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适用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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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篇)

外国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国民事关系,是指涉及外国法律、外国当事人、外国法院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等要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条外国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2.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4.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5. 法律稳定性原则。

第四条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五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解决外国民事关系的法律。

第六条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法律适用地的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2. 选择的法律具有实际可操作性;3. 选择的法律不违反国际私法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未选择解决外国民事关系的法律,或者选择的法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适用以下法律:1. 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律;2. 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律;3. 争议标的物所在地法律;4. 争议行为地法律;5. 侵权行为地法律;6. 争议发生地法律。

第八条当事人选择的或者适用的法律发生变更的,不影响已经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效力。

第三章特殊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条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的,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适用以下法律:1. 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律;2. 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律;3. 争议标的物所在地法律。

第十条涉及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等民事关系的,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适用以下法律:1. 劳动合同签订地法律;2. 劳动者居住地法律;3. 劳动争议发生地法律。

第十一条涉及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民事关系的,适用以下法律:1.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适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所在地法律;2. 国际贸易法律关系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条约。

第四章法律适用与外国法院判决第十二条外国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通过以下途径:1. 当事人协商确定;2. 法律适用地法院依职权确定;3. 法律适用地仲裁机构依职权确定。

涉外适用法律条文(2篇)

涉外适用法律条文(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二)平等互利原则;(三)国际惯例原则;(四)法律稳定性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五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但不得违背本法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所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八条本法所称法律,是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九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十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一)自然人;(二)法人;(三)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自然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用其国籍国法律。

第十二条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其设立地法律。

第十三条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表示。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十四条涉外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适用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十五条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表示。

第十六条涉外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三)行为内容合法;(四)行为形式合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之间的涉外民事法律行为,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适用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国内适用外国法律(2篇)

在国内适用外国法律(2篇)

第1篇一、适用外国法律的依据1. 国际条约我国在加入国际条约时,承诺遵守其中的规定。

当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律的顺序,即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如无选择,则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一些国际惯例被广泛接受和遵循。

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处理涉外民事案件。

二、适用外国法律的类型1. 民事法律关系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2. 刑事法律关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我国刑法具有属地管辖权。

但在涉及国际犯罪、跨国犯罪等情况下,我国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3. 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我国行政法具有属地管辖权。

但在涉及国际行政协议、跨国行政事务等情况下,我国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三、适用外国法律的程序1. 当事人选择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

2. 法院审查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3. 法律冲突解决在适用外国法律时,若出现法律冲突,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规定,选择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四、适用外国法律的限制1. 公共秩序保留在适用外国法律时,我国可以依据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排除适用与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和公共秩序相违背的外国法律。

2. 国际法规定在涉及国际法问题时,我国可以依据国际法规定,限制适用外国法律。

涉外法律适用法全文(2篇)

涉外法律适用法全文(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的规定。

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

第三条本法所称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境外;(三)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国际惯例;(二)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三)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为准;当事人没有协议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六条涉外民事主体,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分支机构;(三)无国籍人。

第七条涉外民事主体享有本法规定的民事权利,承担本法规定的民事义务。

第八条涉外民事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九条涉外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物在境外;(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

第十条涉外民事法律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行为地法律不明确的,适用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律;当事人无共同住所地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十一条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适用行为地法律;行为地法律不明确的,适用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律;当事人无共同住所地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四章民事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涉外民事权利和义务,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十四条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的法律适用法(2篇)

涉外的法律适用法(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事关系:(一)民事关系的主体中,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二)民事关系的客体在外国;(三)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二)国际惯例优先原则;(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四)公平合理原则。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应当以当事人实际联系地为依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应当尊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本法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我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

第二章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应当是具有实际效力的法律。

第九条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选择的法律是国际公认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二)选择的法律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三)选择的法律不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适用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十一条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自协议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三章最密切联系原则第十三条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者居所;(二)民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三)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地;(四)民事关系的性质;(五)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第十四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当事人国籍国法律;(二)民事关系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三)民事关系法律事实发生地法律;(四)民事关系性质所决定的法律。

第十五条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与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不一致的,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国际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抵触的解决
国际法方法。国际社会为解决双重、多重国籍问题以及 无国籍问题缔结了一些国际公约,如1930年海牙《关于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 籍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另外,有关解决双重国籍 问题的原则在一些区域性条约中也有规定,如1954年的 《阿拉伯联盟关于国籍的公约》和1963年欧洲理事会成 员国签定的《关于减少多重国籍及在多重国际时兵役义务 的公约>》。 • 有关国家也通过缔结双边条约途径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如 1955年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成功地解决了两国存在的双重国籍问题。 • 国内法方法。从根本上说,解决国籍冲突的最基本最有效 的方法是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加以避免,国家在制订国籍 法时应尽量避免导致国籍冲突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各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国籍 原始取得原则 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现象原则 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 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中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 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体现这一原则的内容是: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 第 6条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 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8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消外国国籍,即自 动丧失中国国籍(第8条); 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13条)。
2.2 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法律适用的限制条文(2篇)

外国法律适用的限制条文(2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此背景下,外国法律在特定情况下被引入本国适用的情况也逐渐增多。

然而,为了维护国家主权、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必须设定一定的限制。

以下是对外国法律适用限制条文的详细阐述。

一、适用范围限制1. 地域限制:外国法律在本国适用的范围应限于与本国具有密切联系的领域,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外国法律与本国法律相协调的部分等。

对于与本国无关或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不相适应的外国法律,应予以限制。

2. 法律性质限制:外国法律在本国适用时,应限于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

对于具有特定地域性、民族性、宗教性的外国法律,应予以限制。

3. 时间限制:外国法律在本国适用时,应限于与本国法律相协调的时间段。

对于已失效的外国法律,应予以限制。

二、法律效力限制1. 优先适用本国法律:在本国法律与外国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本国法律。

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不得以外国法律为依据。

2. 补充适用:在本国法律存在空白或漏洞的情况下,可以补充适用外国法律。

但补充适用外国法律不得违背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3. 限制适用范围:外国法律在本国适用时,其效力范围应限于与本国法律相协调的部分。

对于与本国法律不相协调的外国法律,应予以限制。

三、法律程序限制1. 立法程序限制:外国法律在本国适用前,应经过本国立法机关的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的外国法律,不得在本国适用。

2. 司法程序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国法律的适用,应遵循以下程序:a. 确认外国法律在本国适用的法律依据;b. 对外国法律进行必要的解释和适用;c. 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应充分考虑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四、法律解释限制1. 统一解释:对于外国法律,应采取统一解释的原则,避免因解释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2. 结合本国实际:在解释外国法律时,应结合本国实际情况,确保外国法律在本国适用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国际私法第三章及第四章冲突规范;准据法确定中的一般性问题

国际私法第三章及第四章冲突规范;准据法确定中的一般性问题

选择适用 的冲突规范 有条件 必须依顺序或条件选择系属中的连 结点来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无条件 可以任意选择系属中的若干连结点 中的一个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三、连结点
(一)连结点的法律意义 1.连结点的定义 连结点(point of the contact)也叫连结因素 (connecting factor)或连结根据(connecting ground) ,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 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作准据法的一种事实因素。 2连结点的作用
冲突规范的特点
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 3.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一)冲突规范的结构 1 . 范 围 (Category) , 又 称 为 连 结 对 象 (object of connection) 、 起作用的事实 (operative facts) 、 问题的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issue) 等,是指冲 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 一类民商事关系。 2.系属 (Attribution) ,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 围”所应适用的法律。系属又包括连结点和准据法。 范围 冲突规范的结构 系属
4 .硬性连结点与开放性的连结点
在早期的国际私法法规中,冲突规则一般均极为概括,往往对某一种类的法律关系只 规定一个硬性的缺乏灵活性的连结点。随着国际民商关系越来越复杂多样,这种 极为概括僵化的冲突规范,便越来越不能适应国家处理涉外民商关系的政策的需 要。为了克服这种传统的冲突规范的缺陷,目前多主张采用一种“灵活性冲突规 范”来对传统的、“僵化的”、“缺乏灵活性”的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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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既得权说


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是为了保护法律关系 主体已经取得的权利。 英国学者戴赛
六、法律社会目的说



主张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是否适用外国法, 取决于法律的社会目的。 毕耶 巴迪福
七、本地法说


一国法院只适用与本地法相同或相似的外 国法。 美国学者库克
八、政府利益说

美国学者柯里
第三章 适用外国法的 理由
一、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将法则区分为不同的种类以决 定其适用范围。 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 杜摩兰----人法、物法、行为地法、契约 (意思自治) 达让特莱----反对意思自治,推崇属地原则
二、国际礼让说



认为一个国家的法院出于礼让适用外国的 法律。 胡伯三原则 意外国法是根据所涉及法 律关系自身的性质决定的。 萨维尼:原则---内外法律平等 人的身份、能力----住所地法 物权----物之所在地法 债----履行地法 程序----法院地法

四、国籍原则


认为一个国家的法院应适用法律关系主体 所属国的法律。 孟西尼:三原则
主张根据国际私法案件所涉及国家或州政 府利益的有无或大小来决定其法律适用。
九、最密切联系说


主张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与国际私法案件 中具体问题的联系的密切程度决定其法律 适用。 美国学者里斯
十、国际交往互利说

中国学者
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是出于该国对外交往 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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