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按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辽宁省《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能够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能够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干部、工人短期培训收费管理补充规定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干部、工人短期培训收费管理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09.30•【字号】大价发[1998]105号•【施行日期】199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干部、工人短期培训收费管理补充规定(大价发[1998]105号)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大委办[1998]51号文件精神,制止滥办班乱收费的行为,现对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大连市干部、工人短期培训收费管理规定》(大价发[1997]61号)作如下补充:一、严格收费标准审批权限和手续1、凡市属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收费,须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批;凡区、市、县属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收费,报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部门审批,但涉及市属单位人员参加的培训班,须由区、市、县物价、财政部门报市物价局备案。
2、凡办班单位,在报批办班收费标准时,除提供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外,须有部门主要领导的签字及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备案的手续。
二、建立培训收费告示制度今后,凡举办干部、工人短期培训的单位,必须在培训点的明显处张贴由市物价局编制的办班收费价示表,列明举办单位,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班型、收费标准、教材资料费标准以及举报电话等(详见附表)。
凡不张贴价示表的,均视为价格违法行为,参加培训人员有权拒交各种费用,各级物价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肃查处。
培训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收费收入要按大政发[98]43号文件规定,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办班收费价示表(略)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2.01•【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及《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07]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大连市以外地区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省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注:表中省级包括副省级;厅局级包括副厅局级。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曲,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发文字号】大财预[2008]476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8.09.28【实施日期】2008.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8】476号)市直各预算单位: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市财政局对《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7月1日大连市财政局发布的《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分解、细化到末级科目。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辽宁省直辖单位差旅费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直辖单位差旅费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辽宁省直辖单位差旅费用的报销管理,提高财务资金利用效率,保障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差旅费用报销申请1. 差旅费用报销申请应提前填写《差旅费用报销申请单》,并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2. 差旅费用报销申请单应包括出差人员的个人信息、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交通方式及预计费用等内容。
三、差旅费用报销流程1. 差旅费用报销流程分为申请、审批、财务审核、支付四个环节。
2. 差旅费用报销申请由出差人员提交给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3. 单位主管部门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批,核对出差事由、时间、地点和费用等。
4. 审批通过后,主管部门将报销申请转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核对费用是否符合政府规定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5. 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报销款项支付给出差人员。
四、差旅费用报销标准1. 出差人员中的公务员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相关标准进行报销。
2. 非公务员出差人员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餐饮费用等按照实际支出进行报销,但不得高于省直辖单位内部规定的报销标准。
五、差旅费用管理1. 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差旅费用报销的申请、审批、审核、支付等环节进行记录和归档。
2. 单位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差旅费用报销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3. 财务部门应确保差旅费用的审核、支付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防止违规操作和虚报。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单位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停职、降职等。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辽宁省直辖单位所有。
如何看待“差旅费现金补贴缴税”争议

如何看待“差旅费现金补贴缴税”争议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时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解释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质疑的焦点在于:出差本来就辛苦,发补贴还缴税,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导致个人出差还要倒贴钱?对此,中国税网核心专家认为,这一说法是对差旅费补贴的误解,从根本上说还是没搞清楚差旅费相关的涉税规定。
“差旅费现金补贴缴税”被误读的原因专家分析认为,访谈所称“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并不是针对按规定发生的差旅费,因为这部分费用有明文规定,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卢云巡视员所说内容应该是针对预支差旅费而未能实际发生,也未交还单位的部分;或者针对一些企业变相发放补贴以偷漏税的行为。
但由于目前差旅费发放标准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在执行中,企业或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标准,或按照地方规定标准,或按照自己企业内部的财务制度标准执行。
因此,纳税人误读也在情理之中。
据介绍,所谓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支出,它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支出的管理,治理公务接待费用腐败问题,财政部在2006年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对差旅费的具体列支范围和标准予以明确。
该通知规定,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其中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另外,该通知对于单位员工到外地参加会议、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调动、搬迁等特殊情况发生的差旅费有一些例外规定。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9.21•【字号】大财文字[1996]250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大财文字[1996]250号)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直各单位:现将重新制定的《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大连市财政局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 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住宿费限额等级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 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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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大财文字[1996]250号)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直各单位:现将重新制定的《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大连市财政局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 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住宿费限额等级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 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包干按公出往返的自然天数计算。
如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含随行一人)公出,其市内交通费均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包括支援“三辽”地区)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2.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各种训练班、学习班的人员;3.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4.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
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出差入员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一)到外省市出差,一般地区1 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二)工作人员在本区(指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市、县境内(不含县、县级市、区政府所在地)出差,在每人每天不超过8元内;乡(镇)干部在本乡(镇)境内(不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出差在每人每天不超过5元内,伙食费补助标准由各区、市、县自行规定或在节减经费的前提下实行相应的包干办法。
(三)驻市内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出差,在机关(单位)外就餐的误餐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
(四)工作人员由大连市区(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到甘井子区(含甘井子区农村),或由甘井子区到大连市区出差,在机关(单位)外就餐,并在当日往返的,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
到甘井子区农村出差并住宿的,每人每天补助费标准为8元。
(五)本市工作人员在大连境内(不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出差,在机关(单位)外就餐并住宿的,每人每天补助费标准为1 2元;当日往返的,每人每天补助费为5元。
(六)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5元,特殊地区7元。
(七)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八)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 2小时(含1 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 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九)按国家规定领取各种劳保津贴的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不从事有害身体的工作,停发按天计发的劳保津贴;对继续从事有害身体工作的,原享受的津贴照发。
凡实行市内误餐费包干办法的单位,不再执行本条(二)、(三)、(四)款规定。
上述伙食费补助、按宿费、餐费凭据确认。
第九条职工在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一)经组织批准参加的各种短期训练班学习(时间一年以下),并集中食宿的,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元。
(二)经组织批准到各级党校、干校、团校、高等院校(含中等专业学校)。
干部专修科(班)、进修班和其他学校长期(时间一年以上)学习,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2.5元。
第十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经领导批准,连续工作到23点以后的,可发给夜餐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夜4元。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
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
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
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卧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
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
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
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
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
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
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四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
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标准内作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_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财文字(1994)150号《关于颁发<大连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略)发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1996年09月21日实施日期:1996年10月0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