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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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0]2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0]2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0〕2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三月五日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带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市外经贸委、科委、计委、经委、财政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办、公安局、房地产局、规划土地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提高办事效率,认真做好外商来我市投资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本市大力发展高效农业,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环境保护、海洋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基础工业、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密集型项目的对外合资合作,逐步放开旅游资源开发、商业贸易、医疗卫生、教育、航运交通、金融、保险和通讯等领域的对外合资合作。

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等限制项目,根据外商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批准,可以另行处理。

第五条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

对总投资额不超过1000元的项目(不含需市政府综合平衡、限制类和特业管理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委、办、局(总公司)自行审批;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按我市现行规定进行审批,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03年出口退税欠退贴息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发布日期】2003.09.15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03年
出口退税欠退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现将《大连市2003年出口退税欠退贴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大连市2003年出口退税欠退贴息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缓解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扩大出口,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对外开放若干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3]1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辽财流字[2003]1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无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本市出口任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口退税欠退贴息(以下简称贴息),是指对出口企业2003年当年出口发生的出口退税欠退的税金,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予的一次性专项资助。

第四条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在执行当中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计算支付。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7.26•【字号】大财企[2005]349号•【施行日期】2005.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5]349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任务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吸引境外企业与我市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我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方针政策及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吸引境外企业与大连市地方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决定设立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为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振兴老工业基地专项资金中用于补助我市地方企业与国外企业在大连市辖区内新建合资合作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效率优先”原则。

第四条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心、四个基地”战略方针,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一)石化、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制造、造船、汽车零部件、精品钢材、医药、建材、纺织服装、食品及农产品深加工等优势行业和支柱产业的合资合作项目。

大连市外商投资促进条例

大连市外商投资促进条例

大连市外商投资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大连市外商投资促进条例》业经2023年8月29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9日大连市外商投资促进条例(2023年8月29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商投资,推动本市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针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在设立、运营、处置等各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类似情形下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第四条本市按照国家对外开放总体部署,对标高标准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推进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拓展,不断增强区域门户开放功能,加快建成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打造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新前沿。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大连市关于外商来连投资办企业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关于外商来连投资办企业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关于外商来连投资办企业的补充规定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政发[1986]158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6.09.13
【实施日期】1986.09.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关于外商来连投资办企业的补充规定
(大政发〔1986〕158号1986年9月13日)
为了加快我市对外开放的步伐,现决定对外商来大连市投资合作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降低土地使用费和基础设施费标准。

对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标准,一律按《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86]24号文件)规定的下限计收,即每平方米年收费标准(人民币)为:
⑴工业、仓储用地:一类地区十五元;二类地区十元;三类地区五元;四类地区二元;五类地区零点五元。

⑵商品住宅、招待所、办公楼宇用地:一类地区二十元;二类地区十五元;三类地区十元;四类地区五元;五类地区一元。

⑶商业、宾馆、酒楼服务业、旅游、建筑(含构筑物)用地:一类地区二十五元;二类地区二十元;三类地区十五元;四类地区十元;五类地区五元。

⑷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事业用地:一类地区三元;二类地区二元;三类地区一元;四类地区零点五元;五类地区零点五元以内。

⑸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零点二元。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大财企[2010]670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财企[2010]670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区市县(先导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精神,结合大连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大连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大连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大连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5日大连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拨我市的用于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和技术出口、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开展等外经贸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市外经贸局根据国家及我市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针对项目特点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

(三)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并运用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市财政局负责拨付资金,会同市外经贸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第四条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

1、按照国家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我市实际,优化贸易投资布局,培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举办国际性展会,推动企业投保信用保险、利用信保贸易融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外开放人才培训,重大课题研究论证等外经贸事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大政办发〔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日大连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在稳增长中的关键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项目开工复工(一)加快在建项目有序复工。

设立重大项目“开复工援助热线”,及时收集、推动解决项目单位诉求。

对项目开复工情况进行日调度、周通报。

解决在建项目员工复工、施工装备、原辅材料、防疫物资等方面困难问题;建立农民工返岗“点对点”服务机制,开通黑吉辽蒙4省区“复工专列”,实现“下车门进厂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安排市级财力5000万元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用于重大项目前期推进工作。

着力解决重大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资金保障等问题,做好征地拆迁、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准备工作,统一开展立项、规划、土地、环保、报建等跨前服务,确保新开工项目如期开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三)做好重大项目储备。

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梳理今年乃至“十四五”时期的建设规划和目标任务,聚焦脱贫攻坚、交通、能源、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保、社会民生、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围绕绿色石化、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链群,切实谋划一批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提升城市整体竞争力的重大储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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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财企[2014]49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发布日期】2014.06.19
【实施日期】2014.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财企〔2014〕4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14年6月19日
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我市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切块安排我市专门用于支持在我市依法设立中资控股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合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的要求,并符合我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中外企业互利共赢。

第四条合作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合作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外经贸局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及
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外经贸局负责合作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支持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库管理系统,组织企业项目申报、集中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合作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以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一)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国际能源开发和加工合作;技术研发投资合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

(四)支持企业在境外建设具有集聚效应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区和商品展销(示)中心。

(五)支持企业参与和承接国家对外援助项目。

(六)支持为促进“走出去”事业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七)其他有利于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具体包括:
(一)贷款贴息。

对我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和续贷)的贷款给予贴息。

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的50%,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的50%;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的50%,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的50%。

同一项目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贴息支持。

(二)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市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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