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外国法的查明
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外国法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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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亦称外国法的证明或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某⼀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l 外国法的查明⽅法也⼤致分为三类:
(⼀) 当事⼈举证证明 (⼆)法官依职权查明,⽆须当事⼈举证 (三) 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九⼋⼋年⼈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在应适⽤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由当事⼈提供;⼆、由我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三、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五、由与中国订⽴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的中央机关提供。
l 外国法⽆法查明时的解决⽅法
(⼀)直接适⽤内国法这是⼤多数国家采取的办法。
(⼆)类推适⽤内国法如英国法院,在当事⼈提不出关于外国法内容的证据,或法院认为该项证据不充分时,就推定该外国法与英国法内容相同,从⽽适⽤英国法。
(三)驳回当事⼈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德国和美国在实践中采取这种作法。
(四)适⽤同本应适⽤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五)适⽤⼀般法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对如何证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调整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
外国法查明的必要性一方面,已过法院以冲突规范适用外国的法律,并不像适用本国法律那样简单和方便。
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千差万别、纷繁复杂,任何国家的法官都不可能通晓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因而在应当依外国法判决的案件的情况下,就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另一方面,由于外国法的查明是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而在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时候,究竟是由法官负责调查外国法的内容还是由当事人负责证明外国法的内容,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来明确责任的划分。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外国法查明的方法,针对不同国家对于外国法的态度的区别,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进行查明。
这种态度的区别主要是将外国法的适用是看做“事实”还是“法律”的不同来决定的。
从各国的立法和时间来看,外国法的查明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美国家把外国法当做“事实”看待,并采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即:当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该外国法的内容必须由当事人像证明案件的其他事实一样加以证明。
它们采取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既然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国法是事实,那么久应该根据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证明该“事实”的内容;并且,一个国家的法院(法官)只负有熟悉和使用本国法的责任,而无熟悉和使用外国法的义务。
(二)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如荷兰、意大利、奥地利以及拉美的乌拉圭等国采用这种做法。
这些国家认为,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和内国法一样,在性质上都是法律,按照“法官知法”的原则,在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只能由法官依职权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并根据查明的具体规定断案,当事人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三)原则上由法院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外国法的查明名词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当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如何确定外国法的内容、来源和适用方式。
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在外国法的查明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需要适用的外国法是什么。
这通常涉及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
在确定需要适用的外国法后,接下来就需要查明该外国法的具体内容。
这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例如查阅相关国家的法律数据库、参考相关案例、咨询专业律师等。
在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后,还需要确定该外国法的适用方式。
这包括确定该外国法是否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符,是否符合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
在外国法的查明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例如,要确保查明的外国法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符,避免出现误用或滥用的情况。
同时,还要尊重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确保查明的外国法具有可接受性和合法性。
总之,外国法的查明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问题,对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在查明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确保查明的外国法具有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如尊重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等。
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规范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外国法查明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涉及外国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和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外国法查明的概念与意义1. 概念外国法查明,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涉及外国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和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外国法查明的对象:涉及外国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如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关系等。
(2)外国法查明的主体: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和仲裁机构。
(3)外国法查明的目的:正确适用外国法律规范,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2. 意义(1)保障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外国法查明有助于消除因法律冲突而导致的国际民商事纠纷,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发展。
(2)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通过外国法查明,我国司法机构可以自主判断和适用外国法律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
(3)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国法查明有助于确保当事人按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外国法查明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应当通过下列途径查明:(一)由当事人提供;(二)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查明;(三)由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提供;(四)由国际组织提供;(五)由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途径。
”2. 查明程序(1)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有权提供外国法律规范的相关证据,如法律文本、法律解释、案例等。
(2)司法、仲裁机构查明: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主动查明涉及的外国法律规范。
(3)国家机关提供: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我国国家机关,如外交部、商务部等,可以提供外国法律规范的相关信息。
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外国法的查明

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外国法的查明张旭科外国法的查明,又称为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则称为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
“法官谙知法律”是一个古老而美好的格言,但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千差万别,任何法官均无通晓各国法律的能力,所以,当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依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而法官并不了解该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的条件下,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来查明、确定该外国法的内容。
而外国法如何来查明?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应如何解决?外国法错误适用应如何救济?上述问题都是各国在涉外审判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但各国对于上述问题的具体规定、解决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一、外国法的查明方法目前,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由于各国对于外国法性质的认识上存在着“事实说”、“法律说”、“折衷说”三种主张,因而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各国的做法也存在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当事人举证证明。
这一做法把外国法看做一种“事实”,认为应当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即当事人须举证证明外国法中有无相关规定和其内容如何,而法官没有依职权查明的义务。
如英美法系国家。
(二)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这一做法认为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也是法律,依照“法官知法”的原则,法官应当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如奥地利、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
(三)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这一做法主张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既不同于查明内国法律的程序,又不同于查明“事实”的程序,原则上应由法官负责调查,当事人也应负协助义务。
这种做法更重视法官调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既可以确认,也可以拒绝或限制之。
如德国、瑞士、土耳其等国家。
对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我国立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外国法查明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是指在国内司法程序中查明外国法的程序和方法。
外国法常常作为判决结果的依据,因此查明外国法在跨国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外国法查明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动查明:指当事人或法院主动查明外国法。
法院可以向外部资源咨询机构求证,征求相关证据,或利用参考手段查询外国法。
2. 自证不侵权原则:当事人自称、提供和援引的外国法,应当由当事人负责证明其真实性和适用性。
如果不能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3. 比较法原则:在查明外国法的过程中,应与国内法进行比较,以确保外国法与国内法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4. 公证查明:指通过公证机关对外国法进行证明和认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权威机构认证原则:指利用外部权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作为查明外国法的依据,以确保其准确性和适用性。
外国法查明制度旨在确保外国法在国内司法程序中被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以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2011年杨帆(女)三国法讲义(最新)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渊源国际公法找空白点。
细,散国际私法年份真题,不要做。
前五章不要做,后两章要做国际条约最重要,国际习惯最古老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本身不是国际公法的渊源。
港澳台之间不可能出现条约。
谈判代表要有缔约权,无须出具全权证书的仅包括正职条约签订后要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不登记也有效,但不得被联合国机构援引。
条约保留是重点,空白点,难点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保留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条约本身可以是一项已生效条约接受保留国对保留国也保留善意解释:尽量做有效解释;如果是第三方解释,保持中立为善意;对立方解释,以己方吃亏为善意(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特别注意: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国际法上的独立仅指摆脱殖民统治而独立承认是今年的热点新国家和新政府的区别在于被承认对象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
法国目前承认利比亚反动派,是承认新政府。
利比亚一方打赢,叫承认新政府;分立的话,承认新国家中国在WTO一国四席安理会表决制度是重点。
联合国决议对成员国有约束力,不遵守安理会可以采取行动。
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执行机构。
对利比亚的1973号决议(空中禁飞区)15个理事国,5个常任理事国,中俄英法美核污染不可因不可抗力主张免责,国家承担绝对责任、补充责任(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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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的查明
一、定义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二、查明的义务主体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提示】
1.如果外国法是当事人选择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若当事人查不来,审案机关没有补充查明的义务。
2.如果外国法不是当事人选择的,则由审案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来查。
三、外国法的解释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
【提示】
对于查来的外国法的内容,主要依当事人的理解为主,如果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不一致,则由人民法院来认定。
四、无法查明的认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
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提示】
对无法查明的认定,要区分查明的义务主体分别掌握:
1.人民法院是查明的主体,则在其用尽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
能查明。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合理途径一般仅指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三种。
2.当事人是查明的主体,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即此时人民法院无须补充查明。
五、无法查明的法律适用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提示】
对于无法查明的法律适用,要记住,结果一定是适用中国法,这是常考点。
【例题】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解析】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其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查明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外国法律,故A错,不当选。
本条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时,适用中国法律,而非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故D错,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故B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
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可见,首先,认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要分为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和未选择两类,从而适用不同规定;其次,法院查明时,应经一些合理途径仍不能查明,才可认定为不能查明,而非仅中外法律专家一种,故C错,不当选。
故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