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第八工程本单位所属项目部工程质量实行项目经理承担制与“谁施工、谁承担”相结合的责任制。
项目部各管理岗位人员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
第三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承担的原则。
重大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本单位各有关部门承担,工程本单位承担质量问题与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
项目部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并配合集团本单位、工程本单位追究本项目施工责任人所承担任。
工程项目在设计文件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项目部直接责任人不论调至何处工作、担任何种职务或退职、退休,都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工程项目在建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项目部应根据规定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
—2—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本单位所属有关目部、第六条引用标准一、《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
四、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五、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本单位质量管理规范》。
六、《质量手册》。
第七条术语与缩写一、引用《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3—二、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本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
三、本单位所属有关目部四、“四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员工与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顿、整治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工程质量责任制第八条工程质量责任制网络体系:以工程项目设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在办理开工报告时,应按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备案表,认真仔细填写工程项目合同要求、质量责任人,报当地质量监管与督查机构,以备监管与督查、考核及质量责任的追究。
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质量问题定义与分类质量问题是指产品或服务在质量方面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标准,影响使用效果或造成损失。
根据严重程度,质量问题可分为一般、严重和重大三个级别。
1.一般质量问题:指对使用效果影响较小,不造成严重损失的缺陷,如轻微磨损、小尺寸偏差等。
2.严重质量问题:指对使用效果影响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缺陷,如产品关键部件损坏、性能严重下降等。
3.重大质量问题:指对使用效果影响巨大,造成重大损失的缺陷,如产品关键性能失效、安全事故等。
二、质量问题报告与记录1.质量问题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单》。
2.质量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确认问题属实。
3.对于重大质量问题,质量管理部门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层,并组织制定处理方案。
4.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记录在《质量问题处理记录表》中,以便查阅。
三、质量问题调查与处理1.质量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
2.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返工、修理、退货、赔偿等。
3.对于重大质量问题,质量管理部门应组织技术专家进行会诊,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案。
4.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应进行跟踪评估,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四、质量事故责任追究1.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2.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3.对于质量问题频发的情况,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根源,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4.建立质量事故档案,记录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及责任追究等信息,以便查阅和参考。
五、质量信息共享与反馈1.建立质量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质量信息,包括质量问题报告、处理结果、质量标准等。
2.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质量信息共享,提供自己在工作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改进建议。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目的为了实现公司的质量目标,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
建立有效的事故、事件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事件,尽可能及时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及施工现场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控制。
3 职责3.1 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追究工作。
3.2 工程管理部a) 负责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b) 负责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和追究工作;3.3 分公司a) 负责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处置、验证、记录;b) 参加编制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处置方案/纠正措施;c) 负责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处置方案、纠正措施进行监督,并对其结果进行验证。
3.4 项目经理部a) 负责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识别、标识、记录控制;b) 负责编制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处置方案/纠正措施;c) 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按处置方案/纠正措施实施处置/纠正。
4 工作程序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处理和追究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高效科学的原则。
4.1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界定a) 质量问题:没有达到规定要求,对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造成影响,稍作处理即达到原规定要求,重新处理对成品和工期影响甚微。
b) 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对工程使用功能有一定影响,但对工程结构和安全没有影响,采用通常处理的方法就可能符合设计要求和预期使用要求,重新处理时在一定程度上将相应提高成本或影响工期。
重大质量事故:对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都有影响,处理困难并难以符合设计要求或预期使用要求,重新处理时将大大提高成本或影响工期。
4.2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一、概述质量事故是指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使用、处理等各个环节中出现的对产品质量或环境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危害的事件。
为了保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必须制定严格的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以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置和后续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事故报告与调查1. 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立即向上级报告,详细描述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等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
2. 上级机构应尽快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调查能力。
3. 调查组应全面收集事故的相关证据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
调查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事故责任追究1. 根据调查报告,确认事故责任人,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同时,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有重大责任的责任人,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不贷。
四、事故处置与紧急措施1. 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扩散,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救援。
重要设备和物资应及时转移到安全地点。
2. 对于涉及环境污染的事故,责任人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报告环保部门进行处置。
3. 事故处置工作应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由专业人员指导和协调。
五、事故后续处理与防范措施1. 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应立即制定相应的后续处理方案,确保事故的影响最小化,并加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
2. 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进行赔偿,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3. 事故的处理过程应予以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的处理结果和改进措施,增加公众的信任。
六、事故教训与经验总结1. 对于发生的事故,应进行详细的教训和总结,分析事故的原因和经验教训,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将事故处理过程和经验总结记录下来,形成档案,以备日后参考和借鉴。
七、事故应急预案1. 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任务分工。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文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企业质量事故的处理管理,提高质量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质量事故责任与义务1. 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的质量事故负总责,并将责任明确给予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个人。
2. 质量事故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知识,熟悉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并及时、全面地报告和处理质量事故。
3.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质量事故预防工作,组织开展质量事故应急演练,并定期进行质量事故隐患排查。
4. 相关员工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和操作知识,熟悉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积极参与质量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5. 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或服务,并配合企业的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质量事故预防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事故预防纳入其中。
2. 企业负责人应当制定质量事故预防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评估和改进预防效果。
3.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质量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记录和档案。
4. 员工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并及时上报质量问题和隐患。
第四章质量事故应急处置1. 发生质量事故后,质量事故责任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2. 应急处置应按照预案要求进行,确保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 同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的保存。
第五章质量事故调查与分析1.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当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与分析工作,以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2. 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按照事故调查程序进行工作。
3. 调查组应当尽快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相关报告,包括事故原因、责任人和改进意见等内容。
第六章质量事故处理的措施和结果1. 质量事故责任人应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的惩处处理。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交路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中交路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增省道225 安平线南水北调桥至水泥厂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质量事故是指建设工程或者产品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问题是指在工程建设、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修补、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未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四条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质量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必须按规定明确主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落实工作岗位人员和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第五条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应当分别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六条质量问题按照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
未被行业主管部门定性为质量事故的一般质量问题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内,不影响到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的质量问题。
符合以下三项的,属于重大质量问题:(一)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及以上的;(二)对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三)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通报,对公司各单位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质量事故报告第七条中交路建对工程质量采取预防为主,并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责任制。
质量事故报告分为快报和正式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客观、准确。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4篇)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质量事故的处理与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各类质量事故的处理与管理。
第三条质量事故处理与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人民第一的原则。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第一位的。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重视质量事故的预防工作,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科学、准确、公正的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以科学、准确、公正的态度进行。
(四)全面、及时、有效的原则。
事故处理应当全面、及时、有效,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章质量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质量事故根据其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一定财产损失和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造成一定人员伤亡、一定财产损失和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的确定由质量事故处理与管理部门负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质量事故的处置程序第六条质量事故的处置程序包括:报告、调查、评估、处理和汇报。
第七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事故的原因、经过和危害程度,并及时采取措施遏制事故的发展。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质量事故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事故的等级。
第十条根据事故的等级,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并对事故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通报事故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质量事故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处理与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汇报,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第四章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造成特别重大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引言:建筑施工是一个复杂而又危险的行业,涉及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明确了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追究方式。
本文将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事故处理流程1.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
2. 确保现场处于安全状态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现场保护,保护现场痕迹和相关证据。
3.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方,并制定相关整改措施。
4.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负责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责任追究方式1. 对事故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负责人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监理单位在监理失职、设计单位在设计缺陷等方面存在责任时,监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3. 对涉事企业进行停工整顿:如果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给予停工整顿的处罚措施,直至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
4.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发现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设计人员等存在管理不当、故意隐瞒等行为,可以给予行政问责,如降职、调离等。
5. 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对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方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金等。
三、预防措施与质量安全管理1. 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防护措施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 加强施工现场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3. 强化质量控制: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包括材料选用、工艺操作、验收标准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规定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规定1. 引言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或失误,可能给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带来危害的事件。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了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规定。
2. 事故报告和调查2.1 事故报告的提交任何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质量缺陷描述等详细信息。
2.2 事故调查的程序一旦接到事故报告,所在单位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调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2.1 调查组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收集证据和目击者的陈述。
• 2.2.2 调查组应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 2.2.3 调查组应与涉事单位和个人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对事故的看法和责任认定。
2.3 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和提交事故调查组应将调查结果整理成调查报告,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原因的分析、责任的认定以及相关的改进措施建议。
3. 事故责任和追究3.1 守责追究原则对于造成质量问题事故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依规进行追究。
守责追究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1 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暂停业务资格、吊销许可证等。
• 3.1.2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降职、解雇、起诉等。
3.2 追究责任的程序追究责任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3.2.1 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单位应对事故责任进行初步认定。
• 3.2.2 相关单位应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整改的通知,并规定整改期限。
• 3.2.3 如果违法单位或个人不服责令整改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 事故处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了有效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纠纷,建立了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以下几个层面:4.1 纠纷协商和调解当事各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停工通知单等,要求限期整改,施工员必须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并通知质量员。
对有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质量员有权立即发出警告,要求立即整改,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意见不一致时质量员应向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反映。
由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给项目部的整改通知,施工员应按时整改,由质量员复查整改结果并反馈。
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向工程公司总工、技术质量科报告,同时应由事故人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分管施工员写出事故经过、原因、责任、损失的书面报告,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实后,报工程公司总工,工程公司____有关部门评审处置,必要时请监理、设计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二)质量奖罚措施a、质量奖励1、在工程公司月度检查评比中受到通报表扬的项目部,项目部可按月评比制度给予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2、认真按规范、图纸、技术交底、质量标准操作施工,质量合格率____%的奖励施工队伍1000-____元。
3、认真进行技术交底,____施工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工程合格率____%时,奖励施工员500-____元。
4、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图纸____施工,认真执行质量“三检制”,认____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当月工程质量受到监理业主表扬,奖质量员300-____元。
____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____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_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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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一、质量问题的分类
质量问题分为不合格物资、过程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界定准则如下:
(一)不合格物质
(1)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品种、规格、尺寸、公差、质量证明文件等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
(2)受潮、受损、变质及过期的物资;
(3)建筑设备、半成品等的技术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
(二)一般质量问题
指未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但经处理不影响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或返工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下的不合格品。
如混凝土的几何尺寸超差或出现蜂窝麻面等。
(三)严重质量问题
指严重性超出一般不合格品,不能满足产品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等级的质量问题,或返工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上的不合格品。
如:在检验批质量评定中未满足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性能的主控项目中一项或多项的质量问题。
二、质量事故分类、界定准则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 号)文件进行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
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
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造成 100 万以上1000 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一般事
故处理;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上报
(一)不合格进场物资上报及处理程序
1、不合格自购物资:由材料员、项目工程师、质量员、试验员等相关人员参加评审,评价物资不合格性质及严重程度,对不合格物资的处理提出方案,由项目经理审批后对不合格物资进行处置;
2、顾客提供的不合格物资:由项目工程师、材料员、质量员,并请顾客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评审,评价物资不合格性质及严重程度,提出处置方案,双方签字确认,做好记录,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二)一般质量问题上报
工程施工检查及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中发现的不合格,由质量员填发质量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及回复单,由施工员负责组织相关责任人、定措施、按时进行整改,质量员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验证,经验证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严重质量问题上报
工程施工检查及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中发现的严重不合格,由质量员签发
通知工程技术部、项目管理中心 不清楚 质量原因分析 清楚 补充调查(进一步分析原因 ) 处理
确定如何处理 发出停工/局部停工通知 发现一般不合格 发现严重不合格
发出整改通知单
项目部联合直管部一起编制
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工程
技术部 工程技术部、项目管理中心
审核处理方案
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审批严重不合格的质量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及回复单,责任单位编制整改方案,报项目工程师审批,得到批准后按方案要求进行整改,由施工员负责组织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后报项目质量员复查验证,验证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对严重不合格必须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的纠正措施,对严重不合格品处理结果应报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
(四)质量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 号)文件规定登记的质量事故进行上报和处理。
四、质量问题处理
(一)质量问题处理流程
复工
项目部提交处理报告
(二)处理原则
发现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认真调查原因,研究处理措施,制定处理方案,查明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三)处理方式
拒收、退货、换货、返工处理、返修处理、让步处理、降级处理或报废处理等。
(四)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不能够达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五、质量事故处理
(一)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制定处理方案——处理事故——鉴定验收——提出改进。
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流程图
发生质量事故
提交处理报告 处罚 检查、验收、评定 结束调查 编制调查处理报告 处理方案组织实施 批准处理方案 技术鉴定
研究处理意见或方案 成立事故调查组 复工
进行事故责任者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
现场调查取样
按事故等级上报 发出工程暂停令 行政主管机构
(二)质量事故处理
1、伤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
应当立即停止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的后续施工作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按质量事故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填报质量事故报告。
2、质量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名称、与工程有关的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者),事故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和经过;
(4)事故发生后拟采取或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5)事故调查的简要过程;
(7)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质量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9)事故相关的其他资料: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附有关证据材料,质量事故调查成员应在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10)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1)责任方应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原因、完成调查报告;
(12)由直管部组织编制处理方案,报公司审核批准,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分析、论证,确定方案可行性;
(13)项目部根据处理方案组织实施,完成后应提供相应的检验、试验记录,证实处理结果符合预期要求;
(14)由监理单位、公司工程技术部对质量事故处置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处置结果进行再鉴定;
(15)项目部编制质量事故处置报告,并报监理单位,公司工程技术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存档保留
六、责任追究
(一)不合格物资责任追究: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纳入不合格供方管理和追究相应责任人
责任。
(二)一般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由项目部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提高思想认识,若再次出现类似质量问题由项目部对其进行经济惩罚,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500—1000 元处罚。
(三)严重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对直管部经理处以
10000-15000 元经济处罚,同时按直管部经理处罚额的80%、80%、80%、60%、40%、20%、20%的比例对主任工程师、质量主管、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工程师、质量员、专业施工员进行处罚。
以上事故涉及分包单位责任的,分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公司按分包方考核规定对其进行考核。
若发生多起严重质量问题累计处罚。
对因玩忽职守,严重失职而导致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得纳入工程成本,全部由责任人承担,各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造成质量事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 号)文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