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的适用
第五章外国法适用的限制和排除

第三节 法律规避
引例: 8、鲍富莱蒙婚姻案.doc (规避内国法) 9、佛莱夫人离婚案.doc (规避外国法) 王伟与张莉泰国旅游结婚案.doc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是指国际民商事法 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 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内外国实体法,通过故意 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的方法,而 适用了对他们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的行为。这 也是影响冲突规范效力的一个问题,又称为 “窃法舞弊” 。
二、反致的产生原因
1、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把内国冲突规范所
援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的 总和,而援引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而没有援
引它的实体法。 2、客观原因: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
国际民商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不同的 “冲突原则”,因而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 典型如对属人法的识别。
四、我国的有关规定和做法
引例: 4、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案.doc 示范法第9条: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适
用法院地法。但如果依法院地法不能适当确定 的,可以参照可能被选择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法院地法为主,准据法为辅 民法草案第5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分类和定性, 以法院所在地法律为依据,也可以该涉外民事 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依据。法院地法与准据 法并行
第五章 外国法适用的限制和排除
教学内容:
一、案例、识别制度与中国 二、案例、反致制度与中国 二、案例、法律规避与中国 三、案例、外国法的查明与中国 四、案例、公共秩序保留与中国
思考题
1、在外国法的适用过程中,运用识别、 反致、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和公 共秩序保留等制度的出发点是什么?
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识别冲突是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 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 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 的冲突规范和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
论外国公法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论外国公法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私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其中,外国公法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法律的冲突与协调,更关系到各国主权的维护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外国公法的适用并非是一个简单直接的问题。
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认为,公法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一般不具有域外效力,因此在国际私法中通常排除外国公法的适用。
然而,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法律观念的转变,这种绝对的排除观点逐渐受到了挑战。
从理论层面来看,支持外国公法适用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关系的整体性要求。
在某些复杂的国际法律关系中,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相互交织,难以截然分开。
如果仅仅因为是公法规范就予以排除适用,可能会导致对整个法律关系的理解和处理出现偏差。
其次,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存在为外国公法的适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当适用外国公法不会损害内国的公共秩序时,没有理由一概予以拒绝。
再者,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需要。
在一些领域,如环境保护、反垄断等,各国需要相互配合和借鉴,适用外国相关公法有助于实现共同的政策目标。
然而,反对外国公法适用的观点也有其合理性。
一方面,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公法往往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核心领域,适用外国公法可能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
另一方面,外国公法的查明和适用存在诸多困难,包括法律渊源的多样性、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等。
在实践中,外国公法的适用情况较为复杂。
一些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会有限度地承认外国公法的效力。
例如,在涉及外国国家行为的案件中,可能会考虑适用外国公法来判断该行为的合法性。
在反垄断领域,如果外国的反垄断法对于维护国际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适用。
但总体而言,外国公法的适用仍然受到严格的限制,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为了促进外国公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合理适用,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首先,加强国际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增进各国对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和信任。
关于外国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法律事务日益增多,外国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外国法律适用涉及到国家主权、法律冲突、法律适用原则等多方面问题,对于维护国际法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视角出发,探讨外国法律适用的挑战与对策。
一、外国法律适用的概念与原则1. 概念外国法律适用,又称外国法适用,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具体而言,就是确定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 原则(1)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法律事务拥有最高权力,其他国家不得干涉。
(2)平等原则: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应相互尊重。
(3)法律适用原则:在确定外国法律适用时,应遵循国际私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外国法律适用的挑战1. 法律冲突在跨国法律关系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文化背景、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如何解决这些冲突,是外国法律适用面临的一大挑战。
2. 法律适用原则的适用国际私法中规定了多种法律适用原则,如最密切联系原则、行为地法原则、国籍法原则等。
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选择和适用这些原则,仍然存在一定的难度。
3. 外国法律证明与适用外国法律的证明和适用是外国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如何确保外国法律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如何将其适用于具体案件中,是外国法律适用面临的一大挑战。
4. 国际司法协助在外国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能需要其他国家的司法协助。
如何建立有效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是外国法律适用面临的一大挑战。
三、外国法律适用的对策1. 完善国际私法制度(1)制定统一的外国法律适用规则,明确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2)加强国际私法领域的国际合作,推动国际私法制度的完善。
2. 明确法律适用原则(1)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案件特点,选择最合适的法律适用原则。
(2)加强对法律适用原则的研究和解释,提高法官对法律适用原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1)契约 债务推行地法 3、债 (2)侵权 损害发生地法
(3)方式 行为地法
4、程序 法院地法
例外: 绝对依内国法
1、就内国强行法而言 2、就外国法律或制度为内国否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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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籍原则说
▪ (一)背景
▪ 19世纪中叶 意大利
▪ (二)代表人物
▪ 孟西尼 (Mancini)
▪ 在美国法律选择实践中旳影响比较大
▪ 其试图找出某些常出现并实实在在对选择法律起作用旳原因 ,以便为法官在法律选择过程中提供指导。
▪ 但因没有一种普遍性旳原则来判断法律旳好坏,所以该理论 也遭到了许多学者旳批评。
2023/1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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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卡弗斯旳“优先选择原则”
(一)主张
▪ 变化只作“管辖权选择”旳老式制度,代之以“规则选择”或“成 果选择”旳措施。
2、在研究措施上,主张不要从哲学家或法理学家旳逻
辑推理中去获取应合用旳冲突原则,而应经过考察,
总结法院在处理法律冲突时实际上是怎样做旳,来得
出应合用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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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府利益分析说
(一)背景
▪ 1963年 美国
(二)代表人物
▪ 雷纳德 ·柯里(Currie)。
(三)表述 ▪ 根据国家司法案件所涉国家(或州)政府利益旳
保护个人旳法 …… 连续性 —— 涉外性 属人法
法律 旳
性质
(四)巴迪福主张
▪ 以系统地考察多种法律为基础,采用经验旳、实证 旳和对比旳措施,进行国际协调。
▪ 反对从多种先验原则出发旳演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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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地法说
外国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录展开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编辑本段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编辑本段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
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的法律关系范畴,来达到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当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的,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
(一)反致反致包括三种:1.直接反致(A-B)(1)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
(2)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
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
2.转致(AfBfC)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这种法律适用程序即构成转致。
[例]甲国公民A (男)与乙国公民B (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 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卷一 25题)A.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C.3.间接反致(AfBfC)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历史上,中国曾长期被称为“封建王朝”,实行国际法的道路一直有待解决。
“革命”和“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性质的变化,中国参与国际法法律形式的活动增多,中国成为国际事务中的一个主要参与国;因此,法律的形式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及其对外国所采用的国际法的适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中国国内适用国际法的形式(一)国际法作为习惯法在中国,当有一些国际问题未在国家法律中确定的时候,会将国际法作为习惯法进行适用。
根据我国有关条约和国际习惯,我国可以对国际法作为现行法律在国内适用。
(二)国家对国际法的认可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国家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一些关于外交等重大领域的问题均会出现在宪法中,也颁布一些有关国际法的规定,从而将国际法纳入法律体系,与国家常规法系并立。
(三)国际法作为特别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种特殊的法律,即特别法,这种法律隶属于国家主管法律之外的法律体系。
根据特定条件,有关国际法规定可以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特别适用,比如司法裁定、和解以及国际公约等。
二、中国对外国法律的适用(一)其他国家与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有着深层次的互动,如在贸易、金融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外国法也必须认可,其中最重要的是外国合同法在中国的适用,这与涉外事务的复杂性有关。
(二)中国的司法机关将根据外国的确定的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其仲裁权和司法权。
任何外国的法律、使用权和届合同,都可能对我国居民产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识别外国法律。
三、综上所述,中国将国际法和外国法系统地融入了法律体系,面对外部世界中全新的情况及挑战,中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调整,从而更好地适用国际法,为各种国际问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
我国对外国法不当域外适用“亮剑”

商业BUSINESS & INDUSTRY我国对外国法不当域外适用“亮剑”《阻断办法》使得桁关中闺实体在面对外国的次级制裁法作时有了不予遵守的正当理由,也为 因遵守禁令、违反外I领制裁法律而遭受损失的中丨词实体提供了救济渠道。
文/廖凡编辑/吴梦晗2021年1月9日,中国商务部公布 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 用办法》(以下简称《阻断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阻断办法》与 先期出台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2020年9月19日)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出国管制法》(2020年10月17日)一起,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应对外国滥用 经济制裁和“长臂1T辖”、维护国家安 全和利益的基本制度框架。
出台背景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大国的保护 主义、单边主义、霸凌主义泛滥,利用 经济制裁和所谓“长臂管辖”,限制乃 至禁止其本国企业和第三国企业与中国 企业之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以达到封 锁、“脱钩”之目的。
我国对此高度重 视,并加紧从法律层面寻求应对和反制 之策《阻断办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 下出台的。
《阻断办法》针对的是外国实施 的次级经济制裁:次级制裁将一国国 内法的适用范围扩展至第三国国民,冇别于传统的属地管辖(以领土为连 接点)和属人管辖(以国籍为连接点>,属于域外行辖和国内法的域外 适用以美国为例,其对外经济制裁 分为“初级制裁”和“次级制裁”:禁止美W国民(包括个人和企业)与 目标企业或个人进行交易的制栽,称 为初级制裁,禁止第三国国民与目标企业或个人进行交易的制裁则称为次级制裁。
若第三国国民违反次级制裁要求,美国可以依据次级制栽立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禁止美国企业或金融机构与其进行交易或为其提供融资、扣押其在美资产、处以罚金乃至监禁等:,这就在客观上迫使第三国国民权衡利弊,在目标国市场与美国市场之间进行取舍。
而美国则通过迂回达到了对目标国进行制裁的效果。
主要内容《阻断办法》的主要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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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如意大利、荷 兰等国采取这种做法。这类国家将外国法视为和内国法一样的法律,并认为 法官应该知道法律,所以应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例如,1978年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外国法应由法官依职权 查明。可以允许的辅助方法中有:有关的人的参加,联邦司法部提供的资料 以及专家的意见。”
(一)外国法的性质 见教材p86.
1、外国法事实说(英美等国) 2、外国法法律说(德法意奥荷等国)
(二)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1、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的概念
适用外国法不像适用内国法那么方便,世界各国的法律千变万化,任何法官都不可能通 晓世界各国法律,这样,便涉及到有关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和确定的问题。外国法内容的 查明又称“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又称“外国法的证明”。它是指 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如 “拉查德兄弟公司诉密特朗银行案”。
▪ 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当事人在香港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 定贷款合同适用香港法,合同缔结后,贷款方按约定提供了贷款,但 借款方后来只偿还了一部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方于是在我国某市中 级人民法院向借款方起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冲突规范,法院 以双方当事人选择的香港法作为处理该贷款合同争议的准据法,故通 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有关香港法的证明资料。由于 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或证明有关贷款及抵押方面的香港成文法和判例, 法院就适用了施行于我国内地的有关实体法。
我国立法对外国法的查明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三条规 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外国法的内容: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 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2、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方法
按照一些国家诉讼法的观点,了解法律和查明事实是截然不同的。法 官应当知法,至于事实则应由当事人自己举证。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的 性质,即外国法究竟是法律还是事实有不同的主张,普通法系国家多 把外国法看作“事实”,而不看作是“法律”;大陆法系国家则多认 为外国法和内国法一样是“法律”,所以各国查明外国法的方法也有 所不同。主要有:
▪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英国、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及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取这 种方法。这类国家不是将外国法看成法律,而是视为当事人用来主张自己权利的事 实,因此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就须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没有依职权查明外 国法内容的义务。
▪ 证明的方法可以是当事人在诉状中引证该外国法,或者请有关专家提供证言。专家 证实外国法不仅仅是将外国的立法条文提交法院,也不仅仅是引用外国的判决或判 例集。专家要发挥协助法院对上述证据资料进行评价或解释的作用。双方当事人对 该外国法的内容有争议时,由法院断定哪一方的主张是正确的。在英国的司法实践 中,法院依照英国证据法的规定来评定当事人的引证或专家证言,但法院可以不受 这些证据的约束。如果法官已经知道外国法,法官也可以直接认定。根据英国 《1972年民事证据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高等法院、皇家法院、某些其他 法院及其上诉法院或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得到确认的载有外国法 内容的裁定或判决,可以在以后的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明外国法内容的证据。英国著 名冲突法学者莫里斯认为,在英国,“虽然外国法是一个事实问题,但它是一个特 殊类型的事实问题”。
第八章 外国法的适用
学习指导
掌握外国法适用的基本理论,识记外国法查明的几种 途径,理解外国法适用错误的救济方法和中国的相关 规定。
一、外国法适用的基本理论
适用冲突法规范找到的准据法为外国法时, 内国法院如何适用外国法呢?这些问题涉及外国 法的性质、查明方法以及外国法适用错误如何救 济等问题。
1917年10月革命前,莫斯科银行在伦敦密特朗银行有活期存款账户,同时,莫斯科银行 拖欠伦敦银行家拉查德兄弟公司债务,1930年10月27日,拉查德兄弟公司在英国对莫斯 科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债务,被告没有到庭应诉。1930年l1月24日,拉查德兄弟公 司获得一项缺席判决,肯定了他们的债权;1930年12月12日,拉查德兄弟公司收到法院 寄来的以密特朗银行为第三债务人的扣款令。1931年1月,拉查德兄弟公司与第三债务人 由于执行第三债务人扣款令发生纠纷,密特朗银行以莫斯科银行已不复存在为由,拒不 执行法院扣款令,拉查德兄弟公司遂诉至法院。初审法院判决密特朗银行应负责任。被 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莫斯科银行作为一个法人在1930年以前已不复存在, 所以,起诉书,判决书以及第三债务人扣款令都无效,从而推翻原判。原告不服,上诉 到上院。上院认为,本案法人的存在与否应适用苏维埃法。根据英国的法律观点,苏维 埃法律仅仅是一个事实,应当由当事人举证,上院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苏维埃法进行 审理,最后得出结论,莫斯科银行在1930年以前被苏维埃政府解散,法人地位已不复存 在,所以,同意上诉法院的观点。驳回原告上诉。
(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德国、瑞士、土耳其 和秘鲁等国家采取这种方法。这类国家主张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既不同于查 明内国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查明事实的程序,原则上应由法官调查认定,但 当事人也负有协助查明外国法的义务。这种做法,更重视法官的调查。如 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第十六条规定,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由法官依职 权查明。为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可以要求当事人予以合作。应该说这种方法 较为合理,原来一些将外国法看成是事实而要求当事人举证的国家也开始采 取这种做法。
3、无法明外国法的解决方法
在一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 如法官无法查明该外国法,当事人也不能举证该外国法时,各 国的理论和实践基本上采取如下解决办法:
▪ (1)以内国法取而代之。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办法。例如,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 经充分努力,在适当时期内外国法仍不能查明时,应适用奥地利 法。”如“香港某有限公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