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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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37号文件

住建部37号文件

住建部37号文件住建部发布的37号文件,是对建筑行业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文件,旨在促进建筑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提升建筑质量。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该文件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介绍住建部37号文件是为了推动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

当前,建筑行业存在着建筑质量不稳定、施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较多等一系列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住建部发布了37号文件,以期推动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二、主要内容住建部37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建筑质量控制要求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建筑质量的控制要求,包括从设计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对于建筑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这一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提高建筑质量,避免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意外事故发生。

2. 施工管理规范37号文件对建筑施工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监督等方面。

通过对施工过程的规范管理,可以提高施工效率,确保施工安全,降低事故风险。

3. 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要求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37号文件要求对建筑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帮助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

4. 建筑工程质保体系要求住建部37号文件还对建筑工程质保体系做出了要求,包括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质保文件的管理等方面。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确保建筑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与效果住建部发布37号文件后,其实施情况及取得的效果备受关注。

该文件的实施需要各方积极配合,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相关监管部门也需加强监督检查。

通过文件的实施,可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四、展望住建部发布的37号文件虽然在推动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建筑行业是一个复杂的行业,发展和管理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挑战和问题,因此需要住建部继续关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和改进。

住建部 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沟通管理规定》

住建部 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沟通管理规定》

住建部 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沟通管理规定》
本文档旨在总结和解释住建部于37号令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沟通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要点概述:
1. 规定背景:
- 住建部意识到一些特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风险,并为了保障施工项目的安全进行沟通管理。

2. 适用范围:
-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存在安全风险且具备较大危险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论工程规模大小。

3. 沟通管理要求:
- 施工单位应按照该规定要求,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建立沟通渠道,共同解决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

- 沟通过程应当及时、准确、全面,确保相关信息传递顺畅。

- 监管部门应加强事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施工单位了解安全政策和法规要求。

4. 沟通管理措施:
-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沟通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各级
人员之间的信息交流顺畅。

- 监管部门可提供培训和指导,加强施工单位对沟通管理的认
识和能力。

5. 处罚措施:
- 对违反沟通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
处罚措施。

- 处罚力度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以保证施工
行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

6. 文件执行:
-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新开展的分部分项
工程。

- 已开展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单位应尽快调整沟通管理措施,以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以上是对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沟通管理规定》的简要概述。

该规定的颁布旨在提高施工项目的安全性,并促进各相关方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确保施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是当前建筑行业中备受关注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对这两份文献的原文进行详细解读,并进行新旧对比,以便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变化和影响。

一、住建部37号令原文住建部37号令发布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号令主要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住建部37号令的原文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以上是住建部37号令的主要章节,详细内容请参考正式发布的法规文件。

二、建质办31号文原文建质办31号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主要对住建部37号令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解释和补充。

以下是建质办31号文的原文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质办31号文对住建部37号令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考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新旧对比对比住建部37号令和建质办31号文,可以看出以下变化:1.章节内容调整:在两份文件中,同样包含总则、质量控制、管理、鉴定、事故处理等章节,但具体内容进行了一些调整和细化。

新版文件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事故报告与处理、质量监督与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2.规定细节补充:建质办31号文在对住建部37号令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时,对于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工程验收的程序、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质量监督的具体要求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实施细则。

3.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质办31号文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中,特别强调了诚信体系的建设。

通过加强资质管理、诚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了建筑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和信用度。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2021年5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颁布第37号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31号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两项新法规。

一、第37号令第37号令主要围绕着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规定了建筑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按照第37号令的规定,建筑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专业资质或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方可向社会提供建设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监理等服务。

此外,还要求各级建筑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入市行为进行严格审批把关,只有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场主体才有资格进入市场。

2.加强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第37号令规定,各级建筑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建设工程予以处置,严禁出现质量问题。

同时,对存在问题的建筑项目进行整改,并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奖励。

3.规范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37号令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内容应当涵盖工程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工程周期等方面的内容,力求合同合理、公平、合法。

如果出现合同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加强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根据第37号令的规定,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评价制度,并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对存在问题的建筑项目要求限期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5.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处第37号令强调,对于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31号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31号文件主要围绕以下3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相关内容第31号文件要求,工程验收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住建部新规:禁止垫资施工、带资承包,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住建部新规:禁止垫资施工、带资承包,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住建部新规:禁⽌垫资施⼯、带资承包,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程结算依据!实⽤法律法规来源:住建部垫资⼯程有可能让你⾟⾟苦苦⼏⼗年,⼀下回到解放前。

在⼯程⾏业竞争惨烈的如今,见证过很多这类事情的发⽣。

垫资⼯程有可能让你⾟⾟苦苦⼏⼗年,⼀下回到解放前。

在⽬前的⼤背景下,部分政府项⽬还存在要求垫资施⼯,以审计名义拖延⽀付⼯程款。

部分政府项⽬还存在要求垫资施⼯,以审计名义拖延⽀付⼯程款。

近年来,各地区先后出台了地⽅性审计条例或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以审计结果作为⼯程竣⼯结算依据”,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程竣⼯结算依据”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督财政资⾦合理使⽤。

⽽⼀些政府投资⼯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程结算时间,进⽽拖延⽀付⼯程款,使施⼯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付。

垫资和以审计名义拖延⽀付⼯程款是很多施⼯单位倒闭的罪魁祸⾸!2020年3⽉24⽇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房屋市政⼯程复⼯复产指南的通知》,明确提出: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程以各种⽅式要求施⼯单位带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额⽀付⼯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

政府和国有投资⼯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程结算和⼯程款⽀付。

保证⾦收取⽅应向企业⽀付严格执⾏⼯程建设领域保证⾦相关规定,保证⾦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的,保证⾦收取⽅应向企业⽀付逾期返还违约⾦。

2020年1⽉《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正式发布,2020年5⽉1⽇起施⾏。

《条例》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有满⾜施⼯所需要的资⾦安排。

没有满⾜施⼯所需要的资⾦安排的,⼯程建设项⽬不得开⼯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许可证的,相关⾏业⼯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所需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单位垫资建设。

住建部《管理规约示范文件》

住建部《管理规约示范文件》

住建部《管理规约示范文件》一、为啥要有这个文件呀?二、文件里都有啥好玩的规定?1. 公共区域那些事儿。

小区的绿地、楼道、电梯这些公共地方,可不是谁想咋整就咋整的。

就像电梯,那是大家共用的上下楼的“小盒子”,你不能在里面乱涂乱画,或者把垃圾扔在里面吧。

这文件就规定了,要爱护这些公共区域,保持它们干净整洁。

还有绿地呢,那是小区的“绿肺”。

不能有人为了自己种点菜,就把好好的草坪给毁了。

每个人都得遵守规定,不能私自占用公共绿地。

2. 邻里相处的讲究。

你晚上在家开派对,音乐放得震天响,邻居可就不干了。

这文件里就提到了,大家要互相尊重,不能制造噪音影响别人休息。

这就像是住在宿舍里,大家都得有点公德心,你开心的时候也不能让别人闹心呀。

还有宠物的问题。

很多人喜欢养宠物,小猫小狗多可爱呀。

但是你不能让你的宠物在小区里到处大小便,也不能让它乱跑吓人。

这也是管理规约里要规范的,要文明养宠。

3. 房屋使用的规矩。

你要是想对自己的房子进行装修,那也得按照规定来。

不能随便拆墙,你要是把承重墙给拆了,整栋楼都可能有危险,那可就成了“拆楼小能手”了,这可不行。

所以在装修之前,得按照文件的要求,向相关部门或者物业报备,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装修。

三、这个文件对咱老百姓有啥好处?1. 和谐的居住环境。

有了这个文件,小区就会变得井井有条。

大家都遵守规定,公共区域干净了,邻里关系和睦了,就像生活在一个温馨的大家庭里一样。

你早上出门的时候,看到整洁的楼道,心情都会变好呢。

2. 保障业主权益。

如果有人违反了规定,比如乱占停车位或者在公共区域乱堆杂物影响了大家通行,按照这个管理规约,业主们就有办法来处理这种情况。

这就保障了每个业主正常使用小区设施和享受舒适环境的权利。

住建部31号文件37号令

住建部31号文件37号令

住建部31号文件37号令文档标题:住建部31号文件37号令范本一、前言1.1 缘起为了加强住房建设管理,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促进城市和社会经济发展,住建部起草了本文件。

1.2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住房建设管理行为,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保障人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合用范围本文件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开辟商、施工单位和相关企业个体户。

三、主要内容3.1 建设项目审批所有住房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须提供规划、设计、施工方案等资料,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3.2 工程标准与质量控制住房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建造质量达到符合规定要求的水平。

3.3 建造安全监管住房建设过程中应进行现场监控,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4 信息公开住房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公开透明,方便社会监督。

各部门应及时发布相关资料。

四、责任与义务4.1 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负责全面监督住房建设工作,确保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障人民基本住房需求。

4.2 开辟商要严格按照像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建造工程质量,确保房屋安全、舒适。

4.3 施工单位应制定科学的工程施工方案,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建造质量。

五、附则5.1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5.2 本文件解释权归住建部所有。

六、注释6.1 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指住建部门及其下属的各级住建机构。

6.2 开辟商:指房地产开辟公司或者个体经营者。

6.3 施工单位:指承包建造工程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7.1 审批:指依法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的行为。

7.2 标准:指国家制定的业界公认的标准。

7.3 质量控制:指对建造工程质量进行专门的监测和管理。

7.4 安全监管:即对建造安全进行监测和管理的行为。

总结本文档旨在规范住房建设管理行为,保障人民基本住房需求。

其中,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标准与质量控制、建造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是主要内容。

住建部出台的保交楼政策文件

住建部出台的保交楼政策文件

住建部出台的保交楼政策文件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交付
验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保交楼政策。

该政策着
重强调了住宅工程交付验收的重要性,规定了一系列严格措施,以保
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首先,《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在交付前必须提交符合要求的住宅
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包括工程质量、销售情况和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购房者充分了解该住宅工程的质量状况。

此外,交付前须依法办
理各项手续,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登记等程序,确保房屋权属合法。

对于购房者而言,《通知》明确了交房验房的具体程序和内容,
包括了从房屋的基本情况、质量状况、设施设备、交付标准等方面进
行全面检查验收。

如发现问题,购房者需提出书面意见并协商解决。

若开发企业不同意购房者意见,购房者可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投诉、举
报等途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保交楼政策的出台,将有效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住宅工程质量的提升,为城市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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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3338/2014-00410 主题信息: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4年09月01日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有效期:文号:建市[2014]130号主题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现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9月1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

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

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

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

4.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

5.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

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1.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2.开展全面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

3.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

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1.创新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

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

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工程实体质量突出问题治理,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活动,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

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形成一批全国范围内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企业。

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吸引国际工程咨询企业进入我国工程监理市场,与我国监理单位开展合资合作,带动我国监理队伍整体水平提升。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1.加强政策引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拟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明确发展目标:到2015年底,除西部少数省区外,全国各省(区、市)具备相应规模的构件部品生产能力;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应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全国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占住宅新开工总面积比例逐年增加,每年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近远期目标,协调出台减免相应税费、给予财政补贴、拓展市场空间等激励政策,并尽快将推动引导措施落到实处。

2.实施技术推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技术体系并加以推广。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和相关标准规范;培育组建全国和区域性研发中心、技术标准人员训练中心、产业联盟中心,建立通用种类和标准规格的建筑部品构件体系,实现工程设计、构件生产和施工安装标准化。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

3.强化监管保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模式并严格监督执行,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总体要求,实施诚信体系建设。

在2014年底前,具备一定条件的8个省、直辖市要完成本地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2015年6月底前再完成10个省、直辖市,201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完成省级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

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

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推进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加强劳务人员的组织化管理。

三、工作计划(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

2014年9月上旬,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相关工作。

2014年9月中、下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10月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0月—2016年6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

重点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4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督导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治理行动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成立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行动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治理行动的领导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汇总各地开展治理行动的情况,并予以通报。

(三)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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