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域外法的现状调查
大数据背景下域外隐私保护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大数据背景下域外隐私保护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孙泽龄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年第10期[摘要]随着大数据战略的全面推进,各国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相继发生了多起规模庞大、损失严重的信息泄露事件,各国公民都对此表示担忧,并呼吁制定完善的隐私保护制度。
为了维系经济效益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在利用大数据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立法手段保护隐私。
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比较薄弱,对如何在大数据时代加强隐私保护缺乏经验。
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隐私保护法律制度。
[关键词]大数据;隐私权;信息披露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9.10.098[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9)10-0-021 研究背景随着大数据的迅速发展,规模庞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例如,2016年,徐玉玉的网络电信诈骗案震惊了全国,吸引了社会各界的注意。
尽管越来越多的公民已经意识到隐私泄露事件的高发性及其危害性,但大多数人并不知该如何防范此类事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个保障隐私权的信息共享平台,公民只能通过媒体新闻、相关论坛等平台了解相关内容,但无法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目前,我国关于个人隐私的法律不够系统,只对保护个人隐私做了间接、原则性的规定,尚未形成独立、系统的法律制度。
社会各界呼吁完善保护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为惩治违法行为提供更详尽、系统的法律依据。
由于隐私侵权行为的查处难度大,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林维建议在构建统一立法框架、加大司法打击力度、顺畅维权渠道时,应重点关注隐私侵权的事前防范而非事后惩处。
此外,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绝大多数隐私泄露案件属于非刑事案件,公安部门无权派出大量警力处理此类案件,大多数受害者则因为维权过程举证艰难等选择了沉默等较为被动的处理方式,从而使许多侵权者并未受到应有的惩罚,一些侵权者更加肆无忌惮。
浅析美国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机制

中图 分 类 号 :D 9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6 ( 0 2 0 0 0 0 6— 2 X 2 1 ) 3— 0 0—0 2
在 一 国 国 内 进 行 审 判 活 动 的 过 程 中 ,出 现 内 国 法 与外 国法 的选 择 是
用 向证 明案件 的其他事实 问题一样对外 国法按照证据规则 予以证明 。尽 管 当事人仍 旧可能需要提供相关 的资料明确外国法的 内容 ,但 即使当事 人 无法证 明外 国法 的相关 内容 ,当事人也不必面对不能证 明外 国法的不 利局 面 ,因为法 官同样需要为外 国法 的查 明承担相应 的责 任 ,即使 当事 人不能提供充分 的材料 ,法官也可 以进行补充。 概括之 ,法 院对外 国法 的查明 中扮演着两种角色 ,即 “ 明示 ”性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美 国法 院 对 外 国 法性 质 的认 定
美国法院对外国法的性质认定经历 了从事 实到法 律的发展过程 ,这
一
发 展过 程 也体 现 了对 外 国法 查 明手 段 和 阶段 的不 同 。美 国 具 有 普 通 法
系的传统 ,如果在诉讼 中当事人提 出或者需要适用外 国法 的时候 ,需要 当事人能 够证明外 国法 ,这是将外 国法按 照事实 予 以确认 的。 “ 法院 的
力和 “ 默示” 性义务 。 者指法 院拥 有对 外 国法 主动查 明的 自由裁 量 前
权 ;后者指 当当事人不能查 明或不能充分对外国法进行查 明时 ,法院承 担着查 明外 国法 的义务 。 具体到美 国的州法院及法官 ,大部分都直接或 间接地采纳 了这一规则 ,尽管 由于其实用主义态度 ,有 的州对这 种责任 分配 的观念经历 了一个转变的过程 ,如伊 利诺斯 州 、爱荷华州 、肯塔 基 州 、犹他州等等 。由此可知 ,在外 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上 ,法 官虽然可 以依照职权来查 明外 国法的 内容 ,但这并 不是绝对 的 、唯一 的方 式 ,法 官依照职权仅仅是可 以而不是必须的 ,首要 的方式依然 是当事人 的查 明 责任 ,法官依照职权查明外国法的责任并没有从根本上 改变 当事 人查 明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一、外国法查明的概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包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涉外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或规则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的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
因为,无论是反致还是公序良俗中亦或是法律规避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就不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了。
在排除了阻碍因素之后,才能进入外国法的查明程序。
二、外国法的性质世界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界定大致分为三种:法律说、事实说和折中说。
以下分别对此三种学说做简要的界定和分析:首先,将外国法认定为法律。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认为外国法是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而适用的,是本国法律的延伸,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践证明,将外国法律视为效力同等于本国实体法的做法,有利于各国间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在适用外国法时的举证负担,对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将外国法认定为事实。
此种做法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持此种观点的国家将外国法律认定为事实,而非法律。
在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主权冲突问题,因为,外国法仅仅被认定为一种事实而已,并且,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仅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不要求必须客观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即可。
对外国法的查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则法官对此予以认定;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官根据证据基础做出判定。
最后,外国法折中说。
在持此种观点的国家中,外国法不被认定为法律或者事实,其既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事实,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采取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兼之当事人协助的原则。
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现状看冲突规范选择投稿

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现状看冲突规范选择投稿一、涉外案件适用冲突规范现状(一)适用外国法裁判的案件极少我国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适用外国法的案件比例极小。
国内学者的抽样调查表明,我国法院在涉外司法实践中,适用中国法的概率平均在97%左右[1]。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2],从2014年1月1日起,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除特殊情形外,生效裁判文书均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在业已公布的10000多份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中,适用外国法的判决还寥寥无几[3]。
(二)“无法查明外国法”现象泛滥根据在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案例库中的搜索结果,排除适用外国法的主要理由是无法查明外国法。
法院认定无法查明的理由主要有三:①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导致外国法无法查明,法院依据《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中国法;②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且法院也无法查明外国法,法院从而适用中国法审理案件;③当事人提供了相关外国法,但是由于不符合形式要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无法确定外国法证据效力等原因,法院未予采纳。
无法查明外国法在各国的立法例中都作为例外情况而适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是一种常态,成为了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工具。
法官无法查明认定权的滥用不仅有碍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有效实施,也影响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涉外民商事审判的质量。
二、我国现阶段立法模式下适用外国法存在的问题(一)冲突规范的认定存在较大裁量空间由于我国立法未对外国法查明标准作详尽规定,法院对于外国法的来源、呈现形式、提供主体等认识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外国法查明认定标准不一的情形。
同样是由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在一起案件里法官予以肯定并采纳,在另一起则不予承认。
在国际私法的领域研究中,有的观点将适用外国法和促进交往、公正审判等同,适用本国法和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不公正审判等同。
事实上上述四个概念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必然因果关系,即使是在根据《法律适用法》得出适用外国法的结论下,依然可以通过错误的适用外国法或选择性的适用外国法达到地方保护、不公正审判的目的。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制度及其完善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国际民商事交往愈发频繁,外国法查明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外国法查明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妥善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现状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其中明确了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外国法律的,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在查明途径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方式,包括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
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外国法的查明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二、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外国法查明的基本制度框架,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困境。
首先,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不够清晰。
在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程度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有时当事人可能因能力或资源限制无法有效提供,而法院又可能因责任不明确而消极对待查明工作。
其次,查明途径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有待提高。
虽然规定了多种查明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某些途径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外国法,可能存在专家的专业性和权威性难以保证的问题。
再者,对于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这容易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判断结果,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此外,缺乏对外国法查明的监督和救济机制。
一旦出现外国法查明错误或不当的情况,当事人往往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三、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建议为了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明确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应当进一步细化当事人和法院在外国法查明中的责任。
在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时,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的范围、方式和期限。
重庆两江自贸法院发布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

重庆两江自贸法院发布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0.12.23•【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自2018年12月24日成立以来,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公正高效履行涉外商事审判职能,引导和规范投资贸易行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回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努力为全面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陆海新通道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现将法院成立以来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涉外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新特点截至2020年11月,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及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案件1876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61件、涉外商投资企业案件1615件。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涉外商事案件92件,占比35.2%;涉港商事案件104件,占比39.8%;涉澳商事案件11件,占比4.2%;涉台商事案件54件,占比20.7%。
审结1724件,结案率91.9%,无发回重审及改判(非新事实新证据)案件。
案件数量总体呈稳步上升趋势,每年收结比例大致均衡,呈良性循环态势。
(一)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特点1.涉及地域广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案件增长明显新收涉外案件涉及39个国家和地区,巴基斯坦、泰国、越南、老挝、阿联酋、马来西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卡塔尔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断增多。
2.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仍以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为主,分别占比37.2%、21.8%。
同时,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主要表现在:因外商境内投资和国内当事人境外投资产生的纠纷占比较大;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及国际陆路运输合同纠纷开始增多;出现了涉及铁路提单等新兴运输单证的物权纠纷,涉及VIE架构、对赌协议等新兴投资方式的投资纠纷新类型案件。
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的外国法查明之研究

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的外国法查明之研究摘习石3(外国法的查明是外国法适用的前提,是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外国法的查明既是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又是关系到涉民商事案件中依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能否被适用的实践问题,因此,对外国法查明进行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立足于中国涉外民事审实践,在分析我国立法、学术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的现状的基础上,合各国理论和实践,运用案例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以及辩证分方法,对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的外国法查明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逐探讨,并对现存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以期能对我国涉外民商事判中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实践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全文包括四章及结论。
第一章为概述,在对外国法查明的内涵意义进行阐述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中国立法、学术研究以及司法践中外国法查明的现状及问题,并归纳出问题产生的原因。
第二章对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责任主体不明的现状,结合各国论和实践,通过对外国法性质的论证,提出在我国外国法是特殊的律,应当由法官承担查明之责,当事人承担辅助责任。
第三章探讨外国法查明过程中“查”与“明”的两个阶段,结合我国涉外民商审判的实践,提出了查明外国法的多种途径及具体做法,并详细阐了外国法确认的程序及方法。
第四章分为外国法查明不能的确认以查明不能的补救两个部分,提出法官是判定外国法能否查明的主体,查明不能的决定应慎重做出,并论述了查明不能的判定方法以及查不能的解决办法。
结论部分对全文做出总结。
【关键词】法律说事实说查明途径外国法的确认查明不能目录目录前言..........................................................................................……,........................……第一章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概述.....................................................……一、外国法查明的内涵及意义.........……,.....................................……,.........……,.……(一)外国法查明的内涵....................······························································……(二)外国法查明的意义,........................……;..................................................……二、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的现状及问题.........................................……(一)立法现状及问题............................……;..........·······...·······························……(二)学术研究现状及问题.,............................................................................……(三)司法实践及问题...……,.............................···············································……(四)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二章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的责任承担.........................................……一、外国法的性质分析.........................................................................................……(一)讨论外国法性质的意义.....................................................……,..............……(二)外国法性质的争议..…,二,.......................................................................……(三)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对外国法性质的判断........................................……二、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责任承担...............................................……(一)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首要责任....................................................……(二)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辅助责任............................................................……第三章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的过程...............................................……一、外国法查明的途径 (16)(一)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途径的确立 (16)(二)建立世界范围的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协助体系的可能 (21)二、外国法的确认 (21)(一)外国法确认程序的必要性....................................……,....................……,二,.22(二)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的外国法确认程序..............,.. (22)第四章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不能 (27)一、对外国法查明不能的确定...、.. (27)(一)确定外国法查明不能的主体 (27)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的外国法查明之研(立)确定外国法查明不能的标准................................................................……二、外国法查明不能的解决办法.......................................................................……(一)各国做法简析........................................................................................……(二)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不能的补救....................................……结论.......................................................................................……,..................……:……参考文献...................................................................................................................……后记.......................................................................................................................……月日吕曰乞名‘..J~.月IJ舀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之一就是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即确认外国法在调整特定涉外案件时具有同本国法一样的法律属性,这是主流国际私法的基本观点。
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

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
在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联系当地外交机构。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外交机构,可以直接联系当地外交机构咨询相关的外国法律信息和法规。
2. 查阅相关外国法律书籍和期刊。
许多外国法律书籍和期刊都可以在图书馆或在线浏览器中找到,这些书籍和期刊是了解外国法律的重要来源。
3. 咨询当地律师。
一些律师会对外国法律有一定的研究和了解,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来获取法律信息和法规。
4. 检索在线法律数据库。
现在许多在线法律数据库提供外国法律信息和法规的查找功能,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库搜索所需的法律信息和条款。
5. 参加讨论会和研讨会。
一些学术机构和法律团体会举办有关外国法律的讨论和研讨会,参与这些活动可以更好地了解外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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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域外法的现状调查
一、查明域外法的立法现状
查明域外法这一制度长期无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以下途径查明:⑴由当事人提供;⑵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⑷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⑸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上述关于域外法查明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多种查明途径,这貌似完备、切实可行,但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从事涉外审判的法官仍感到茫然、无所适从,因为该司法解释过于原则及简单化,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为弥补上述缺陷,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在《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简称“纪要”)中就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域外法的查明责任及确认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纪要》第51条规定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域外法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其内容,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
《纪要》第52条规定域外法的确认程序,即“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律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
对当事人有异议或者当事人提供的专家意见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法律适用法》解决了查明域外法制度长期无法可依的问题,其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有学者认为《法律适用法》对于域外法查明责任的分配规定的是“有管辖权的机关依职权查明外国法律为主,以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为辅,适合我国国情”。
《民通意见》规定了域外法查明的途径,《法律适用法》规定了域外法查明主体及无法查明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文件——《纪要》的相关内容涉及的是域外法查明的主体以及域外法内容的确认程序。
然而,上述法律、司法解释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文件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上述规范或文件仅仅涉及域外法查明中的部分问题,这显示有权机关在制定上述规范或文件时并未将域外法查明作为一个系统的、由诸多程序组成的制度来考虑;2、未明确域外法在我国诉讼程序中的性质定位,从而未能给域外法查明制定一个基础的规则;3、没有注意到域外法查明制度中“查”和“明”的区别,仅仅规定了“查”的主体、途径和不能查明的后果,而未涉及“明”的问题,即对于所查到的内容在诉讼程序中如何确认的问题;4、在具体问题上仍然不全面,未能解决实际问题,例如,《法律适用法》第10条中:“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但是并未规定当事人未提供或不能提供时人民法院等有权机构应当如何处理,等等。
总之,当前关于域外法查明的立法、司法解释等规范存在的上述问题,这使得目前的域外法查明规范仍然不能结束目前在域外法查明实践中的混乱状态。
二、查明域外法的司法现状
(一)域外法查明主体的统计分析
广州两级法院2004年至2010年6月底所审理的涉外商事案件中适用域外法的有27件,其中域外法的查明主体100%是当事人。
本课题组在本次调研中向其他法院收集到涉及域外法查明的判决文书8件{6},其中当事人作为查明主体的有6件,判决文书中体现当事人和法院共同查明的1件,在判决文书中无法看出查明主体的1件。
此外珠海中院在审理涉澳案件中对一些案件采取主动查明的措
施。
根据本课题组发出的调查问卷统计,76.54%的法官认为域外法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必要时由法院依职权查明;而仅有16.76%的法官认为“原则上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域外法的,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从上述广州两级法院以及本课题组通过调研所收集的涉及域外法查明的判决文书和调查问卷,我们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1、在域外法查明主体上,当事人是域外法内容的主要提供者;2、在域外法查明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调查是当事人查明的补充。
域外法查明主体的现状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认为域外法查明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部分,应当适用证据的原理和规则。
当然,随着认识的深入,在人才储备比较丰富的地区,也有部分法官认识到域外法查明的特殊性,开始利用自身条件主动查明域外法的内容。
(二)域外法查明途径的统计分析
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了“⑴由当事人提供;⑵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⑷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⑸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五种域外法查明的途径。
广州两级法院2004年至2010年6月底所审理的涉外商事案件中适用域外法的27件案件中,虽然当事人提供域外法内容有法律意见书、成文法等不同形式,但是其均是由当事人提供。
课题组收集到的涉及域外法查明的8件判决文书,其中除了1件无法看出查明途径以外,其他7件域外法的内容均是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提供的形式有法律意见书、专家意见书、成文法等。
珠海中院在审理涉澳案件也通过司法认识的方式由法官主动查找澳门成文法的内容。
根据本课题组发出的调查问卷统计,在司法实践中,在当事人充当查明主体的情况下,域外法查明途径运用的频率比较高的分别为:当事人自行提供的占68.72%,由当事人委托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占36.31%,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的占14.53%,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的仅占6.15%。
对于法院依职权查明的情况,43.02%的法官是通过互联网,9.05%的法官通过由法院委托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从上述调研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一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域外法的查明,主要由当事人自行或委托相关法律专家提供;二是法院依职权查明时主要通过互联网来查找域外法;三是对于中外法律专家、高校的法律数据库等途径很少被使用。
法官首选互联网等物的途径查明域外法,其他的涉及人的因素的途径很少被使用,这固然与其信息的丰富性、工具的便利性有关,但也说明当前的司法现状是:我们的法官长期陷于案牍之中,面临大量的办案压力,囿于固定的结案任务,囿于个人自身的人力资源接触面,而法律专家、高校学者等资源又相对集中在一些大城市,对于全国范围内大量从事涉外审判的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来说,他们在法律专家、高校学者等人的因素方面缺乏资源,也缺乏接触的机会,再加上域外法查明难、成本过高、时间过长,严重影响结案任务的完成,我们大量的从事涉外审判的法官从情感上更倾向于适用国内法,对于域外法从心里上就增加了恐惧和排斥。
不管具体形式如何,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域外法的内容,在程序上,法院均适用了证据的质证程序,在当事人对域外法内容和形式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质证基础上,由法院来决定是否采用。
但在当事人对于域外法的内容存在异议时,法院的处理则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举证不能,适用中国内地法律;2、当事人无法进一步举证,法院依职权也无法查明时,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法查明的确认存在争议,是当事人举证不能即属于无法
查明,还是穷尽《民通意见》规定的查明途径仍然无法找到才属于无法查明?(三)司法实践中的其他问题
在判决文书之外,课题组通过调研发现域外法查明还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是域外法的性质定位不明,对于域外法的查明应当适用什么程序,是适用证据的认定程序,还是其他的特殊程序,缺乏统一的认识。
其次,域外法查明的成本费用如翻译费等的负担等诉讼义务,是完全分配给当事人呢,还是由法院来承担,还是根据不同情形的适用不同标准。
第三,域外法的内容在查找到之后是否需要在诉讼程序上加以确认,以及如何确认。
例如,就同一域外法的内容,原被告提供的内容相互矛盾时该怎么办。
再如,法官依照职权所查到的域外法的内容是否还需要经过确认的诉讼程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