安、工会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生活保障金、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特殊困难户由政府部门专门帮扶和一次性临时救济等制度。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对象第五条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收入190元。
市保障办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出高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下列人员属于保障对象:(一)家族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城市待业青年中入伍的退役士兵(仅限待安置的8个月内);社会救济对象;原享受国家40%定期救济的人员;因公致残的原知识青年以及保障对象家族中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残疾人。
(三)按应得的职工工资、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退(离)人员退(离)休金、职工遗属生活费等收入计算,虽然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已连续4个月以上未能领到且近期无望领到上述收入,使家庭实际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大连市物价局印发《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印发《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6.03•【字号】大价发[2003]57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印发《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价发[2003]57号)各处、室、所、中心:现将《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
大连市物价局二00二年六月三日附: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定价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计委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一般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
第三条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可由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提出申请报告,也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直接确定。
第四条相关处收到申请报告后,须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初步方案;需进行实地核查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初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现行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调价幅度、调价额;2、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依据和理由;3、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4、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等。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和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价格(收费),按《大连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大价发[2001]73号)的规定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大人社发[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152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不统一、发放渠道多元化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失业后退休军转干部及正常退休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参照户籍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同职级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二、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渠道(一)正常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渠道户籍所在地已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专项资金,且企业已参加采暖费社会化发放的,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专项资金解决,由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发放;户籍所在地未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专项资金或未参加采暖费社会化发放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失业后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渠道户籍所在地已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专项资金的,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专项资金解决,由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发放;户籍所在地未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专项资金的,由各区市县处理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企转办)在每年采暖期前统计并发放,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市县解决,市财政全额补助(先导区除外)。
(三)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渠道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由各区市县企转办在每年采暖期前统计并发放,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市县解决,市财政全额补助(先导区除外)。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等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等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大民发[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大民发〔2011〕173号)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办发[2010]26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的通知》(辽民发[201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一)对象:已享受同级财政生活补贴的城市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含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已退出居委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的老义务干部(以下简称老义务干部)、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人员、“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选派的大学生、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含街道和乡镇)、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标准:在原有生活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已享受同级财政生活补贴的城市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含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已退出居委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的老义务干部、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人员、“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选派的大学生、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含街道和乡镇)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大价发[2013]34号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大价发[2013]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cdcb73a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3815742.png)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大价发〔2013〕34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为加强停车场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3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条件、所需材料和程序(一)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行业部门批准设置停车场的合法手续;2.开放式停车场应按规定标明收费范围,收费区域界线清晰、持久耐用、便于识别;3.计时收费停车场应安装使用专用计时器具。
(二)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需要提供的材料1.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书面申请;2.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原件和复印件;3.经营地点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4.税务登记原件和复印件;5.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1)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同时提供电子板示意图);(2)涉及住宅的室内停车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政府土地批件、规划部门详规图,利用人防工程的提供人防委托合同及人防工程使用证复印件。
(三)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程序1.经营者提交核定收费标准所需要的材料;2.受理并初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现场查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4.按照定价程序核定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
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大连市供暖收费

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大连市
供暖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价发[1999]11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民政局【发布日期】1999.09.28
【实施日期】1999.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民政局
关于大连市供暖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价发[1999]115号)
各供热、用热单位:
为适应形势变化,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强化供热收费,经研究决定,对大价发[1995]68号文件中有关《大连市供热收费结算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被民政局确定并持有“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大连市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且家中无职工的特困户,其供热费享受减免65%的优惠(其中极端困难户供热单位可酌情再予照顾),其余部分由用户自行负担。
二、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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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03号)精神,制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二○○八年十月二十日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大连市按比例分配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征收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并平等参与社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使用对象为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单位及机构。
第四条保障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统筹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
保障金统一缴入市级国库,按规定的分成办法由市县两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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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民发[2018]1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1.24
【实施日期】2018.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大民发[2018]1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运机制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39号)、《大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运机制的通知》(大民发〔2017〕233号)要求,由于10、11、12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分别为3.8%、3.8%、4.0%,符合启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条件。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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