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条劳动法解读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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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

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

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第一篇:劳动法论文内容摘要:我国劳动法典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并未加以规定,实为缺憾。

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有较大争议。

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考察,不能以孤立的眼光,应该从基本原则的概念下手,进而讨论其功能和特征,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标准,并在对国内外诸说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做出归纳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笔者以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龙头,辅之以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化原则。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引论法律原则可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所仅有并以之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每个法律部门的特有法律原则又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的框架和主题,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该法律部门的准则和指导思想,是贯穿其始终的基础性原则。

我国于1994年7月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次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里程碑似的的法律对于劳动法制建设具有历史性意义.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部法律竟然没有明文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虽然近年来劳动法学界对于劳动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但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众说纷纭,缺乏权威。

且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的劳动立法过于繁琐,复杂,冲突摩擦不可避免,甚至层出不穷,为劳动守法,执法,司法带来不少困难。

因此,确立统一,明确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关怀老师的统编教材将劳动法法基本原则定义为“各国在劳动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后的教材大致与此类似,一般无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此定义有一点值得讨论,其将劳动立法指导思想纳入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实是混淆了二者的区别。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的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

劳动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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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论文劳动法论文(500字)劳动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它规范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产生背景、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和劳动争议解决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劳动法的产生背景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需求。

在工业化进程中,劳动力逐渐集中于工厂和企业中,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劳动条件恶劣,工资低廉,工时过长,给劳动者带来了很大的苦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劳动法便应运而生。

其次,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

劳动合同是雇佣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报酬等核心内容。

劳动合同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来源,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再次,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体现。

劳动者通过劳动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

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奖金等直接给付的报酬,还包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间接的报酬。

劳动报酬的合理确定,不仅能够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也能够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最后,劳动争议的解决是劳动法的一个重要功能。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纠纷,双方对于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问题产生分歧。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谈判、仲裁、诉讼等。

合理、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能够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总之,劳动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劳动法的框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用人单位也得到了稳定的劳动力来源。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和劳动争议解决等具体内容,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准则。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劳动法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积极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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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议论文2200字_劳动法的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劳动法的议论文2200字(一):探究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法保护问题论文摘要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

在我国,由于劳动法没有将企业管理人员排除出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因此在现有劳动法体系下,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管理人员当作普通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所发生的争议也多依据劳动法进行裁决。

但是,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产生了很不公平的后果。

相比于普通劳动者,管理人员具有特殊性,其具有劳动者属性和,雇主属性,是“劳动者”中的强势群体。

关键词:企业管理人员;劳动法保护问题1确立“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劳动者权益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劳动者是分层次的,不同劳动者群体的具体利益也是不同的。

对于《劳动合同法》适当的倾斜保护这一立法宗旨,最关注的不应是倾斜,而应是适当。

劳动法仅关注劳资双方不平等的纵向差异,而忽视劳动者群体内部逐渐拉大的横向差异,而对劳动者进行抽象保护,这样的保护结果不能获得实质的平等。

劳动者的概念,不是说该当事人是不是劳动者的问题,而是对照立法的目的,该当事人是否应该被认为是劳动者及是否应该受到保护的问题。

实际上,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抽象表述忽略了劳动者内部巨大的横向差异。

只有确立“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横向差异给予适度的关注,才能真正实现劳动法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目的。

确立“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对劳动者主体进行进一步的细分,有利于解决企业管理人员区分化适用劳动法的问题。

2重新认定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未对劳动者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界定,也未对劳动者进行类型化的区分。

这导致劳动者虽处于不同阶层,归于不同群体,但都在一个立法层面进行保护,都实行统一的劳动法律规范。

因此,企业管理人员被定位为一般的劳动者,引起了实践中的很多问题。

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主体范围认定不合理。

我国可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在“雇主”范围的认定上,除了包括“用人单位”还应考虑是否具有指挥和控制的权力来判断实质上是否具有“雇主”身份的特征。

劳动法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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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法学论⽂ 在劳动法中,劳动者⾓⾊的定位是⼀个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同时也是⾮常复杂的问题。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劳动法法学论⽂,供⼤家参考。

劳动法法学论⽂篇⼀ 摘要:《劳动合同法》极⼤地推进了劳动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对于重构我国劳动关系具有重⼤现实意义[1]。

在传统意义上,同⼀时间内⼀个劳动者只能与⼀个⽤⼈单位的⽣产资料相结合,从⽽只形成⼀个劳动关系。

但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以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为典型的⾮标准劳动关系⼤量存在。

由于现有法律的规范缺失,使得该类型劳动关系得不到规制,劳动关系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与我国⼒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本⽂旨在通过分析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况,以论证双重劳动关系的实践意义和制度对策。

关键词: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况 近年来由于不少劳动者随意“跳槽”违约,⼜由于部分⽤⼈单位乱招乱聘违法,有关职能部门把关不严,出现了双重劳动关系的现象,⼤部分劳动仲裁机构受理过此类劳动争议案件,这些现象危害越来越⼤,必须引起⾼度重视[2]。

双重劳动关系主要是指劳动者已按《劳动法》规定,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与另⼀⽤⼈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说明,只要劳动者在其他单位的劳动未给本单位的⼯作造成“严重”影响,⽤⼈单位也未明确要求其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可以存在的。

⾃2010年9⽉14⽇起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员、下岗待岗⼈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员,因与新的⽤⼈单位发⽣⽤⼯争议,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大学生兼职权益劳动法论文 全文

大学生兼职权益劳动法论文 全文
4.劳动安全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为兼职大学生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5.社会保险权益
大学生兼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四、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建议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使双方都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建立健全大学生兼职管理机制
(注:本文仅为示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实际合同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生兼职同样适用于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兼职大学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劳动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劳动权利。大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其兼职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大学生兼职权益劳动法论文全文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然而,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旨在通过对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劳动法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提供参考。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劳动法依据
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大学生兼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享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高校应建立健全大学生兼职管理机制,加强对兼职大学生的指导和服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完善劳动合同签订制度
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发生。
4.加大劳动监察力度
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大学生兼职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侵害兼职大学生权益的行为。

文档有关劳动法的论文关于劳动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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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法的论文关于劳动法的论文浅议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摘要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与其它的法律部门相区别是因为其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而由于劳动法具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此其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由此可见劳动法的调整方法对劳动法律部门的重要性。

本文从劳动法调整方法的内涵出发对劳动法的独特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述重点论述了其具体的调整方法。

关键词劳动法调整方法调整对象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17-02 一、劳动法调整方法的概念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影响是通过许多调整手段综合实现的很难总结出某一种抽象的法律调整方法。

笔者认为法律的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作用于这些关系的手段和方式的配合及其总和。

基于对法律调整方法的内涵以及对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认识笔者认为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作用于劳动关系的手段和方式的配合及其总和。

二、劳动法调整方法的独特性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在强势集团面前势单力薄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或者缺乏基本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生活面临无以为继的窘境急需劳动和国家的关怀帮助。

他们必须借助劳动或者国家的帮助才能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获得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这与其它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显著区别。

虽然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涉及看似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但在实际情形中由于天然的资源不对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均衡。

因此积极履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保障之责就成为了劳动法的应有之责这也是确定劳动法的调整方法的逻辑起点和必要前提。

综上可知由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具有独特性由此也决定了其调整方法具有独特性。

三、劳动法的具体调整方法一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调整方法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劳动权是我国国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每个公民都有这样的权利。

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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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劳动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课程,因此经世致用理应成为劳动法课堂教学的基本理念。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希望你喜欢。

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摘要】劳动权益保护是当代大学生所面临的急需解决的而又被社会严重忽视的问题. 由于兼职大学生和毕业生在职场中合法权益屡遭损害,因此探讨其原因及其对策,对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大学生极其重要. 本文针对当代大学生权益的内容、维权的现状以及维权的途径进行了初略的分析.希望在引起学校和社会对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思考和重视的同时更希望大学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权益保护观念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劳动者主体资格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是社会劳动力的新生力量,是未来社会劳动关系的重要主体。

因此,他们的素质状况决定了他们未来的的职场发展走向,也决定了社会的精神面貌和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推动使得各高等院校不断扩招,大学生的人数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

然而当前社会所能够提供的各种岗位并不能满足当前大需求,从而导致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

面对这样的困境,无论大学在校生还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都在迫切的找工作,忽视从事工作的相关要求,从而导致了社会中大学生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屡屡发生,但是却得不到合理的解释。

因此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当代大学生兼职及就业的现状近年来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加,范围越来越广,类型越来越多。

体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 1.中介机构侵害大学生利益当前,有很多中介机构专门为大学生介绍兼职。

然而目前的中介市场混乱不已,其中更有不少不良中介利用大学生的单纯进行欺诈。

用学生急于寻找兼职的心理,收取几百元不等押金或中介费, 最后却以未签订合同为由不予退还。

2.校园小广告的诱惑大学校园里招聘广告随处可见,特别是寒暑假将至,各种招贤广告满天飞。

《劳动法》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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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小论文劳动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它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即劳动法学是关于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劳动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

学习劳动法,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劳动法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人们遵守和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

此外,学习劳动法还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劳动法律制度改革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保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劳动法,为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对劳动法进行相关的论述.一,劳动法的历史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6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劳动立法正值我国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

第二阶段,从1957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的时期。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

第三阶段,从1976年到现在,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的时期。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国家结束了“左”倾和文革的影响,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特别的,1994年7月颁布的《中户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步入了辉煌的时代。

二,我国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1,我国劳动法的本质: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它主要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贡献。

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劳动关系,除了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劳动关系外,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等等。

所有这些劳动关系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却体现着根本的共同性,这就是这些劳动关系都受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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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新劳动法解读,就是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为帮助大众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进行了《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

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

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

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

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

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

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适用范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

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

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

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

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

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

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

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

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3.社会团体。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

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

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意见建议将一些灵活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非法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等。

因此,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

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

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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