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民营企业接受国资参股投资注意要点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罗晓宇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罗晓宇发布时间:2023-06-02T03:21:40.071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3年6期作者:罗晓宇[导读]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成都 610051一、参股管理存在的困难(一)法人治理难因为参股投资的原因,对被投资企业的法人治理情况难以完全掌握。
若被投资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日常监督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投融资决策事项不规范不合理,导致其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逐渐影响整个企业的管理运营。
参股股东难以及时掌握企业治理的情况,难以有效沟通。
(二)财务管控难对于参股投资的企业,获取信息的途径较少并且经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对于重要的财务信息,更是难以及时掌握。
目前大多数参股企业均是通过年度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议案将财务信息传递给股东,但内容也非常有限。
此外,对于参股比例较小的国有股东,存在无法选派董事会或监事会人员的情况,从而对所投资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作为参股股东,很难做到主动跟踪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情况和重大事项,也鲜有建立长期信息获取的机制,从而获取信息比较被动且滞后。
同时,对于已经获取到的财务信息,股东方更多的是简单收集、保存、查阅和有限的共享,难以对参股企业的经营信息进行更大价值和范围的挖掘。
(三)股权管理难国有参股股东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同时,作为国有参股的股东,其更加看重的是参股股权的经济收益,并且以投资收益作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指标之一,从而导致企业仅仅关注投资收益,忽视了被投资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
(四)人员履职难对于一些国有参股股东,其对参股企业董监高的选派存在主观性,未能建立健全的外派人员选派机制。
包括所委派人员的业务能力良莠不齐,履职能力欠缺,对于所需要负担的监管职责不清晰,未能深入了解被投资企业的情况,从而导致履行职责流于形式,难以落实。
(五)监管途径缺对于国有资本参股投资的企业,大多数国有股东只是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等参与企业管理,对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少之又少,国资监管落实不够全面。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探讨

技术协作信息2023(5)总第1486期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探讨———以A集团公司为例韩金蓉杭州萧山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国有企业参股民营企业的不同模式,结合A集团公司投资案例,从“投资、管理、退出”的全过程对参股企业的管理经营进行了总结,提出了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面临参股管控程度难界定、国有资本话语权弱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并对症下药,提出了加强参股管理的路径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参股公司;有效性管理在国企混改背景下,国有资本通过参股投资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成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激发经济活力、助力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
但目前,与国有控股企业相比,国家对参股企业的管理法规较少,参股企业相当于“养子”,管理较为简单和粗放,实践中存在参股管控程度难界定、国有资本话语权弱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
一旦参股企业经营不当,参股管理的盲区将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法有效实现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国有资本影响力和竞争力等混改的预期目标。
因此,如何提升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有效性值得探析。
一、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必要性(一)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了国有企业在国有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这也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质和政治基础。
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着其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推进要素自由流动,让各种所有制经济在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实现发展。
因此,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对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在要素市场及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具有深刻意义。
(二)有利于国资布局结构调整2020年11月,《关于新时代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意见》发布,明确提出主业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要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力推进公司治理和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探索将部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更多以参股不控股的方式强化资本收益功能。
国有资本参股会影响民营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吗?——基于“反向混改”的效用分析

国有资本参股会影响民营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吗?——基于“反向混改”的效用分析余怒涛 池怡麟 王佳妮摘 要:混合所有制改革是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举措,在推动经营机制转换、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升企业运营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现有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经济后果的研究多集中在“正向混改”领域,而“反向混改”领域的研究相对较少,且对于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缺乏深入系统的分析。
为此,文章以2003-2021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国有资本的加入对民营企业内部控制质量产生的影响。
研究发现:首先,国有资本参股能够通过提高民营企业的治理水平、增加媒体关注度、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约束从而显著提升民营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
其次,进一步分析表明,国有资本参股的积极作用在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和非家族企业更为显著;同时对于国资主体而言,其正面作用在地方国有企业及内部控制质量高的国有企业中更为明显。
最后,本文发现,国有企业参股在内部控制战略、经营、报告、合规等层面均发挥一定积极作用,从而促进了民营企业内部控制整体质量提升。
文章的发现丰富了“反向混改”经济后果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质量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为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和经验证据。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改革;“反向混改”;内部控制;公司治理DOI:10.3773/j.issn.1006-4885.2023.12.019中图分类号:F27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002-9753(2023)12-0019-181 引 言自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混合所有改革在推动经营机制转换、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升企业运营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通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有机融合、交叉持股实现的,分为非公有资本参股国有企业经营的“正向混改”,以及国有资本参股民营企业的“反向混改”。
然而起初中央层面一开始并未发布有关“反向混改”的明确政策指引,仅有部分涉及非上市国企进行股权转让和增资操作的规定,直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中共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7226203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71862037);国家自然科学地区项目(项目编号:72262032);云南省科技厅基础研究青年项目(项目编号:202301AU070091);云南省教育厅课题(项目编号:2023Y064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3•【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1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23日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
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
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
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023年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区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是指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区国资办列名监管的企业。
各级子企业是指区属企业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区属企业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研究决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基金的投资、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为完成一个投资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融资等投入)。
同一投资项目分期分批投入的,投资额合并计算。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区属企业按区国资办主业管理制度确定并经区国资办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
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六条区国资办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区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七条区属企业投资应当服务我区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第八条区属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项目计划和投资预算。
国有企业参股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参股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
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越来越多,国有参股企业管理在公司经济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国有股权实施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是保证国有股权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有效的方法。
但投后跟踪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机制,容易形成管理盲区。
受参股股权自身的限制,参股企业管理普遍存在难管理、难合作、难控制、难退出等问题。
2020年1月20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规范国有参股企业,明确监管要求,以解决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为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投资项目从事前、事中到事后加强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基于此,本文就加强国有企业参股企业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做出以下思考。
一、国有企业参股企业管理存在的的主要问题(一)管理体系尚未完善国有企业在发展中延续传统发展观念,忽视了参股企业管理提升。
一方面专业人才匮乏,人员数量和人才素质难以达到专业水平要求,使得参股投资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存在欠缺。
另一方面管理职责不清,参股企业的性质不尽相同,导致所需参与管理的部门不同。
在还未系统明确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各部门间扯皮推诿,形成“谁都管、谁都不管”的情形,影响参股企业管理工作的系统推进。
(二)信息掌握不够及时全面参股股权投资通常为长期投资,但目前国有企业对参股企业的管理普遍存在控制权,表决权和话语权较弱等问题,受限于企业低比例股权,很难及时获得参股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无法有效掌握参股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情况。
国营企业参股民营企业可行性报告
国营企业参股民营企业可行性报告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国家提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
在这个背景下,国营企业参股民营企业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改革方式,旨在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资本优势与民营企业创新能力的有机结合。
本报告通过对国营企业参股民营企业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旨在为相关企业决策者提供科学的参考和建议。
2. 参股模式与机制国营企业参股民营企业是指国有企业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参与并持有民营企业的股份。
这种参股模式可以通过公开市场购买、私募股权交易以及与企业合作开展战略合作等方式来实现。
国营企业参股民营企业的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引进民营企业的创新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国有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通过参与民营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资源配置,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3. 可行性分析3.1 创新能力提升国有企业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长期受制于计划经济体制,创新能力相对较弱。
而民营企业则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快速成长,拥有丰富的创新技术和管理经验。
通过国营企业参股民营企业,可以借鉴民营企业的创新模式和技术手段,提升国有企业的创新能力,推动企业的技术升级和产品升级。
3.2 管理水平提高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通常具备灵活性和高效率的特点,对市场变化能够做出及时的反应。
通过参股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可以学习借鉴民营企业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管理模式,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效能。
3.3 市场竞争力增强国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各有优势,通过参股民营企业可以实现两者的优势互补。
国有企业在行业经验、品牌认知和资源储备方面具备优势,而民营企业在市场敏锐度、创新能力和灵活性方面具备优势。
参股民营企业可以使国有企业更好地利用自身优势,增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4. 风险与挑战国营企业参股民营企业虽然有利于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但也面临一些风险和挑战。
国有资本入股民营企业背景下的促进两个健康研究
国有资本入股民营企业背景下的促进两个健康研究
1. 促进经济健康:国有资本入股民营企业可以带来资金和资源优势,有助于提升民营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在保障民营企业独立经营的前提下,国有资本可以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股权合作等方式,引导企业发展,并提供资金支持。
2. 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健康:国有资本可以在入股民营企业时,要求企业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责任,注重企业的环境保护、员工权益、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确保企业的运营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3. 提升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国有资本入股民营企业不仅可以提供资金支持,还可以通过技术转移、知识共享等方式,促进企业的创新能力提升,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4. 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国有资本入股民营企业时,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风险防控,确保国有资本的合法权益和民营企业的自主发展受到保护。
同时,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及时处置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
浅析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参股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
浅析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参股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摘要:根据最新国资委关于国有参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参股投资项目的相关实践,梳理了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参股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成因进行了分析。
结果表明,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参股投后管理体系不完善、管理执行不到位、投资收益不及预期、股权退出渠道不畅通、不及时等,是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投后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通过分析其相关原因,从内部投资管理意识、投资管理制度以及外部沟通与合作方面提出了应对措施,旨在提升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参股投资项目投后管理水平,促进国有建筑施工企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参股投资投后管理【作者简介】龚玉凤:男,1976年6月出生,土家族,籍贯: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学历:硕士研究生;职称:高级会计师、湖南省财政厅及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主要研究方向:绿色建材、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
1.研究背景国有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近年来,国有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参股投资项目,一是“以投带产”,发挥国有企业在品牌、技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以此来扩大市场份额,做强企业规模;二是充分落实国资委对国有企业“一利五率”经营指标要求,通过参股不控股方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近期,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办法首先提出了国有企业开展参股投资的基本原则,即依法合规、突出主业、强化管控、合作共赢,这标志着对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的监管进一步强化,重点更加明确,尤其是在参股投资管理、退出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要求。
纵观各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参股投资项目的相关实践,不难发现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参股管理体系不健全[1]、投后管理意识淡薄[2]等问题。
可见,加强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参股投资投后管理、提升投后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对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十分重要。
国资国企需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会既是经营上的决策机构,也是执行机构,要承担更 从而在客观上导致公共资源把握者仍具有较大的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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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国 资 State-Owned Assets Of Shanghai 总第276期
资源寻租空间,以致于不同层级的国有独资、控股或 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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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投资风险
国资国企需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 济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企业参
取措施妥善应对。
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
响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参股管理
《管理办法》还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
关性质的社会团体,譬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
员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监督。以可设立专门委员 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
会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例,不妨成立专 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
防范投资风险
国资国企需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国资国企需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 金琳
实践中也存在部分国有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情形
股权投资是国有企业开展资本运作的一种重要形 大的责任。总经理则是董事会聘请来的辅助执行机构”。
式。近年来,国有企业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 一般来说,国有企业对于参股企业不用管具体经营,
员加强跟总部之间的沟通联系。
“国资监管的半径是有限的,延伸到一级企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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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民营企业接受国资参股投资注意要点
2023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下称“新规”或“41号文”),对国有参股企业的参股投资与管理提出了统一的监管要求。
本文分上中下三篇,分别对规定的适用范围、国企如何开展参股投资、以及对被投资方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新规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出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也会对接受国有参股的被投企业产生影响。
被投企业应关注新规对国有企业的各项要求及国有企业在投资参股企业时需争取的权利,与国有投资人进行沟通与协商,通过交易条款的设计等,在遵守监管要求的同时,尽力争取己方权益的平衡。
同时要熟悉新规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规范性要求,在投后管理中配合国有股东的监督与管理,重视企业经营与治理的合规性。
具体而言,作为拟接受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的被投企业,建议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一、关注公司董事席位的合理安排
根据41号文第8条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达到一定持股比例的参股投资,原则上应当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
对于“一定持股比例”具体的量化标准,41号文中未作明确规定,有待根据后续细化要求或者主管国资部门的界定执行。
从被投企业的角度而言,实务中董事提名权是常见的股东特别权利之一,国有投资人在交易谈判过程中往往更为强势,被投企业应关注根据各方诉求合理设计各方的权利内容。
实际上,对国有股东而言,被投企业的决策效率与经营管理也影响着国有资本的投资回报率与安全,超额的提名董事人数要求和不合理的董事会人员组成结构可能会导致被投企业的管理效率低下,从而间接对被投企业的经济效益与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背离国有企业参股投资与管理的初衷。
因此,虽然董事提名权是新规对国有企业提出的要求,但新规并未对持股比例进行明确限定,也未对国有股东提名董事席位做出规定,存在与国有股东谈判的空间。
被投企业在交易谈判阶段可根据国有股东对董事席位数量的要求、保证决策效率的需要等,合理设计董事会人数规模;还可以考虑设置享有董事提名权的持股比例门槛,并在交易文件及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并在后轮融资过程中根据董事提名名额对股东持股比例标准进行调整等等。
合理设计各方的董事提名的席位及董事会的人数,在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保持决策效率和机制的灵活性。
二、合理设计股东审计监督权的行使条件
新规第10条要求国有企业明确对参股企业的审计监督事项,第27条要求国有企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的审计监督,重点关注参股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将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
国务院国资委此前已在《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中对央企参股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进行
审计监督提出要求,新规进一步将审计监督的范围覆盖到各级国有企业参股企业。
新规就国有企业对参股企业的审计监督提出要求,从被投企业的角度,实际上也附加了一项难以回避的配合义务。
尽管《公司法》第33条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知情权设置了一定条件限制,规定公司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在实践中,投资人往往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通常会在交易文件中对其权利加以要求。
如果交易条款的设计更倾向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被投企业较难通过《公司法》第33条拒绝国有股东行使审计监督权。
但被投企业仍可通过交易谈判与国有投资人协商,并重视通过交易条款的设计尽量将上述要求对企业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例如:
1.就股东享有审计权的持股比例做出要求,对持股低于一定比例的投资
人设置审计权的行权条件,如约定股东不享有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权利,并且不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股东享有否决权的事项范围;
2.根据被投企业过往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及审计报告的良好表现,与投
资人协商争取一定程度上的审计豁免并落实在交易文件中;
3.就股东超出法定权利之外,要求享有的审计监督、知情权等,约定相
关的费用和成本由股东方自行承担等。
此外,从被投企业角度,不仅需要在国有股东要求行使审计监督权的期间予以配合,更应注重在日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内控合规管理的规范性。
被投企业一方面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工作行为,优化内部财务状况日常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应按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国有股东的审计监督要求,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按时主动向国有股东报告公司的财务情况,强化自身财务合规性的同时妥当履行己方义务,满足国有股东审计监督要求的同时争取国有股东对企业发展的信任与支持,以及对被投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尊重与配合。
三、合理设计投资人股东否决权事项范围
新规第10条要求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协议或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明确特定事项否决权事项。
就被投企业而言,特定事项否决权作为投资方利益保护有效机制是常见的交易安排,但在投资人较多的情况下,如设置过多的股东否决权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与经营管理,因此面对国有投资人设置否决权的需求,被投企业可对否决权整体安排进行合理设计,例如:
1.限制享有否决权股东的数量,设置享有否决权的投资方的持股比例门
槛,并在后续轮次的融资中根据持股比例稀释与股权架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避免因享有否决权的股东数量过多导致决策效率低下,甚至难以达成一致陷入决策僵局;
2.对于国有投资人而言,其诉求不仅在于股东权利的争取与投资利益的
保护,被投企业的平稳运营与发展也至关重要,否则可能会使国有股东面临被迫退出或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被投企业可考虑以此为出发点与国有投资人协商,避免否决权条款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的过分干预,合理设定否决权事项的范围。
就关系到公司日常经营的重大事项(比如公司对外投融资等)与投资人协商不落入否决权事项范围,或通过设置合理的金额门槛与决策通过比例标准提高否决权行使的条件,在满足国有投资人要求的基础上保证被投企业自身的经营决策效率。
3.《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投企业可考虑在交易文件中加入相应规制投资人不正当使用否决权的条款,对股东不正当行使否决权的情形进行规制,比如明确列举投资方滥用一票否决权的情形及后果等。
同时,被投企业应注重投后阶段与国有股东的良性互动、充分沟通,为国有股东行使决策权提供充分的资料和积极的条件,并就经国有股东行使否决权的重大事项采取积极的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尽快促成有效决策的形成,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与运转。
四、积极配合国有股东参与企业重要事项的决策
新规第16条规定,国有股东应积极参与参股企业重要事项决策,对参股企业章程重要条款修订、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重大产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和薪酬激励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事项,应当深入研究论证,充分表达国有股东意见。
新规对国有股东参与重要事项决策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列举,国有股东将重视对上述事项决策的参与。
对此,被投企业应对国有股东的决策参与权的行使予以配合,例如对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主动向国有股东进行告知,按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对企业事项进行审议,在会议召开前向国有股东通知待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充分听取国有股东的论证及意见,与各方股东共同探讨企业重大事项的最优方案,促使有效决策的达成。
最终形成被投企业与国有股东及各方股东共同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群策群力助力企业的经营与发展的良性局面。
五、关注国有股东的退出诉求并做好预案、积极应对
新规第10条要求国有企业明确股权退出事项,第24条规定,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在新规的明确要求下,国有股东可能会更加关注参股股权投资的退出,对于被投企业及其股东方而言也施加了一定压力。
一方面,在投前,国有投资人可能会更加重视交易文件中对股权退出事项的约定,要求对回购权、跟售权、拖售权、优先清算权等特殊股东权利进行设置,关注相关退出权利的可执行性保障安排等。
被投企业应充分了解投资人要求的退出方式与退出条款内容、充分识别企业和创始团队自身在投资人退出环节所承担的责任、可能面临的风险,在交易文件谈判阶段予以合理把握。
另一方面,在投后阶段,被投企业应当重视合规经营与管理,对企业经营事项审慎决策,并与国有股东及各方股东保持良好互动沟通,共同推动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尽量防范“长期未分红、长期亏损、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等新规所述情形的出现,在相关风险发生之前的阶段,就提早采取对策予以妥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