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查明外国法的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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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内容查明问题研究

外国法内容查明问题研究
明外 国法 时 , 他可 以要求 当事 人协 助 。 如 果在 有效 的时间 内查 明

归纳起 来 , 外 国法 内容查 明指 的是, 法院 在审理 涉外 民商事 案件 外 国法是 明 显不可能 的, 适用 l ; L f I J 时法 。 ” 发现冲 突规范指 引的是 外国法 时, 为查 明此外 国法是 否存在 以及 它的 具体 内容所进 行 的活动 。 外 国法 内容 查明 的制度价 值是 多方面 的。 首 先, 外 国法 的查 明是适 用外 国法 进行 裁判案 件 的必经阶 段 。当 一国法 院发现 冲 突规范 指引 的是 外 国法 时, 此外 国法经查 明之 后才可 为最终 的裁
( 二) 外 国法 内容查 明责任 的分配

旦案件应 该适用 外国法 , 而 该外 国法 的存在和 内容并 不被 择适 用外 国法律 的, 应当提 供该 国法律 。 ” 从我 国的规 定来看 , 通
法 官所 了解 , 则首先 面临 的问题就 是外 国法 内容 查 明的责任承 担 过意 思 自治来选择适 用 外 国法 的 当事人 , 有 义务 提供该 国法律 。

文献 标识码 : A

概述
权 。而 当事人 在外 国法 的查 明中处 于次 要的地位 ,协助法 官 即
可 。以比利 时为例 。 法 官 必须依职 权 查明外 国法 , 同时有权 让 当
( 一) 外 国法 内容查 明的 涵义和制度 价值
关于外 国法 内容 查 明的称谓 和涵 义 ,英 美法 系 国家称其 为 事 人负责 协助 。如其规 定 , “ 此法 指定 的外 国法的 内容 由法 官查 “ 外 国法 的证 明” , 大 陆法 系 国家称其 为“ 外 国法 内容 的确定” 。 我 明。外 国法根 据其在 外 国所得 到 的解 释 被适用 。 当法官 不能 查 们可 以看到 关于 外 国法 内容查 明的涵义 难谓 有本质 上 的差异 。

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问题研究

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问题研究

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问题研究摘要:外国法查明制度作为我国国际私法基本制度之一,是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案件适用外国法的前提,在国际交往日益密切的今天,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愈发突出。

本文重点对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和完善路径,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以促进涉外民商事争议得到妥善处理。

关键词:国际私法;外国法查明;合理期限;认定标准一、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现状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持续高水平对外开放,尤其是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多国及地区与中国的交往增加,涉外纠纷也不断增加。

同时,就制度本身而言,存在几点争议:一是“外国”包含有多重含义,外国是以法域或主权范围来界定不明确,我国法律上也未规定;二是“法”的范围界定,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仅包括实体法,其外是认为外国法中的法不仅包括实体法还包括司法解释,能确定的仅是在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不会包括其冲突规范,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也未做出规定,依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自由选择适用何种“法”的界定;三是“明”的标准,既无法律明确规定,法院也无统一规定,查明的标准并不统一。

二、我国国际私法中外国法查明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完善在立法层面,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的规定存在不足,我国当前的外国法查明方法主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协助条约等规定,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形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第十七条作出规定,依照所提供的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取相关外国法律的,即认定为不能查明。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五种途径: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以及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但也仅是简单列举,而就其适用方法也无法律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突出1.法院关于“不能查明”的认定标准不统一我国法院对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各法院无统一的评定标准。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法律适用法》于xx 年4 月正式生效之后,立法上有了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明确规定,xx 年的《法律适用法》解释一,也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展了相关规定。

(一)外国法查明的方法第一,由当事人自己或其委托的律师对外国法进展查明。

第二,专家意见是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因为专家对案件涉及的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对外国法的了解和掌握程度较深入。

第三,通过驻外国使领馆方法获得外国法,这种方式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第四,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方法查明外国法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有效方法。

此外,通过互联网的方法查明外国法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一些法官的亲睐。

(二)外国法由当事人查明时对其内容的认定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并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那么法院在审查核实的根底上通常都会认定当事人所提供的外国法的证明效力,从而据此作出判决。

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而另一方当事人却对此提出了异议,或双方对案件中的同一问题的理解产生歧义时,那么法院往往会采取比拟严苛的认定标准,对外国法是否已经被查明作出司法认定。

(三)外国法无法查明之后的法律适用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面对无法查明外国法的内容之后应选择适用何种法律的情形,法院频繁采用的方法就是直接适用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也即直接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来对该涉外民商事案件进展判处。

(一)法院对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认识不清首先,法院不负外国法查明责任时却主动代替当事人去查明。

《法律适用法》中明确规定,在当事人事先选择或事后达成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此时法院对该外国法并不负查明责任,其只需在当事人提供外国法时对该外国法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与此同时,《法律适用法》解释(一)也对此进展了相关规定。

而法院如果主动代替当事人对该外国法进展查明,那么难免会有越俎代庖之嫌。

其次,法院应负外国法查明责任时却怠于履行责任。

《法律适用法》中明确规定,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的外国法没有选择,那么应由人民法院等来承当查明外国法的责任。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一、外国法查明的概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包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涉外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或规则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的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

因为,无论是反致还是公序良俗中亦或是法律规避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就不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了。

在排除了阻碍因素之后,才能进入外国法的查明程序。

二、外国法的性质世界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界定大致分为三种:法律说、事实说和折中说。

以下分别对此三种学说做简要的界定和分析:首先,将外国法认定为法律。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认为外国法是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而适用的,是本国法律的延伸,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践证明,将外国法律视为效力同等于本国实体法的做法,有利于各国间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在适用外国法时的举证负担,对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将外国法认定为事实。

此种做法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持此种观点的国家将外国法律认定为事实,而非法律。

在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主权冲突问题,因为,外国法仅仅被认定为一种事实而已,并且,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仅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不要求必须客观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即可。

对外国法的查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则法官对此予以认定;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官根据证据基础做出判定。

最后,外国法折中说。

在持此种观点的国家中,外国法不被认定为法律或者事实,其既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事实,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采取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兼之当事人协助的原则。

新时代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之现实阻碍与完善建议

新时代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之现实阻碍与完善建议

新时代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之现实阻碍与完善建议在新时代的法治背景下,外国法查明制度这个话题可是越来越热了,听起来高大上,但实际上要是细说起来,就发现其中的门道和问题真不少。

外国法查明,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在处理国际事务、商事纠纷时,需要搞清楚外国家里的法律是怎么回事,咋样适用。

这听起来挺简单,可一到实操上,嘿,问题就来了,真是让人捉襟见肘。

咱们得说说信息不对称这个事儿。

信息就像是一把钥匙,能打开很多大门。

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对外国法律的信息了解得就像摸黑走路,一片茫然。

外面的法律条款就像天上的星星,闪得让人眼花缭乱。

这可怎么办呢?有的朋友可能会想,查查资料呗,网络那么发达,随便一搜就能找到。

可现实是,很多时候找到的信息都是东拼西凑,甚至完全不靠谱,真假难辨。

咱们可不能让错误的法律信息误了大事儿。

语言障碍也是个大问题。

咱们都知道,法律条文那是个文绉绉的东西,尤其是外文的法律,那个专业术语,简直是让人哭笑不得。

比如说,你以为自己理解了,可等到法庭上一提问,哎呀,那简直是“猪八戒照镜子,自寻烦恼”。

翻译不准确,意思可能就会变得面目全非。

你说,这多让人头疼啊!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差异也让咱们摸不着头脑。

比如说,有的国家可能特别注重程序,有的则是实质优先,搞得我们要适应各种不同的规则,真是忙得不可开交。

再看看法律适用的问题。

你想啊,咱们要在国内的法庭上用外国法律,那必须得经过各种审核,真是个繁琐的过程。

每一步都像是在过独木桥,稍不留神就得掉下去,哪还有什么简单的?这就导致了很多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拖拖拉拉,甚至耽误了大好时光,最后结果可能和最初的目的南辕北辙,真是令人唏嘘。

咱们的法律人员对外国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也有待提高。

很多时候,他们面对外国法律就像是在解一道高难度的数学题,脑子里一片空白。

虽然有些法律专业人士对国际法、外语有了解,但整体上,能熟练运用的可不多。

培养这样的人才也得时间、精力的投入啊,得下苦功夫。

这就好比想要打好一场球赛,光有天赋可不行,得练就扎实的基本功,才能在关键时刻打出漂亮的进球。

浅析外国法的查明

浅析外国法的查明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析外国法的查明引言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按照一定的方法对该外国实体法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

外国法查明的首要问题就是要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及其性质,对外国法的准确认定和外国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主要取决于各国对外国法的性质的不同认识。

对外国法性质的认识不同,往往会导致查明外国法的方法不同,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看,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一)法院依职权查明荷兰、奥地利、意大利等欧洲大陆国家采用法院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这些国家认为,依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与内国法是完全平等的,本国法官适用外国法同适用内国法没有不同,按照法官知法”的原则,法官应当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尽管不能像本国法那样熟练地掌握。

采取这种做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的传统密切联系。

在这些国家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可以职权积极干预诉讼的全过程;当然,法官不会任由当事人从其他非正式途径提供外国法,即使提供也难以采信。

法官依职权查明的方法,提高了被查明外国法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减少法律适用的任意性,也不许法庭对外国法内容审查核实的程序。

同时,也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特别对那些不发达国家来说,没有强大的物质基础作后盾,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完全是一种沉重的负担。

同时,采用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方法的国家,各国具体的查明方法又不完全相同。

如奥地利等国家规定外国法的内容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但在法官难以查明时,可责令当事人协助调查。

而意大利等国则规定完全由法官负责外国法的内容,无需当事人证明。

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需要制定不同的查明方法。

(二)当事人自己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英美普通法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做法。

这些国家认为,有本国冲突规范指定援用的外国法只能视作为一种事实”而非法律”,既然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当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外国法查明实践中的问题研究

外国法查明实践中的问题研究

外国法查明实践中的问题研究摘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颁布为外国法查明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外国法不能查明在司法实践中依旧是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瓶颈问题。

本文通过对公开途径检索的191例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梳理外国法不能查明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并深究困境产生的原因,基于上述实证分析结论,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外国法不能查明案例研究法律适用2011年前,我国理论及实务界都认为外国法不能查明的症结在于立法缺失。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以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24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相继生效,为外国法查明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实践中,外国法不能查明依旧是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瓶颈问题。

一、实证分析视角下外国法不能查明的司法现状笔者以《法律适用法》第十条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搜索裁判文书,截至2019年6月2日,相关文书共计222份,根据冲突法指引或当事人约定实际需查明外国法律的共191份。

其中,外国法被认定为不能查明的案件84例,查明54例(其中含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系列诉讼共33例),即外国法不能查明的比例实际大于77%。

注:因个别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需要查明的外国法且出现部分查明、另一部分未查明的情况,故上表中的统计数据存在重复。

二、外国法不能查明的司法困境(一)责任主体以往理论界及实务界认为,冲突法指引是外国法查明程序启动的主因,《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浅析外国法的查明

浅析外国法的查明

浅析外国法的查明作者:石可涵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34期摘 ;要:在我国涉外司法实践中,“外国法无法查明”被高频率使用。

我国法律未明确,“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帮助”。

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使用法律数据库查明外国法的例子,也有数家外国法查明中心成立、运营。

在立法中,应明确外国法查明的细节问题,探索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关键词:外国法的查明;事实说;法律说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查明外国法”关乎审判效率,影响到国际私法目的的实现。

“外国法的查明”之所以在国际私法中被提出,原因在于:其一,外国法的查明需要制度保障其顺利进行;其二,外国法的查明需要制度来分配诉讼关系各方之间的责任。

一、现行法律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该条规定了外国法律的查明主体,以及无法查明外国法时,适用中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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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查明外国法的方法研究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搜索功能的日益突出,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在大量的外国法信息中获得准确信息的突出问题。

利用互联网搜索功能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实现统一是当今时代下国际私法应该关注的问题之一。

找到一种通过互联网迅速、准确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新方法,是在实践中法官更快捷更准确地解决涉外问题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互联网;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创新
一、外国法查明在互联网时代的挑战
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传统的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即关于外国法中有无相关规定和其内容如何,须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无依职权查明的义务。

这一方法,关键在于当事人如何去获取所需的相关外国法。

如果当事人在互联网时代依靠搜索来试图获取资料,显而易见,很有可能就会因为信息海量化而无从下手,其所获取的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因为没有权威的支撑也可能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使得案件难以结案。

因此,当事人举证证明,在互联网时代存在不确定性。

二是由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

它认为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也是法律,依“法官知法”原则,法官应当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法官对于本国法原则上是精通的,但是其查明的是外国法,由于每个法官并非是无所不知的天才,一般只有在本国法律的适用上驾轻就熟,而在外国法的查明方面不一定就得心应手,也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加上地域或语言等因素,法官执行这项职权也有一定的难度。

三是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它主张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原则上应由法官负责调查,当事人也应负协助义务。

这种作法更重视法官调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既可以确认,也可以拒绝或限制。

这种方法很明显重在发挥法官的作用,就如第二种方法一样,法官的职权作用也是有限的仅依靠职权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在互联网时代下,应当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与法官的职权相结合,从而更准确地找到相关外国法的内容。

二、互联网时代对我国外国法查明方法的影响
我国《涉外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此规定,外国法的查明方式,根据适用外国法的依据,区分了两种情况:(1)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时,由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
机关查明;(2)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根据我国法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外国法内容:(1)由当事人提供;(2)由我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3)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4)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在以上一些我国查明外国法的方法中,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第一种由当事人提供亦和其他国家的当事人举证证明相似,都注重当事人对于有关国家法律资料的提供,但是在如今互联网时代如何凭借一己之力排除无关信息查到准确无误的相关法律知识亦是个棘手的问题;第二、第三种方式具有权威性值得信赖,但如果各个国家或者各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依照职权利用互联网的优点都有一个专门的向外公开本国的相关法律适用的平台,获取各国的相关法律内容就会更加直观,直接也更准确。

从而也就不再因外国法内容的难以确定而使涉外案件只能依照法院地法判决。

第四种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但是在对于法律专家的认证方面我国并未做确切的说明,因而也存在一定的不客观性。

并且随着一些所谓“专家”的真实身份的曝光,人们对于专家的认定半信半疑,失去了原有的权威性和说服力,所以对于用来适用涉外案件的相关信息必须是准确无误的,否则将违背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条款只笼统的规定了几种查明方式,对查明责任的归属、当事人的举证方式、专家的范围及专家意见的效力等问题未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较难操作的问题。

因此,在如今互联网时代找到一种通过互联网迅速、准确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新方法来弥补现今的方法的不足,是非常必要的。

三、互联网时代查明外国法方法的创新
过去,由于各国之间的交流不多,对于各国的立法内容更是了解不多,加上信息通讯技术的落后,查明外国法的内容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院的处理案件的效率。

因此,各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考虑适用外国法,一般以法院地法审判而非适用外国法。

总而言之,法院一般不适用外国法,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各国法院很难确定外国法的内容,从而无法适用外国法。

但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与发展,互联网上的资源共享成为一个公共平台,为查明了解外国法的内容提供了充分的便利,以前只能通过书籍报刊等纸质阅读,而如今搜索功能的日益发展,对于资料的获得方面是既方便又快捷。

在互联网时代,虽然信息的共享使得获取相关资料变得更加快捷,但是对于大量信息的筛选取舍,应该找到一种在利用互联网的优势的同时又巧妙地避开其海量化信息的弊端的新方法,从而在外国法的查明上更准确地获取所需内容资料更好的解决涉外问题。

在当事人举证中,当事人所提供的有关外国法内容的证据须具备哪些条件,由于如今为了便利人们关于法律问题的了解,网上有很多认证的专家、学者以及法律人士,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网上的一些专业法律人士的法律意见能否被法院作为事实而适用,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规定。

进而,如果可以,对于这些专家学者的真实性又如何保证,需要有国家的专门机构予以认定批准,才能保证信息的一定准确性。

关于专家意见,对于由法院所委托的法律执业者或学者的专家意见,实践中法院一般予以采纳。

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法律执业者或著名学
者的意见,当然也包括如今网上的一些法律职业者,法院是否也同样认定为专家意见而予以适用,亦需要我国进一步完善和规定。

在如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都共同合作,建立外交关系的基础上,为方便各国相互彼此适用外国法,各国可以把本国的法律利用计算机网络创建一个专门的平台。

然后再相互间把本国计算机的终端与另一国计算机的主机联通。

这样,通过远程登录,各国就可以很容易地相互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而且更加准确快捷,也有利于各国之间的友好往来。

对于我国来说,当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时,由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查明时就会更加高效便捷。

各国还可以通过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查询工具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作为专门的查询工具,由专业人士进行管理,当当事人需要自己提供适用的外国法时,也就不会因为海量化的信息而感觉无措,也就大大地提高了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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