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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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

目录

总则 (1)

1. 1资金申请审批制度 (1)

1. 2现金管理制度 (5)

1. 3银行存款制度 (9)

1. 4票据管理规范 (3)

1. 5 印章管理制度 (14)

第1条

为有效执行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有效控制公司成本费用及控制资金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

第3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江东新区智慧城市运营及其分部的资金支付项目,均应符合年度董事会预先批准的

范围和额度。

第4条本制度主要规范公司资金支付,江东新区智慧城市运营及其分部均应参照本制度相应执行,分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1. 1资金申请审批制度

第1章资金审批权限

第5条

资金支付分为以下两大类:经营性支付和非经营性支付。

第6条资金支付申请的审批流程。

资金申请的审批流程如下图所示

用款人填写申请单并签名

负责人或部门经理审核签字

财务负责人核准

总裁审批

岀纳付款

■ ------

会计制作记账凭证

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图

1、申请单有费用付款单、借款单、备用金申请单

2、总部财务每周四付款,各个审核环节不超过一天时间审核,用款人依据用款时间合理安排好付款申请时间,特殊情

况另行处理。

3、外地分部邮件申请也按这个流程执行,同时纸质版的付款申请单在财务规定时间内邮寄总部。

第2 章资金支付审签人的责任规定

第8 条用款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在申请单上签字,对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9 条各分部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对本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10 条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11 条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未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个人处以50—100 元罚款,部门经理及

负责人处以100—200 元罚款;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按照相关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3 章资金管理的原则与依据

第12 条为加强公司对货币资金的管理,本公司实行资金预算制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的

规定。

1.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预算,对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起指导性作用。2.公司根据年度预算和月度工作计划,编制月度预算,作为公司月度资金管理的指令性标准。

第13 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各分部及部门的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公司的月度预算,并提交公司月度工作会议讨论

批准。

第14 条批准后的月度预算是公司下月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总裁批

准后,财务部方可办理。

第4 章资金支付的程序规定

第15 条分部及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申请。分部及各部门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应随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单据。

2.审批。审批人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应当拒绝批准。3.复核。财务部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

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

第16 条预算外资金审批权限规定。

预算外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为: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审核,总裁审批

第17 条公司资金支出必须逐级审批,严禁越级审批。

第18 条大额的资金使用,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审议,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办理。

第19 条总部财务部出纳负责保管财务印章,严格按照上述资金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监督各项资金

支出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总裁汇报资金收付情况(日报按时发送)

1.2 现金管理制度

第20 条

为规范研究院(公司)的现金管理,防范在现金管理中出现舞弊、腐败等行为,确保研究院(公司)的现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1 条本规定适用于现金收付业务办理、库存现金管理等。

第22 条研究院(公司)所有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均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23 条研究院(公司)的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

第5 章现金收取、支付范围规定

第24 条现金的收取范围。

1.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3.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4.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5.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25 条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

2.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支付给研究院(公司)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6.向股东支付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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