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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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国法查明问题研究

我国外国法查明问题研究

我国外国法查明问题研究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不断扩大,以及与外国的交流与合作的增多,都使得我国对外国法的了解和应用变得日益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在查明外国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首先,外国法的查明本身存在一定的困难。

外国法体系与我国法体系存在着诸多差异,包括立法机构、立法程序、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差异。

这些差异给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在查明外国法时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此外,由于外国法的不同版本和不同解释,也增加了查明外国法的复杂性。

其次,外国法的查明对于我国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

查明外国法需要广泛的法学知识以及熟练的法律研究和分析能力。

对于一些特殊领域的外国法,还需要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

因此,提高我国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加强他们对外国法的学习和研究,是解决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关键。

此外,我国在外国法查明中也存在一定的制度问题。

目前,我国的外国法查明主要依靠法律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力量,缺乏统一的、系统的查明机制。

这导致了查明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稳定性。

因此,建立健全以法院为主导的外国法查明制度,明确查明的程序和标准,可以提高查明结果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在解决我国外国法查明问题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和做法。

例如,可以加强与外国法学界和法律研究机构的合作,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外国法查明网络,共享外国法的研究成果。

此外,可以适当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一套便捷高效的外国法查明数据库,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便利。

总之,我国外国法查明问题的研究是一项重要的课题,解决这一问题对于我国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加强专业素养的培养、完善查明制度和借鉴国际经验,我相信我国在外国法查明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将不断提高,为我国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问题研究

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问题研究

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问题研究摘要:外国法查明制度作为我国国际私法基本制度之一,是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案件适用外国法的前提,在国际交往日益密切的今天,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愈发突出。

本文重点对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和完善路径,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以促进涉外民商事争议得到妥善处理。

关键词:国际私法;外国法查明;合理期限;认定标准一、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现状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持续高水平对外开放,尤其是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多国及地区与中国的交往增加,涉外纠纷也不断增加。

同时,就制度本身而言,存在几点争议:一是“外国”包含有多重含义,外国是以法域或主权范围来界定不明确,我国法律上也未规定;二是“法”的范围界定,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仅包括实体法,其外是认为外国法中的法不仅包括实体法还包括司法解释,能确定的仅是在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不会包括其冲突规范,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也未做出规定,依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自由选择适用何种“法”的界定;三是“明”的标准,既无法律明确规定,法院也无统一规定,查明的标准并不统一。

二、我国国际私法中外国法查明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完善在立法层面,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的规定存在不足,我国当前的外国法查明方法主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协助条约等规定,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形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第十七条作出规定,依照所提供的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取相关外国法律的,即认定为不能查明。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五种途径: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以及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但也仅是简单列举,而就其适用方法也无法律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突出1.法院关于“不能查明”的认定标准不统一我国法院对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各法院无统一的评定标准。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而在这种背景下,外国法查明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

外国法查明是指在涉外法律关系中,需要查明外国法律事实,以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也面临着各种困境与挑战,需要不断完善与改进。

本文将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困境,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以期为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1.1 法律多元性导致难以统一由于各国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存在较大差异,外国法查明往往面临着法律多元性的挑战。

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理念等,这就导致外国法查明难以形成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在涉外法律关系中,如果涉及到多国法律的适用,就更加复杂和困难。

1.2 信息获取难度大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另一个困境在于信息获取难度大。

由于外国法律制度和案件事实发生地的不同,以及外国语言和司法体系等因素的影响,获取外国法律信息的难度会大大增加。

这就需要相关法律专家和翻译人员的协助,而这也意味着外国法查明的成本和时间将会大大增加。

1.3 法律文书认证难度大在涉外法律关系中,外国法律文书的认证和证明问题也是一个困扰。

由于国际法律承认的原则不同,因此外国法律文书的认证和证明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认证程序和证明文件。

这就需要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法律认证合作,但由于各国之间的法律体系和认证程序不同,这也往往会增加涉外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1.4 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外国法查明制度还面临着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的挑战。

由于国际法律体系和国际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涉外法律关系往往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这就使得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规范和标准难以确定。

二、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完善2.1 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为了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各国应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共同应对涉外法律关系中的外国法查明问题。

这就需要建立国际法律信息交换平台,加强国际法律专家和翻译人员的交流,共同解决涉外法律信息难获取和法律文书难认证的问题。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一、外国法查明的概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包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涉外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或规则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的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

因为,无论是反致还是公序良俗中亦或是法律规避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就不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了。

在排除了阻碍因素之后,才能进入外国法的查明程序。

二、外国法的性质世界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界定大致分为三种:法律说、事实说和折中说。

以下分别对此三种学说做简要的界定和分析:首先,将外国法认定为法律。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认为外国法是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而适用的,是本国法律的延伸,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践证明,将外国法律视为效力同等于本国实体法的做法,有利于各国间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在适用外国法时的举证负担,对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将外国法认定为事实。

此种做法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持此种观点的国家将外国法律认定为事实,而非法律。

在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主权冲突问题,因为,外国法仅仅被认定为一种事实而已,并且,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仅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不要求必须客观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即可。

对外国法的查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则法官对此予以认定;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官根据证据基础做出判定。

最后,外国法折中说。

在持此种观点的国家中,外国法不被认定为法律或者事实,其既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事实,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采取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兼之当事人协助的原则。

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3篇)

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规范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外国法查明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涉及外国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和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外国法查明的概念与意义1. 概念外国法查明,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涉及外国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和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外国法查明的对象:涉及外国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如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关系等。

(2)外国法查明的主体: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和仲裁机构。

(3)外国法查明的目的:正确适用外国法律规范,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2. 意义(1)保障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外国法查明有助于消除因法律冲突而导致的国际民商事纠纷,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发展。

(2)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通过外国法查明,我国司法机构可以自主判断和适用外国法律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

(3)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国法查明有助于确保当事人按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外国法查明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应当通过下列途径查明:(一)由当事人提供;(二)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查明;(三)由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提供;(四)由国际组织提供;(五)由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途径。

”2. 查明程序(1)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有权提供外国法律规范的相关证据,如法律文本、法律解释、案例等。

(2)司法、仲裁机构查明: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主动查明涉及的外国法律规范。

(3)国家机关提供: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我国国家机关,如外交部、商务部等,可以提供外国法律规范的相关信息。

浅谈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立法冲突

浅谈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立法冲突

浅谈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立法冲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这一规定符合《立法法》第83条所确立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但是立法者没有明确表示在该法之前现行有效的包含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冲突规则是否继续适用,这会在客观上造成新旧规则并存甚至相互抵触的局面。

处理得不好,会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无法确定的问题,甚至会抵消新法的施行效果。

一、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此项规定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外国法查明的责任,但是似乎有扩大人民法院职责与权限的嫌疑。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商事合同规定》)第9条规定:(1)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2)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3)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厂此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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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一、外国法查明的概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包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涉外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或规则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的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

因为,无论是反致还是公序良俗中亦或是法律规避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就不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了。

在排除了阻碍因素之后,才能进入外国法的查明程序。

二、外国法的性质世界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界定大致分为三种:法律说、事实说和折中说。

以下分别对此三种学说做简要的界定和分析:首先,将外国法认定为法律。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认为外国法是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而适用的,是本国法律的延伸,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践证明,将外国法律视为效力同等于本国实体法的做法,有利于各国间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在适用外国法时的举证负担,对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将外国法认定为事实。

此种做法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持此种观点的国家将外国法律认定为事实,而非法律。

在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主权冲突问题,因为,外国法仅仅被认定为一种事实而已,并且,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仅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不要求必须客观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即可。

对外国法的查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则法官对此予以认定;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官根据证据基础做出判定。

最后,外国法折中说。

在持此种观点的国家中,外国法不被认定为法律或者事实,其既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事实,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采取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兼之当事人协助的原则。

三、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关键在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新时代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之现实阻碍与完善建议

新时代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之现实阻碍与完善建议

新时代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之现实阻碍与完善建议在新时代的法治背景下,外国法查明制度这个话题可是越来越热了,听起来高大上,但实际上要是细说起来,就发现其中的门道和问题真不少。

外国法查明,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在处理国际事务、商事纠纷时,需要搞清楚外国家里的法律是怎么回事,咋样适用。

这听起来挺简单,可一到实操上,嘿,问题就来了,真是让人捉襟见肘。

咱们得说说信息不对称这个事儿。

信息就像是一把钥匙,能打开很多大门。

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对外国法律的信息了解得就像摸黑走路,一片茫然。

外面的法律条款就像天上的星星,闪得让人眼花缭乱。

这可怎么办呢?有的朋友可能会想,查查资料呗,网络那么发达,随便一搜就能找到。

可现实是,很多时候找到的信息都是东拼西凑,甚至完全不靠谱,真假难辨。

咱们可不能让错误的法律信息误了大事儿。

语言障碍也是个大问题。

咱们都知道,法律条文那是个文绉绉的东西,尤其是外文的法律,那个专业术语,简直是让人哭笑不得。

比如说,你以为自己理解了,可等到法庭上一提问,哎呀,那简直是“猪八戒照镜子,自寻烦恼”。

翻译不准确,意思可能就会变得面目全非。

你说,这多让人头疼啊!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差异也让咱们摸不着头脑。

比如说,有的国家可能特别注重程序,有的则是实质优先,搞得我们要适应各种不同的规则,真是忙得不可开交。

再看看法律适用的问题。

你想啊,咱们要在国内的法庭上用外国法律,那必须得经过各种审核,真是个繁琐的过程。

每一步都像是在过独木桥,稍不留神就得掉下去,哪还有什么简单的?这就导致了很多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拖拖拉拉,甚至耽误了大好时光,最后结果可能和最初的目的南辕北辙,真是令人唏嘘。

咱们的法律人员对外国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也有待提高。

很多时候,他们面对外国法律就像是在解一道高难度的数学题,脑子里一片空白。

虽然有些法律专业人士对国际法、外语有了解,但整体上,能熟练运用的可不多。

培养这样的人才也得时间、精力的投入啊,得下苦功夫。

这就好比想要打好一场球赛,光有天赋可不行,得练就扎实的基本功,才能在关键时刻打出漂亮的进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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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
刘圣杰(北京交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院,北京,100044)摘要:外国法的查明是审理涉外案件的必要程序,是正确适用外国法律的基础和前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对外国法的适用和查明做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不乏创新之处,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本文以论述外国法的查明为主线,希望能做出一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外国法的查明外国法的性质查明的方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图分类号:DF9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24—01一、外国法查明的概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包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涉外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或规则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的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

因为,无论是反致还是公序良俗中亦或是法律规避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就不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了。

在排除了阻碍因素之后,才能进入外国法的查明程序。

二、外国法的性质世界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界定大致分为三种:“法律说”、“事实说”和“折中说”。

以下分别对此三种学说做简要的界定和分析:首先,将外国法认定为法律。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认为外国法是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而适用的,是本国法律的延伸,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践证明,将外国法律视为效力同等于本国实体法的做法,有利
于各国间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在适用外国法时的举证负担,对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将外国法认定为事实。

此种做法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持此种观点的国家将外国法律认定为事实,而非法律。

在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主权冲突问题,因为,外国法仅仅被认定为一种事实而已,并且。

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仅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不要求必须客观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即可。

对外国法的查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则法官对此予以认定;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官根据证据基础做出判定。

最后,外国法“折中说”。

在持此种观点的国家中,外国法不被认定为法律或者事实,其既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事实,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采取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兼之当事人协助的原则。

三、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关键在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世界范围内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举证以及法官依职权查明为原则,辅之以当事人协助查明。

首先,法官依职权查明。

法官知法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原则,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有义务对所使用的法律做出司法认知,而当事人则
无需对此负担义务。

对于将外国法律认定为法律的国家,法官以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律进行审判时应当首先依职权对适用的外国法进行查明,而当事人无需举证。

其次,当事人举证证明。

采用此种做法的国家,通常将外国法认定为事实,而非法律。

那么,对于依据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法院方予以采纳,即当事人提供此外国法;当事人对此外国法加以证实,二者缺一不可。

作为事实的外国法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应证实,它不能从曾经适用的同一外国法规则的内国法院已有判决中作出推论。

最后,兼采法官查明和当事人证明。

法官以职权进行外国法查明,当事人负有协助义务。

此种情况下,法官对外国法的查明既不同于内国法的查明程序也不同于对事实的查明程序,但此种情形下注重法官依职权进行调查从而查明外国法,法官对于当事人对外国法的举证既可以采纳也可以变通或者拒绝之。

四、关于我国外国法查明的立法现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外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条是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最新立法,对我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有所创新。

首先,该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仲裁机构可以作为外国法查明的主体。

当今世界,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仲裁作为民商事纠纷的重要
解决方式,不可避免的会适用到外国法。

赋予仲裁机构对外国法的查明职责,能够很好地适应仲裁的需要,充分发挥其争端解决职能,也能够更好地突出仲裁机构的争端解决的主体地位。

其次,该法首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定选择适用的法律,既突出当事人的私法自治。

这是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肯定和尊重,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商事权力,并且。

有利于双方争端的解决。

当然,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立法规定并非为完美无瑕的,仍存在着一定的立法缺陷,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外国法的性质界定不明。

外国法是“事实”亦或是“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可能导致当事人与法院在外国法查明时产生冲突,亦有可能导致法官在外国法查明时消极懈怠,走马观花,从而适用自己最为熟悉的国内法,致使外国法查明形同虚设。

第二,我国外国法查明失败仅仅是指查不到外国法的情况。

太过粗略,忽略了对外国法适用错误时的救济途径和方法。

因此,我国应当在立法上予以完善,使之囊括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外国法的查明方法、查明资料的审查核实、外国法查明失败的处理等问题。

参考文献:
黄进.国际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张仲伯.国际私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英]J.H.C莫里斯.李双元,等译.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丁伟.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悖论性现象透析[J].政法论坛,2009.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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