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大政办发[2013]65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6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保障水平,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全市社区建设工作深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社会保险、采暖费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范围和对象本通知所称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含社区民政联络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
在社区工作的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适用本通知。
二、生活补贴的构成和标准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由基本补贴、职务补贴、职业水平补贴、奖励补贴四部分构成。
(一)基本补贴: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基本补贴指导标准,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8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100元。
(二)职务补贴:职务补贴执行全市统一指导标准,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月2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100元。
(三)职业水平补贴:凡通过国家组织的培训考试,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150元和100元的职业水平补贴。
(四)奖励补贴:奖励补贴以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依据,并与个人年度综合考评等级挂钩,由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和街道(乡镇)根据自身财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发放。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介绍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介绍大连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你知道多少呢?是不是不太了解呢?别着急,以下就是店铺做的整理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们有用。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推进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三)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且按规定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第四条建立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多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八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标准如下:(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市财政补贴构成。
用人单位(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市财政按照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给予补贴。
门(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市财政补贴构成。
用人单位(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市财政按照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给予补贴。
门(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市财政补贴构成。
用人单位(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市财政按照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给予补贴。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累计超过800元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享受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补助标准为:职工补助50%,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补助60%,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补助70%。
结算办法: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到其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办理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的审核,严格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参见:《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津劳局[2001]319号)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日参见:《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日大额医疗费救助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应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大人社发[2012]238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3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12〕 4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困难企业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岗位,现就困难企业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根据大政发〔2012〕 46号文件有关规定,困难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行业中,因受经济形势影响而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而不裁员的企业。
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严重下滑。
2012年1月至6月的月均销售收入应比2011年同期下降30%以上。
非受经济形势影响的困难企业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
2012年1月以后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11年12月职工总数的5%。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大人社发[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152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不统一、发放渠道多元化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失业后退休军转干部及正常退休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参照户籍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同职级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二、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渠道(一)正常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渠道户籍所在地已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专项资金,且企业已参加采暖费社会化发放的,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专项资金解决,由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发放;户籍所在地未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专项资金或未参加采暖费社会化发放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失业后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渠道户籍所在地已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专项资金的,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专项资金解决,由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发放;户籍所在地未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专项资金的,由各区市县处理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企转办)在每年采暖期前统计并发放,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市县解决,市财政全额补助(先导区除外)。
(三)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渠道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由各区市县企转办在每年采暖期前统计并发放,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市县解决,市财政全额补助(先导区除外)。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大人社发〔2010〕161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大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大人社发〔2010〕161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编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范围(一)单位范围列入这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单位是,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按独立事业单位管理,经批准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疫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人员范围上述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清理核查工作在市县两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大连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实施 大政办发[2006]144号
![大连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实施 大政办发[2006]1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af657ede009581b6bd9ebbc.png)
大政办发[2006]144号文件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农民工在我市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00〕34号文件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以及高新园区市内部分的城镇所有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农民工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低水平、保大病、保当期和属地统筹的原则。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市级统筹的农民工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其他收入。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经市政府批准,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可作适当调整。
基金单独列账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9日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城乡统筹,个人自愿,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二)多方筹资,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三)基金使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大连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是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
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下列人员:(一)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且年龄超过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非全日制在读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