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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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2.03•【字号】郑财行〔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财行〔2016〕3号市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行〔2015〕215号)及有关要求,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调整《郑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郑财行〔2014〕13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

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可查询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

二、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三、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16年2月3日附件。

大连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

大连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

大连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公司差旅费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大连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连公司全体员工在公务差旅中的差旅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员工因公务需要外出执行任务或因公安排外出参加培训、会议等工作而发生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支出。

第四条大连公司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制度,制度执行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差旅费使用合规合理。

第五条大连公司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差旅费管理制度做出适时修订,并及时向全体员工宣传和推广,确保员工都能够熟悉并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差旅费的范围和核定标准第六条员工因公务需要外出执行任务或因公安排外出参加培训、会议等工作,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差旅费用可以列入差旅费用范围。

第七条大连公司规定差旅费的核定标准,以确保员工在差旅过程中的日常开销得到合理的补贴。

1. 交通费:员工外出公务可以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自驾车辆,公司按照实际交通工具的使用情况核定交通费用;2. 住宿费:员工外出公务期间住宿的费用,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计算;3. 餐饮费:员工外出公务期间的餐饮费用,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计算;4. 通讯费:员工外出公务期间的通讯费用,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八条大连公司根据员工外出差旅的地区、时长、工作性质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差旅费用标准,具体标准由财务部门核定并上报领导审批。

第三章差旅费的报销管理第九条员工在差旅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出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填写在报销单上,并附上相关的发票、发票加盖公章,由报销人员核对无误后提交财务审批。

第十条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员工提交的差旅费用报销单,核对费用明细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及发票是否真实有效,审批通过后及时报销。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每月对员工的差旅费用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向领导汇报差旅费的支出情况,确保差旅费用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省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曲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或大连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

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管理规定

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管理规定

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合理利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出差费用范围1. 出差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会议费、保险费等与出差相关的费用支出。

2. 交通费指出差人员的交通工具票款、租车费、车辆使用费等。

3. 食宿费指出差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的食物、住宿等费用支出。

4. 通讯费指出差期间的电话费、传真费、快递费等。

第三章出差报销规定1.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填写《出差报销单》,详细记录出差期间的费用支出。

2. 出差报销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出差人员姓名、单位、出差事由、出差地点、出差时间、费用明细等。

3. 出差报销单应由出差人员本人签字,并由直接上级审核签字。

第四章出差费用审批程序1. 出差人员应按照辽宁省直辖机构的相关规定,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出差申请。

2. 直接上级应根据出差事由和需要,审批是否同意出差,并签署相关文件。

3. 审批通过后,出差人员方可出发,并妥善保管好出差费用相关的票据和文件。

第五章出差费用发放及结算1.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准备好相关的费用明细和票据,并提交给财务部门。

2. 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结算并发放出差人员的费用报销款。

3. 出差费用的发放应经过财务部门审核与核实,确保符合相关规定与政策。

第六章出差费用违规处理1. 出差人员如发现有虚报、冒领、乱用出差费用等违规行为,应立即上报至直接上级。

2. 直接上级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有效,并适用于辽宁省直辖机构所有出差活动。

2. 本规定解释权归辽宁省直辖机构财务部门所有。

结束这份《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管理规定》旨在保障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的合理管理和使用。

所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费用使用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及《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07]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大连市以外地区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住宿标准:市级人员住套间,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11•【字号】合财行[2008]494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财行〔2008〕494号)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公务管理制度,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基本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节俭、必需、易行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合肥市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合肥市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严格禁止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沪财行〔2015〕7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每人每天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上海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2月31日。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省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注:表中省级包括副省级;厅局级包括副厅局级。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曲,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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